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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那么他们的追求就不应当受其他人关于他们应当如何行事的观点的影响,而应当只受其他人赋予他们所旨在获致的结果的价值的指导。
以上所论,如果对于那些通常被我们视为富有风险的事业来讲明确为真的话,那么它对于我们所决定追求的任何选定的目标,亦无不为真。众所周知,任何这类决定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如果我们欲使此一选择尽可能的明智,那么我们就必须根据预期中的可供选择的诸项结果的各自价值来评定它们。如果所给予的报酬与一个人经努力而做出的产品对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不相符合,那么关于是否还值得继续为追求此一特定的目标而去努力和冒风险,他便失去了判断的依据。更有进者,在这种情况下,他还不得不按他人的要求去做事,而且他人就他的能力如何才能得到最充分运用的估计,也就成了确定他的义务和报酬的标准。
当然,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并不奢望人们能够获致最高限度的品行,而是希望他们能够以最小的痛苦和最少的牺牲,从而亦就是在最低限度的品行的基础上去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用。不仅我们试图对所有的品行都给出公平的回报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是把获致最高限度的品行作为人们应当实现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可欲的。任何诱导人们这样行事的努力,都必定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人们虽说提供的是同样的服务,但却会得到不同的报酬。我们能够有信心做出明确判断的,只是结果的价值,而不是人们为实现此一结果而付出的不同程度的努力和精力。
一个自由的社会对行动结果提供的酬赏标准,具有如下的作用,它们能够告诉那些为这些酬赏而努力的人士付出多少努力是值得的。再者,提供同样结果的人,也会得到同样的报酬,而不论这些人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相同。以上所论,不仅适用于那些对不同的人所提供的同样服务给予报酬的事例,而且更加适用于那些对要求不同天赋和才能的不同服务给予相应不同的报酬的情况:因为它们与品行无甚关系。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市场会赋予每一种类的服务以某种价值,亦即这些服务对那些从其中获致利益的人所具有的价值;但是人们却很难知道为了获得这些服务而付出如此之多的钱是否有必要,而且毋庸置疑,社会通常只会给予这些服务以相对于其应得的要少得多的报酬。近来有报道称,一位钢琴家说,他愿意演出,即使让他出钱以得到演出的特权,他也愿意;这一事例很可能反映出了许多人的境况,即他们能从中挣得大笔收入的活动,恰好是他们的主要乐趣所在。
8.尽管大多数人都想当然地主张,任何人所得之报酬不应当超过他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但是我们却需要指出,此一主张实是以一种虚假的预设为基础的。这是因为这一主张假定我们能够在每一个别情形中精确地判断出人们能多好地运用他们所获致的机会和才智,并且还能够根据所有使其成就成为可能的环境因素而确切地判断出他们成就中的品行。此种主张还假定了某些人能够在终极的意义上确定一个人的价值所在,甚至有资格确定一个人所能达致的成就。因此,这种主张所含有的预设,恰是主张自由的论点所明确予以反对的,即我们能够知道而且的确知道引导一个人行动的所有因素。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地位是根据他与人们关于道德品行的观念间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社会的对立面。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是因为履行了义务而不是因为获得了成功而得到报酬的;而且每个个人的每一举动,都受其他人认为他应当如何行事的观念的指导,因此之故,个人也被免除了自行决定的责任和风险。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既然任何人的知识都不足以指导所有的人的行动,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根据品行对所有的努力给出报酬。
在我们的个人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都是依据这样的假定来行事的:是一个人的服务或工作的价值而非他的品行,决定了我们对他所应承担的义务。较为亲密关系中的情况如何,暂且不论,但是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在我们能够获得其他人以较小的代价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某个人虽蒙受了极大的牺牲为我们提供了一项同样的服务,他也不能因此要求我们根据他所做出的牺牲来对他承担义务。在我们与他人进行交往的时候,我们还会认为,如果我们对具有同等价值的服务给予同样的报酬,而不考虑向我们提供这些服务的特定个人所可能付出的不同代价,也是公平之举。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的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行。我们也希望在与他人的交易中得到报酬,但根据却不是我们的主观品行,而是我们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所具有的价值。的确,就我们根据我们与特定人的关系而进行思考来讲,我们一般都能意识到,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当我们把我们的地位或收入视作是由整个“社会”决定的时候,我们才会要求根据品行获酬。
道德价值或品行虽说是价值之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值都是道德价值,而且我们大多数的价值判断(judgments of value)也都不是道德判断(moral judgments)。这在自由社会是必然的,而且也是极具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不能区别价值与品行的差异,始终是导致严重混淆的根源。一些活动会产出为我们所珍视的产品,但我们却未必会对其间的一切活动都给以赞誉。我们虽然珍视他人提供给我们的大多数服务,但是我们对于那些提供给我们这些服务的人的品行却无力评价。如果一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的能力因三十年的工作而比早些时候更具价值的话,那么这种价值也与此人这三十年是否赢利及愉快或者是否做出了持续的牺牲及长期的操劳无关。如果对一癖好的沉溺产出了一特殊的技能,或者一偶然的发明被证明为对他人特别有用,那么其间几乎不具品行的事实,并不能使它们的价值低于那些经过艰苦努力而获得的结果。
