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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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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那些将阐明法理和查究事实两种职能划分的地方,初次出现了陪审团,起到了使审判方法合理化的作用。合法决斗 ——诉讼当事人之间为求最后决断而进行的生死相斗——在一些市镇特许状中被正式宣布废除。为了取代决斗,便用陪审员来充当事实查究者。在最初,陪审员是由诉讼一方带到法庭上,而不是由法庭传召的;他们据其个人所知发言,而不是宣誓听取旁人所作的证词。我们从苏格兰四个自治市的习俗志中,可以看出商人法与早期陪审程序是如何结合的:    
  若有某个市民被某个同国人指控,在他本人住宅中发现了被偷盗的货物 ……并能作为一个自由市民而对一个同国人否认偷窃,且能申言他虽无保证人,但该货物确是曾在自治市市场上受到合法盘查而由他购得,则该市民应由 12 位邻人起誓证明无罪,其所受损失仅为该项要求退还的货物。他还应起誓说,对于他向其购买该项货物的那个人,他全不知晓其住宅所在之处。    
  这一节所论及的情况是,货物确属偷盗品,但购货人在市场上并不知情。购货人受损失将货物交还原主,不再另受处罚。他若是自治市市民,则只要由本人和十二位邻人起誓,便可确定为购买了不知其为偷盗之货。    
  自治市或城市法律,也还监管集市和市场的其他细节。市场是每周或每半周开放的,当地农民前来出售食物,手艺工匠亦可出售货物以供贸易所需。就典型情况而论,市场是自由的,除了或许要由市政当局课征捐税充作原先领主的收益外,不受领主任何干涉。倘若有城市法规管理市场,它们一般制定得十分详细,要管理物价,要限制宣传和叫卖,要保护赴市商人,总的是力求控制利用商品销售和交换的各种力量,使之合于市民群体需要。    
  竞争精神还没有在城市法规的市场规定中出现,就连像马赛那样的大城市也是如此。所有公社社员都要受到同等保护。往日在领主统治下,是由亲属关系提供团结力量,如今是公社造成新的结合,使人共同对付敌人和致力共同追求。例如在过去,农民借钱以应下一收获季节之需,往往是由全家担保债务;加入公社以后,就由同一城市市民担保,甚至由全市对每一市民的债务承担集体责任。    
  手艺工匠来到城市出售货物和购买原料乃是自由的。但这是免受封建义务约束和免缴封建捐税的自由,而不是也得到节制竞争的自由。城市法律通常规定,原料可由来市谋求该项原料的任何工匠以较低价格购买,使其获得裨益以对付潜在竞争。对于劳力也采取同样原则: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工匠手下有两名工人,另一位工匠没有工人,前者必须允许同行在他的工人之中雇用一个。正如瑞善 ·珀鲁所写的:“人们把生产所需原料,和可雇用的劳力,看得有点像是人人都对之拥有权利的不可分割的总体,而把公平分配物资和劳务者看作最重要的事。”这类有关生产和销售条件的规定坚持实行了数百年之久,主要行之于以地方商业为限的行业——如面包师、屠户、以及其他食品供应者——就这些行业来说,对当地和相对稳定的顾客施加保护始终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那些从事生产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商品——如布匹——的行业,以及对于口岸大城市和内陆货物集散地的贸易商这些专业,种种经济情况变化产生的压力,终于打破了反竞争的规定,迫使生产不断地改组。    
  贸易增长不可免会使公社某些成员获得超过其他成员的利益。在很多城市,手艺劳工和师傅工匠之间,或者居民中的生产者和贸易者之间,屡屡呈现斗争局面。我们可以康布雷为例说明这种局面。康布雷是阿尔卑斯山脉以北许多公社之中的第一个,位于今天法国北部,靠近比利时边境。从900年左右到1100年左右,康布雷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是个主教管区城市,领主就是一位主教。该市居民早在958年就已形成一个 conjuratio(同盟),即以立誓相互约束而结合的组织,来反对主教。然而直到 1076 年,趁主教不在时举行了一次顺利的起义以后,同盟者组成公社式政府的权利才得到承认。这样各行业有了组织,城市法规明文制定,公社生活也得到节制。但是,过了几乎不到一百年,康布雷便失去原有的团结,分裂成两个战斗不休的阵营。一位同时代的历史学家滑铁卢的兰伯曾这样描述:    
