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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28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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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8号)“1825年12月,银行只剩下大约110万镑的金。如果这个法令<1844年的法令>那时已经颁布,银行一定会完全破产。我相信,银行曾经在12月份一个星期之内发行了500万或600万镑银行券,因而大大缓和了当时的恐慌。”

  (第825号)“如果英格兰银行企图把它已经开始的业务贯彻到底,现行银行立法势必会垮台的第一个时期<1825年7月1日以后>是1837年2月28日;当时银行拥有390万镑至400万镑,而它所持有的准备金可能只有65万镑了。另一个时期是在1839年,由7月9日继续到12月5日。”——(第826号)“这一次的准备金是多少呢?9月5日,准备金共计短少20万镑。11月5日增加到大约100万到150万镑。”——(第830号)“1844年的法令,如果在1837年,一定会使银行无法支持对美贸易。”——(第831号)“有三家经营对美贸易的最大的商行倒闭了……几乎每一家经营对美贸易的商行都丧失了信用,如果当时银行不出来援助,恐怕只有一、两家商行能够维持下去。”——(第836号)“1837年的紧迫情况,不能和1847年的紧迫情况相比。1837年的紧迫情况,主要只限于对美贸易。”——(第838号)“<1837年6月初,银行董事会讨论过怎样解决紧迫情况的问题>那时有几位先生坚持这样的见解……认为正确的原则应是提高利息率,由此降低商品的价格;总之,是使货币昂贵,商品低廉,用这个办法来完成对外的支付。”——(第906号)“1844年的法令对银行权力所实行的人为限制,代替了银行权力的旧有的自然限制,即该行实有金属储备额的限制。这个办法造成了人为的营业上的困难,从而使商品价格受到影响,如果没有这个法令,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第968号)“1844年的法令规定,银行的金属储备通常不得锐减到950万镑以下。这可能会造成对价格和信用的压力,这种压力又会引起外汇率的变动,致使金的输入增加,从而增加发行部的金的数额。”——(第996号)“在现在这样的限制下,当需要银来影响外汇率的时候,您{银行}就不可能支配足够的银。”——(第999号)“为了什么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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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银行的银储备只限于它的金属储备的五分之—呢?——这个问题我不能回答。”

  目的是使货币更贵。撇开通货理论不说,把银行划分为两个部以及强制规定苏格兰和爱尔兰各银行必须为超过定额所发行的银行券保持金准备,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这样就使一国的金属贮藏分散,削弱了它调整不利的汇兑率的能力。所有下面这一切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利息率:英格兰银行除了凭金准备外,发行银行券不得超过1400万镑;银行部应和普通银行一样经营业务,在货币过剩时压低利息率,在货币紧迫时提高利息率;限制银储备这一作为调整对欧洲大陆和亚洲的汇兑率的主要手段;对苏格兰、爱尔兰各银行发出指令,这些银行从来不需要输出金,而现在借口为了实现事实上是完全虚假的银行券的兑现保证而必须持有金。事实是,1844年的银行法才第一次在1857年使苏格兰各银行发生了一次挤兑金的风潮。新的银行立法也没有把金向国外的流出和在国内的流出加以区别,虽然二者的作用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市场利息率不断发生激烈的变动。关于银,帕麦尔曾两次(第992号和第994号)谈到,只有在汇兑率对英国有利,从而银过剩的时候,英格兰银行才可能用银行券来购买银;因为:

  (第1003号)“在金属贮藏中保持很大一部分银的唯一目的是,在汇兑率对英国不利时,可以便于进行对外支付。”——(第1004号)“银是一种商品,它既然是世界其他各国的货币,所以是实现这个目的{对外支付}的最适宜的商品……只有美国近来已经完全用金。”

  按照他的看法,只要没有不利的汇兑率使金向国外输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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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迫的时期,就用不着把利息率提高到5%的旧标准以上。如果没有1844年的法令,那末银行就能毫不困难地为它所接到的所有第一流汇票进行贴现(第1018号至第1020号)。但是,有了1844年的银行法和在银行1847年10月所处的情况下,

