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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已于前面几节里阐明了,此外更无别的可说了。要想掌握有无统一的性质,就必须
理解前几节所说的道理。也许反对者所了解的概念,比真正的概念所包含的意义还更广
泛些。他所说的概念大约是指一个较复杂、较丰富的意识,一个表象而言。他以为这样
的概念是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事例表达出来的,而这种事例也是思想于普通常的运用里
所熟习的。只要“不能形成概念”仅表示不习惯于坚执持抽象思想而不混之以感觉,或
不习惯于掌握思辩的真理,那末,只须说哲学知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习的知识以及其
他科学的知识,是的确不同类的,就可解答明白了。但是如果“不能形成概念”只是指
我们不能想象或表象有与无的统一,那末这话事实上并不可靠,因为宁可说每人对于有
无的统一均有无数多的表象。说我们没有有无统一的表象,只能指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
关于有无统一的表象里认识有无统一的概念,也不知道这些表象是代表有无统一的概念
的一个例子。足以表示有无统一的最接近的例子是变易(Das Werden)。人人都有一个
变易的表象,甚至都可承认变易是一个表象。他并可进而承认,若加以分析,则变易这
个表象,包含有有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与有相反的无的规定;而且这两种规定在变易这
一表象里又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统一。——另一同样浅近的例子就
是开始这个观念。当一种事情在其开始时,尚没有实现,但也并不是单纯的无,而是已
经包含它的有或存在了。开始本身也是变易,不过“开始”还包含有向前进展之意。—
—为了符合于科学的通常进程起见,人们可以让逻辑学从纯思维的“开始”这一观念出
发,也就是从“开始本身”这一观念开始,并对“开始”这一观念进行分析。由于这样
分析的结果,人们或许更易于接受有与无是不可分的统一体的理论。
(4)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就是“有与无是同样的”,或“有无统一”这种说法,以
及其他类似的统一体,如主客统一等,其令人反对,也颇有道理。因为这种说法的偏颇
不当之处在于太强调统一,而对于两者之间仍然有差异存在(因为,此说所要设定的统
一,例如,有与无的统一),却未同时加以承认和表达出来。因此似乎太不恰当地忽视
了差异,没有考虑到差异。其实,思辩的原则是不能用这种命题的形式正确表达的。因
为须通过差异,才能理解统一;换言之,统一必须同时在当前的和设定起来的差异中得
到理解。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结果的真实表达,作为有与无的统一。变易不仅是有与无的
统一,而且是内在的不安息,——这种统一不仅是没有运动的自身联系,而且由于包含
有“有”与“无”的差异性于其内,也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反之,定在就是这种的
统一,或者是在这种统一形式中的变易。因此定在是片面的,是有限的。在定在中,有
与无的对立好象是消失了,其实,对立只是潜在地包含在统一中,而尚未显明地设定在
统一中罢了。
(5)有过渡到无,无过渡到有,是变易的原则,与此原则相反的是泛神论,即“无
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物质永恒的原则。古代哲学家曾经见到这简单的道理,即
“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原则,事实上将会取消变易。因为一物从什么东西变来
和将变成什么东西乃是同一的东西。这个命题只不过是表现在理智中的抽象同一性原则。
但不免显得奇异的是,我们现时也听见“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原则完全自由地
传播着,而传播的人毫没有意识到这些原则是构成泛神论的基础,并且也不知道古代哲
学家对于这些原则已经发挥尽致了。
附释: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因而也是第一个概念,反之,有与无只是空虚的抽
象。所以当我们说到“有”的概念时,我们所谓“有”也只能指“变易”,不能指“有”,
因为“有”只是空虚的“无”;也不能指“无”,因为“无”只是空虚的“有”。所以
“有”中有“无”,“无”中有“有”;但在“无”中能保持其自身的“有”,即是变
易。在变易的统一中,我们却不可抹熬有与无的区别,因为没有了区别,我们将会又返
回到抽象的“有”。变易只是“有”按照它的真理性的“设定存在”(Gesetztsein)。
我们常常听见说思维〔思〕与存在〔有〕是对立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们首先要问
对存在或“有”要怎样理解?如果我们采取反思对于存在所下的界说,那末,我们只能
说存在是纯全同一的和肯定的东西。现在我们试考察一下思维,则我们就不会看不见,
思维也至少是纯全与其自身同一的东西。
故存在与思维,两者皆具有相同的规定。但存在与思维的这种同一却不能就其具体
的意思来说,我们不能因而便说:一块石头既是一种存在,与一个能思维的人是相同的。
一个具体事物总是不同于一个抽象规定本身的。当我们说“存在”时,我们并没有说到
具体事物,因为“存在”只是一纯全抽象的东西。而且,按照这里所说的,关于上帝存
在(上帝是本身无限具体的存在)的问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范畴,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范畴。在哲学史上,
赫拉克利特的体系约相当于这个阶阶的逻辑理念。当赫拉克利特说:“一切皆在流动”
时,他已经道出了变易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
认“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于是进一步说:
“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
“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
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
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
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
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生命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
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
见到在精神中的变易。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
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b)定在(Dasein)
§89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
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结果就是定在〔或限有〕。
〔说明〕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
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绝没
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
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煞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
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
盾,所以它就不存在。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没有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
根据太一〔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生与灭,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
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无,但无中却包含有,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
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
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
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简单的自身统一的形式,或
可说,它也是一个有,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环节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附释: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观念里,亦包含有某种东西由变易而产生出来的意
思。所以变易必有结果。但这种看法就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变易如何不仅是变易,而
且会有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可以从前面所表明的变易的性质中得出来。变易
中既包含有与无,而且两者总是互相转化,互相扬弃。由此可见,变易乃是完全不安息
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这种抽象的不安息中。因为既然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
且变易的概念〔或本性〕只是有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变易
有如一团火,于烧毁其材料之后,自身亦复消灭。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
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叫做限有或定在。
限有最初显然表示经过变易或变化的意思。
§90
(α)定在或限有是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
的规定性就是质。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或
某物。——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附释: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量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
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
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
上仅仅是一个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
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原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
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象通过精神的质可以
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
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品格,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
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象刚才所说的诸原
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
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
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
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91
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
实在性。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和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
一种异在(Anderssein)。这种异在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
质就是为他存在(Sein-euB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存在本身,
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Ansich-sein)。
附释: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
“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
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
“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
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象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
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
象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
——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末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
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
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
们还用实在一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