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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1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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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定先生胡瑗,自庆历中教学於苏、湖二十馀年,束弟子前後以数千计。
是时方尚辞赋,独湖学以经义及时务。学中故有经义斋、治事斋。经义斋者,择
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治事斋者,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边防、水利之类。故
天下谓湖学多秀彦,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为政,多於世用,若老於吏事
者,由讲习有素也。欧阳公诗曰:“吴兴先生富道德,诜诜子弟皆贤才。”王荆
公诗曰:“先收先生作梁柱,以次收拾桷与榱。”庆历四年,诏州县皆立学,於
是建太学於京师,而有司请下湖州,取先生之法以为太学,至今著为令。
    五年,诏曰:“顷者尝诏方夏增置学官,而吏贪崇儒之虚名,务增室屋,使
四方游士竞起而趋之,轻去乡闾,浸不可止。今後有学州县,毋得辄容非本土人
居止听习。若吏以缮修为名而敛会民财者,按举之。”
    神宗熙宁四年,诏置京东西、河东、河北、陕西五路学,以陆佃等为诸州学
官。仍令中书采访逐路有经术行谊者各三五人,虽未仕亦给簿尉俸,使权教授。
他路州、军,命近日选荐京朝官有学行可为人师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
授。州给田十顷为学粮。仍置小学教授。
    八年秋,诏诸州学官先赴学士院,试大义五道,取优通者选差。
    元丰元年,诏诸路州府学官共五十三员。
    京东路兖徐曹郓青密州、应天府各一员,京西路西京国子监、许陈襄邓州各
一员,河北路北京国子监、定相沧卫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员,陕府西路陕华耀
秦熙州、永兴军、凤翔河中府各一员,河东路潞、晋、代州、太原府各一员,淮
南路扬州、亳州各一员,两浙路杭越苏三州各一员,江南东路饶州、江宁府各一
员,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员,荆湖南路潭州一员,荆湖北路江陵府一员,福
建路建州一员,成都府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员,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员,利州
路利州一员,夔州路夔州一员,广南东路广州一员,广南西路桂州一员。
    按:是时大兴学校,而天下之有教授者只五十三员,盖重师儒之官,不肯轻
授滥设故也。观其所用者,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试中而後授,则与入馆阁翰苑
者同科,其遴选至矣。哲宗元初,齐、卢、宿、常、虔、颍、同、怀、澶、河
阳等州始相继置教授,三舍法行而员额愈多,至大观时,吉州、建州皆以养士数
多,置教授三员。宣和时,罢州县学三舍法,始令诸州教授若系未行三舍已前置
者依旧,馀并减罢;如赡学田产、房廊等,系行三舍後添给者,亦复拘收云。
    哲宗元元年,诏近臣择经明行修,堪内外学官者,人举二员。遂罢试补法。
    二年,中丞胡宗愈言,学者初登科遂颛师席,非是。诏内外学官经任,年至
三十,方得在选。
    三年,又诏:宫学教授阙,选诸尝被举可为学官,及中十科中可为师表,或
可备讲读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为之。
    四年,以举荐颇众,诏须命举乃得奏上。
    绍圣元年,三省立格:“侍从、台谏、国子长贰,岁举堪任诸州学官一员,
须尝中进士或制科,年及三十者。若制科及进士第在上五人,礼部奏名在上三人、
府、监、广文馆第一人,或从太学上舍得第,即皆不试而用,馀并召附吏部春秋
试。凡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经、善作文为合格。已经举试,中书籍其姓名,
俟有阙则选授焉。”於是内外见学官,非制科、进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并罢。
时学官已立试法,潭、广已下十一州教授本付吏部拟注者,令三省选差。
    监察御史黄庆基奏:“先朝以经术设为三舍以考察其行艺,始自太学,著为
定令,而未及颁於四方。请州学皆立学,期以一年,考察无玷,乃许应举。方之
前日结保投牒以较一日之长者,有矣。”
    元符二年,初令诸州推行三舍法。应尝置教授州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