“不论银行向有信用的商行要求多高的利息率,商行都会情愿支付,以便维持自己的继续支付的能力”'第1022号'。

  这种高利息率,正是这个法令的目的。

  (第1029号)“我必须把利息率对国外{对贵金属}的需求的影响,和国内信用缺乏时为了防止银行所受压力而提高利息率加以严格区别。”——(第1023号)“在1844年的银行法制定以前,在汇兑率于英国有利,但国内普遍呈现不安甚至确实出现恐慌的时候,唯一可以缓和这个紧迫状态的银行券发行,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以上是一个历任英格兰银行董事三十九年之久的人所说的。现在,我们再来听听一个私人银行家特韦尔斯的话。他自1801年以来,就是斯普纳—阿特伍德公司的股东。在向1857年银行委员会作证的一切证人中,他是使我们能够看到当时英国的实际情况的唯一证人,并且只有他看到危机即将来临。就其他方面来说,他可以说是一个北明翰的“小先令派”,和他的同伙、这个学派的创立者阿特伍德兄弟一样(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59页)。他说:

  (第4488号)“您认为,1844年的法令发生了什么影响呢?——如果我以银行家的资格回答您,那末,我就说,它已经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因为它使银行家及各种{货币}资本家得到了丰富的收获。但对那些需要有稳定的贴现率,才有信心去安排业务的诚实而勤勉的商人来说,它已经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这个法令使货币借贷成为一种非常赚钱的营业。”——(第4489号)“它{银行法}使伦敦的股份银行能够支付给股东20—22%的股息吗?——不久以前有一家支付18%,并且我相信还有一家支付20%;他们有一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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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极其坚决地支持这个法令。”——(第4490号)“对那些没有大资本的小企业家和诚实商人……它的妨碍很大。……我看到他们的承兑票据没有被兑付的数量这么惊人,就使我认识到这一点了……这种承兑票据通常是小额的,大约是20—100镑,其中有许多没有被兑付,而且因无人兑付而被退回到国内各处,这常常是……零售商人窘困的一种标志。”

  (第4494号)他声称,现在营业无利可图。他下面这段话很重要,因为谁都还没有预感到危机的时候,他已经看到潜在的危机了。

  (第4494号)“明辛街的商品价格还是相当稳定,只是什么也卖不出去,随便按什么价格,也卖不出去;我们保持着名义上的价格。”

  (第4495号)他说到有这样一件事:一个法国人把一批价值3000镑的商品交给明辛街一个经纪人,要他按一定的价格出售。经纪人卖不到要求的价格,这个法国人又不肯削价出售。商品就留在那里卖不出去,但这个法国人急需钱用,因此经纪人就用下述方式贷给他1000镑,即由这个法国人以商品作为担保,向这个经纪人开出二张以三个月为期的1000镑汇票。三个月后,汇票到期,而这宗商品却仍然卖不出去。经纪人这时必须兑付汇票,尽管他手里有价值3000镑的担保品,但不能变卖,因而陷入了困境。一个人就是这样把另一个人拖垮的。

  (第4496号)“至于说到巨额的输出……如果国内营业不振,那未必然会引起巨额的输出。”——(第4497号)“您认为国内的消费已经减少了吗?——非常显著地……十分惊人地减少了……零售商人是这里最好的证人。”——(第4498号)“但是,进口也很大;这不也表示消费很大吗?——如果您可以把这些东西卖出去,那就确实是这样;但有许多货栈都堆满了这些东西;在我刚才提到的那个例子中,就进口了价值3000镑的一宗商品,但是卖不出去。”

  (第4514号)“如果货币昂贵,您就会说,资本是便宜的?——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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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这个人决不会赞同奥维尔斯顿把高利息率和昂贵资本混为一谈的意见。

  关于业务现在是怎样经营的问题:

