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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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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直观,也
不象几何学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
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
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
己的思维,和思维的熟习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
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一与多等等。但是,这种
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
习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
通人所业已熟习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
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
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
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
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
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附释一:第一问题是:什么是逻辑学的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明了的答
复是,真理就是逻辑学的对象。真理是一个高尚的名词,而它的实质尤为高尚。只要人
的精神和心情是健康的,则真理的追求必会引起他心坎中高度的热忱。但是一说到这里
立刻就会有人提出反问道:“究竟我们是否有能力认识真理呢?”在我们这些有限的人
与自在自为存在着的真理之间,似乎有一种不调协,自然会引起寻求有限与无限间的桥
梁的问题。上帝是真理;但我们如何才能认识他呢?这种知天求真的企图似乎与谦逊和
谦虚的美德相违反。但因此又有许多人发出我们是否能够认识真理的疑问,其用意在于
为他们留恋于平庸的有限目的的生活作辩解。类似这种的谦卑却毫无可取之处。类似这
样的说法:“象我这种尘世的可怜虫,如何能认识真理呢?”可以说是已成过去了。代
之而起的另一种诞妄和虚骄,大都自诩以为直接就呼吸于真理之中,而青年人也多为这
种空气所鼓舞,竟相信他们一生下来现成地便具有宗教和伦理上的真理。从同样的观点,
特别又有人说,所有那些成年人大都堕落、麻木、僵化于虚妄谬误之中。青年人所见的
有似朝霞的辉映,而老辈的人则陷于白日的沼泽与泥淖之中。他们承认特殊部门的科学
无论如何是应该探讨的,但也单纯把它们认为是达到生活的外在目的的工具。这样一来,
则妨碍对于真理的认识与研究的,却不是上面所说的那种卑谦,而是认为已经完全得到
真理的自诩与自信了。老辈的人寄托其希望于青年的人,因为青年人应该能够促进这世
界和科学。但老辈所属望于青年人的不是望他们停滞不前,自满自诩,而是望他们担负
起精神上的严肃的艰苦的工作。
    此外还有一种反对真理的谦逊。这是一种贵族式的对于真理的漠视,有如我们所见
得,拜拉特(Pilatus)对于基督所表示的态度。拜拉特问道:“真理是什么东西?”意
思是说,一切还不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什么东西是有意义的。他的意思颇似梭罗门所说
的:一切都是虚幻的——这样一来,便只剩下主观的虚幻了。
    更有一种畏缩也足以阻碍对于真理的认知。大凡心灵懒惰的人每易于这样说:不要
那样想,以为我们对于哲学研究是很认真的。我们自然也乐意学一学逻辑,但是学了逻
辑之后,我们还不是那样。他们以为当思维超出了日常表象的范围,便会走上魔窟;那
就好象任他们自身漂浮在思想的海洋上,为思想自身的波浪所抛来抛去,末了又复回到
这无常世界的沙岸,与最初离开此沙岸时一样地毫无所谓,毫无所得。
    这种看法的后果如何,我们在世界中便可看得出来。我们可以学习到许多知识和技
能,可以成为循例办公的人员,也可以养成为达到特殊目的的专门技术人员。但人们,
培养自己的精神,努力从事于高尚神圣的事业,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而且我们可以希望,我们这个时代的青年,内心中似乎激励起一种对于更高尚神圣
事物的渴求,而不会仅仅满足于外在知识的草芥了。
    附释二:认思维为逻辑学的对象这一点,是人人所赞同的。但是我们对于思维的估
价,可以很低,也可以很高。一方面,我们说:这不过是一个思想罢了。——这里的意
思是说,思想只是主观的,任意的,偶然的,而并不是实质本身,并不是真实的和现实
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思想,也可以有很高的估价,认为只有思想才能达到至高
无上的存在、上帝的性质,而其感官则对上帝毫无所知。我们说,上帝是精神,我们不
可离开精神和真理去崇拜上帝。但我们承认,可感觉到的或感性的东西并不是精神的,
而精神的内在核心则是思想,并且只有精神才能认识精神。精神诚然也可表现其自身为
感觉(例如在宗教里),但感觉的本身,或感觉的方式是一事,而感觉的内容又是另一
事。感觉的本身一般是一切感性事物的形式,这是人类与禽兽所共有的。这种感觉的形
式也许可以把握最具体的内容,但这种内容却非此种形式所能达到。感觉的形式是达到
精神内容的最低级形式。精神的内容,上帝本身,只有在思维中,或作为思维时,才有
其真理性。在这种意义下,思想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而且是把握永恒和绝对存在的最
