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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需要变得更符合一个利益相关的参与者(bee more of a stakeholder),换言之,中国要承担当今世界一定的责任同时享受其利益。我们所有人都需要她的协助。在谈到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时,他认为一个强大安全现代化的中国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他不认为这是一个威胁。他说:“确实,中国经历了一个非常积极正面的发展。然而在我们这个有着诸多困难的世界上,中国现在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重担。”
崔永元的名誉权与麦当劳的烫咖啡
陈 伟
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崔永元的名誉权,与轰动全球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Liebeck v。McDonald's Corp。;1994)能扯到一块儿去吗?信不信由你,两者不但能扯到一块儿去,而且可能对中国的民事赔偿法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明赢实输,崔永元有苦难言
在自传《不过如此》(华艺出版社2001年版)中,崔永元披露,1996年年底,他接到一位观众电话,说看到他在电视上为华麟集团“美福乐”减肥药做广告。小崔听后没太在意,以为人家看花了眼。他做梦都没想到,到1999年,华麟集团盗用其肖像和名誉,已在全国90多家电视台非法播出了近万次广告。
更令崔永元闹心的是,因服用“美福乐”无效或造成副作用,众多受害者大呼上当,批评指责铺天盖地,使他蒙受了难以估量的名誉损失,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
崔永元气愤难耐,于是,通过电视台的法律顾问,与对方律师协商沟通,希望“私了”。没想到,对方的答复蛮横霸道,声称:“第一,给3万块钱,广告照做;第二,打官司不怕,法院平趟。”为何如此霸道?原来,对方的企业财大气粗,有钱能使鬼推磨;对方的律师非同一般,以前干过法官,如今下海当律师了,路子巨野,一般人惹不起。碰上如此蛮不讲理、仗势欺人的主儿,崔永元忍无可忍,只能委托律师正式起诉华麟集团,要求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并提出180万元的索赔要求(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170万元)。崔永元特意向媒体声明,官司赔偿所得,将全部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尽管如此,小报仍然摆出了恶炒架式,题为“崔永元开出天价”、“价格最昂贵的名人官司”。
这场“开出天价”的名誉权官司,打得既艰难困苦,又匪夷所思。官司开庭竟然一拖再拖。案子不开庭,意味着被告侵权行为继续扩大,减肥药继续销售。直到2001年2月,法院终于判决崔永元胜诉,被告应付原告肖像和名誉侵权赔偿金共10万元,但驳回原告要求赔偿17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胜诉之后,崔永元却一脸苦涩,咱这官司算赢吗?一是拖得太久,控方从1998年搜集证据、酝酿诉讼开始,直到2001年一审判决,前后历时三年,精疲力竭。被告虽然被判定侵权,但因迟到的判决,使其成功地连续迎来了减肥药销售旺季,大发横财。二是判决赔款仅10万元,与被告3亿元的销售收入不成比例。侵权者实在太“合算”了。这种司法判决,根本不可能起到惩戒侵权和赔偿被告损害的作用。
有“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称号的岳成,从一开始就不赞成当事人崔永元打这场官司,因为费力不讨好。但是,崔永元不信邪,死活非要打官司。他对媒体解释说:“如果这东西(指美福乐产品)真这么好,我也就认了,就算以自己的名誉支持民族产业了。但是,它非常不好,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消费者用完了它来骂我!最多的时候,我们只好把办公室的热线电话摘下来,不敢接,因为拿起来就是骂人。你有没有想过,这样的精神损害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崔永元诉华麟集团侵权案,涉及到一个难以逾越的法律难题,即原告要求的17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在法庭上,崔永元的律师根本无法令人信服地证实,因名誉权和肖像权被侵犯,致使原告遭受了170万元的实际损失。
据媒体披露,崔永元律师提出的赔偿额,是以被告1997~1998年两年销售利润的1%、并参照有关明星一年的广告费,以及有关企业欲邀原告做广告时口头许诺的酬金为依据,粗略估算出来的。
可是,难道崔永元要求“分享”被告企业的销售利润吗?或是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的广告酬金吗?这样,此案就不是名誉权、肖像权的侵权之诉,而是债权之诉了。如果是债权之诉,就是要求承认债务契约或广告合同有效。但是,在崔永元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务或合同的法律关系。既然如此,崔永元凭什么要求巨额索赔?凭什么能证明自己遭受了170万元的经济损失?
崔永元的代理律师岳成表示,本案侵权事实很清楚,适用法律也很简单,难就难在赔偿多少,10万元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赔偿金,远远不能达到保护原告、打击侵权行为的目的。笔者认为,侵权者之所以藐视法律,有恃无恐;受害者之所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因在于,在当今中国的民事赔偿法规中,缺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这种令民事侵权和违法者闻风丧胆的强大法律武器!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大大超过了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其总额往往匪夷所思;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侵权和违法者,杀一儆百,以儆效尤!在此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慑下,那些恶意侵权、欺诈造假或负有产品责任的公司企业,闻风丧胆,永不敢犯!
