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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笫敉贝∏∠嗟庇诜ü蟾锩卮蟮纳缁岢逋徊抛钪找怨�287年的《霍滕西亚法》(Lex Hortensia)宣告结束,身份观念才在法律上被废除,象征性的等级的历史才告终结。平民成为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就像1789年“第三等级”本身就构成“国民”(Nation)一样。从这时起,在每一种文化中,在社会冲突标签下所发生的事件就是一种根本不同的东西了。
每一青春时期的贵族都已成为那最原始意义上的等级,历史则成为有血有肉的东西,种族具有最大的潜力。僧侣则是它的敌对等级,凡是贵族赞成的,它就反对,由此而在一个伟大的象征中展示了生活的另一面。
第三等级,缺乏真正的内在统一,是非等级——是以等级形式反对等级的存在;它不是要反对这个或那个等级,而是要一般地反对对生命的象征观点。它否认一切未经理性证实或没有实际作用的差别。尽管这样,它本身还是有所指的,而且指得很清楚——与乡村生活相对立的作为等级的城市生活,与依附相对立的作为一种状态的自由。但是,从它自身的范围内来观察,它决不是原始等级心目中的不加分类的渣滓。资产阶级有明确的所指范围;它属于文化;往最好的意义上讲,它接纳所有依附于它的人,并且以人民(people)、民众(populus)、平民(demos)的名义把贵族和僧侣、金钱和心智、手工业者和挣工资的人联合在一起,作为它本身的一部分。
这就是文明登台亮相时流行的观念,这就是文明用它的第四等级即群众的概念所摧毁的东西,它对文化及其成熟了的形式一概加以拒绝。这是绝对的无形式,它以其仇视迫害一切形式、一切等级区分、财产制度和知识体系。这是世界都市中的新游牧主义,在它看来,古典世界的奴隶和蛮族、印度的首陀罗,以及一般地但凡仅仅是人类的一切,所提供的都不过某种无差别的、游移不定的东西,这种东西在它诞生的那一刻就解体了,并且它既不承认过去,也不具有未来。就这样,第四等级成为了从一种历史过渡到无历史的表现。群众就是尽头,是根本上无用之物。
国家和历史(1)
一
在作为历史的世界里面——在那里,我们的生命是如此活生生地相互交织在一起,以至于我们的知觉和我们的理性经常要遵从于我们的情感——宇宙的涌流显得就像是我们所谓的现实性、我们的真实的生活、我们的实体形式的存在之流。它们的共同标记就是方向。但是,我们可以依据那被观察到的样态来分别把它们把握为是运动或是运动对象(the thing moved)。前一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历史,后一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家族、族系、等级或民族,但前者只有通过后者才是可能的,才是存在的。历史只有作为某个东西的历史才能够存在。如果我们说的是伟大文化的历史,那么民族就是那运动对象。国家(State)意指的是一种状态(status)、状况,当——它作为一个具有运动形式的存在流过我们的身旁——我们把这样的运动形式当作某种广延的、永久地持存的东西予以注视并完全无视方向和命运的时候,我们就获得了对于国家的印象。国家即是处于停顿状态的历史,历史即是处于运动状态的国家。现实性的国家即是某一存在的历史单位的观相;只有理论家所设计的国家才是一种体系。
运动总具有形式,运动对象总是处于“良好状态”,或者换一个竞技术语说:当它“尽其全力”时,它就处在最佳状态。这对于一匹赛马或一位角力士,对于一支军队或一个民族,都同样正确。从一个民族的生命之流中抽象出来的形式,就是该民族在历史中奋战和同历史奋战的“状态”。但是,其中只有极小一部分能够借助理性来加以把握和予以辨别。现实的宪法,当被单方面采用并被书写成文而成为一个体系时,没有一部是完备的。不成文的宪法、难以言述的宪法、寻常的宪法、感觉中的宪法、自明的宪法,比其他的一切都要重要,以致——尽管理论家从不这么看——对于那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形式而构成其活生生的现实性之基础的东西,国家或它的宪法文献的记述并不能提供给我们哪怕是一个轮廓;当我们把一个历史的存在单位的运动正儿八经地置于某个成文宪法的约束之下时,这个单位也就被破坏了。
