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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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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人们对政府采取具体行动反对企业垄断不抱什么希望,但是,如果政府刻意促进垄断的发展,甚至通过对一般性的法律规则确立例外的方式而不履行其基本职能(如阻止实施强制),一如它们长期以来在劳工领域中的所作所为那般,则问题就完全不同了。颇为不幸的是,在民主国家中,有利于某一特定群体的措施在执行了一段时期以后,人们竟然会用反对特权的论辩来反对这些群体,而这些群体只是因为曾被认为需要和应当获得特殊的帮助而在近年享受着公众的特殊关照。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近年来一直遭受着来自各方面的侵犯,但是其遭受侵犯的普遍程度及后果的严重性可以说在工会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关于工会的政策问题,将成为我们在下文讨论的第一个重大问题。

  




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 工会与就业



第十八章 工会与就业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都敌视其他各种垄断,而现在却突然转而支持和促进形形色色的广泛的劳工垄断(labor monoplies);这种垄断是民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民主制度如果不采取摧毁性手段,就无从控制这些垄断,甚至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民主制度如果不摧毁自身,便无从摧毁这些垄断。

                       希蒙斯(Henry C。Simons)

  1.关于工会的公共政策,在将近一个世纪的岁月中,已从一个极端转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最初的时候,工会即使没有遭到完全禁止,其所采取的行动,也只有极少数几项是被视为合法的;而现在,情况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会已变成了一种独特的特权制度(privileged institutions),甚至连一般性的法律规则也无法适用于它们。工会已成为政府明显无法执行其首要职能——防阻强制和暴力的运用——的唯一重要的范例。

  这一发展趋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以下事实的支持,即工会不仅一开始便能够诉诸一般性的自由原则(例如结社自由),而且还能够在所有对它们的歧视不复存在、进而获得例外性特权(exceptional privileges)后的很长时间中,继续得到自由主义人士的支持。在绝大多数领域中,进步党人几乎都会追问特定措施的合理性问题,然而只是在工会这个领域,他们却一反常态,只愿意做些笼统的追问,“是支持工会,还是反对工会”,或者一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是支持劳工,还是反对劳工”。然而,上述对工会发展历史所做的最为简略的考察足以表明,尽管上述两种极端情形凸显出了工会发展史的最为明显的特征,但是人们应予采取的合理的立场,一定不是简单的反对工会的极端,亦一定不是简单的支持工会的极端,而毋宁在于采取某种居间的立场。

  然而,当“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这个术语已丧失其实际意义并且真实的问题已变成个人是否享有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的自由的时候,大多数人却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转化及其导致的后果,依旧坚信工会是在为“结社自由”而斗争,所以继续给予工会的目标以支持。目前状况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有关问题的性质变化得太快所致;在许多国家,工人的自愿结社(voluntary associations)刚获得合法地位,它们就开始运用强制力迫使那些并不愿意加入工会的工人加入工会,并致使非工会会员失业。大多数人很可能至今还仍然认为,“劳工纠纷”(labor dispute)通常意指报酬和就业条件方面的分歧,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纠纷的真正的原因往往是工会力图迫使那些不愿意加入工会的工人加入工会。

  从工会获得特权的角度来看,最为显著者,乃是英国;在那里,《1906年劳资纠纷和解条例》(Trade Dispute Act of 1906)赋予了“工会一种免除民事责任的自由,即使它或其成员实施了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亦可以不用承担此种行为的民事责任;总之,它赋予了工会一种任何其他人或群体(而不论它是企业抑或是社团)并不享有的特权和保护”。此后,美国也同样颁布了有利于工会的法规,并支持了工会的发展;在美国,《1914年克莱顿条例》(Clayton Act of 1914)最先使工会免受《谢尔曼法》(Sherman Act)有关反垄断规定的限制;《1932年诺里斯-拉加蒂条例》(Norris…La Guardia Act of 1932)“在这方面起了更大的作用,实际上就劳工组织的侵权行为确立了完全的免责条款”;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在一极为关键的判决中,确认了“一个工会对其下述权利的主张,即它有权否定雇主参与某个经济领域活动的决定”。与英美两国的做法多少有些类似,大多数欧洲国家到1920年代也渐渐出现了这种支持工会的做法,但确认这种情形的方式却与英美不尽相同,亦即“通过明文的立法许可较少,通过政府当局和法院的默认较多”。但是有一点在所有的国家却是相同的,即工会的形式合法化(legalization)都被解释为工会的主要目的的合法化,被解释为对它们的下述权利的承认,即它们有权做任何实现它们的目的所必须的事情(例如垄断)。工会渐渐不再被视作一种追求合法私利目标的群体,而且也不再被看作一种必须受到其他享有同等权利的处于竞争地位的利益群体的制约的群体(一如其他利益集团那般),而是被认作为这样一种群体,它们的目的(即彻底而广泛地组织所有的劳工)必须得到支持,以实现公众利益。