在轰动中外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医药费和照顾病人的误工费),满打满算只有2万美元左右。可是,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任意的”、“恶劣的”、“后果严重的”侵权或责任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与受害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基本上不沾边儿。
轻率恶意,麦当劳被罚巨款
“麦当劳咖啡案”当事人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当时79岁。1992年2月,她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在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车驶离餐馆后,莉柏克把杯子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不小心,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6%。
为何泼洒了一杯咖啡,竟然造成了严重的“三度烫伤”呢?主要原因为:第一,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实烫得令人难以置信,温度比同业高出了10~16摄氏度左右。第二,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肤像婴儿一样娇嫩;第三,两腿之间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第四,滚烫的咖啡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当时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结果造成了“热水袋”式的烫伤效应。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在麦当劳咖啡案中,适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权,其法律根据为,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
可是,受害者遭遇令人同情,却并不能从事实和法律上证明麦当劳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众所周知,咖啡是喝的,不是往身上泼的!控方必须以令人信服的真凭实据,证明的确由于麦当劳咖啡的质量缺陷导致伤害及财产损失,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麦当劳咖啡烫伤顾客的事故是司空见惯,还是偶尔发生的个别现象?在控方律师要求下,法官下令,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文件和数据显示,在1982至1992年的10年期间,麦当劳总共遭到700余起咖啡烫伤事故的投诉,平均每年花费5万美元,偿付因咖啡烫伤引起的庭外和解。
既然烫伤事故不是偶然现象,麦当劳为何对消费者投诉置若罔闻呢?辩护律师解释说,麦当劳每年售出大约10亿杯咖啡,10年以来,总共售出了大约100亿杯,相比之下,同期发生的烫伤投诉事故,只有区区700余起,即平均每1亿杯才出现7起烫伤事故,事故率为0。0000007%,实际上相当于零,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陪审团认为,在事故率相当于零的数字背后,是700余位消费者惨遭严重烫伤的可怕事实。在美国的商业法规中,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岂能以统计数字为由,冷漠无情,推脱抵赖。此外,常识告诉人们,投诉统计只是冰山一角,肯定还有数量众多的烫伤受害者,有苦难言,匆匆离去,自认倒霉。
控方律师的市场调查显示,麦当劳的咖啡确实烫得惊人,在全美快餐业名列榜首。麦当劳主要竞争对手出售的咖啡,以及普通美国家庭中饮用咖啡的温度,一般在摄氏70至75度之间。可是,麦当劳咖啡的温度高达摄氏82至86度,比同业整整高出了大约10~16摄氏度!
麦当劳公司解释说,咖啡温度的设置,并非随心所欲,而是根据咖啡专家的建议。咖啡迷人的香味,以摄氏96度的热水冲泡调和时最好,在摄氏82度至86度之间饮用时口感最佳。
控方律师追问:“贵公司是否从顾客安全的角度着想,咨询过烫伤专家的专业意见?”麦当劳答复:“没有咨询过。”官司打到此时,被告已处于明显下风。作为全球财富500强大企业和世界第一大连锁快餐店,麦当劳刚愎自用,把咖啡温度设定在快餐业“名列榜首”的高度,在10年期间破费50万美元巨款“化解”烫伤事故,与此同时,从未就“高温咖啡”与烫伤事故频发之间的关系咨询过医学专家的意见,给陪审团留下了极为恶劣的印象。
对麦当劳更为不利的是,它一方面出售“高温咖啡”,一方面却疏忽大意,未在咖啡杯醒目之处,以法律术语“警告”(Warning)“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仅以极小字体“提醒”(Reminder)顾客注意。法律专家认为,假如麦当劳在咖啡温度上与全美快餐业保持一致;假如麦当劳防患未然,事先以法律术语警告高温咖啡可能造成致命烫伤,那么原告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市场调查统计显示,购买麦当劳咖啡的顾客,大约有一半左右并未在店内饮用,而是或携至车上,或返回家中,或抵达办公室之后才开喝。另外,麦当劳使用的咖啡杯,是那价廉简陋的一次性纸杯,很容易因意外失手导致咖啡泼洒。因此,如果咖啡滚烫,缺乏法律警告,极易给毫无心理准备的消费者造成无妄之灾。
正因如此,全美快餐业各巨头主动降低了咖啡的饮用温度。唯独麦当劳一家店大欺客,终于引发了这场轰动全球的民事大案。
最后,陪审团一致判决,麦当劳的咖啡质量低劣,温度过高,在产品安全问题上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偿付原告2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pensatory Damages)。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80%,赔偿总数相应地由20万减为16万美元。
接下来,陪审团的判决涉及本文的中心议题,即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陪审团判定,麦当劳公司对顾客的投诉置若罔闻,对数百起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轻率的”和“恶意的”性质,因此,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判决公布后,全美震惊。新闻媒体大肆炒作,避实就虚,歪谈法律;平民百姓长吁短叹,痛斥老妇敲榨有术,律师奸诈贪婪,法律荒诞无稽,陪审团荒谬绝伦。
但是,主审法官认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方面基本恰当,判处“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亦相当充足,可是,原告本人的责任不可低估,而且陪审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过高,矫枉过正,有失公平。于是,将“惩罚性赔偿”由270万一家伙砍至48万美元,赔偿总额降低为64万美元。
虽然,控辩双方皆不同意法官裁定,声称继续上诉,但没过多久,双方突然宣布,两家已达成了秘密庭外和解。据法律界人士披露,和解费的金额大约在60~70万美元左右,与法官的裁定大致相当。刨去三分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