许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入之京师。其上舍即附太学补外舍,试中补内舍生,
通三试不升舍者,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诸路选监司一员提
举学校,守贰董其事。遇试补上、内舍生,选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选,仍弥
封、誊录。
    徽宗崇宁元年,宰相蔡京建议:“天下皆置学,郡少或应书人少,即合二三
州共置一学。学悉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学,州、县皆置小学。推三舍法遍行天下。
自县选考升诸州,为州学生,每三年贡入太学,为太学生,至则附上舍试,别立
号。考取分三等:试入上等补上舍生,入中等补下等上舍生,入下等补内舍,馀
为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开封府量留五十五额,解士人之
不入学者,馀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任外官者子弟、亲戚许入学,若於法应避所
任亲者,听随便学於他州,即不得升补与贡。在学及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子
生额解试。若所贡士至太学试中上等或预升舍人多,其本贯监司、太守推赏有差。
州给常平或系省曰宅充养士费,县得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州学职掌学谕、学
长,许差特奏名人某。毋得以非经史子书教授。”诏令讲议司立法颁降。
    二年,先是,诸州县学补弟子无定员,有司病费广难赡,诏诸州用前一举试
者为则,尝逾二百人许置百员数,减乎此则以三分之二为额,上舍、内舍立额亦
如之。县学则裁其见籍,率三而汰一。提学司通一路才计,均给学费,仍行部摘
试文检括当否。生员尝试公私试,虽不中,亦复其身勿事。臣僚言:神宗尚经术,
将以明道德,一风俗,元奸朋暨其残党之在元符者,立异说坏之,今馀习未殄。
乞立法禁天下刊写,庶其可息。诏付国子监,其有上书及三舍生言涉诬讪并异论
者,悉遣归其乡自讼斋拘之。
    三年,令州县学用三舍法升太学,罢科举(见《举士门》)。
    旧法,隶学三年,经两试不预升贡,即除其籍,法涉太严。自今三年内三经
公试不与选,两经补内舍、贡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罚,若外舍即除籍归
县,内舍降舍,已降而私试不入等,若曾犯罚亦除籍,再赴岁升试。每上舍生升
舍已,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提学官,即本所燕设,以礼津遣,限岁
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建入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食,
皆以学钱给之。选士入贡其自今年始。如有孝、弟、姻、睦、任、恤、忠、和,
若行能尤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教授、知通询审无谬,即保任入
贡,仍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
    八行者,孝、弟、睦、姻、任、恤、忠、和。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
延入学,审考无伪,即以上州。州第其等,孝、弟、忠、和为上,睦、姻为中,
任、恤为下。苟备八行,不俟终岁即奏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司成以下审考
不诬,即释褐,命之官,仍优加升擢;不能全备者,为州学上等上舍,馀有差。
八刑则反八行而丽於罪,名以其罪名之。县上其名於州,州籍於学,毋得补弟子
员。
    诏崇宁五年贡士至辟ń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遣归,而提学官皆罚金。
建州浦城县丞徐秉哲以其县学生隶籍者至千馀人,为一路最,特迁一官。
    诏县学生三不赴升试者,除其籍。诸路宾兴会试辟雍,独常州中选者多,知
州、教授特迁一官。
    诏诸州学生员及五百人以上,许置教授二员;不及八十人,罢置教授官,以
在州有科名官兼莅学事。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政和四年,臣僚上言:‘欲望应见任教授不得为
人撰书启、简牍、乐语之类,庶几日力有馀,办举职事,以副陛下责任师儒之意。’
奉圣旨依。尝闻陈莹中初任颍昌教授官,时韩持国为守,开宴用乐语,左右以旧
例必教授为之,公因命陈,陈曰:‘朝廷师儒之官,不当撰俳优之文。’持国遂
荐诸朝,不以为忤。
    四年,鲍耀卿言:“今州县学考试,未校文字精弱,先问时忌有无,苟语涉
时忌,虽甚工不敢取。时忌如曰‘休兵以息民,节用以丰财’,‘罢不急之役,
清入仕之流’。诸如此语,熙、丰、绍圣试者共用不忌,今悉绌之,宜禁止。”
诏可。
