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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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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撇开这些异常的情况不谈,我们可以为反射的扩散界定一些明确的规则。那就是反射的扩散通常有赖于外部刺激的强度。当刺激恰好强到足以引起一个反射性反应时,所产生的运动始终限于一组与感受区域直接相联的肌肉群。如果受到刺激的部分是视网膜,那么由此产生的运动仅仅是眼睛的运动;如果四肢之一的皮肤受到刺激,那么,由此产生的运动仅仅限于该肢体的运动;如果头部或躯干的皮肤的某个部分受到刺激,那么,在最邻近的肌肉群里便会产生运动,而且,一般说来,在与刺激点最具密切关系的那个肢体上也会产生运动。于是,作用于左面颊的一个微弱刺激导致脸部左侧的歪曲,并导致左臂的运动。四肢与眼睛一起组成了人体上最能动的一些部分,这些最能动的部分明显地倾向于由皮肤刺激引起运动。
  如果刺激的强度增加,那么反射运动就会更为广泛地扩散,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受到被刺激器官邻近部分肌肉的制约。这样,反射运动便可从一条腿或手臂扩展到其他的腿或手臂。随着强度进一步增加,反应变得越来越普遍;在强度达到最高点时,四肢都会普遍运动起来。起初,这样的运动是一种弯曲运动,但是在强度达到最高点时,弯曲运动变成伸展运动。一种影响所有运动纤维的刺激同样也产生一种伸展运动——这一事实似乎表明,引起伸肌的神经并不与引起屈肌的感觉神经纤维密切地联系着。除非刺激变得十分强烈,致使伸展的神经受到影响,否则的话,尽管反射性反应达到最高限度,伸展也无法比弯曲更占上风。


二

  在这两种主要形式中,反射具有目的性(purposiyeness)特征。如果运动仅限于肌肉群,或者直接毗邻的受刺激点,那么,其结果便是使受影响的部分摆脱刺激的影响。如果反应更加扩散,那么肌肉的作用主要是帮助摆脱运动;而且,只有在一些极端的例子中(在那里,整个肌肉群被投入到伸展运动中去),人们才难以发现目的性证据。
  关于这种目的性特征的主要理由是,反射运动通常指向某个目的(end),而且一俟达到目的,反射运动便会停止。这个目的是与受刺激的那个部分相联系的。如果你用一根尖针刺激无头蛙躯干的背部,那么,无头蛙的其中一条腿就会朝着受刺激的那个点剧烈地运动。这种触及运动看来就是整个运动的目的;而且,触及是以最简单的方式受影响的——通过一个肢体,或通过肌肉(它们可以用最少的力气发挥中介作用)。
  对眼睛进行刺激会产生与皮肤刺激中获得的结果相类似的结果。如果你注视新生儿的一对眼睛,你一定会看到新生儿双眼凝视的固定性。事实上,眼睛在运动,尤其是当光刺激作用于眼睛时;但是,这种眼动是不规则的,仿佛在眼动和视觉印象的位置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如果你将一盏灯放入出生才几天或几星期的婴儿视野之内,你就会发现婴儿将其眼睛转向于你,并凝视着灯光。如果你同时引入两盏灯或者两盏以上的灯,婴儿通常在一盏灯和其他的灯之间交替地凝视。但是,婴儿的凝视集中在灯上;他的眼睛以一种机械的必然性固定在灯光上面,而且只有在视觉印象由于疲劳而变弱时,或者在其他某个刺激物取代该灯光而出现时,眼睛才会离开原来的灯光。因此,可以这样说,我们面临着与反射运动中触及皮肤上受刺激的部分相类似的现象。当一种光刺激出现在视野之内时,眼睛便转向这种光刺激,正如手朝着皮肤上受刺激的部位移动一样。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眼的反射机制是双重的。一方面,在光觉(Light…sensation)和使瞳孔收缩与眼睑闭合的肌肉之间存在一种联结;另一方面,在光觉和使眼球转动的肌肉之间也存在一种联结。如果一双眼睛处于黑暗环境中的话,那么眼睑反射可由相当微弱的光刺激引起。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当新生儿第一次睁开眼睛接触到光线时,伴随而来的便是激烈的和痉挛性的眼睑闭合反射。但是,眼睛这一器官很快对光线有了适应;于是,光觉和眼球肌肉之间的联结便产生了。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起初,当光刺激进入视野时,仅仅产生运动;我们不能说这种运动具有控制性或导向性。