高方式,严格说来,是唯一方式。
    对于以思想为对象的科学,也是和思想一样,有很高或很低的估价。有人以为,每
个人无须学习逻辑都能思考,正如无须研究生理学,都能消化一样。即使人研究了逻辑
之后,他的思想仍不过与前此一样,也许更有方法一些,但也不会有多大的变化。如果
逻辑除了使人仅仅熟习于形式思维的活动外,没有别的任务,则逻辑对于我们平时已经
同样能够作的思维活动,将不会带来什么新的东西。其实旧日的逻辑也只有这种地位。
此外,一方面,对于人来说,思维的知识即使只是单纯的主观活动也是对他很光荣而有
兴趣的事。因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即由于人能知道他是什么,他作什么。而且另一方面,
就逻辑作为研究思维的科学来看(思想既是唯一足以体验真理和最高存在的活动),逻
辑也会占有很高的地位。所以,如果逻辑科学研究思维的活动和它的产物(而思维并不
是没有内容的活动,因为思维能产生思想,而且能产生它所需要的特定思想),那么逻
辑科学的内容一般讲来,乃是超感官的世界,而探讨这超感官的世界亦即遨游于超感官
的世界。数学研究数和空间的抽象对象。数学上的抽象还是感性的东西,虽然是没有特
定存在的抽象的感性东西。思想甚至于进一步“辞别”〔或脱离〕这种最后的感性东西,
自由自在,舍弃外的和内的感觉,排斥一切特殊的兴趣和倾向。对于有了这样基础的逻
辑学,则我们对于它的估价,当然会较一般人通常对于逻辑的看法为高。
    附释三:认识到比起那单纯形式思维的科学具有更深意义的逻辑学的需要,由于宗
教、政治、法律、伦理各方面的兴趣而加强了。从前人们都以为思想是无足重轻,不能
为害的,不妨放任于新鲜大胆的思想。他们思考上帝、自然和国家,他们深信只是通过
思想,人们就可以认识到真理是什么,不是通过感官,或者通过偶然的表象和意见所能
达到。当他们这样思想时,其结果便渐渐严重地影响到生活的最高关系。
    传统的典章制度皆因思想的行使而失去了权威。国家的宪章成为思想的牺牲品,宗
教受到了思想的打击;许多素来被认作天启的坚固的宗教观念也被思想摧毁了,在许多
人心中,传统的宗教信仰根本动摇了。例如在希腊,哲学家起来反对旧式宗教,因而摧
毁了旧式宗教的信仰。因此便有哲学家由于摧毁宗教,动摇政治,而被驱逐被处死的事,
因为宗教与政治本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思维便在现实世界里成为一种力量,产
生异常之大的影响。于是人们才开始注意到思维的威力,进而仔细考察思维的权能,想
要发现,思维自诩过甚,未能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思维不但未能认识上帝、自然和精
神的本质,总而言之,不但未能认识真理,反而推翻了政府和宗教。因此亟须对于思维
的效果或效用,加以辩护,所以考察思维的本性,维护思维的权能,便构成了近代哲学
的主要兴趣。

    §20

    试从思维的表面意义看来,则(α)首先就思维的通常主观的意义来说,思维似乎
是精神的许多活动或能力之一,与感觉、直观、想象、欲望、意志等并列杂陈。不过思
维活动的产物,思想的形式或规定性一般是普遍的抽象的东西。思维作为能动性,因而
便可称为能动的普遍。而且既然思维活动的产物是有普遍性的,则思想便可称为自身实
现的普遍体。
    就思维被认作主体而言,便是能思者,存在着的能思的主体的简称就叫做我。
    〔说明〕这里和下面几节所提出的一些规定,决不可认为是我个人对于思想的主张
或意见。但在这些初步的讨论里,既不能说是有严格的演绎或证明,只可算作事实(
Eacta)的陈述。换言之,在每个人的意识里,只要他有思想,并考察他的思想,他便可
经验地发现他的思想具有普遍性和下面的种种特性。当然,要正确地观察他的意识和他
的表象中的事实,就要求他事先对注意力和抽象力具有相当的训练。
    在这初步的陈述里已经提到感觉、表象、与思想的区别。
    这种区别对于了解认识的本性和类别最关紧要。所以这里先将这个区别提出来促使
人们注意,以便有助于他们的了解。——要对感性的东西加以规定,自应首先追溯其外
在的来源,感官或感觉官能。但是,只是叫出感觉官能的名称,还不能规定感官所感到
的内容。感性事物与思想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特点是个别性的。既然个别之物(最抽象
的个别之物是原子)也是彼此有联系的,所以凡是感性事物都是些彼此相外(Ausserei
nander)的个别东西,它们确切抽象的形式,是彼此并列(Nebeneinander)和彼此相续
(Nacheinander)
    的。至于表象便以那样的感性材料为内容,但是这种内容是被设定为在我之内,具
有我的东西的规定,因而也具有普遍性,自身联系性、简单性。除了以感性材料为内容
而外,表象又能以出自自我意识的思维材料为内容,如关于法律的、伦理的和宗教的表
象,甚至关于思维自身的表象。要划分这些表象与对于这些表象的思想之间的区别,却
并不那么容易。因为表象既具有思想的内容,又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普遍性为在我之
内的任何内容所必具,亦为任何表象所同具。但表象的特性,一般讲来,又必须在内容
的个别性中去找。诚然,法律、正义和类似的规定,不存在于空间内彼此相外的感性事
物中的。即就时间而言,这些规定虽好似彼此相续,但其内容也不受时间的影响,也不
能认为会在时间中消逝和变化。
    但是,这样的一些潜在的精神的规定,在一般表象之内在的抽象的普遍性的较广基
地上,也同样地个别化了。在这种个别化的情形下,这些精神规定都是简单的,不相联
系的;例如,权利、义务、上帝。在这种情形下的表象,不是表面上停留在权利就是权
利,上帝就是上帝等说法上,就是进而提出一些规定,例如说,上帝是世界的造物主,
是全知的,万能的等等。象这样,多种个别化的、简单的规定或谓词,不管其有无内在
联系,勉强连缀在一起,这些谓词虽是以其主词为联系,但它们之间仍然是相互外在的。
就这点而论,表象与知性相同,其唯一的区别,在于知性尚能建立普遍与特殊,原因与
效果等关系,从而使表象的孤立化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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