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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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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竞争者可以起诉,准确地说他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呢?竞争者承受的损害与掠夺的社会成本(即折算成现值的在掠夺后阶段的垄断社会成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掠夺的直接受害人和竞争者能对掠夺引起的损害得到全面的补偿,那么掠夺者就无法用掠夺性定价来威胁他们了。而且我们已经说过,掠夺性定价只有在(至少在大量情况下)掠夺者通过其威胁而不是真正的掠夺性定价能达到其目的时才可能是有效率的。

对竞争者损害赔偿诉讼的一个重要限制在布伦斯威克(Brunswick)案中得到表明。企业A因为B收购作为A竞争者的企业C而诉企业B,以寻求基于企业C对企业A造成的侵害的损害赔偿,而侵害是由B使C复苏所引起的:但由于收购,C可能已经停业,由此A的产量和利润就会更大。由于收购已产生了一种B为C的掠夺性定价筹措资金的危险(但还没有现实化),所以它被认为是非法的。然而,A没有被允许取得其寻求的损害赔偿。虽然这些损害是由非法收购引起的,但它们与由不在卡特尔中的企业所进行的卡特尔定价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侵害有着同样重大的经济意义:它们是一种在经济制度其他地方得以抵消的侵害。如果B收购C能使C在不进行像掠夺性定价那样的不适当手段的情况下继续与A竞争,那么对A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会高于消费者竞争收益的补偿;因为只有通过改善对消费者的报价(依假设仍有效率,但不低于成本),C才能将他们从A处吸引过来。如果B要对A支付损害赔偿,那么就有可能威慑过度。比较6。7。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十一章 雇佣关系的管制   

第十一章 雇佣关系的管制

11.1劳动力垄断的特殊处理

在19世纪,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工会(labor union)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不应该这样,但他们也不相信工人组织可能会有别于旨在降低工资的雇主联合体和旨在提高价格的销售者联合体。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以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所以,当拒绝实施加入工会的协议、禁止工会派出纠察队——试图干预企业和顾客、工人或其他供应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实施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yellow…dog contract,依此,工人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不加入工会)时,普通法有着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试注意一下,如果假设工人要求对其放弃加入工会权实施补偿——而他又没有得到慷慨的补偿,那这就不是一种社会损失,因为任何对不与其他工人联合起来进行劳动力垄断的补偿本身就是垄断收益的一种形式。

也许这种对有效率的劳资关系普通法的描述是基于对美国19世纪劳动力市场的不真实假设。如果工人不知道他们可选择的就业机会或调动的成本很高,或如果雇主们共谋压低工资,那么雇主就会有买方垄断力。全部这三项条件在19世纪可能是很平常的,那时有许多移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比现在低,劳动力流动性较低,由于运输成本较高而企业较少竞争,反共谋压低工资的反托拉斯法还不存在。与此不相称的事实(有些在第8章中提及)是,南北战争后向美国大量移民的时代反映了劳动力的严重短缺,工资总比其他国家高,美国人总有着很高的流动性。而且,即使劳动力买方垄断是一个问题(无疑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问题),劳动力垄断也不是一种很能解决问题的方法,至少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这样的。这是一种双边垄断情形,双方都竭力限制劳动力供给,虽然其理由是不同的。这样就没法保证使供给达到竞争水平,虽然工资要比单方垄断时高。

图11.1对此给予了说明(它是对上一章中图10。4的详尽化)。S是工会组织以前的劳动力供给价格,而Wc是劳动力竞争价格。我们假设工会首先将供给价格提到S’(不论劳动力供给量如何,统一收取较高的价格)。如果没有买方垄断,劳动力量将降至qm1,而工资将升到Wm1。如果雇主是一买方垄断者,那么劳动力供给将下降得更严重(到qm2),而工资也将降至Wm2。看起来是由于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公司和工会,尽管由于是一种双边垄断状况而要有成本,他们还将通过讨价还价而找到有效率的解决方法。有效率的解决方法会涉及公司支付的竞争性薪金,加上从公司向工会或工会向公司的一次性支付(谁向谁支付由什么决定呢?)。这种交易仍很少见(其原因是什么呢?)。

所以,如果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个现在可能不严重的劳动力买方垄断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有信心地说(我们还将在11.3考虑相反的意见);组成工会的效果是减少了工会组织部分的劳动力供给。工会取得的更高工资会使雇主努力用较便宜的劳动力替代成本较高的劳动力(例如,他将其企业迁至工会组织弱的国家),用资本替代劳动力,用白领工人替代蓝领工人。这样,有些工人就受益于组织工会——那些在有工会组织的产业中取得高工资的和那些由于雇主寻求劳动力替代工会劳动力而新近受雇的。有些股东(那些原来的竞争者比它们支付较低工资的企业的股东,但由于工会组织,现在这些竞争企业也支付了相同的工资)也这样。无工会企业的产品的消费者也如此(为什么?)。因工会组织而受损失的是(因为那些行业至少要将其更高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转嫁给它们的消费者,参见10。10)有工会组织产业的消费者、这些产业中的股东和供给者和由于工会工资等级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减少而造成的不能就业的工人、全部无工会组织部门的工人(包括由于劳动力需求下降、由于工人供应增加而造成的无工会组织部门工人过剩)和最终(由于整个经济体中劳动投入使用的低效率)的全部消费者。