  它〔指公社〕起初得到大家拥护,因为它是由极受尊敬的人建立起来的,他们平生公正、诚实、不贪。人人满足于其所得;正义与和谐遍布人间;贪心甚是罕见。公民互相尊重;贫富和睦相处;人人极力避免争吵、不睦和兴讼。 ……这个公社竟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啊!它突然之间变得很可耻,由于种种非常明显的原因,那么美好的开端却带来了耻辱和堕落的局面。公民由于繁荣变得麻木不仁;他们挺身起来互相对抗;他们听任邪恶和罪行不受惩罚,人人不想别的只想使用不正当手段使自己发财。大人物一点一点地想方设法,用种种流言和伪证、甚至公然用武力来压迫穷人;权利、平等、信誉,等等,全都消失无踪了。……    
  大约就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诸如此类的谴责,虽然大都来自于各地教会和修道院这些对贸易怀有敌意的宗教集团,因而须在某种程度上扣除难免会有的夸张成分,但却无可否认其基本属实。城市的各种法制机构也如同其他公务机关一样,逐渐为富人掌握。而且,在那些城市里,委任官员和依习惯法判案的权柄一旦落入一小群人手中,当初曾经保证共同目标和利益均受尊重的制度 ——用习惯法或由地方参事负责行政管理和裁决纠纷——就变成压迫多数人的工具。在按行业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城市,富有作坊主逐渐控制了行会生活,而他们较穷的竞争对手则被迫歇业变成雇工。不久,按专业选举地方官员就不再是全体市民的选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松散结合的市政组织通过人事上的互相勾结,落入少数几个家族掌握之中。我们将在下一章查探其中的线索,但其种种早期迹象在 12 世纪即将结束之际,就已在富人和穷人的紧张关系中表露得十分明显了。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七、陆上和海上运输    
   有效率的大规模商品运输,乃是商人资本主义求生存和扩展所不可缺的。小巧奢侈品 ——黄金、珠宝、香料、甚至丝绸——可由陆路或用小船运输,但保持经济运转的物资——小麦、酒类、羊毛、木材、兽脂、皮革、以及十字军军队——却需要大规模运输。    
  罗马人遗留下来形成网络的许多军事道路,路面宽达64英尺,纵横贯通欧洲各地。仅在伊伯利亚半岛,罗马劳工就曾筑路12000英里。甚至从热那亚到尼斯,沿途山地崎岖难险,也有奥古斯塔统治时期修建的朱利亚大道沟通。但是到了1000年时,这些道路几乎全都不能通行了,若天气恶劣情况尤为严重。由马或牛队驾辕的重型四轮大车,常常实际证明不合用,因此从法兰德斯到意大利,轻型两轮车和成串驮畜成为普遍运输工具。但是,这种小规模运输使较轻的商品价格增加25%,使谷类、酒类和食盐价格增加100%到150%。路上遭匪盗劫掠和交纳各种捐税,也都使成本增加。皇室与商人结盟的早期迹象,就是君主越来越坚决要求修复和改善穿越他们各级附庸领地的道路。据博玛诺瓦记述,1226年至1270年在位的法国国王圣路易曾下令,所有宽度在16英尺以上的道路,均须由受封为男爵的领地总包租人负责经常维修。128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曾颁布过《温切斯特法令》:    
  凡从一处通向另一处市场城镇的道路必须一律加宽。道路两侧200英尺以内凡有树木、篱笆、或壕沟之处,均须铲除或填平,以免有人用作掩护潜伏路旁图谋作恶。但栎树和高大树木若其间有开阔隙地,则不应伐除。若领主未能尽责,且有意拒不填平壕沟或不清除树丛与灌木,以致发生抢劫之事,即应负责赔偿损失;若发生谋杀则得由国王酌情处罚。 ……国王意旨为,凡通过其本领地与林地之道路不论是否在森林之内,均应同样扩宽。如有领主之借园靠近大路,该领主应即收缩其地界,让出与路侧必须相距之 200 英尺开阔地面,或者修筑十分厚实宽阔之围墙、树篱或壕沟,使歹徒不能往返跨越逞凶犯罪。    