  (第4516号)“另外一些人热中于经营巨额的进出口业务,这种业务大大超过了他们的资本所许可的程度;关于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这些人可能很顺利;他们也许会碰到某种运气而大发其财,并且把所欠的全部债务还清。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今天很大一部分营业所遵循的制度。这些人情愿在一次船运中损失20%、30%至40%;下一次营业可以把它赚回来。但如果接连两次失败,他们就完了;这就是我们最近常常看到的情形;一些公司倾家荡产地倒闭了。”

  (第4791号)“{近十年来的}低利息率固然对银行家有不利的影响,但如果不是把营业账簿放在您面前,我就很难对您说明白,现在的利润{他自己的利润},究竟比过去高了多少。当银行券发行过多,因而利息率低的时候,我们有巨额的存款;当利息率高的时候,它就为我们带来了直接的利益。”——(第4794号)“如果货币可以按中常的利息率得到,我们对货币的需求就会更多;我们也会贷出更多;它的作用{对我们银行家}就是这样。如果利息率提高,我们就会得到比利息率低时更多的利益;我们会得到额外的利益。”

  我们已经看到,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的信用在一切专家看来是稳固的。尽管如此,银行法为了保证银行券的兑现,仍然绝对规定要有900万镑到1000万镑的金。因此,维护这个金贮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和从前的货币贮藏者的情形完全不同的。利物浦的威·布朗作证说(商业危机,1847—1857年第2311号):

  “说到这些货币<发行部的金属贮藏>在当时的用处,就如同把它们扔到大海里去一样;因为要拿出其中最小的一个部分来用,就要违背议会的法令。”

  我们以前曾提到的那位建筑业主爱·卡普斯——我们叙述伦敦的现代建筑制度时(第2卷第12章)曾引用过他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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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把他对1844年银行法的看法概括如下(银行法,1857年):

  (第5508号)“总的说来,您认为,现行<银行立法>制度是一种很巧妙的安排,其目的在于周期地把产业利润放到高利贷者的钱袋中去吗?——这是我的看法。我知道,它对建筑业的影响就是这样。”

  上面曾经谈到,苏格兰各银行由于1845年的银行法而被迫采用一种和英格兰的制度近似的制度。它们必须拥有金准备,才能发行超过本行法定限额的银行券。这个制度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看一看下面几段向银行委员会(1857年)提供的证词。

  苏格兰一家银行的经理肯尼迪作证说:

  (第3375号)“在1845年的法令实施以前,在苏格兰有什么可以叫作金流通的东西吗?——没有这一类东西。”——(第3376号)“那末在此以后,又有什么追加的金流通吗?——一点也没有;苏格兰人不喜欢金子。”——(第3450号)在他看来,1845年以后苏格兰各银行必须保持的大约90万镑金只有害处,而且“它没有带来任何利润而把苏格兰资本中一个相等的部分吸收掉了”。

  其次,苏格兰联合银行的经理安德森作证说:

  (第3558号)“苏格兰各银行向英格兰银行提取金的巨大需求,只是由于外汇率吗?——是这样;这种需求也不会由于我们有金保存在爱丁堡而减少。”——(第3590号)“只要我们有同额的有价证券存在英格兰银行<或英格兰的私人银行>,我们就有和以前一样的权力,造成英格兰银行金的流出。”

  最后,还要引用《经济学家》上威尔逊的一篇文章:

  “苏格兰各银行把闲置的现金存在它们的伦敦代办处;这些代办处又把它存在英格兰银行。这种情形使苏格兰各银行在这个金额限度内拥有对英格兰银行的金属贮藏的支配权。在有对外的支付时,它随时都可供人提取。”

  这个制度被1845年的法令打乱了。

  “由于针对苏格兰的1845年法令,近来发生了英格兰银行金币的大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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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以便应付苏格兰境内只是可能发生但也许永远不会发生的需求……从那时候起,就始终有一个巨大的金额保留在苏格兰,而且有另一个相当可观的金额不断地往返于伦敦和苏格兰之间。如果某一时期一个苏格兰银行家认为对他的银行券的需求将要增加,那末,就会有一箱子黄金从伦敦运来;这个时期一过去,同一个箱子常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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