然而,依据相当特别的条件,无工会组织部门的工人实际上可能会受益于工会组织化。假设工会组织化的部门是一个资本密集型部门。当那一部门薪金上涨时,价格会上涨,产量会下降。这里会存在一些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但如果产量效应超过替代效应,就会产生自工会组织化部门向非工会组织化部门的资本流动,结果(为什么?)会使后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由生产率提高所造成的薪金的增加可以想象会超过由劳动力供应增加所造成的薪金下降,从而使非工会组织化部门的薪金产生净增长的结果。这一结果会使所有工人受益——但全部(至少是大多数)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在总体上要为付出代价,因为这种情况下资本和劳动力的使用效率依然低于经济的任何部分都没有工会组织化时的使用效率。

像古典经济学家可能已预料的那样,谢尔曼法是被用于工会活动的,特别是在1894年的普尔曼罢工中。即使克莱顿法在1914年将劳动力排斥在反托拉斯法之外后,有的州法院还继续禁止罢工。但在20世纪30年代,公共政策出现了一个急拐弯。诺里斯…拉瓜迪亚法在实质上废除法院的工人罢工禁令,而1935年的瓦格纳法包含了坚定地鼓励组织工会的条款。瓦格纳法的通过使一些产业的工会活动和工资水平得到了惹人注目的上升。虽然瓦格纳法中的支持工会政策已为1947年塔夫脱… 哈特利修正案所调整,但全国劳资关系法(因为塔夫脱…哈特利对瓦格纳法提出修正后产生的法律)仍继续包含着鼓励工会的政策。但正如我们从前一章所知,垄断者和卡特尔为其自身播下了毁灭的种子。工会的薪金要求提高了工会组织化企业的边际成本,使它们的业务被非工会组织化企业抢走,其最终结果正如近几十年来在美国和其他发达经济体中发生的那样,是工会组织化的劳动力比例的下降。

11。2全国劳资关系法的经济逻辑

如果工会基本上是工人卡特尔而全国劳资关系法基本上是鼓励工会组织的,那么我们就会对上一章研究的反托拉斯法形成吸引人的对照。全国劳资关系法是为鼓励劳动力市场卡特尔化而与谢尔曼法相对立的,因为谢尔曼法(和其他反托拉斯法)是为了阻碍产品市场卡特尔化的。通过研究全国劳资关系法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我们会加深对卡特尔经济学的理解,并认识到法律的经济逻辑不总是一种效率逻辑。

如果公共政策对工会组建保持中立,那么组织工厂工会和其他企业工会的努力就会遇到传统的搭便车问题。一个帮助工会的工人就会被开除。如果他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工人(为什么这种假设是合理的),那么公司就会因开除他而遭受成本,但这种成本会低于以下收益:向余下的雇员表明,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人想替代被开除的雇员而任工会组织者,那么他也将被开除。(注意它与理性的掠夺性定价的相似之处,10。7。)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罢工以支持被开除的雇员,那么成本的平衡就可能会改变,并且雇主可能会改变主张。但如果工厂的工人像假设的那样并没有组织起来,那么工人在达成罢工(多长时间)协议时就会碰到传统的搭便车问题。

全国劳资关系法通过禁止雇主开除或报复工会组织者和同情者而促进了组织工会的努力。而且诺里斯…拉瓜迪亚法严禁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因为这种契约将使雇主能毫不费成本地利用工人搭便车的激励。由于工人知道当大部分人都签订这样的契约时那些不签约的人就不可能有效地组织工会,所以,每个工人都会基于非常朴实的考虑而签订这样的契约。

如果组织竞选运动达到了有30%的工人已签卡授权工会为其集体谈判代表,那么实施全国劳资关系法的全国劳资关系局就会举行集体谈判代表的选举。如果工会赢得了多数赞成票,那么它就将成为工人的全权谈判代表(exclusive bargaining rep…resentative)。于是,就要求雇主诚实地与工会就雇佣契约的条款进行谈判,而其中所有的工人都在同一集体谈判单位中;不再允许雇主与个别工人进行单独谈判。

代表选举、全权代表原则和不开放工厂一起构成了克服不然可能像困扰大量成员的卡特尔一样困扰工会的搭便车问题的一套独特方法(有点像油气田组织一体化的运作,在第3章中已论及)。但对于这些方法,工人个人的理性策略可能是在加入工会和贡献任何力量促成它这一问题面前犹豫不决。他的希望可能是,如果由于其他工人的努力而组成工会,那么他就会得到工会工资,但由于他没有必要支付工会会费和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略低于工会工资的水平多干几个小时——正如10.1中讨论的卡特尔化市场中的边缘企业(fringe firm)——而可能比工会会员得益更多。这样的搭便车现象为多数规则和全权谈判权原则所阻止;工人个人既不能坚持不让步也不能以单独的条件与雇主谈判。法律防止搭便车——这里是雇主利用工会的努力——的另一种方法是禁止雇主在选举运动期间向工人提供更高的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

代表选举中的选举单位被称作谈判单位,其设计是非常关键的。劳工局将认定任何工作条件(工资、附加福利、工作责任等)相同但又与企业其他雇员有区别的雇员组织。一个工厂或车间常常会有好几个谈判单位,它们中的每一单位单独与雇主进行谈判。与法律促进工人卡特尔的政策相一致,劳工局普遍认定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可能单位。工人越少,工人间的交易成本就越小,他们相协调的利益就越多(为什么后一因素很重要?);而单位与企业总雇佣量的比例关系越小,工会的收益就越大。假设在一个拥有100人的工厂中有一个10人的单位,而所有工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总额是相同的。那么那一单位的工资提高10%只使雇主的工资总支付上升1%。当然,这一单位的工作必须在企业中是很重要的,以致使其罢工威胁足以使人可信,但如果这一单位果真是独特的,那么它即使很小也能符合这一条件。

理解罢工经济学的关键是雇主和工会间交易的双边垄断性。在一个产品卡特尔中,产量会下降,但不会降至零。但是,如果消费者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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