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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精神-第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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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尚且如此,中国就更有必要由国家立法来规范大学改革。因为中国现在的大学除个别以外都是国立大学,这些国立大学以往数十年来聘用的大学教师,除了在聘用时就说明是临时工的以外,按规定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严格说来是“国家”作为雇主“长期聘用”的。无论北京大学或中国任何国立大学,在没有国家新的法律规定以前,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定权力可以改变这些“国家公职人员”的长期聘用身份。大学当然可以在任何时候任意制定学校的《教师晋升法》,但如果这些晋升法与“教师长期聘用”问题结合起来,那就不是大学可以随心所欲,而是必须要有国家的法律为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所谓“不能晋升教授就将解聘”这样的规定就只能是“不合法的”,完全无效的。但当然我们可以永远不管什么法律不法律就这么糊里糊涂过去,大学爱怎么改就怎么改,但如果这样当然也就永远不会有什么法制可言。    
     四、国立大学教师的权利与尊严    
    进一步说,即使北京大学或其他国立大学现在正在制定的新的大学教师聘用和解聘方法仅仅适用于“今后”聘用的教师,也仍然需要有国家法律法令为根据。因此,如果不制定《大学改革法》或类似法律,中国的大学改革将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认为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学改革法》将有助于中国大学改革的法制化,而且将有利于大学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的《大学改革法》大略而言应该有两个基本目标。    
    


第六部分 大学之问题与改革第119节 两个目标

    第一,《大学改革法》首先需要保护我国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以免大学当局在大学改革的过程中以改革为名任意侵犯大学教师的基本权益或伤害大学教师的人格尊严。在这方面,中国的《大学改革法》同样有必要明文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被我国国立大学聘用的所有大学教师为法定长期聘用,直至退休,不论今后晋升与否不得解聘(除非发现严重渎职或道德败坏)。这种规定是完全可以辩护而无论如何也不过分的。这里可以指出,前面所引的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是英国撒切尔时代最极端“经济放任主义”时期的立法,即使这样的立法都仍然知道不能侵犯在英国福利国家时期已经被长期聘用的大学教师权利。近年我国大学改革的趋势实际非常明显,如果没有国家明文立法,那么全国所有国立大学历年早已聘用的无数大学教师很可能成为大学改革的受害者和牺牲者,而大学当局的时间精力也将大半消耗在如何想方设法裁减现有教师队伍上。但如果人大通过立法程序而明文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被国立大学聘用的所有大学教师原则上不得解聘,那么无数大学教师将可以免除解聘之忧,而大学当局也可以不必劳神设计各种不得人心的方案。这种情况实际对大学改革是更有利的,比较容易形成大学当局和大学教师们同心同德的大学氛围,而不是造成离心离德怨声载道的局面。毕竟,大学之为大学在于它是一种精神文化共同体,而不是单纯的市场买卖交易所。    
     五、大学改革一要合法二要合理    
     第二,《大学改革法》以立法的形式授权我国各大学当局有法定权力制定新的大学教师聘任和解聘条例,包括有权建立某种方式的长期聘任与职务晋升挂钩的规定(但只适用于“今后”新聘任的大学教师)。换言之,《大学改革法》可以为大学改革提供法律根据,并负责解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令之关系。但与此同时,《大学改革法》有必要制定若干原则性指引,要求大学在制定新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条例时要有合理性论证,而不是完全任意制定。这个问题有必要在这里略做讨论,因为如果今后中国大学普遍采取教师的终身聘任问题与学术职务晋升挂钩的话,究竟如何挂钩才比较合理绝不是自明的,并不能想当然地决定,而必须有充分的论证。最近北大的这个《改革方案》的一个缺点是,作为“征求意见稿”,这个方案没有附任何论证性说明,因此常常并不清楚它某些规定的理据是什么。我们现在因此不妨简略比较一下英国大学体制、美国大学体制,与北大的这个“改革体制”。我个人的基本看法是,无论英国体制还是美国体制都要合理得多而且有其道理,而北大“改革体制”却显得相当任意而缺乏内在的理路。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为什么西方大学要建立“终身聘任”这种制度。如笔者多年前在《美国大学教授的铁饭碗》一文就曾指出的,西方历来有人反对并试图取消这个制度,因为送制度显然不符合所谓市场规律(参拙著《将错就错》北京三联版),而前引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方案》实际也正是在当时英国“市场放任主义”意识形态下对英国大学“终身聘任制”的一次手术,但美国大学的终身聘任制虽然也反对者多多却基本仍未动摇。中国现在如果要建立大学的“终身聘任”机制,就需要了解这个制度的辩护根据是什么,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个“为什么”,那么我们实际也就不知道为什么我们现在要建立这个制度,更不知道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设计或选择不同的“终身聘任”制度。假如某大学说“为了健全市场竞争体制,特在本校引进终身聘任制”,那就是不知所谓,因为如果市场竞争机制是原则,那就根本不应该建立任何终身聘任制度,应该完全放开,例如大家永远都是三年合同制,每三年评一次,不论资历谁的论文多就谁当教授,过三年不行了就解聘,岂不是简单得多?何苦还要如此煞费苦心地设计什么终身聘任制。    
     六、终身聘任制与学术自由    
    我们因此需要了解大学终身聘任这种制度在美国和英国的起源及其不同历史演变,而不是只抓住其枝节末梢的表象。事实上大学建立“终身聘任制”的主要辩护理由是“保障学术自由”(北大这个《教师聘任与晋升改革方案》从头到尾没有提及“保障学术自由”的问题),这也确实是这个制度最初在美国产生的原因。因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的大学校董们常常任意解聘他们认为思想异端的大学教师,当时许多著名学者如美国经济学会创始人埃里、制度经济学代表康芒思(Commons)等都曾因为其思想言论而被大学当局所解聘甚至被校董会所起诉。正是这种因思想学术倾向而遭校董会解聘的诸多事件,促使教师们联合起来为思想学术自由建立终身聘任这种制度性的保障,在美国的最初推动团体是1915年成立的“全美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在英国则是1919年成立的“大学教师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isty Teachers)。因此我们首先要强调,所谓“终身聘任制”在美国和英国都不是大学当局的恩赐,而是大学教师们从20世纪初开始为寻求自我保护而努力的漫长过程与结果,而且其最初之缘起主要不在经济和生活保障,而在“学术自由”的保障,尤其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这种“学术自由”的保障要求最为迫切。    
    


