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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7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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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分析,我认为《S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体现了如下的制度性基础和村治精神:
  第一,村民自治作为国家主导和法制权威下的授权性自治,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在推动了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展同时,又制约了村民自由选择的空间,并为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提供了侵害村民合法权利的机会。
  村民自治是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组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那些称之为“小宪法”的村民自治章程,只能以国家的法律权威为合法性基础和效力背景,是一种法度框架内的行为保证。《S村村民自治章程》的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讨论制定本章程,作为全体村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但这并不是说,这些自治章程就完全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的。事实上,由于基层政府甚至村级组织都以国家代表身份自居,为使章程更符合自身的利益和意志,许多规定都跨越了国家法制的限度。如章程第18条规定,“村民应该种好、管理好所承包的责任田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接受乡、镇、村的生产经营计划指导和农业技术指导,增加投入,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显然,这样的规定已将村民生产经营权也剥夺了。章程中那些大量标准不明、程序简单的处罚有许多地方都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一方面要求广大农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另一方面,甚至政府和村级组织作为国家的代表者或代理人,利用乡村社会信息短缺和利益主体的分散性,采取各种形式剥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了的“村民权利”。
  第二,形式上的民主并没有改变传统的集权式村治习惯,村民自治成为“管制村民”。
  S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的过程,被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称之为经过了“民主程序”,体现了“村民自治精神”。表面来看,从各户提出意见和签名认可,到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自觉自愿达成“合意”,符合民主行为标准。但是,如果深究,这种形式上的民主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事实上,章程制定的全过程,基层政府的有关部门都具有绝对的影响力。比如章程草案的提出,实际上就是在县民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这种章程,对于信息和知识相对缺乏而又分散的农民来说则是一种制度性范本,在进行民意表决时,很难突破这些事先约定的框架。也就是说,村民与干部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极容易操纵和控制这种“合约”过程。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在实行村民自治后基层政府,在进行乡村控制时所采取策略有所改变。在具体的操作时,一般都很注意“把握分寸”,让村民自己选的村干部多在台上唱戏,而他们在台下“坐镇”,以不至于引起村民的反感甚至反抗。
  从内容来看,章程就不是缺陷的问题了,它的许多内容实际上是强加于村民身上的枷锁。章程的主要精神不是对村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公共权力机关的限制,反而成为了村民通过“民主形式”对自身权利的限制,以保证公共权力机关的管制权威。这些“乡规民约与村庄治理权互为增强的关系,赋予基层组织立法、执法、法律更改和法规解释的地位,但它们极少对执法者本身进行限制”。它在“强化一种观念,即村民成员的资格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以对集体的归属为前提,即以分享规定中的共同价值为条件”?lt;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而这种集体归属如果不以村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为前提,其政治后果就必然走向专制主义。国家政治如此,乡村政治更是这样。这不是简单的立约技术问题,它反映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集权式村治习惯。正是这种村治习惯,才使“村民自治”成为了“以村民管制村民”的制度形式。当然,从国家方面来说,这种“以民制民”乡村治理政策,不仅可以节约国家的治理成本,而且还使国家从乡村社会利益冲突者的位置,转换成为了乡村利益冲突的裁判者,进而强化了国家权威的合法性。但是,基层政府为了完成国家和上级政府下达的政治和经济任务,总是希望强化其科层体制的控制力,并从中进行各种寻租活动。这些状况的存在,表明了国家与基层组织由于利益冲突而存在着权威冲突。
  第三,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只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它是一种制度性缺陷,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
  在一定的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无论国家在作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时功利性目标如何,从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村民委员会已被界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治体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问题是,这种民主理念和制度规则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契约精神的支持。
