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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他坐的是政治牢(3)
因此,李敖的狱中生活依然过得平静而有规律。
有一天,身居“法务部”要职的施启扬以陪同监委考察狱政之便,提出要看看在这里坐牢的老同学。他约李敖到朱光军的办公室会面,李敖毫不犹豫地拒绝了。他在国民党官员面前就是要摆自己的架子:“想见我吗?不屈尊前来那是办不到的!”
李敖的难友刘峰松曾有文章专写李敖此时的狱中生活,其中有“囚房权充书房”一段:
囚房才一坪多,里面有一张铁床、一个马桶、一个水桶、一座洗脸台、一张小桌子和一盏20烛日光灯。大师的囚房跟我们一样,但经他精心布置后,就是不一样。第一,他土灰色的四面墙,都贴上白纸,就连铁床下,也用白纸隔开,看不见床下的龌龊;房间洁净,光线充分。第二,他在洗脸台上搭架子,放好几包卫生纸和一些杂物,充分选用空间。第三,他有好几套书,如《二十四史》之类,摆放在靠窗的一面,有如小书橱。第四,他的棉被有三尺高,占铁床的1/3;用纸箱、棋盘(摸来的)做的桌子及两个放剪报资料的纸箱,又占铁床的1/3,室内显得特别狭窄。
看大师的囚房,让人有无地容身之感,不过物品虽多,却不零乱,凡去过他家的,都能想象到他是怎样地把两坪不到的小囚房,变成雅致的小天地。他的囚房不仅洋溢着书香,也散发着一股庄严而不可侵犯的正气,任何人参观他的囚房,都要肃然起敬的;据说每周抄房时(检查房间),“戴帽子的”(狱吏)都不敢弄乱他的房间,李敖虽坐牢,并不失大读书家的风格和气派。①
第五部分他坐的是政治牢(4)
由于过去早已领教了李敖文字的力量,此次坐牢,国民党官方对李敖可谓陪尽了小心,上至“法务部”次长,下至监狱主管朱光军,给他新被单,给他新毡子,给他保温杯,给他洗热水澡,给他炖排骨,大小牢头又常去拜码头,去嘘寒问暖,去效犬马之劳,恭恭敬敬,客客气气,但李敖却丝毫没有为这些表面现象所打动。《千秋评论丛书》每月一书,风雨无阻。此外他还完成了四万余言的《李敖自传》。1982年2月,在出狱前夜,他又写下了长达4万余言的坐牢手记:《监狱学土城?——第二次政治犯坐牢记:“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披露了监狱的黑暗、肮脏的秘密以及无数的冤情,造成翻天地覆的大震撼。
李敖的“实验室”就在土城看守所。在牢中,他看透了国民党,认识了各种各样的人,也对自身有了更透彻的理解。在牢中,他听到过人类最惨裂的嘶叫,看到过野兽般凶残的嘴脸,忍受了最不堪忍受的孤寂。从那些被侮辱、被损害的小人物的呻吟中,从那些没完没了的思想洗脑的吆喝声里,他思考上下古今每一个主题,甚至每一个谚语都去思考,有时甚至是长考,以求得自己的一个结论。他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思想道路:“只要有下层阶级,我就同流;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俦;只要狱底有游魂,我就不自由。”
事实证明,李敖的确没有白坐黑牢,他又以在黑牢中积蓄的力量给了国民党一记重拳。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1)
题记
残山剩水我独行——四百年来,台湾在外国人、外省人、本省人的相激相荡下,已经变成了一个畸形的、肤浅的、荒谬的、走火入魔的岛。李敖在这个岛上,虽然不见容于朝、不见知于野,但是独来独往的气概,“我手写我口”的气魄,却老而弥坚。这次应邀演讲,就是要在众口一声的时代里,呱呱大叫一番。
——《李敖回忆录》
一、“刁民”闹衙
早在李敖参加大专联考时,便与法庭结下了不解之缘。那不到一年的法律系的学历,在他的人生道理上埋下了“斗法”的伏笔。1962年,他被胡秋原告上法庭后,不请律师,自我解决,并且从此讼性大发,打官司也就成了家常便饭。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或代理,频频出击。1989年,他的好友苏荣泉到泰国旅游被枪杀,李敖凭着超人的胆识和义气,替苏的遗孀从8家保险公司讨到了高达2亿3790万新台币的人身保险金(约合86万美金),引起轰动。但最令李敖难忘的还是他同台湾“政府”的几场官司,他认为,他以老百姓身份走上法庭,与法官辩法,同官衙斗法,最具施教意义。
1985年4月25日,李敖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43期《五十•;五十•;易》(上下册),其中的下册因《从杀人灭口到抓人脱罪》一文“混淆视听”遭台北市警备总部查扣。
在查缴过程中,部分下级执行人员搞不清楚上下册的区别,索性见书就查,结果该书上册亦遭查缴,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查扣收据,满载而归。两月之后,李敖由龙云祥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书》,指出:“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压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的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这份“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来者不善,于8月29日上午,在“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与李敖达成了《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并于当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李敖大获全胜。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2)
几乎是与此同时,李敖与高雄市“政府”的一场官司也在进行中。早在1985年4月15日,李敖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高雄市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6月27日,警员王聪琰将其书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39334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该书并未在查扣之列,李敖感觉到又有戏唱了。