  尽管工会经常滥用权力的情况,近年来也时常令公众舆论大哗,而且那种毫无批判的一味支持工会的情绪也已开始降温,但是公众显然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实质,即现有的法律立场存在着根本的错误,而且自由社会的整个基础也正由于工会僭越各种权力而遭受着严重的威胁。我们在这里不想讨论那些近年来在美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工会滥用权力而触犯刑法的现象,尽管它们与工会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并不是完全没有关联。我们将只关注那些为工会在近日普遍享有的权力,亦即那些为法律明文许可的权力,或至少是那些为司法当局默许的权力。我们的论辩并不旨在反对工会本身,而且也不限于反对那些现在已被人们普遍认识到的滥用权力的做法。相反,我们将把我们的关注力指向一些现在被广泛认为合法的权力(虽说不是“神圣的权利”)。尽管工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常常表现出极强的节制,但是这个事实并没有削弱我们用以反对工会这些权力的理由,反而加强了这些理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下的情势之所以还没有恶化到我们绝不能允许它继续下去的地步,完全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中,工会本可以做出更多的损害,但是它们却并没有这样做,而且也是因为我们一般都认为工会之所以不这样做乃是众多工会领袖的节制和善意的结果。

  2.工会被允许实施的强制,主要是对同行工人实施的强制,因此我们说它与法治下的各项自由原则相违背,实乃不争之事实,而且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不论工会可能对雇主实施什么样的强制性权力,它都是强制其他工人这一基本权力所产生的结果;如果工会所具有的这种强制非自愿者给予支持的权力被剥夺了,那么工会对雇主的强制也就失去了诸多会引起争议并遭致反对的特性。工人间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甚或他们一起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原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后者——即罢工的权利(the right to strike)——虽说是一种正常的权利,却很难被视作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某些职业中,工人放弃这种权利应当成为就业的部分条件;这就是说,这类职业取决于工人一方对其长期义务的践履,而且任何试图违背这种契约的集体性努力也都应当被视作为非法。

  的确,任何有效控制了某一公司或行业的所有工人或者有可能成为工人的人的工会,都能够对雇主实施几无限制的压力,尤其在那些对特殊设备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本的场合,此类工会实际上还能够剥夺所有者的财富,并且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支配该企业的全部回报。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做法的结果绝不会有利于所有的工人——除非此类行动的全部收益为所有工人平均分享,而不论他们是被雇佣者抑或不是被雇佣者;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从而工会就只有通过强制一些工人在违背他们的利益的情况下去支持这样一种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的方式,才能实现它们的目的。

  工人的情形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工人只能够通过限制劳动力的提供(即只提供部分劳动力),来提高实际工资(real wages),亦即使其超过自由市场所确定的工资水平。因此,那些将获得较高工资的就业者的利益,将始终与另一些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因为后者只能在工资较低的职业中获得就业,甚或根本就得不到就业。

  工会通常都会先迫使雇主同意给付一定的工资,然后确使每个人都在不低于这个工资的水平上被雇佣;尽管这是事实,但它亦将导致工人内部间的利益冲突。的确,先行确定工资乃是一种颇为有效的手段,其有效程度一如将那些可以在较低的工资水平上被雇佣的人排斥在外的手段。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雇主只会在他确知工会有力量将其他人排斥在外的时候,才会同意工会要求的工资。一般而言,先行确定工资的方式(无论是工会来确定,还是当权机构来确定),只有在所确定的工资也高于所有自愿的工人都能被雇佣的工资水平的时候,才可能提高工资。

  尽管工会时常也会根据相反的信念采取行动,但其通常的情况却使我们确信无疑,它们无力长期提高所有自愿工作的人的实际工资,亦即使他们的实际工资超过自由市场所形成的工资水平;虽说它们可以推进现金工资(money wages)水平的提高,但这种做法却会导致种种其他后果,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讨论。即使工会能够在较长的时间中成功地提高实际工资以超过自由市场形成的工资水平,这种做法亦只能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同时有利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前提下得以维续。因此,工会只能服务于部分工人的利益,甚至在它们得到所有工人支持的时候,情形亦复如此。这就意味着,那些严格以自愿为基础的工会,由于其工资政策并不是指向所有工人的利益的,所以也就不可能长久地获得所有工人的支持。那些没有权力对工会以外的工人施以强制的工会,因而也就不具有足够的力量迫使雇主将工资提高到超过所有寻找工作的人都能被雇佣的工资水平,亦即在一个真正的一般劳动力自由市场中自发形成的工资水平。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所有就业者的实际工资只有通过工会联合行动以部分失业为代价才能提高,但是特殊行业或职业的工会却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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