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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穆勒)-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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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对生活的看法真是如此粗俗,以致认为无法阻止贫民在贫民习艺所内生育世袭的贫民。后世的人有朝一日一定会惊奇地问,当时依附这样一些传教士的,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人?
  国家对于所有已经出生的人,都保证其就业并得到足够的工资,这不是不可能的。不过,国家如果这样做,那么,不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各种目的,都必须有一种规定,即:非经政府许可不能生孩子。对于自制,如果没有通常的和自发的动机,就必须有其他的动机来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限制结婚(限制的程度至少要象德国有些州所实行的那样),或严厉惩罚生了孩子而无力抚养的人。如果社会把穷人人口的增加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它就能够抚养穷人。或者,如果社会对于穷人子孙的悲惨命运毫无道义感,那么,它对穷人人口的增加,就可以不加控制而让他们自己斟酌决定,对于穷人的生活,也可以不加照顾而让他们自己去维持。但是,一面让穷人自己维持生活,一面让人口自由增加,这样做是不可能不受惩罚的。
  在慈善或就业的名义下,慷慨地给人民以财物,而不设法使谨慎明智的动机强有力地在他们身上起作用,这种做法是浪费对人类有益的财物,而不能达到任何目的。如果人民的生活状况明显地依存于人口的多少,那么,人民的最大的、长久的利益可以通过付出某种代价来取得,即为了改善当代人的物质福利和改善他们孩子的习惯而不惜作出任何牺牲。但是,如果不是让人们通过对自己的控制来决定工资,而是按照法律或社会感情保证他们得到一定的报偿,那么,不论你使他们的生活怎样安逸,也不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子孙认识到,这样的生活水平需要以自己的节制来保持,而只会使他们愤慨地要求你继续保障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的生活。
  由于这样的理由,有些著述家根本反对英格兰的济贫法和一切救济强壮者的制度(至少,在没有一整套法律来预防人口过剩的情况下是如此)。伊丽莎白第43年公布的著名条例,就曾确定由政府向所有生活穷困的强壮者提供工作和工资。如果这一条例已经完全实施,而负责救济的行政人员又毫不设法抵消其自然的倾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净生产物,现今都已被济贫税吸收。因此,马尔萨斯先生和其他的人早先作出反对一切济贫法的论断,是毫不奇怪的。即使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一种可受别人抚养的绝对权利,如果要断定这种权利不至于严重地影响勤勉的动机和谨慎明智的节制生育,仍然需要有丰富经验,并对济贫法的各种运用方法加以仔细的检查。但是,这已被最初的济贫法委员会委员所做的调查充分证实。这些委员虽然受到不当的责难,说他们是反对法定救济原则的敌人,然而他们却是最早充分证明,承认穷人有被救济权利的任何济贫法,与劳动阶级及其子孙的永久利益并不矛盾。英格兰各教区所收集的业经实验证明的各种事实表明,如果实行救济时给予[贫民]的生活必需品很充足,然而这种救济附有人们所不喜欢的条件,包括限制某些自由或禁止某种放恣,那么,生活抚养的保障对于人们的精神和习惯,不会产生有害的影响。如果附有这样的条件,那就可以认为,人们不可更改地确立了这样的信念:社会成员的祸福无须听凭命运来摆布;社会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保证其所属的任何个人不致极端穷困;即使有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人,只要他们限制放恣,他们就不会遭受肉体上的困苦,不必担心遭受这种困苦。这确实是对人类有益的,其本身也是重奏的,而且对今后再前进一步更是重要的。困此,对于这种法律,或对于这种法律所据以成立的原理,有意无意地加以非难的人,是人类最可恶的敌人。
