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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天下午去卡拉家并没有预谋杀害她。杀人是后来产生的念头。如果事先有预谋,他就会随身带上凶器或工具(他的“强奸用具”)。相反,我们看到的是用手勒杀以及钝器重击,这显示出凶手是在遭到她拒绝以后无计可施,一怒之下杀害了她。操纵、支配和控制是强奸犯的格言。他可能来到她家,声称要帮她搬家。卡拉的和善品质为人所共知,而且因为她多少认识这个家伙,大概就放他进了家门。实际上,他只是想和她上床,跟她发生某种关系。当遭到了她的反抗,或是意识到自己已经没法收场时,他就像南卡罗来纳州杀害玛丽·弗朗西斯·斯托纳的凶手那样,确定保护自己的惟一办法就是杀人灭口。即使到了这个节骨眼上,他也许仍有点惊慌失措,一时下不了手。地板上和沙发上有水迹。这很可能是他勒死她以后,想往她脸上泼水试图弄醒她。看到这样不起作用,他便不得不对付她那张湿漉漉的面孔,于是把她从地板上拖过去,把她的头按到水桶里,使其看起来好像是某种怪诞变态的仪式。换句话说,他是想转移视线和掩盖真相。把头部浸在水桶里还有一层次要的含义。她拒绝了他。那么好吧,他要让她蒙受耻辱。与其他许多案例一样,凶手在现场干的事情越多,他给你破案留下的线索和行为证据也就越多,尽管其本意是企图误导警方。
我指出,这个家伙的年龄在25到30岁之间,这是他初次杀人。他的布置手法很拙劣,说明以前从未杀过人。然而,他确有暴躁凶狠的个性,因此可能犯过某些轻罪。如果已经结婚,那么他最近或者已分居,或者已离婚,或者婚姻不和。跟许多这种类型的家伙一样,他是个彻底的失败者,自我感觉很不好。他也许貌似自信,但内心深处有极度的缺陷感。
他的智商平平,顶多上完中学。他用电线捆绑她的双手这一点说明,他接受过车间培训或从事过某种相关的职业。你会发现在案件调查工作开始以后他调换过住处和工作,或者两者中的一个。等到风头一过去,他发现并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怀疑,就很可能离开城里。为了减轻精神压力,他也可能开始吸毒、酗酒或无节制地抽烟。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酒可能本身也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对这个家伙来说,这可是他迈出的很大胆的一步。他事先可能喝了不少酒以壮色胆,但是不至于喝醉,否则他作案后就不会大肆布置现场了。
案发以来,他可能常常失眠,性生活方面出现了问题,并且夜间活动也越来越多。如果他有一份正式工作,随着调查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他可能频频旷工。他也可能会改变外貌。如果案发时他蓄着胡子和长发,那么案发后可能会剃掉。如果当时胡子刮得光光的,他可能会开始留胡子。不过,你们要找的不是那种看上去刻板规矩的人。他生性邋遢,不修边幅,任何试图使自己显得有条理性的努力都会是过度控制的明显体现。他会发现这种努力使他心力交瘁。
至于说到车辆,我认为本案凶手开的依旧是杀人犯喜爱的常备用车:大众牌甲壳虫车。车子可能很旧,保养得不怎么好;车身是红色或橙黄色。
此人可能密切关注媒体对警方的调查的报道,并且从中得到提示。如果警察局长公开宣布没有发现新的线索,他就会感到释然。他可以轻易地通过测谎器的测试,不少凶手都能如此。下一个阶段调查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打乱他的方寸。
他可能会经历不少次紧张性刺激。每逢6月份,他的紧张感都可能增强。每逢卡拉生日来临,情况也会一样。他可能会去卡尔弗里山公墓里卡拉的坟墓。他还会给她献花,或者直接请求她原谅。
因此我指出,你们下一步要做的事就是公开宣布发现了一条有望破案的新线索,让案子重新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要在媒体上持续不断地进行炒作。尽可能把凶手搞得如坐针毡。要提到你们已经邀请联邦调查局的一位侧写人员参与办案,而且他的看法与你们从掌握的新证据中得出的结论相一致。