单个的阶级或家族是历史潮流中最小的单位,邦族则是其最大的单位。原始民族总容易受到运动的影响,这运动在一种更高意义上说并非历史的——它或是一个单一的进程,或是一次突然的冲锋,但它没有任何有机的特征,也没有任何深远的意义。不过,这些原始民族始终处在运动中,甚至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在那急噪的观察者看来,它似乎完全没有形式。反之,费拉乃是运动的真正对象。这运动来自外界,并无意义地和偶然地冲击着他们。前一种情形包括迈锡尼时期的“国家”、提尼泰时期的“国家”、中国商朝一直到——比如说——迁都至殷的时期(公元前1400年)的“国家”、查理曼的法兰克王国、直到尤里克(Eurich)时代的西哥特王国以及彼得大帝的俄国——这些国家形式通常是辽阔的、强盛的,但还没有出现象征主义,还缺乏必然性。罗马帝国、中华帝国及其他帝国则属于后一种情形,它们的形式不再有任何表现性的内容,不论什么样的。
但是,在原始民族和费拉之间,还有伟大文化的历史。一个具有文化形制的民族——亦即,一个具有历史性的民族——可称为是一个邦族。邦族作为一个活生生的和好战的东西,总具有一个不仅作为一种运动状态而且(首要的是)作为一种观念的国家。在其最简单的意义上说,国家与自由运动的生命本身一样的悠久。甚至极低等动物的昆虫和兽群也有某种“宪法”——而且,蚂蚁、蜜蜂、许多鱼类、候鸟、海獭等等的“宪法”已达到令人吃惊的完美程度——但是,具有伟大形制的国家和它的两个原始等级即贵族和僧侣是一样的悠久,决不比这两个等级更早。这些等级都是伴随着文化而出现的,它们消融于文化之中,它们的命运是高度一致的。文化就是国家形式的邦族的存在。
一个民族“合乎形式”即为国家,一个血亲“合乎形式”即为家族——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就是政治历史与宇宙历史,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有物与私有物之间的区别。而且,这两者都是关切(care)的象征。女人是世界历史。她通过怀孕和生育来关切(cares for)血统的延续。怀抱婴儿的母亲是宇宙生命的伟大象征。在这种情况下,男人和女人的生命因为婚姻而“合乎形式”。然而,男人创造历史,这历史即是为保护那另一个生命而进行的无休无止的战斗。母性的关切为父性的关切所补充并与之并行。手拿武器的男人是追求绵延的意志的另一个伟大象征。一个“状态良好”的民族原本是一群武士,一个由男人所组成的、适宜于军事的、且在内心深切地感受到的共同体。国家是男人的事务,它是对保护整体(包括被称作荣誉和自尊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抵御入侵、预见危险的关切,尤其是对积极进攻的关切,对于每一个已开始展翅高飞的生命而言,这种积极的进攻是自然而然的和不言而喻的。
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是同一的、千篇一律的存在之流,那么,“民族”、“国家”、“战争”、“政策”、“宪法”等等这些词汇就永远不会听到了。但是,生命的永恒的、有力的多样性——文化的创造力可将其提升到最大的强度——是一个事实,因此,在历史上,我们除了这样来接受它,连同接受从它那里产生出来的一切以外,没有别的选择。植物生命只有相对于动物生命而言才是植物生命;贵族和僧侣互为对方的前提。一个民族只有相对于其他民族而言才真正地成其为一个民族,而且这种现实性的本质就呈现在自然的和难以消除的对立之中,呈现在进攻和防御、敌对和战争之中。战争是所有伟大事物的创造者。在生命的川流中,一切有意义的东西都是通过胜利与失败显现出来的。
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形成历史,就因为它具有完成这一任务的“状态”。它生动地体验着一种内在的历史——也正是这内在的历史,使它能够进入这一“状态”,只有在那里,它才具有创造力——以及一种外在的历史,这外在的历史就存在于这一创造中。因此,作为国家的民族是所有人类事件的真正动力。在作为历史的世界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超越这些动力,它们就是命运。
