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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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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行党政分开。实行党政分开首先是在县一级开始的。1980年12月,在衡山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随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原县革命委员会被撤销。“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党政一体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的局面至此结束。各人民公社也开始实行党政分开,各公社党委和公社管理委员会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工。
  (3)实行社队分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质;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55。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社队分权,特别是强调了对生产队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此之前,许多地方开始推行由生产队所有制向生产大队所有制转变。长沙县1964年共有生产队15376个,经过多次合并,到1971年减少到10317个。“1978年春,相继有牌楼公社的田元大队、沙坪公社的天井、农料大队,谷塘公社的木马、大路大队,高桥公社的农科大队由生产队过渡到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茶业公社只辖2个大队,过渡到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56。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种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的趋势得到了较为有效的纠正。1981年在全国718022个生产大队中,只有35754个实行了大队核算制,占总数的4。9%,95。1%生产大队还是实行�


第三章新中国对乡村政治的改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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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四、计划、户籍、阶级和乡村动员
  我们的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之后,摧毁了封建的乡村社会秩序,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了新的联系。这种联系最初是通过军事占领及管制和建立具有强烈阶级意义的农会组织等方式进行的,是共产党以强制性的暴力手段扫除旧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一切势力即破除旧世界的同时,感功地构建了以地域性和普辖性为特征的各级政权组织。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合作化运动的展开,经济集体化使乡村经济组织在事实上已具备一定的政治功能,传统意义上的政权组织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改造。特别是人民公社制度的普遍建立,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了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及其最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农民基本上没有属于个人自己的财富,公有制经济成为了唯一的利益源泉,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附性已十分明显。在此基础上,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乡村自治体制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权力的垄断和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
  这个历史过程,实际上是乡村社会组织的经济化过程,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实现了新建立的“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的统一。如果从目标和根源来分析,新中国对乡村社会的组织性改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乡村政治结构是压力和理想的产物。就压力而言,在当时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的环境下,要缓解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的压力,就必须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为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国家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而重工业巨额投资形成的财经压力和人口工业化造成的粮食压力,迫使国家建立全面控制社会经济的计划体系及严格的城乡二元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3为实行统购统销和限制人口的迁移的强制性措施,又需要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一步深入到乡村社会。就理想而论,中国传统的大同理想和当时的共产党领袖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一直是解放后中国乡村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础为此,共产党在对几千年中国传统的小农意识和封建家族文化进行最为彻底的清除的同时,在乡村社会全面引入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并逐渐形成了新的权力神化和崇拜观念。也就是说,为了实行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压力和理想所决定的政治经济目标,需要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的社会动员。新中国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改造以及由此带来的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既是这种社会动员的手段,又是这种社会动员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个时期乡村政治结构总的特征就是这种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行政控制为手段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
  一般认为,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有两个方面的涵义,其一,社会动员是一个过程,通过它,“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57其二,则是调动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转型的积极性。“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动员,主要通过教育、大众传播等手段来实现,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动员,主要通过利益机制以及国家与政府作为一种社会中心的功能的发挥。”58那么,中国乡村社会在集体化过程中形成的这种“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体现了什么样的利益机制?国家与政府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保障这种利益机制得以实现的呢?其历史性的后果如何呢?