第六部分 大学之问题与改革第120节 英国终身聘任制的启示

    我认为,如果我们今天要在中国的大学建立终身聘任制,那么同样应当以保障学术自由为主要原则,并以这个原则去设计和选择那些比较有利于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终身聘任制。从这一原则出发,大学中教师享受终身聘任的比例应该比较高,而不是比较低。这里因此必须澄清一个相当普遍的误解,即以为要坚持学术高标准,就应该把终身聘任制设计得很难,只有少数人享受。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想当然。因为终身聘任并非下定要划到最高那一级学术职称。大学完全可以把最高一级学术职称的学术标准定得特别高,很少人才能评上,但同时却把终身聘任档放到比较低的职称。这正是英国大学体制的特点和优点。我们知道英国学术水准相当高,尤其英国的“教授”不同于美国的教授,因为英国大学体制通常一个系只有一个教授,因此英国评教授的标准远远高于美国,但也因为如此,如果英国体制把终身聘任制的标准定在教授这一级,那就绝大多数大学教师都无法得到终身聘任了。我们不妨以英国1994年-1995学年的官方统计数字为例,看一下英国大学中各类职务的比例:教授占7%,两类高级讲师(Readers and senior Lectures)占18%,讲师占42%,其他研究人员占26%。很明显,英国这个体制其终身聘任档至少要划到高级讲师。而实际上,由于英国“大学教师联合会”从1920年代开始就致力于把终身聘任制达到所有低职称教师,从1950年代开始英国大学基本上从起聘讲师开始就都有终身聘任。因此英国大学终身聘任制的特点就是终身聘用与晋级无关,因为基本上大学教师都是终身聘任。这种体制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后开始变化,即英国大学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了三年或五年的“合同制”聘任,亦即英国所谓“大学教师的临时工化”(Casualization of Academic Staff)。不过这种三年或五年的合同工又分两种,一类是不转终身制的,另一类则是可以转终身制。仍以1994年-1995学年的官方数字看,全英国十一二万名大学教师中的比例是:终身制的60%,合同制的39%,另外1%为零工。    
     八、北大《改革方案》的终身聘任制    
    我们现在可以注意,北大的《改革方案》在聘任制度上恰恰采取了英?1990年代开始的这种“大学教师的临时工化”。如《方案》第18条所表明,北大今后聘用教师将采取三年合同制,讲师聘用最多两个合同即六年,其间升不到副教授将解聘;然后理工科副教授聘用最多三个合同期即九年,文科副教授聘用最多四个合同期即十二年,其间如升不到教授将解聘。北大既然在起点上采取了英国改革后体制的三年合同制,而且设计了那么复杂的晋升制(例如副教授每个合同是三年,但要五年后才能申请教授),那么比较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将“长期聘用”即西方所谓Tenure定在副教授这一级(相当于英国制的Senior Lecturer或Reader),或放在副教授取得第二个合同期,或者至少也放在副教授的第三个合同期(北大《方案》设计如此复杂,不妨在副教授的第二个合同或第三个合同期或第四个合同期后称“高级副教授”)。但北大《改革方案》却将“长期聘用”的档定在了教授这一级。我们前面已经以英国体制论证,没有必要非把“终身聘用”档放在最后最高职称这一档,我们完全赞成北大对晋升教授严格把关,越严越好,但这并不意味一定要把终身聘用档也放到最后档。以北大如此复杂的连续合同制,把这个终身聘用档放在副教授的第二或第三个合同是比较合理的,为什么北大《改革方案》不把“终身聘用”定在副教授这一级,而非要定在教授这一级呢?北大的《改革方案》没有给予任何论证说明,但可以想见北大的回答一定是,美国是那样的。可是问题恰恰在于,北大《改革方案》与美国大学体制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美国体制与北大《方案》的比较我们现在因此有必要来看一下。    
     九、美国体制与北大《改革方案》的不同    
     美国的所谓“终身教授”(Tenured Professor)是以所谓“终身轨初聘”(Tenure tract)为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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