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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工资在总体上所呈现的则是“刚性下降”(rigid downward)的趋势,但是不同群体由于情势的不断变化而必然在相对工资方面也发生各种变化,其方式乃是除了那个相对实际工资(relative real wages)必须降低的群体中的工人以外,其余所有工人的现金工资都得到提高。再者,现金工资的普遍提高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生活费用的提高,一般而言,也将促使所有的群体(即使那个相对实际工资必须降低的群体亦不例外)都全力推进现金工资的提高,因此,在相对工资达到重新调整之前,必须经过好几轮持续性的工资增长。由于任何时候都会产生调整相对工资的需要,所以仅这一进程本身就会导致工资——物价螺旋上升,这种情形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如此,亦即是自人们普遍接受充分就业政策以来一直是如此。
人们有时把这个进程描述为:工资的提高,直接导致了通货膨胀。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如果货币和信贷的供应量没有扩大,那么工资的增加将迅速导致的则是失业。但是,有一种学说认为,金融机构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货币以确保在任何特定的工资水平上的充分就业;在这种学说的影响下,从政治上讲必定会发生如下的情况,即工资的每一轮增加,都一定会导致进一步的通货膨胀。或者说,在物价上涨太过明显且时间过长以致引起公众极为震惊之前,工资的每一轮增加,定不可避免地导致进一步的通货膨胀。于是,人们会努力去控制金融制动闸。但是,到了那个时候,经济已然适应了对进一步通货膨胀的期望,而且大多现行职业也将依赖于持续的金融膨胀,所以试图停止这种膨胀的努力就会迅速导致严重的失业。而这又将产生一轮新的和不可抵抗的压力,要求更大的通货膨胀。随着通货膨胀一次一次的加大,人们有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阻止失业的发生,否则工资的压力早就会导致失业发生了。对一般公众而言,累进性的通货膨胀似乎是工会工资政策的直接结果,殊不知这实际上是试图纠正工会工资政策所导致的后果的直接结果。
尽管工资与通货膨胀之间的竞相提高很可能会持续某些时日,但是它不可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因为人们渐渐会认识到无论如何都必须终止这两者间的竞赛。我们必须否弃那种通过引发广泛且长期的失业来打破工会的强制性权力的货币政策,因为它会给政治和社会造成致命的伤害。但是,我们仍必须及时地从根本上遏制住工会的权力,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工会迅即会面临这样一种要求,即人们会针对工会的问题要求采取一系列其他救济措施,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个别工人(若不是工会领导人士)来讲,较之要求工会服从法治更令人厌恶:因为这种呼吁很快就会变成要么要求政府来确定工资,要么要求完全取缔工会。
8.在劳工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扼杀市场作为主导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导致行政指令制度对它的替代。为了达致市场所具有的那种维续秩序的功能,行政管制就不得不协调整个经济活动,这样的情况推至极端,这种管制就不得不由一个单一的中央权力机关来实施。尽管这种中央机关很可能在一开始时只关注劳工的分配和劳工的报酬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政策却必然会导使整个社会转变成一个受中央计划指导和管制的体系,从而引发这种计划和管制体系所会产生的一切经济的和政治的后果。
在那些通货膨胀趋势已延续某些时日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人们正日益要求推行“一项总的工资政策”(an “overall wage policy”)。在通货膨胀趋向最甚的国家,典型者如英国,左派知识界领袖则倾向于将这样一种理论视作当然,即一般而言,工资应当由一项“统一的政策”来决定,而这最终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来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市场因此而被剥夺了它所具有的功能的话,那么关于如何有效地分配各产业、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劳工的问题,除了由权力机构决定工资一途以外,别无他途。然而,正是依此之途,我们不得不一步接着一步向前迈进:先是确立一个官方的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协调和仲裁机构,进而是创建工资委员会,最后发展至这样一种境况,即工资必须由权力机构以基本上专断的方式进行决定。
所有上述都只是工会现行政策所会导致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这些工会受下述欲望所驱使,力图根据某种“正义”观,而非市场力量来确定工资。但是,任何一个可行有效的制度都不会允许某个群体以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去实施它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工资。如果不只是少数几个特权群体,而且也是大多数重要的劳工部门,都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实施强制性的行动,那么再允许每个群体或每个部门独立行事,就不仅会产生非正义,而且也将导致经济混乱。当我们不再能够依赖市场所具有的那种非人格的对工资的决定作用时,我们能够维续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的唯一途径,便是将工资交由政府以命令的方式加以确定。然而,这种决定一定是专断的,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适用的客观的正义标准。如所有其他的价格或服务,工资比率也与所有人都拥有的寻求就业的公开机会相适应:但它并不与任何可资评价的品行或任何独立的正义标准相符合,而是必须依赖于任何人都不能控制的种种条件。
政府一旦着手确定整个工资结构,并因此而被迫去控制就业和生产问题,它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摧毁工会现在所具有的各种权力,其程度会远远超过工会服从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法治的境况。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工会只能在下述两种境况中择其一:一是甘愿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并被纳入政府机构之中,另一是被政府全部取缔。面对这样的选择,工会很可能会选择前者,因为它能够使现行的工会科层制(union bureaucracy)保持它们的地位和它们原有的一些权力。但是,对于工人来讲,这种选择意味着完全服从于总体国家(或称“组合国家”,a corporative state)的控制。大多数国家都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然而人们却别无选择,只有等待这类结果的降临;如果说还有什么出路的话,那就只有重新确立法治原则一途可循。工会于当下的地位已无法再保持下去,因为工会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发挥其作用,然而却是工会自己正在尽其所能地拼命地摧毁着市场经济。
