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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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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些论者有时也争辩说,比例税制同累进税制一样都是一种专断的原则,而且除了其在数学上所具有的较为显见的明晰及精确性之外,比例税制亦无甚其他可取之处。然而,除了我们在上文提及的理由(即比例税制提供了一项缴纳不同税额的人有可能都同意的统一原则)以外,我们还有其他一些充分的理由可以用来支持此一税制。人们在早些时候提出的一种论辩就极有道理:既然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得益于政府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那么这些服务就多少构成了我们所消费和享受之所有项目的必要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控制较多社会资源的人也将相应地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中获益较多;因此,人们就应当按这种比例进行纳税。

  更具重要意义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比例税制能使不同种类工作的净报酬(net remunerations)之间的关系保持不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同下述那种传统原则并不完全相同,该传统原则认为,“除非税收能使个人仍处于其原有的相对位置,否则它就绝不是什么善良之税”。这两种观点之所以并不完全相同,乃是因为前者所关注的并不是税制对个人收入间关系的影响,而是对提供特定服务所获净报酬间关系的影响,而且也正是这种影响才是经济上的相关因素。此外,前述观点也没有提出不同收入的比例税额不应当发生变化这样的假设,然而那种传统原则却提出了这种假设,不过它所采取的方式则是那种“用未经证明的问题来设问”的方式。

  当两种收入按同等的数额或同等的比例被减少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仍保持原样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两种服务在征税之前所获得的同等的净报酬,在税款按比例被扣除之后无论如何仍会保持原来的关系。而这就是累进税制之影响与比例税制之影响的重要区别之所在。对特定资源的使用,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净收益,而且如果要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那么至关重要的就是,税制要像市场决定回报一样,让特定的服务自行决定其相对补偿的问题。然而累进税制却会使这种关系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为它使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净报酬取决于有关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所获得的其他收入。如果一名外科医生动一次手术的所得在征税之前与一位建筑师设计一幢房宅的所得一样多,或者如果一位销售员卖十辆轿车的收入与一位摄影师照四十张照片的收入一样多,那么按照比例税率将他们的收入扣除税款后,他们收人间的关系无疑仍会保持原样。但是若对他们的收入采用累进税制,则他们间的那种关系就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改变:不仅税前获致同等报酬的服务会在税后发生极大的变化,而且某一因提供一项服务而获致相对较高报酬的人,其经累进税后所剩下的实际报酬,最终还会比那些获致较低报酬的人更少。

  这意味着累进税制必然会与“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原则相抵触,而“同工同酬”原则却很可能是唯一得到普遍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如果两个律师都被允许从他们所受理的完全相同案件的律师费中截留一部分为其收入,但是截留的数额却要取决于各自在一年中的其他收入的数额,那么事实上他们在代理的案件中尽管付出了相同的努力,然而收益却常常会截然不同。在这种税制下,一个工作非常努力的人(其工作由于某种缘故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需求),尽管比一个懒惰的人(其工作在社会上具有较少的需求)付出了更大的努力,却可能会比后者获益更少。而且在这种税制下,一个人的服务越是为消费者所珍视,他也就越不值得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累进税制对激励(就激励[incentive]这个术语的一般意义而言)的这种负面影响,尽管严重且经常为人们所强调,但却绝不是这种税制所具有的最危害的影响。反对累进税制的理由,与其说是这种税制的结果,即人们可能不会像他们在没有这种税制时那样努力地工作,而毋宁说是这样一种境况,即不同活动之净报酬的变化经常会使人们将其精力转移至他们作用较小的那些活动之中。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一切服务之净报酬都会随着收益增加的时率(time rate)的变化而变化的事实,不仅构成了不公正的根源,而且也成了误用资源的缘由。

  在人们的努力(或支出)与其所产生之报酬不能立刻趋近一致的各种情况中,亦即人们为达致一长远且不确定的结果的预期而进行努力的各种境况中——简而言之,也就是在人们的努力表现为一种长期且具风险的投资形式的各种境况中,累进税制导致了种种为人们所共知但却无从解决的棘手问题;囿于篇幅,我们在这里也不打算对这些问题进行详考。众所周知,任何对收入做平均化处理的实施方案,都不可能公平地对待作家或发明者,艺术家或演艺家,因为他们在几年之内所获致的报酬,可能是数十年之努力的结果。高额的累进税制还扼杀了人们从事有风险的资本投资活动的欲图,这一点也已为人们所周知,因此此处不赘。显而易见的是,这种税制会对那些具有风险的进取性投资大加歧视,但是正是这类投资对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因为只要它们获得成功,它们就会带来巨大的回报,足以补偿其全部亏损的重大风险。所谓“投资机会的耗竭”(exhaustion of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其真正的含义更可能是指,政府的财政政策强有力地扼杀了私人资本可以从事的有利可图的投资的广泛领域。

  关于累进税制对激励和投资所具有的上述有害影响,我们只能粗略地讨论至此,这并不是因为它们不重要,而是因为人们在整体上对它们已经有了较为透彻的认识。因此,我们将在下面有限的篇幅中,集中检讨累进税制所具有的其他一些为人们不甚了解但却至少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负面影响。在这些影响中,有一种影响可能值得我们在这里予以特别强调,这就是累进税制频繁地对劳动分工施以的限制或阻碍。在专业工作并不是依照商业途径加以组织的领域以及在事实上有助于增进人们的生产力的大部分支出并不计入成本的领域,累进税制的负面影响尤为凸显。举例来讲,一个期望专门从事创造性较高的活动的人,在累进税制下,或许为了能够雇佣一个人为他做一个小时的其他琐碎之事并能够偿付他的服务费,而不得不在一小时内挣得超过其须支付的服务费二十倍、甚至四十倍的收入,否则他便无力偿付这笔较低的服务费;如果事实真是如此,这个人就必须自己动手去干这些琐碎之事,进而影响他的创造性活动,并阻碍了劳动分工;这便是累进税制促成的“凡事自己动手干”的趋势所造成的最为荒唐的结果。