价值与品行之间的这一区别,并不是某一形态的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会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当然,我们可以力图使报酬与品行而不是与价值相符合,但我们却很难获得成功,这是因为在力图这样做的时候,我们会摧毁那些使人们能够自行决定应做什么事情的激励因素。再者,即使将报酬与品行挂钩的努力比较成功,但它是否会产生一种更令人向往甚或更为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仍极具疑问。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一般都认为高收入是品行好的明证、低收入则是不具品行的证明,如果人们普遍认为地位及报酬与品行相符,而且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得到绝大多数与他所熟之人的赞同,否则别无获得成功之途,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社会与那种人们坦率承认品行与成功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的社会相比,就更可能令未获成功的人士不可忍受。
如果我们不是力图使报酬与品行相挂钩,而是更加明确地指出价值与品行之间的关系是极不确定的,那么这很可能更有助益于人的幸福。在实际生活中,当某种努力对他人只具有某种较高价值的时候,我们也往往会极轻易地就把它归之于个人的品行。的确,当个人或群体拥有一较高的文明水准或较高的教育水平的时候,这肯定标识了一种重要的价值,并且还构成了他们所属社会的宝贵财富;但是一般而言,它并不构成品行。受欢迎和被尊重,与挣大钱一样,都不完全取决于品行。甚至当品行与价值之间的距离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中已大到不容我们再忽视的时候,我们之所以依旧会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太过习惯于认定在我们认为有价值的场合就一定具有着某种品行,而事实上这种品行通常并不存在。
我们当有足够的理由去努力崇敬那些并不求得到充分报酬的特殊品行。但是,对于如何奖励那种我们希望被人们普遍视为范例的具有杰出品行的行为的问题,却与如何对待社会日常运行赖以为基础的激励因素的问题不尽相同。自由社会在这个方面也已形成了若干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对于某些人士来讲,他们更倾向于认为,一个人的升迁或晋升当取决于某个上级的判断或与其共事的大多数同行的判断。的确,随着组织日趋庞大且更显复杂,确定个人贡献或业绩的工作亦变得愈发困难了;因此,许多人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根据经理眼中的品行而非贡献所具有的可确定的价值来决定报酬的发放。就这种做法并不会导致政府将一套单一的全面的品行等级序列(scale of merit)强制实施于整个社会而言,就多样化的组织在为个人提供不同的前途方面仍在彼此竞争而言,我们可以说,上述那种作法不仅与自由相容,而且还扩展了可供个人选择的范围。
9.正义或公平(justice)这个概念,与自由和强制这类概念相同,其含义也颇为含混;为了明确其含义,我们就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将其限定在一些人经审慎思虑后对另一些人采取的作法的题域之内,亦即限定在人与人的关系题域中。正义或公平是一些人对人们生活中的种种状况所做的一种有目的的决定,亦即使人们的生活状况受制于公平或正义的控制。就我们期望个人的努力能受其自己对前途和机遇的看法的指导而言,个人努力的结果就必定是不可预见的,从而关于那种因预见而形成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或正义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正义或公平确实要求,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的那些状况,应当平等地提供给所有的人享有。但是,这些状况的平等,却必定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不论是平等地提供特定的具有公共性质的便利条件,还是平等地对待我们彼此自愿交易中的不同的伙伴,都不可能使报酬与品行相符合。对品行的报酬,乃是对我们在做事情时服从他人意志或他人期望的报酬,而不是对我们通过做那些我们自己认为最佳的事情的方式而提供给其他人的利益的补偿。
国家必须在其所做的所有事情中都力求公平或捍卫正义,事实上乃是人们在反对政府谋划并力图确定收入等级过程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根据品行获酬的原则,一旦被接受下来并被视为分配收入的公平或正义的基础,那么正义或公平就会要求,所有欲求正义或公平的人都应当根据上述原则来获得报酬。用不了多久,人们还会据此要求将此一原则同样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且与可承认的品行不相符合的收入也会被认为是不可忍受的。甚至只是力求对那些“挣得”(earned)的收入或收益与那些并不是挣得的收入或收益做出区别的意图,充其量也只能确立一项国家不得不全力适用但事实上却不可能做到普遍适用的原则。任何这类刻意控制某些报酬的意图,都必将产生对种种新控制的进一步的要求。分配正义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一旦被采用,那么只有当整个社会都根据此项原则加以组织的时候,才会得以实现。这会产生一种在各个基本方面都与自由社会相反对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机构将决定个人所应当做的事情以及个人在做这种事情的时候所应当采取的方式。
10.在本章的结尾部分,我们还必须简要地考察一下那些欲求更加平等分配的诸种要求所经常赖以为基础的另一种论点,尽管人们对此一论点很少做过明确的阐述。这个论点认为,某个人既是一个特定社会或民族的成员,他便因此有权要求享有符合某种物质标准的生活,而这个标准乃是由他所属的群体或社会的一般财富的状况来决定的。显而易见,这种要求与上述力求将收入分配建基于个人品行之上的意图正相冲突。出生于某一特定的社会,显然不具有什么品行可言,而且任何正义或公平的论辩也都不可能以某一特定的个人出生于此地而未出生于其他地方这种偶然因素为基础。事实上,一个比较富裕的社会,通常都会赋予其间的最为贫困者以种种福利条件,而这些福利条件则是那些出生在贫困落后社会中的人所不知道的。在一富裕的社会中,其成员要求得到更多福利的唯一根据,乃是该社会存在着太多的私人财富,政府能够将其没收并加以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