9.工会的问题,构成了对我们的原则进行考察的一个极佳的判准,而且通过证明这些原则蒙遭侵损后所导致的种种后果,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富教益的启示。诸多国家的政府由于在过去未能践履它们所承担的阻止私性强制(private coercion)的义务,所以现在它们为了纠正因过去的失误而导致的种种后果,只有拼命逾越其本身的职权范围,被牵着鼻子去做其份外的事情;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干这些事情的时候却只能如工会那般采取专断的方式。只要工会被允许享有的权力被视作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纠正它们所导致的损害,除非赋予国家以更大的具有专断性的强制性权力。我们在劳工领域的确已经验了并且还在继续经验着明显的法治衰微。然而,真正得以救济这种境况的乃是重新确立法治诸原则,以及要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一以贯之地适用这些原则。
然而,这个改变当下状况的唯一途径,却仍为时尚论点中的一些最为愚昧的观点所阻碍。例如,这些观点嚷嚷道,“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我怀疑,那些习惯于使用这类陈词滥调的人是否意识到这种观点所表达的乃是一种宿命的观点,即我们不可能从我们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这无异于最为卑下地承认,我们没有能力运用我们的智识。我甚至怀疑,具有远见的人士是否会相信,多数在充分理解了当下的发展所导致的结果以后,便能够经由凭空思考而在恢复法治诸原则以外发现另一种能够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某些迹象表明,甚至一些颇有远见的工会领袖也开始认识到,如果他们不愿意看到自由被渐渐地扼杀,那么他们就必须扭转当下的发展趋向,并转而恢复法治,而且为了保存工会运动中有价值的部分,他们也必须否弃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他们的种种幻想。
我们唯有根据那些已被一些人放弃的原则对当下的政策进行再思考,才能够防阻这些政策对自由构成的种种威胁。我们所迫切需要的乃是对经济政策的变革,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在不断发生的紧急状态中为了满足短期需求而必须采取的种种策略性决策,只会将我们更进一步地导向日益增多的专断控制之中。因追求相互矛盾的目标而必然导致的姑息疗法所会产生的累积性效应,定会被证明为战略上的致命错误。一如经济政策上的所有问题那样,工会的问题也不可能通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而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一以贯之地适用所有领域都予以遵奉的原则。众所周知,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适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需要者以外。
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
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
社会安全网络之说,虽足以摄取命运多舛者之心,但对于我们当中那些能自强自立者而言,公平分享之说才具有真实意义。
《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1.在西方世界,向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势而蒙受极端贫困或饥谨的人提供某些救济,早已被视作社会的一项职责。自大都市兴起以及人口流动日益增长瓦解了旧有的邻里纽带以来,最初用以满足此类需求的地方性制度安排便已不敷需用了;而且(如果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是阻碍人口流动)这些服务的供给也不得不在全国范围内加以组织,并由专门创设的特殊机构予以提供。我们在当下称之为公共援助或公共救济(public assistance or relief),尽管在各个国家所具有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却都只是传统上的济贫法(old poor law)适应现代条件的变异而已。工业社会采取此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只是从保护那些贫困者避免堕入绝境的角度而言的。
在提供公共救济的过程中,下述两种情形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社会不可能在一相当长的时间中只向那些无力自我保障的人(按照过去的称谓,他们是“法定贫困者”[deserving poor])提供这种公共救济;二是在一个比较富裕的社会里,现在所给予的救济量一定会多于维持生存和健康的绝对必需量。当然,我们也一定会希望,这种公共援助的可获得性,能够促使一些人在他们还能够自力维持供给时不去依赖这些本应在紧急境况下才提供的救济。由此看来,唯一合乎逻辑的便是,那些虽说可以主张这种救济的人,但凡处于尚有能力自我维持供给的境况下,都应当被要求自力维持。有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为那些因年迈、失业、疾病等原因而极度需求救济者提供救济,而不论其个人是否能够和是否应当自力维持供给,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种作法一旦被公认为社会的职责,特别是当公共援助的获取已达到了促使个人放弃自我努力的程度,那么,显而易见,我们的逻辑结论就只能是强迫这些人参加保险(否则就不提供救济),以应付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危险局面。这种作法的合理性并不在于大众应当被强迫去做符合其个人自身利益的事情,而在于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便会成为社会公众的负担。与此相类似的是,我们要求汽车车主投保汽车对第三者的责任风险,决非是为了考虑汽车车主的利益,而是为了考虑那些可能会因驾车人的疏忽行动而蒙受损害的人的利益。
最后,一旦国家要求每个人都加入此前只有一些人加入的社会保险行列,那么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家也应当帮助推进适当的机构制度的发展以利其事。由于是国家的行动加速了相应机构制度的发展(否则它们的发展便会极为缓慢),所以开创和尝试这些新型制度机构的费用,也会像在其他事关公众利益之领域中从事研究或传播知识的费用一样,被认为应由公众或政府来承担。为推进制度的发展而用公共资金提供的援助,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