8月10日,李敖去函高雄市长苏万成。他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134条、第29条及第304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到信后,半年多时间未予理睬。于是,李敖于次年3月13日由龙云祥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高雄市“政府”收到后,无法再赖,于5月9日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与李敖达成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除了撤销所开票据、退还查扣的两本书外,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币一元,并将王聪琰调职处分。
在协议当天,警方命王聪琰当场向李敖报告事情经过。这位大块头警员满面羞愧,吓得话都说不清楚了。警方问李敖对王的处分“是否满意”,李敖网开一面,大大咧咧地说:“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王聪琰听了,赶忙向李敖鞠了一躬表示感谢。
就这样,高雄市“政府”于无奈之中开出了一张壹元额的“国库”支票,李敖把它作为战利品保存了下来。
就在台北、高雄皆被李敖罚款后,官方在查禁出版物方面谨慎了许多,李敖的生意也似乎更加好做了。但没过多久,台中市“政府”又撞到了他的枪口上。
1987年6月22日,李敖得到消息:台中市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张桂贞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闯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李敖赶忙从台北赶到台中,料理善后。他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后,根据官方开据的三联单上的大印,将目标对准了台中市“政府”。
7月1日,李敖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向台中市“政府”寄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书》。
五个月过去了,对方没有反应。李敖又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将台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3)
次年2月10日,台中地院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但台中市市长张子源不服,代表市“政府”提出上诉,认为扣押事宜系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并予执行,倘有差误,责任不在台中市“政府”。而李敖认为此理由难以成立,他的理由是:盖有市“政府”大印的三联单如何能交给警备总部使用?如此作为,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对方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的签名。”这并不能说明问题,票据上确有“孟启正”三字,但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百姓从何得知‘孟启正’是军职人员?即使“孟启正”是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
半年后,此案在台中高分院开庭。在法庭上又出现了一则怪事。孟启正作为证人到庭,并在作证时公然表明身份,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话犹未了,台中市“政府”职员和律师马上向法庭表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李敖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就这样,两个衙门当庭互赖、争先卸责,闹了场大笑话。
李敖对这场官司胜券在握。他的主要依据是:即使按照当时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而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太太,人既非“出版发行人”、住所亦非“出版发行人”住所,怎能查扣她的书?关键是,按照“出版法”第39条,只禁止“出售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私人住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看来事实明确,但在判决中,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等却判了台中市“政府”胜诉。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4)
李敖又上诉。最后,经“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宇等法官判决,台中分院三法官判决错误,要求分院更审。从1989年5月3日起,该案更审。更审了一年三个月,此时,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原来的法官也换了,于是由黄奠华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但林柏榕不服,又提出上诉,案审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等人手中,竟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此时,该案已历时三年四个月。
法庭在判决书中以书非张桂贞所有为由判其败诉。李敖母子决定据法力争。他们认为,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杨秉钺等法官认为张桂贞胜诉,于是又发回台中分院更审,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等审理了此案,听着李敖在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