  从12世纪起,过境税开始有了区别,一种是贵族为图私利而征取属没收性质的过境税,对此城市法规和教皇敕令均极力反对;另一种则是贵族为改善道路而课的过境税。已开始改善道路和修建桥梁的领主和国王,都感到应向商人征税以供支付费用。    
  道路状况既然大都如此,使用它们更有种种风险,这就不是人们所最喜用的运输方法了。只要有可能 ——例如舍弃从热那亚到尼斯那 120 英里的崎岖山路——人们就经由海路贸易。而且,从西欧到亚洲尽管有三条经过拜占庭的陆路,人们也还是宁愿选择海路。意大利人——从 1100 年开始还有普罗旺斯和加泰隆尼亚两地贸易者——驾驶载重 200 至 500 吨的船只,往来航行于东地中海和拜占庭、埃及与巴勒斯坦之间。由于尚无精确导航术和航海图——这类科学后来才由十字军人员从阿拉伯人学到——大多数船只都紧靠海岸行驶,晚上一律停泊,而且每到冬季地中海风暴猛烈,海上航行便完全停顿了。从威尼斯或者热那亚出发,将货物运往东方,然后返回意大利,再向北欧交换商品,最后回到威尼斯,完成这样一趟贸易循环可能需时两年。但是,即使计入所需时间和随时会遇到的海盗风险,从地中海一端到另一端经由海路运货的费用,也还比陆路少一些,按增值计算,毛呢或绸缎为 2 %,谷类为 15 %,明矾(丝绸加工所用)为 33 %。因此,对商人说来,使用海路乃是利益攸关的头等大事。地中海沿岸各城市的商人集团,都有武装护航船队;商人控制下的公社政府都要挑选海军上将,来同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作战,以求控制海路,或同其他意大利城市战斗,以求控制贸易地域。这些海运商人有许多既是贸易者,同时也是航海家:威尼斯就曾有一项法令规定,每艘船上的一切号令均取决于一个由五人——船长、舵手以及从随船商人中推选出的三人——组成的集体。    
  从地中海到葡萄牙、法兰西、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大西洋口岸的正规海运贸易,直到1300年左右才建立起来,但是,从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到欧洲大陆,以及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往南,却都很早便开始有地方贸易。到1200年时,诺曼人已控制了爱尔兰很多地区,爱尔兰口岸城市如新罗斯,都已经在向英格兰输出农产品了。贝里克和罗克斯勃洛,是苏格兰两个与法兰德斯有联系的羊毛输出站。波罗的海和北海贸易,我们已在前面提到过了。在欧洲北部,也发现有一些意大利商人航海家;据我们所知,他们不时受雇于一位公爵或君主,充当海军上将。    
  所以,海上航行和海上作战这两种技术,主要经由商人推广是很自然的。他们自己发财致富靠的是前一种技术;掠夺竞争对手的财富和保护自己的财富,则须具后一种技术。    
  各条内陆河道也都曾被广泛利用来运输商品。有几条大河水系 ——莱茵河系、多瑙河系、波河系、法兰德斯河系,以及从 12 世纪开始为扩充这几大水系而修造的一些运河——都是重要贸易轴线;例如,莱茵河所运的是法兰西葡萄酒。位居大河附近,乃是城市繁荣的可靠保证。 1200 年一位帕辰察商人在尼斯签订了一系列售货契约,清楚显示出河流对于确定整个地区经济格局的作用。这位商人名叫鲁福斯,他出售的是从香槟、意大利和法兰德斯弄来的呢绒和其他毛布。这类货物无疑是从香槟由内陆河道运到帕辰察的,帕辰察是与热那亚结盟的内陆货物集散地,同时还是重要的钱业中心。毛布运到这里以后,或者由热那亚转船运往马赛,然后经陆路运到尼斯;或者由航行于热那亚—马赛线上、而要在尼斯停泊过夜的船,直接从热那亚运往尼斯。(当然,船只可以从马赛逆河上行驶往内陆各市镇——有许多尚存契约可以确证,曾出现过这种沿海贸易的合伙关系。沿海航行所用的,是载重约 50 吨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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