它仅仅是对光线的一种不确定的探索而已。但是,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二个星期和第四个星期之间,已经可以观察到某种规律性。婴儿开始凝视;出现在婴儿视野内的每种光刺激引发一种对它凝视的倾向。据假设,凝视取决于眼睛所处的位置,在该位置中,一种明确的光印象在视网膜的最敏感部位形成一个图像。这个点位于整个视网膜表面的中心,在该点旁边不远处,视神经进入眼睛,并从那里辐射开来布满视网膜。从解剖学角度讲,它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存在一组十分接近的视网膜元素来处理光的刺激,并带有黄色色彩。后者就是通常所谓的〃黄斑〃(yellow spot)。
  眼睛反射的发展方式是这样的:首先,光刺激仅仅激起一些不规则的运动。接着,这些运动表现出一种明确的形式,并服务于明确的目的。眼睛以这样的方式运动,结果使刺激性的光图像落到了黄斑上。如果在这个阶段一种光在视野范围内来回运动,那么眼睛便以相等的连续运动跟随着它。
  可是,通过哪些步骤使这种规律性从原先的无规律性中产生呢?很显然,黄斑与反射运动的确定性关系无法用制约这些反射运动的神经元素的相互联结形式来提供。如果情况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投射到视网膜上的第一条光线将会释放出同样特性的反射运动,正如我们后来观察到的特性那样。现在,除了反对这种观点的证据以外(这种观点是由经验的事实提供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提示它,在该方式中,释放运动的力量是在中枢器官内传递的。从感觉神经纤维向运动神经纤维传递的力量,就强度和扩散而言,有赖于刺激的强度,以及促进其传递的器官的临时状态。因此,没有理由说,为什么黄斑附近的一个集中刺激只能激起一种很轻微的眼动,而视网膜周边的微弱刺激却激起了强烈的眼动。不!在逐步使它产生这种情况的感觉发展期间,显然有一些影响在起作用,而一种反射运动的释放是受到物理机制影响的,它的规模和方向完全有赖于受刺激部位的地点;所以,器官感受性越强,或者刺激的强度越增加,只能从更强的能量和更快的运动中得到反映。为了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问题获得一个完整的解释,我们必须密切地注意感觉器官的结构。


三

  覆盖在身体表面上的皮肤对刺激十分敏感。整个视网膜也同样敏感,唯一的例外是视神经的入口处,在那里没有任何特定的有益于视觉的终端器官。但是,由皮肤各部分产生的感觉或由视网膜各部分产生的感觉并不完全相似。就皮肤而言,你们可以十分简单地使自己确信这一点。如果你用手指触摸自己的面颊和手掌,小心翼翼地在每种情形里施加同样的压力,你就可以感觉到这两种感觉明显地不同。如果你将手掌与手背相比,颈部与后颈相比,或者将胸部与背部相比,或者将相隔一定距离的皮肤的两个部分相比,你可以同样感觉到相同的情况,即两种感觉明显地不同。不仅如此,如果你观察得仔细一点,你还会发现来自相邻两部分的感觉特性也有相当的不同。随着你从敏感表面的一点转向另一点,你便会在触觉上经历逐步的和连续的变化过程,尽管外部压力的性质仍保持完全不变。即便是身体两半对应的部位,虽然它们很相似,但是它们的感觉还是不同的。如果你先触摸一只手的手背,然后再触摸另一只手的手背,你将会发现这两种感觉之间是有细微差别的。
  在视网膜内也可表明存在这种类似的变化。凝视一张拿在手里的红纸,然后缓慢地将红纸移开,不许你的眼睛跟踪红纸直至红纸消失。当然,红纸的图像首先落在黄斑上面;然后,穿过视网膜朝周边扩散。你将会观察到,在物体的横向运动中,红色的感觉经历了逐渐的变化:色调变得更深,似乎带点蓝色,最后完全变成纯粹的黑色。你选择的任何一种颜色,白色的也一样,都会显示出类似的变化。感觉的最后阶段往往是黑色。
  对这种现象的明显解释是,在视网膜的不同部位,我们有着不同的感觉;随着物体印象从中央向外围区域移动,感觉也逐渐发生变化。就我们所能讲的而言,不管运动的方向如何,变化是以相同的方式发生的;但是——而且这是值得注意的——这种变化在不同的方向上是以不同的速度发生的。如果物体从中央向外或向上移动,那么颜色系列要比物体向内或向下移动经历更为迅速的变化;结果,位于视网膜外周或上部的物体图像显得发黑,而如果物体图像落在视网膜内部或下部的相应部位,它看起来仍然是彩色的。