  在这里我们也只能简单地提及累进税制对储蓄所产生的极为严重的影响。如果在二十五年前,那种认为储蓄太多从而应当减少的论点还具有某些道理的话,那么大凡有责任心的人在今天就都不会怀疑:如果我们欲完成我们为自己设定的任务,甚至想完成的只是其中的部分任务,那么我们就会期望人们尽可能地提供高储蓄率(a rate of saving)。一些论者就累进税制对储蓄所具有的这种负面影响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对于这种批评,社会主义者虽说也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但是这些社会主义者在回应的过程中,实际上已偷换了论题,它已不再是说这些储蓄是不需要的,而是说它们应当由社会来供给,亦即应当从所课征的税收中支出。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人们的长远目标是实现旧式的社会主义(即政府占有生产资料)时,前述社会主义者的回答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7.累进税制之所以渐渐为人们广泛接受,其主要原因之一乃是绝大多数人把适当收入(an appropriate ine)视作是唯一合法的报酬形式,而且对社会而言也是唯一可欲的报酬形式。他们认为,收入同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并不相关,而是授予人们的某种被认为是适当社会身分的东西。这种观点极为明显地见之于下述那种常常被用来支持累进税制的论辩,即“任何人的工作都不值每年10,000英镑的收入,而且在我们当前的贫困状态下,绝大多数人每周所赚的钱不到6英镑,因此年薪值得超过2000英镑者”,亦只能是极个别非常特殊的人士。当我们明白了此一论辩所意指的乃是任何个人在一年中的努力,对于社会来讲,其价值都不能超过10000英镑(28000美元)的时候,上述论辩便即刻表现出毫无根据可言,而且所诉诸的也只是情绪和偏见。事实上,个人行动的价值,能够而且有时候确实应当数倍于那种价值。在一项行动所花费的时间与社会从此行动中所获致的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

  这种将高额收入看成是不必要的且对社会来讲也是不可欲的态度,实是持这些观点的人的心态所决定的,因为他们习惯于根据一固定的薪水或固定的工资来出卖其时间,从而亦就将每一时间单位的这个固定报酬视作是正常之事。但是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尽管此种酬报的方式在日益增多的领域中已占据主导地位,但也只有在人们所出卖的时间被根据另一人的指令用于他途时或其行动至少是代表或实现他人的意志时,这种酬报方式才是恰当的。然而,这种酬报方式对于另一些人士来说,却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的任务是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基础上来管理并使用资源,而且他们的主要目标也在于用他们自己的收益来增加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对于这些人来讲,对资源的控制构成了从事他们职业的前提条件,一如拥有某种技术或特定知识是从事各种行业工作的前提条件那般。赢利和亏损乃是这些人彼此进行资本再分配的一个主要机制,而不是为他们提供眼下生计的手段。那种认为现时的净收益通常是为了支付当前的消费的观点,尽管对于领薪人员来说是很自然的,但却与那些将目标定为成就一番事业的人士的想法大相径庭。对他们来讲,甚至连“收入”这个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其他人通过所得税而强加于他们的一个毫无意义的抽象概念。从他们的预期和计划来看,收入概念只是对他们所能承担的费用所作的一种估计,从而使他们在未来的支付能力不致低于当下的水平。一个主要由“自营职业的”(self…employed)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是否会像我们这样在毫不思考的情况下就将“收入”概念视作当然,是否就会像我们这样根据某段时间中累积的收入比率而对人们提供某种服务所获得的收益予以课税,对此我甚为怀疑。

  有的社会除了承认其多数认为适当的收入以外不承认任何其他酬报形式,也不把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便获致大量财富的现象看成是从事特定类型活动的合法报酬形式;这样一种社会能否长期维续私有企业制度(system of private enterprise),颇令人怀疑。尽管将一发展良好的企业的所有权广泛地分散给大量的小所有者并没有什么困难,尽管由那些位居于企业主和领薪雇员这两者之间的经理人员来管理和经营这类企业也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企业的创建却在很大程度上依旧且可能永远是由那些控制着相当资源的个人的事情。而且从一般的情况来看,种种新的发展亦仍须依赖于少数特别熟知特定机会并能把握这些机会的人士的支持;此外,我们也不能期望所有未来的演进都依附于久已确立的老牌金融公司和工业公司。

  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累进税制对资本形成(capital formation)之另一方面的影响,它与我们在上文业已讨论过的储蓄问题不尽相同。竞争制度的优点之一在于,成功的新的风险投资极可能在短期内就获得极丰厚的利润,从而开发所需的资本将由那些拥有使用这种资本的最佳机会的个人来形成。成功的创新者所获取的丰厚利润在过去意指的是,由于他展示了他拥有以新的投资方式来利用资本并获利的能力,所以他很快就会有能力以更多的资产来支持他的判断。大多数由个人投资所形成的新资本,由于它是以前人或他人的资本损失作为其成功基础的,所以应当被实事求是地视作是企业主之间资本再分配之持续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根据那种或多或少达致了没收程度的税率对这类利润课以税收,实质上就是以重税的方式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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