讲到这里时,他们告诉我,莱文博士曾建议开棺验尸,并询问我的意见。我对他们说,这是一个绝妙的主意,舆论造得越大,效果就会越好。韦伯应该事先在电视上亮相,宣布说,如果尸体保存得不错,重新验尸提供了他们要找的证据,他们的破案也就指日可待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将传递给凶手的信息是:他们要使卡拉“复活”,让她走出坟墓,在自己被谋杀一案中作证。
开棺验尸对凶手来说将是一次巨大的紧张性刺激。我要韦伯公开宣称,哪怕还要用20年时间,他也非要破这个案子不可。凶手会忧虑不安,会四处探听。他会提出许多问题。他甚至有可能直接给警方打电话!你们务必要对前往公墓的每个人进行录像或拍照。他或许会去那里。他会急于了解尸体的状况。当你们最后宣布对尸体的状况非常满意时,他会更加坐立不安。与此同时,他会变得越发孤独,停止与任何朋友的来往。到这时,你们就可以上酒吧一类的场所去收集情况,看看那里有没有什么常客的行为明显异常。他最近也许加入了某个教会或开始信仰宗教,以求得心理安慰。在你们给他施加这些压力的过程中,还要让一位警察——甚至可以是我——在报纸上发表一通听起来对他几近于同情的言论。我们可以说,我们知道他心里不大好受,其实他并不是蓄意要杀害她,这些年来他一直为此背着沉重的思想包袱。
我接着扼要地提出了审讯策略,类似于在斯托纳一案中曾奏效的策略。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确定了嫌疑人,不要马上逮捕他,而要让他在煎熬之中度过个把星期,然后在拘捕他之前逼其招供。你们掌握的事实越多,诸如“我们知道你把她从这里搬到那里”或者“我们清楚那些水迹是怎么回事”的话说得越多,就越能稳操胜券。把在谋杀案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某件物品(像斯托纳一案中的那块石头)摆放在审讯室里也会有用处。
听完我的讲述,五位来访者似乎对我所说的已经心领神会。他们问我,只凭听取案情的一般细节介绍和看看照片,我怎么能够得出所有这些结论。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十分了然,不过安·伯吉斯倒是说过,我是个视觉型的人,喜欢在脑海中构画图像。她认为,我在提供咨询时倾向于说“我看出”而不是“我认为”,事实可能确实如她所说。其中部分的原因大概是多数时候我无法到达现场,只能在脑海中重新勾勒案发的场景。当警方打来电话问及我几年前为其分析的一件案子时,只要他们跟我描述一下犯罪现场,我往往就能回忆起这件案子以及我就作案者发表过什么看法。
来自伊利诺伊州的调查人员说,根据我对他们所做的分析,在他们面谈过的众多人当中有两个人似乎有重大嫌疑,一个是保罗·梅因,另一个是他的朋友约翰·普兰蒂。他们两人那天都在隔壁,而且至少有一人喝了啤酒,那就是普兰蒂。他俩的说法一直有出入,那可能是他们智力低下和喝过酒的缘故,也可能意味着其中一人或者两个人未说实话。普兰蒂的测谎结果好于梅因,但两人都非常符合侧写的描述。事实上,普兰蒂在某些方面更加符合。他与警方比较合作,而且正如我推测凶手会做的那样,在风头过去后离开了城里,只是后来又回来了。
我指出,我概述的策略可以同样适用于他们两个人。事实上,由于我认为不管凶手是谁,他都会时常感到内疚和悔恨,因此不妨另外搞点小花样,找一个女子装成卡拉,夜半三更时给他们每个人打电话,啜泣着问:“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在这同时,报纸上应刊登一些文章,大谈特谈卡拉是多么典型的一个美国姑娘,她年纪轻轻就遭到杀害是多么悲惨。我总是喜欢采用戏剧手法。
等到这一策略实施了一星期到十天左右时,警方就可以观察出梅因或者普兰蒂是否在做出我推测的凶手所会做出的反应。如果其中一人确实如此,那么下一步就是找个人——朋友、熟人、同事——去通报情况,诱使他吐露实情或是招供。