  第三节 用以补足工资的各种津贴
  以上,我们谈了那些想规定工资数额和人为地使愿意工作的人得到适当劳动报酬的各种尝试。下面要研究另一种一般的救济方法。这种方法不主张干涉契约的自由,让市场竞争来决定工资,不过,在认为工资不够的时候,努力利用一种辅助的财源,补充工人的工资。例如,教区当局在1834年以前的三、四十年间采用的以“津贴制度”闻名的权宜的做法,就具有这种性质。当初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当时农业连年歉收使粮食价格上涨,以致劳动工资不足以使农业劳动者的家庭获得通常数量的粮食。当时在上层社会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人民生了许多孩子,为国家增加了许多人口财富,他们是不应该因此而受苦的。这种观点,加上人道主义的感情,就使农村地区的官员以教区的救济金给予已经就业的人们。这种做法一旦被认可,农场主的直接利益就会迅速扩大,因为农场主承担的农业工人的一部分生活费用,能因此转嫁给同一教区的其他居民。这种做法的原则,显然是使每个家庭的钱财与其需要相适应。所以,其结果自然是:给予已婚者的,要多于独身者;给予家庭人口多的,要多于家庭人口少的。事实上,往往是按子女人数发给津贴。然而,这种做法,与直接的、积极的人口奖励,不是不可分的,用以补足工资的津贴可以固定地、同样地发给所有的工人。因为这一形式是这种制度所能采用的最不会遭到反对的形式,所以我们就假定采用这一形式。
  这种做法,显然只是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的另一种方式,它与直接方式相比,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直接方式容许雇主按市场价格购买劳动,以公共基金补足工资的差额。除此之外,它与直接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直接方式所作保证的全部批评,对于上述那种做法也都适用。这种保证,对于所有的工人,不论其人数多少,都答应给予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完全消除了人口无限制地增加的障碍(不论是积极的障碍,还是由于谨慎明智而产生的障碍)。但是,津贴制度除了受到所谓“全部尝试只是为了调剂工资,而不是节制人口”的常见的批评以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荒谬之处。这就是,这种制度必然以右手支付工资,而以左手收回工资。工资率的最低限额只有一种,不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就是人们愿意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我们假定它是每周7先令。现在某教区当局因这份工资微薄得可怜而感到震惊,于是以慈悲的心肠把它补足到10先令。可是,工人拿惯了7先令,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但事实证明,他们宁愿靠7先令维持生活,而不愿限制其增殖人口的本能。工人的习惯,将不因教区给予补助金而有所改善。他们从教区拿到3先令,尽管因此人口大为增加,而使工资降到4先令,但仍能过同过去的生活水平一样的生活。所以,他们也许不用等到人口增加,其工资就会降到4先令,贫民习艺所里的失业工人,足以造成这样的后果。津贴制度实际上确曾起过这样的作用,而英国的工资在它的影响下确曾降到比以前(比没有实行津贴制度以前)更低的水平。这是人所周知的事实。在上一世纪中,因为济贫法的执行颇为严格,人口增加得慢,农业工资远在饥饿线之上。津贴制度一经实施,人口增加得非常快,工资大为降低,因而具有工资与津贴加在一起的收入的工人家庭的生活,远比过去只有工资一项收入的时候差。当工人只靠工资生活时,工资在事实上有一个最低限额。如果工资低于维持人口所必需的最低水平,那么,人口的减少会使工资至少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如果工资的不足部分是靠所有能够捐献的人勉强捐款来补足的话,工资就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甚至降到接近零。这一可悲的制度,不但使人口中的失业部分贫民化,而且使人口全部贫民化。这种制度之坏,有甚于过去任何一种滥用济贫法的方式。自1834年的济贫法实施以后,这种制度已受到严格限制。幸而它还没有复活的征兆。
  第四节 租地分配制度