    三年,臣僚言:“比者试文,有以圣经之言辄为时忌而避之者,如曰‘大哉
尧之为君’,以为哉与灾同;‘制治于未乱’,‘安不忘危’,‘吉凶悔吝生乎
动’,则以为危、乱、凶、悔皆当避。不讳之朝,岂宜有此!”诏禁之。
    按:熙宁之立学校,养生徒,上自天庠,下至郡县,其大意不过欲使之习诵
新经,附和新法耳。绍圣、崇观而後,群忄佥用事,丑正益甚,遂立元学术之
禁,又令郡县置自讼斋以拘诽谤时政之人。士子志於进取,故过有拘忌,盖言
“休兵节用”,则恐类元之学,言灾、凶、危、乱,则恐涉诽谤之语,所谓转
喉触讳者也,则惟有迎逢谄佞而已。
    七年,给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见诉役者,言:富家子弟初不知书,第捐
数百缗钱求人试补入学,遂免身役。比其岁升不中,更数年而始除籍,则其幸免
已多矣。请初试补入县学人,并帘试以别伪冒。”从之。
    宣和三年,罢天下州县学三舍法,惟太学用之。
    臣僚言:“元丰六年,学官召试六十人,而所取才四人,皆一时知名之士,
故学者厌服。近观大观、政和所试,率三人取一,既非遴选,故投牒自请试者逾
多,其选益轻。欲自今试者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选。”从之。
    又诏:“比取诸州教授,并令三省选差。合天下三百馀州,州尝有两教授者,
则为员阙且五百矣。大臣五七人,岂能尽察才否,不过破格律,应亲故请求而已。
比又尝命八行之教授诸州者,止许大藩员外置之,不以莅职。夫八行老成,有行
实,又经廷试登科,顾不得实与诸生讲学。前诏皆未详审,其罢勿行。”
    高宗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纳所业於有司,以幸
中度。乃诏罢其试,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经义、
诗,试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
初任为诸州教官,繇是为两学之选。十五年,国子监丞文浩言:“师儒之官,与
诸生难疑答问,於群经宜无所不通。请自今并於《六经》中,临期取二经,各出
两题,无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诏行焉。其後四川制置司遇类省试年,
亦放礼部附试,自嘉泰元年始。
    绍兴三年,诏:“建炎二年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并罢,任
满更不差人。今将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
    又诏淮西路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兼。十八年,江西转运贾直
清奏,请立县学,於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
旧法,县学委知、通於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如未差
教授处,即令本路提举司於本州有出身官选差一员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只
令本学长、谕专主教导,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二十一年,大理寺主簿丁仲京奏:“赡学田土多为势家侵佃,望令提举学士
官觉察。”上谓大臣曰:“既不度僧,常住多有绝产,其并拨以赡学。”既而户
部请令提举司置籍拘管,其无敕额庵院一体行。
    朱子《崇安县学田记》曰:“予惟三代盛时,自家以达于天子、诸侯之国,
莫不有学,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於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则其士之廪於学官者
宜数十倍于今日。而考之礼典,未有言其费出之所自者,岂当时为士者之家各已
受田,而其入学也有时,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给于县官也欤?至汉元、成,
乃谓‘孔子布衣,养徒三千’,而增学官弟子至不复限以员数,其後遂以用度不
足无以给之而至於罢。夫谓三千人者聚食於孔子之家,则已妄矣,然养士之需,
至於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则亦岂可不谓难哉。盖自周衰,田不并授,人无常
产,而为士者尤厄於贫,反不得与为农工商者齿。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则彼又
安能终岁裹饭而学於我?是以其费虽多,而或取之经常之外,势固有不得已也。”

    ●卷四十七·职官考一
    ○官制总序
    伏牺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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