  第一,“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的利益机制具有多层次掠夺性。
  如果从体制目标和历史性后果来看,“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是一种多层次掠夺性的强制体制。其多层次掠夺性主要是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代表乡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掠夺。
  相对于社会而言,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国家是一个强势国家,其对政治资源的军事性控制及对经济资源暴力型配置方式,决定了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实现乡村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乡村经济;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民的掠夺来为国家工业化积累经济资源。具体来说,新中国成立之时,西方通过两次世界大战所完成的资源瓜分的确已经没有任何调整余地,且周边地缘政治环境险恶。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孤立和封锁及制裁,迫使中国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增长为发展目标的发展战略。重工业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巨大,并需要一定的外汇支撑。可是,当时中国经济水平十分低下,1949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只有466亿元,人均国民收入为66。1元。1952年国家银行的期末资产总额只有118。8亿元,存款余额93。3亿元,分别仅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2%和15。8%59。资金动员能力很弱,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原始积累”不可能在商品率过低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完成。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肯定保证不了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目标。而且“一五”计划时期2000万劳动力进城支援工业建设,突然增加40…50%城市的“商品粮高消费人口”,也就产生了农产品供给不足等新的社会问题。更何况在劳动力过剩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积累的方式是“劳动替代资本投入”。这就使城市工业品几乎占领不了农村市场,工农两大部类无法实现交换。为了使资源配置有利于重工业的发展,国家只有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人为地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即压低资本、外汇、能源、原材料、农产品和劳动力的价格,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于是,中国人不得不进行一次史无前例的、高度中央集权下的自我剥夺:在农村,推行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这两个互为依存的体制;在城市,建立计划调拨和科层体制;通过占有全部工农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中央财政进行二次分配,投入以重工业为主的扩大再生产60。通过“对经济资源实行国家一元化集中计划配置与管理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与之配套的工商业国有化和农业人民公社化,以及一系列剥夺企业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亦逐步形成完善”61,国家社会动员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此,美国学者巴林顿。摩尔有过这样的评述:“所有这些变化都是暂时和过渡性的。摧毁旧秩序,建立与政府的新联系,从农民中取得更多的资源,无非是解决一个基本问题的最初步骤:即增加经济产量从而成为在世界上有竞争能力的军事巨人”62。事实上,新中国建立之后到改革开放的近30年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村积累6000亿元的工业化建设资金63,为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特别是重工业及军事工业体系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这个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占有主要方式有两个,一是利用不对等的交换体制,即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体制。二是利用高度统一的财政体制实现对地方财政资源的直接占有。对于不对等的交换体制即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体制,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详细分析。而财政体制最能反映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税收政策则体现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正是我们理解“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利益机制的关键所在。
  湖南省各地的县级财政体制大体情况是,1949年10月至1952年,实行的是供应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体制高度统一,收入层层上解,支出层层下拨。1953年国民经济进入计划发展时期后,供应财政向建设财政转变,国家推行新的县级财政体制,划分收支,归口省管理;预算收入小于支出,由省工商营业税分成调剂或另行拨款补助。1958年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扩大地方财政和企业管理权限,划分收入,分类分成;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灾荒救济及特殊开支由省专案拨款,其余按类属关系划分列支。1959年又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收小于支,由省财政定额补助。1971年则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体制。这种财政体制总的特征是有利于国家对经济资源的占有。比如衡山县1953年至1959年,上解国家的各种税费为2662。45万元,年均380。35万元,同期县行政管理费支出599。26万元,是同期地方行政管理费支出的4。5倍。1960年至1965年上解1261。58万元,年均210。26万元,同期县行政管理费支出为503。04万元,是同期地方行政管理费支出的2。5倍。可见,在县级区域内国家的利益远远大于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
  与这种财政体制相联系的农业税也体现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这种利益关系。新中国建立后,田赋改称为农业税。1949年10月,农业税采取区别情况、分配任务、评议征收办法。征收公粮时,按20%的比例征收地方粮。1950年,实行按人均收入多少纳税。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农民成为农业税主要负担者,纳税稳中有降。合作化期间,农业税按农业社、个体农户、机动田、公益田分别缴纳。1956年,地方粮附加比例改成14%,纳入县财政预算外收入。1958年5月,改革和调整农业税制,税率最高18%,最低8%,平均税率较前降低0。67%。10月,人民公社化,土地归集体所有,机动田和公益田消失,生产大队为新纳税单位。这一年,衡山县农业税额279。28万元,比上年增加61。46%。三年困难时期,农业税相应减少。1963年起,农业税恢复常年产量依率计征。1982年,农业税计征办法实行“基数在队、任务到户、结算到户、减免到户”,税款由承包户缴纳。1985年,农业税改征实物为折征代金。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79年,衡山县农业税纳税户9。12万户,最高税率13。17%,最低税率10。9%,应征税额320。16万元,其中正税275。34万元,附加44。82万元,除去减免,实征278。5万元。
  上表表明,50年代至60年代,作为县级财政收人主要来源就是农业税,即乡村和农业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利益所在,当然,随着县级区域内工业和县级政权逐渐“城市化”的发展,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逐渐缩小,但在许多年度,仍然是维持地方政权运转的经济支柱。
  值得指出的是,“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利益,不只是通过税收方式体现出来,更多的是对乡村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的直接占有。特别是在人民公社初期,为适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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