  虽然上述制度普遍受到责难,但有一种工资补贴方式仍然很受欢迎。这种方式,不论从道德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都远比教区的津贴为好,但两者在经济上的结果恐怕非常相似。我所说的这种方式,就是非常有名的租地分配制度。这也是补足工人工资的一种办法,即给工人一些别的东西,以补充其工资的不足。不过这种补充,并不是靠济贫税的补助,而是靠工人自己,即工人可以租得一小块土地,精耕细作,栽培马铃薯和其他自用的蔬菜,如有多余,还可出售。如果他租用的是已经施过肥的土地,有时每英亩须付高达8镑的地租。但是工人自己及其家属的劳动是无须付酬的,所以尽管地租这样高,他们仍可由此得到若干镑的好处。提倡这种制度的人强调指出:租地分配是为了补充工资的不足,而不是代替工资;租地分配并不是使工人赖以为生,而只是使工人得以利用空闲的时间与其家属共同种一点庄稼。所以,他们通常限定每一份租地的面积为四分之一英亩,或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英亩。他们认为,租地的面积如果超过上述限度,以致不能全部为工人所利用,就会使工人变成不好的、不实在的租地工人。如果租地多到足以使工人完全脱离雇佣工人阶级,以致成为其唯一的生存手段,就会使工人沦为爱尔兰式的投标佃农。这一说法,就通常需要支付大量地租而言,是有一些根据的。但是,当这些怀着好意的人对投标佃作制度采取警戒态度时,他们没有觉察到,他们所提倡的那种制度,如果不是一种投标佃作制,那么,它在本质上,也无异于爱尔兰式的一种收获期佃作制度。
  用税收所得的资金来弥补工资的不足,与用净增国家总产量的办法来弥补工资的不足,两者之间大不相同,这是无可怀疑的。用促使工人自己勤劳的办法去帮助工人,与以促使工人变得无忧无虑和游手好闲的方式给予补助,两者之间也不相同。从这两点来看,租地分配确实比教区的津贴要好。不过,从对工资与人口的影响来看,我看不出这两种方法有什么重大的差别。所有各种工资补贴,只要不引起劳动阶级的思想和要求的变化,只要在满足工人自身的本能方面和改善工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方面,工人所创造的相对价值没有变化,都会使工人所得的报酬减少,因而最终会使劳动价格(指其总额)下跌。但是,要想使租地分配制度对工人产生这样的变化,我认为是不可能的。有时我们所说,土地的占有,能使工人顾及未来。地产确实能起这样的作用。对于条件固定不变的和永久租借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与拥有地产一样,也能起这样的作用。但是,只是每年租借土地,决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土地的占有,曾使爱尔兰人顾及未来吗?工人有了分配的租地,会使他们的行为和生活状况发生有益的变化,这样的证言确实很多,我不想去怀疑它。但是,只有当占有这种租地的人为数不多时,才能产生这样的效果。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是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具有普通水准以上的地位,不愿丧失这种地位。而且,毫无疑问,这些人几乎本来就是一个经过选拔的阶级,即由劳动人民中的最佳样板构成的阶级。但是,那些最能谨慎明智地控制生育的人,因为有了这种制度而变得容易结婚和生孩子了,这是这种制度的短处。这种做法,就它对劳动阶级一般生活状况的影响而言,我看不是无益的就是有害的。如果只有少数工人分配到租地,那么,他们当然是一些即使没有这样的租地也能过得很好的人,对这个阶级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如果这种制度是一般性的,每一个工人或几乎每一个工人都分配到租地,那么,我认为其效果恐怕同每一个工人或几乎每一个工人都有一份工资补贴差不多。如果在上个世纪末,英格兰一般地采用租地分配制度,而不采用津贴制度,那么,我想毫无疑问,它会同样地破坏当时确曾存在的对人口的实际限制,人口照样会象事实上已经增长的那样增长,20年后的工资加上分配租地的收入,会象工资加上津贴的实际情形一样,其数额不会多于过去没有分配到租地时的工资。所以,租地分配制的长处,即它与其他方法的唯一差别,就在于它使人民自己创造他们自己所得的济贫税。
  同时,我很乐意承认,在某种情况下,大部分工人,即使他们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他们支付适当的地租而占有土地,这并不是工资下跌的原因,而是工资提高的原因。但是,只有在工人占有的土地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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