  当你进行色彩变化的实验,即将一些小物体置于视网膜外区以便它们被看到时,你会惊奇地向自己提问,为什么你并未注意到这些差异;也就是说,蓝色的天空或房子的红墙并不总是镶上黑边。确实,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料到,如果一张蓝色的纸或者一张红色的纸逐渐变黑,这是由于它趋向视网膜外周部分的缘故,天空的蓝色和砖头的红色随着向视野的周边移动,也会显示出某种变化。如果我们在讨论感觉问题时,未能熟悉大量的事实(这些事实指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途径),那么,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生相当大的困难。我们必须记住,一种感觉并非确定的或不变的某种东西,而是一种比较的产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与其他感觉发生联想关系的结果,它不由单一刺激的特性所形成,而是由同时产生的和先前产生的印象的特性所形成。它并不单独存在,而是被带入到关系之中。如果这些协作的决定因素如此强烈,以至于使我们在某些情境里看到蓝红色和红蓝色——你们记得色彩对比(colour…contrast)的现象——则它们也许会使我们忽视色调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物体在视网膜不同部位的移动造成的。
  我们有理由假设,我们从注视大型的彩色表面和注视均匀的彩色表面中获得的感觉本身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移动眼睛,连续凝视彩色表面的不同部位——也即使它们有序地落在黄斑上——则我们便在每一种情形里精确地接收到同一种颜色印象。原先的感觉提供了一些差异,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成千上万次的经验中,也即将它们直接归之于印象的空间分配,我们已经把这些差异消除了,这样的联想是以机器般的确定性和精确性加以贯彻的。因此,当我们正在注视大而连续的彩色表面时,我们由于印象的地点之原因而并未注意到这些差异:感觉已从差异中解脱出来。
  这个事实用来表明在感知觉的范畴内普遍的规律是什么,而且也用来说明我们将来经常有机会涉及到的感知觉。我们完全忽略了一个特定感觉的大量不同特征,正是因为它们与相应知觉的客观内容并不直接相关。如果我们正在考虑由某个外部物体产生的一种颜色,我们就尽力在它的特性方面力求正确。但是,当色调中存在某种特殊性时(这种色调与外部印象没有关系),我们只能通过特定仪器的帮助才能感知它,或者通过注意力的异常集中才能感知它。因此,我们几乎可以毫不怀疑地认为,皮肤表面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或视网膜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实际上远比它们在我们的实验中表现出来的情况大得多。尽管我们可能有所准备,我们仍然倾向于仅仅注意那些由外部印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感觉特征;即便把我们自己从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在整个感觉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而且对于这种规则我们也必然地和无意识地加以遵奉)中解放出来,单单凭此意图还不足以消除它。相应地,我们不应自我陶醉于以下事实,即一种感觉特性(它有赖于受刺激的感觉器官部位的位置)只能用粗略的方式或者一般的方式来论证。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假设,这类差异是存在着的,而且在下列情形中颇为见效,在这些情形中,我们的观察方式之缺陷阻止了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这是因为,上述事实表明,如果感觉差异被理解为感觉的主观差异,而不仅仅归之于客观刺激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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