公有物、公共生活、人类的存在之流的“刀剑方面”,实际上是不可见的。局外人所见到的只是人们而不是人们的内在联系,因为,实际上,这种联系深藏在生命 的川流之中,甚至就是在那里,它也只能被感受到,而不能被理解到。同样地,我们实际上也看不到家族,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一个的人,对于他们的结合,我们只是凭着自己的内部经验在某一完全确定的意义上来加以认识和把握。但是,对于每一个这样的心灵图象来说,所存在的是一群组成成员,他们作为一个生命单位通过外部存在和内部存在的某一相似结构而联结在一起。存在之涌流中的这种形式,当其在节律和行进中自行出现的时候,当其还处在具有意识之前的无意识状态的时候,就称作是习俗伦理;而当它被审慎地陈述出来并提交上来以备采纳的时候,就称作是法律。
法律,不论其权威性是源自于情感和冲动(不成文法、习惯法、英国的“衡平法”)还是经由反思所抽象出来,并经过摸索制成成文法的体系,它都是存在所企求的形式。它所包含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两种,尽管两者都具有时间的象征主义——即表现为预见(prevision)和预防(provision)这两种形态的关切——但是,由于它们各自所包含的意识的程度有很大的不同,故此,在整个真正的历史中,必定有两种对立的法律:一种是祖先的、传统的法律,这是继承来的、成长起来的、经过了考验的法律,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历经往古,它导源于血统的经验,故而是可靠的;另一种是理性、自然、广博的人性的经过思考和筹谋的法律,它是反思的产物,故而是数学的表兄弟,这种法律也许不十分可行,但无论如何是“公正的”。正是在这两种法律体系中,乡土生活与城市生活之间、生活经验与研究经验之间的对立逐渐成熟起来,直至最后在那种革命的怒火中爆发出来,在那里,人们直接采用某一种法律而不是被授权那种法律,对那不愿屈从的法律,则加以打碎。
由某一共同体所制定的法律必要体现每个成员的义务,但它决不是每个成员的权力的证明。相反,它是命运的问题,命运制定法律,并且法律就是为命运而制定的。在制定法律时,既有主体,又有客体,虽则就法律的效力而论每个人都是一个客体——并且这一点对于家族、行会、等级和国家的内部法律是同样适用的。但是,对于国家——它是历史的现实性中所存在的最高的法律主体——来说,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对外的法律,这法律是因为敌意而施加于外国人的。一般的民法属于第一种情况,和平条约属于第二种情况。但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强者的法律也就是弱者的法律。“赋有权利”乃是权力的表现。这是任何时候都应当肯定的一个历史事实,但在不属于这个世界的真理的领域,它是不被承认的。因此,存在和醒觉存在,命运和因果律,在其有关权利的概念中,如同在其他事物中一样,是不可调和地敌对着的。正确与错误的道德区别属于僧侣的和理想主义者的善与恶的道德范畴,但是在好和坏的种族道德方面,那些赋予法律的人和那些接受法律的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抽象的正义观念充斥于那些在精神上高尚而有力,可血气上软弱的人的心灵和著作中,充斥于所有的宗教和哲学中——但是,历史的事实世界只知道胜利,它把强者的法律转变成所有人的法律。它毫不留情地无视理想的存在,如果曾经有一个人或一个民族为了坚持正义而否决当时的权力——那么,他或它的理论声望一定会在思想和真理这另一种世界中得到确认,但是,同样可以确认的是,这样的一个时刻也必将到来,那就是:那种理论声望必将屈服于另一能更好地理解现实的生命力量。
只要一种历史力量对其构成单位具有如此的优越性——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