1982年6月1日,警方按照我所希望的方式进行了开棺验尸,洛厄尔·莱文到了场,电视和报纸做了广泛报道,同时韦伯发表了恰到好处、郑重而乐观的声明。我发觉在小城市比在大城市容易从记者那里得到你所需要的合作。大城市的记者往往更敏感,觉得你是在操纵他们,是在告诉他们该报道什么。我把它看成是新闻界与执法界各自本着诚实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一次合作。我从未要求报纸或电视台记者撒谎,或是做出虚假或片面的报道。但是在许多场合,我曾透露过一些信息,我觉得有必要让凶手读到它并对它有所反应。只要记者跟我合作,我也与他们合作。在有些案子中,当他们特别合作时,我会在内幕消息最终可以披露之时为他们提供一些独家新闻。。
幸运的是,卡拉的尸体保存得出奇地完好。这次重新验尸由玛丽·凯斯博士实施,她是圣路易斯市助理验尸官。不同于第一次验尸的是,凯斯博士认定死因是溺水。她还发现颅骨有一处裂痕。最重要的是,他们得到了所需要的咬痕证据。
大造声势的有组织运动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州警察局的汤姆·奥康纳和金融诈骗伪造科的韦恩·沃森在梅因家中与他进行了面谈,名义上是调查他有没有资格领取政府救济金。他们把话题引到了卡拉·布朗谋杀案上面。尽管他不会招供,并且否认与此案有任何牵连,但看得出他肯定在密切注意媒体的报道,且了解一些内幕消息。比如,沃森提到梅因在曾住地址的单子上没有写阿克顿大街。他说那是因为警方老是拿邻居那个姑娘被害一案打扰他,因此他在试图忘却那段不愉快的记忆。
沃森说:“她就是那个遭枪击、勒杀,又被按进50加仑水桶中溺死的姑娘吧?”
“不对,不对!没遭枪击,没遭枪击!”梅因断然回答。
就在开棺验尸前后,一个名叫马丁·希格登的男子来到伍德里弗警察局,说他和卡拉·布朗是中学同学,目前媒体的报道在他的同事中引起了议论。他认为警方应当知道,他的一位女同事声称,在案发后不久的一次聚会上,有名男子说他在卡拉被害的当天去过她家。
奥康纳和里克一陈特约见了这位名叫维基·怀特(与里克“怀特无亲属关系)的女子。她证实了希格登的说法。她说她和丈夫马克曾参加过在斯潘塞和罗克珊·邦德夫妇家中举行的一个聚会,跟她在刘易斯一克拉克社区学院认识的一个男子交谈过。那男子说卡拉遇害的那天他去过她家。他提到了发现尸体的的地方以及她肩膀上有被咬的痕迹。他不得不打算离开伍德里弗,因为他认为他会被当成主要嫌疑人。她当时以为他是在瞎说八道,没有当回事。
那人的名字叫约翰·普兰蒂。
警方可是在谋杀案过了两年后才得知咬痕一事的,他怎么能够早已知晓,并在案发后不久对别人宣布呢?奥康纳和怀特不禁纳闷。他们随后约见了聚会的主人斯潘塞·邦德,他的回忆与维基和马克·怀特夫妇的回忆是相同的。邦德也提到,梅因曾经向他讲述了卡拉被发现时的详细情况。问题在于:梅因是从普兰蒂那里听说这些的呢,还是另有隐情?虽然普兰蒂的测谎结果比梅因好,韦伯和警方却认为梅因不具备这种犯罪的胆量,也不可能聪明到栽赃陷害普兰蒂的程度。
邦德最近看见过普兰蒂驾驶着他那辆红色大众牌旧面包车。尽管我说中了车辆的颜色和厂家,但车型没有搞对。而这一点本身却很重要。就在此时,我们发现案犯偏爱的车型正在转变为面包车。比塔克和诺里斯使用的是这种车。史蒂文·彭内尔使用的也是这种车。有别于小汽车的是,在面包车的后部你可以为所欲为,而不会被人看见。你实际上拥有了一个可以移动的谋杀场所。
我听说约翰·普兰蒂在案发以后开始蓄起胡子,对此我不感到奇怪。邦德同意在跟普兰蒂谈论这件案子时带上窃听器。虽然普兰蒂不承认是他杀的人,但他的情况表明他非常符合侧写特征。他在刘易斯一克拉克县学过焊接。案发后他离开了城里。他离了婚,与女性相处困难。他对案件调查十分好奇。
6月3日,星期四,韦伯办公室取得了法庭指令,要求普兰蒂于次日提交一副齿模。唐·格里尔局长对他说,他们这样做是想缩小调查范围,假如他的齿模与咬痕不吻合,他们就可以排除他的犯罪嫌疑。
不出我之所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