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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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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认为符合条件同意代理的项目,即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
同(合同用甲方邮寄的文本)。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
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
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
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对利率低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利
率的贷款,将利率调至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对不低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
的贷款按原利率加50%计收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调查表”上签注同意代
理意见,并在《委托贷款审定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借款合同,借据(均
为副本)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收到同意代理贷款的全部资料后,即将
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乙方当即拔交借款单位。若系分次贷款,以后每笔
甲方在收到借据副本后拔出。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按月‰计算,按季收取。劳务费收入,甲方
得%,乙方得%。乙方可在收取利息中按季扣收。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
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10 万元
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同时将清单
寄往甲方)。

九、贷款到期,若借款单位提出展期或转期时,应到期前30 天提出展
(转)期申请书,经担保单位、乙方签注意见并盖公章后交甲方转交委托方,
委托方同意并向甲方提出展(转)期通知后,由甲方将通知寄交乙方,乙方
始得按通知办理展(转)期手续,本协议及原合同、担保书继续有效。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
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代表):负责人(代表):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5.委托贷款的展期和转期
如果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要求展期和转期的,应事先提出委托
贷款展(转)期申请,经担保单位(有代理机构的需经过代理机构)签署意
见并盖章认可,送交金融信托机构和委托人。委托人如果同意转期或展期,
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供《委托贷款展(转)期通知单》一式四份(格式见表

4.3),经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将其中
一份交给财务部门办理展(转)期手续,有代理机构的,一份寄给代理机构,
一份经由经办人员存档案,一份退交委托人。
6.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和逾期罚息
在委托贷款期间,委托人如果认为有必要调整贷款利率,应该填制《委
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见表4.4)一式三份,加盖预留的印鉴,交金融
信托机构经办人员,由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有关利率的
调整手续。《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
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有代理机构的,应寄交代理机构一份。

表4。3 委托贷款展(转)期通知单

借款单位
贷款性质

合同编号原贷款帐号
原借款

总金额利率(‰)期限到期金额到期日
(年月日—年月日) 

展(转)期

贷款帐号金额利率(‰) 期限
(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单位印鉴信托投资公司
(公章) 
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部门经理:
公司领导:
年月日

注:委托贷款(展)转期时,借款单位应首先提出展(转)期申请书,
经担保单位、代理行签注意并盖章后,交我公司转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批准
后填制本表一式四份,连同借款单位申请书一并交我公司办理展(转)期手
续。


表4 . 4 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

借款单位委托贷款帐号
贷款总金额
原贷款利率‰ 
调整后贷款利率‰ 
( 其中劳务费‰) 
( 其中劳务费‰) 
新利率从年月日起执行
委托单位印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经办员:
年月日
部门经理:
年月日
公司领导:
年月日

注:委托单位调整贷款利率时,填制本表一式三份,交我公司办理利率
调整手续。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委托人又不同意展期或转期的,金融信托
机构应根据合同规定通过正常手续,通知有关部门加收罚息。

7.委托贷款的收回
委托贷款收回后,金融信托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将资金划入委托
存款帐户内继续办理新的委托贷款,也可以将收回的贷款退回委托人的结算
帐户。


三、委托投资

□委托投资及其特点
委托投资是委托人将资金事先存入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委托投资基金,委
托金融信托机构向其指定的联营或投资单位进行投资,并对投资的使用情
况、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分红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金融信托业
务。

委托投资与委托贷款是相似的业务种类,都属于特定信托业务。委托投
资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级财政部门、企业等单位;在办
理委托投资前,委托人同样必须将委托投资基金存入金融信托机构;委托投
资的对象和用途也同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管理的规定,项
目同样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委托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批,取得有权单位批准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金融信托机
构在办理委托投资业务时同样不承担风险;因为作为是投资,所以委托人在
投资期间不可以收回委托投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对办理委托投资同样须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委托投资与委托贷款也有以下不同之处:

(1)委托人办理委托投资不以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而是从投资单位中
分取利润。
(2)委托贷款时间较短,一般为1—3 年,而委托投资的时间较长,一
般为10 年以上,或没有一定期限。
(3)委托贷款不要求金融信托机构代委托人对借款企业进行管理,只须
其资金使用合理,到期收回本息就可以,而委托投资则不同,它要求金融信
托机构代替委托人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及企业财务核算等各方面的事务,以
保证分得相当利润。
(4)委托投资包括:委托金融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企业单位和委托金融
信托机构购买有价证券两个方面。
□办理委托投资业务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不论是参加个别投资还是联合进行投资,都必须事先签订协
议,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投资的单位在平等互利,兼顾
各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提供的资金、原料、场地、设备、技术、
劳动力以及承担义务的大小等条件,共同商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比例和折旧基
金的分配办法,以确保参加投资的各方经济利益。
(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投资项目,必须代委托人从各个方
面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等
进行全面、多项的论证和评价。既要为委托人从宏观角度充分考虑国民经济
的整体需要,看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从微观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
和测算所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其投资是否合理,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切
实可行。
(3)金融信托机构应同委托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同时,在委托人同其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还必须明
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代理委托人行使的各种权利和委托人的职能作用,说明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中的法律地位。这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今后
工作中行使权利的依据,也是对委托人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保证产生良好效

益的前提条件。

(4) 委托投资手续费的收取方法分为按委托投资的金额或分得利润的百
分比收取两种。按委托人取得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金融信托机构的手续费
收入随着项目利润大小而变化,可以促使它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其财务核
算。相比之下,按委托资金额收取的方法比较简单,但没有把金融信托的管
理和项目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5)金融信托机构在代委托人管理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投资项
目发生临时的资金短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投
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代理收付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是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
项目的收付事宜,也称作收付信托。包括代收:贷款、劳务费、管理费、环
保费、某项专用基金和代付货款、运费、租金以及代收公用事业的水、电、
煤气费等。

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做法是:

(1)定时、定量、有规律的应收应付款项,包括:赊销商品购货人按月
交付的货款;企业主管部门按月从下属企业统筹收取和支付的各种款项;公
用事业单位按月从单位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其他有定时收入和
付出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办理收、付款业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互相遵
守。
(2)收付款业务,由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各基层单位代办。
(3)代收代付款业务,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由
委托单位与金融信托机构商定。
(4)所需组织宣传费用,应由委托单位承担。
(5)代收款项随收入进度,按旬汇总划转委托单位帐户。委托单位同时
委托代付业务的,则以收入抵付其支出,结余部分再定期划转,只委托代付
项目款的,则由委托单位先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以备按期办理代付。
对于约定分期付款和代理收款相结合的办法,除对赊销单位应收的货
款,凭其与付款单位签订了的《协议书》办理贴现外,并代理向付款单位按
约定的期限分次收款。

(6)企事业单位在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时,均须提交
收、付款项的合法依据及有关的单据。经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委托单
位与金融信托机构签订代理收付款项协议书,明确代理收付款项的内容、范
围、对象、时间、金额及方式。代理付款时,委托人还必须事先将代付款交
存金融信托机构以备支付。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收付款项时,只负责按协议办
理具体的收付款业务,不负责收付双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代理手续费由委托
单位与金融信托机构按代理收付金额大小或业务笔数多少协商计收。

五、代理清理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即应收、应付款项。包括购销活动中未及时结清的货款,
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未及时付清的各种拖欠款项

□代理清理债权、债务业务对象范围
代理清理债权、债务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代客户清理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未
及时付清的各种拖欠款项。

(1)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清理其债权、债务业务时,委托单
位首先须提供有关其清算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等的合同和业务往来协议
及函电。
(2)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各基层行处开户的全民、集体企业及其他具有法
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单位均可办理代理清理债权债务委托业务。
(3)代理清理的拖欠货款,一般限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货物已
拖欠三个月以上,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拖欠货款。
(4)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清理债权、债务,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用
函电清理的办法;一种是派专人前往付款单位清理的办法。
□代理清理应收贷款
(1)由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清理拖欠货款委托书》和《清理拖欠
货款明细表》,经金融信托机构审核同意受理后,用函电转知债务人,或派
专人前往付款单位清理。
(2)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条件,负责向债务人催收拖欠
的货款,并将催收情况和结果,通知委托单位。
(3)清理拖欠货款,从金融信托机构受理之日起,以三个月为限,如果
到期不能收回或者到期不能完全收回即中止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债务人愿继
续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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