  事实上,任何民主关怀都必然与契约精神联系在一起。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是人类走向现代民主社会的必经之路。这种从等级社会或种姓制度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对于今天的中国乡村社会特别重要。如果说,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的话,那么,它本身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进步程度。特别重要的是,契约不仅仅是从事市场交换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于创造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权力结构。在这种意义上,既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那么,村民自治章程,应该是有关社区公共生活秩序和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的约定——是村民们有关社区内公共生活秩序的约定,以及为实现这种约定进行权力让渡而形成公共权力的契约。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村级管理制度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村民是建章立制的主体,享有村级管理的“立法权”,村民自治章程也就只能是村民之间的契约。但从目前的乡村社会的政治状况来看,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契约。这一点看起来不符合一般的契约理论。因为按照人们对契约理论的一般解释,公共权力组织应是契约者让渡权利的结果。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只是一个基层社会的社区自治,村级组织无论是从权力来源还是权力性质都超越了村民让渡的性质。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村民自治机关的合法性及其权威不是来源于村民为公共秩序的需要所进行的权利让渡,而是以国家法制权威为直接的权力依托,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因此,村民们因让渡权利而与公共权力组织之间达成契约,才是目前村民自治活动的核心内容。
  8。3
  10月9日回武汉,参加“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通过与国际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何包钢、戴慕珍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樊平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的景跃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李静副研究员等的交流,受益甚多。樊平老师一再肯定地指出,在实证研究中将自己的调查过程记录下来,这在社会学界尚很少,这无论在学术方法上还是研究的结论上都是很有意义的。
  在会上,我谈到了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何包钢教授要求将有关内容提供给他。
  9。1
  2000年12月26日,上午9时10分,乘坐2161次列车,离开了武汉,重回湖南衡山县从事乡村社会调查。这一天刚好是毛泽东的生日。
  这次到湖南各地从事乡村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具体核实论文中使用的相关资料,听取当地党政和农民对论文基本观点的看法。因为,我认为,实证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是,将你的研究成果交给被调查者,让他们从你的研究中体会自己的过去和现在,来评判你对其讲述的故事的理解和运用——将这看作是类似法律活动中的一种“质证”。计划的时间是50天。
  在书斋里苦苦思索了近两个多月,我用调查的资料写成了近30万字的《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以岳村为表述对象的实证研究》的博士论文。在写作过程中,我经常像在梦境一般地回到衡山,回到绍庄村。有时好像不是我在讲述绍庄村的故事,更像是绍庄村那山山水水在向我诉说中国农民那多灾多难的历史。可是,当我从更广泛的意义——中国社会现代化即社会转型来审视中国乡村社会这100年的历史时,对中国农民的苦难的同情和对中国现代化的焦虑就成为了我常常百思不得其解的症结。
  最近,有研究者在一著名刊物上发表了一篇《我们为什么要替农民说话》的文章。他提出,由于中国的农民处于弱势,所以,学者有责任为中国的农民诉说。的确,有许多人出自各自的目的,都声称在替农民说话。那些正直而富有良心的学者也许都会将此作为
  责任。但是,我认为,中国的农民从来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表达着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只不过,这种表达方式,这种呐喊的声音,尚没有引起主流思想家们的注意。问题还不只如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的是,中国农民的苦难,为什么只能依靠学者的呼吁呢?我们为什么不关注一下他们自己的利益代表机制呢?不能将农民的命运仅仅交给几个学者。我们对中国农村充满着感情。但这只是一种感情,是一种基于道德和良心的感情。问题是,当我们回忆曾经发生在资本主义早期的羊吃人运动时,我们在指责资本主义的那种惨无人道的本性的同时,又不得不关注到另一种说法,即是没有当年资本家对农民的掠夺,没有当年工业化对乡村社会的冲击,还会有今天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农业社会吗?问题是,在中国现代化的战车启动时,我们穷尽了对农村的剥夺,但并没有将广大农民融人到现代化的潮流之中。
  我们经常在理智和情感上发生冲突,我们经常在历史和现实中徘徊。这并不可怕,可怕和可悲的是,所有这一切,我们有时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意识到了,却有意回避。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会走向民粹主义的泥坑。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责任和理性、同情和理解相统一的思考。
  我经常问自己,我们的这些思考,我们讲述的这些故事,真的就是中国农村的现状?真的反映了中国农村未来的方向?我发现最近学术界差不多已有了这样一种偏好,就是对农村某一事件非常详尽的描述,然后将这种描述所产生的结论和灵感不断地放大,得出了许多所谓有“事实根据”的理论研究成果。然而,这些理论成果给我们只会是更多的困惑和不解。
  于是,我想,还是应该继续走出书房,回到绍庄村去,回到那个让我日夜困惑的中国农村去,去度过旧世纪的最后几天,去同他们共迎新世纪的到来。不是为了寻找故事,而是为了寻求学术的灵魂和学者的良心。
  我在寒冷的列车上记录了这些想法。
  9。2
  出师不利。26日下午4时,刚到衡山县尚来不及找到去绍庄村的公交车,就感到了周身的不舒服,发烧,在火车上受凉,感冒了。好友得知,即送进医院治疗,吃药静养数日。
  当我能收拾行装,再一次踏上去绍庄村的泥路时,已是2001年1月2日了。尽管病后多有不便,我还是谢绝了好友派车陪送的好意,决定将这次绍庄村之行变成一种真正的乡村体验——我要像一个外出归来的农民一样,用最省钱的方式,坐着破烂不堪的老爷车,到那偏僻但美丽如画而贫困得近似破产的绍庄村去。经过几多曲折,差不多用了3个小时,我终于在下午2时到达白果镇,并步行了近40分钟才到达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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