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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以把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市场经济模式归纳为:
行政市场体制 如果在主要通过市场交换配置资源的同时,国家通过其行政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干预资源的配置,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主宰地位,使国家的行政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计划并调节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这就是“行政市场体制”或“计划指导的市场经济”。行政市场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国家的指导性计划,另一个标志则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是工业化国家中实行“行政市场体制”的典型,东亚实行市场经济的台湾也具有“行政市场体制”的因素。
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 在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尽可能多地以其立法和执法活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把国家法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争执,而是以全社会利益的名义用法律来规制人们的其它许多行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纯粹地体现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特点的是新加坡。联邦德国的经济也具有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因素。
公有制的市场经济 当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占了生产资料的大多数时,就存在着“公有制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受国家的特殊保护的,但是对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管理又不采用法国式的政府直接实行行政管理的方式。由政府直接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那是法国式的“行政市场体制”的特征之一。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与行政市场体制是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但是公有制的市场经济模式至今没有取得一种稳定的形式。最彻底而又典型的实行这种体制的是60年代至80年代的南斯拉夫,由于它没有形成一种有力的机制来维护以至增加公有的再生产资金,结果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崩溃。
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 在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中,某些集体中的个人常常先在其所属的集体中协调了彼此的行动,然后再出现在市场上从事交易。这种经济中的人们惯于在市场之外直接协调彼此的经济行为。这就是“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在市场之外从事直接协调的集体可以是企业、社团、大家庭,甚至可以大到一个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彻底地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是东亚的日本和韩国,而联邦德国则是一个传统上就习惯进行集体协调的国家。
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 在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主要归私人所有,不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利用财政手段来干预资源的配置,而这种干预的目的主要是造成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扩大低收入者所享受的社会福利。这就形成了“福利国家”类型的市场经济。“福利国家”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力图向其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北欧的四个小国——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了“福利国家”,因而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也被称为“北欧模式”或“瑞典模式”。战后的奥地利和英国也是具有这种模式的因素的高福利国家。
自由的市场经济 如果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力量都追求尽可能多地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活动自由,就会形成“自由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中,政府势必会尽可能地不对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也尽可能地少干预收入分配,不把收入均等化作为一个政策目标;这种经济原则上排斥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协调的道德规范也少得多,甚至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制也少得多。支配着“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活动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19世纪的英国曾经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典型样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了“自由的市场经济”的代表。甚至有人说,美国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最后堡垒”。那种把美国看作代表唯一最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点,实际上是把“自由的市场经济”当作了唯一最优的经济体制。不过,当代的英国在私人经济部门实行的仍然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右翼的保守党执政时更是如此。在近年经济发展很快的国家和地区中,泰国和香港最接近“自由的市场经济”这一类型。
当然,不能把上述的分类绝对化,尤其不能把“自由的市场经济”与其它五种市场经济模式的区别绝对化。仅仅根据上述各种模式的名称来把一国的经济特征绝对化,这会使我们产生致命的误解。
例如,我们称美国式的市场经济为“自由的市场经济”,这决不意味着在其它几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就没有作出独立自主的经济决策的自由。其实,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都基本上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的,这在其它几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如此;只不过在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个人的这种自由比在别的市场经济模式中相对要大得多,自由的领域也相对广阔得多。
反过来说,我们把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等其它几种模式相区别,这也绝不意味着“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就没有法律规制,或者没有行政管理、社会福利、集体协调。在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同样有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福利;美国的大企业也在拼命提倡员工的“团队精神”;也象对任何市场经济一样,起码限度的法律调节和规制对美国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要而言之,“自由的市场经济”也同样建立在法制国家的基础上,在这种市场经济中也同样有着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制、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和集体协调。只不过在别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它们中的某一个数量要大得多,或者范围要广得多,或者规模要大得多,或者程度要强得多,以致成了某种市场经济模式的突出特征;而在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它们则数量小得多,范围窄得多,规模小得多,程度松得多。
还必须指出:在任何模式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都要控制货币数量,通过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环境。因此,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而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模式的特性。
在前述六种模式中,“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也被某些西德经济学家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这一种模式外,其它五种模式也常常被他们概括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上述的六种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抽象的分类。现实中的许多国家很难简单地归入其中的某一模式,而是几种不同模式融合的产物。例如最近几十年的英国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的一种结合,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则是法律规制的、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这三种模式的一个混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差不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个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通常是几种抽象模式的结合物。?
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美国化”浪潮,本质上是接受“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浪潮。但是就在这个浪潮最高涨的时刻,许多欧洲人(特别是法国人)也不愿意放弃自己所特有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些经济模式极不同于美国所实行的“自由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的特殊环境下,不同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有着特殊的优势,而这些优势又来源于这些经济体制所特有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从根本上说,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协调人们经济活动的机制有不同的结构。
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人的活动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市场交换只是这些方式中的一种。协调人们活动的这些方式在对整个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所作的全部协调中各起多大作用,这决定着经济协调机制的结构;各种协调方式在协调整个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上作用不同,协调机制的结构也就不同。
上一节已经指出,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与市场交换相结合的政府、企业和社会习惯不同,在于市场交换与政府、企业和社会习惯结合的方式、途径不同。而这两方面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的结构不同,是不同的协调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中起的作用不同。
在任何市场经济模式中,市场交换都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中占支配地位;但是在这个共同的基础上,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所具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互不相同的。
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是社会活动的整个协调机制的一部分。社会活动的协调机制是不同个人的活动相互作用的整体,它协调了社会中不同个人所作出的不同计划和决策,使它们能够相互一致而不至于相互冲突。作为这种社会活动协调机制的一部分,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是由许多不同的要素构成的。我们可以从参与协调的实体和社会活动的协调方式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
参与协调的实体就是前边说过的各种社会机构和社会组织,如政府、企业、家庭和社会团体等等。它们是不同个人以相当固定的方式结成的个人之间的联合。
社会活动的协调方式是一些方法和途径,这些方法和途径协调了社会中不同个人所作出的不同计划和决策,使它们能够相互一致而不至于相互冲突。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个协调机制就是由不同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组合起来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的不同,是由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方面的因素是参与协调的当事人在协调中的相互关系。这方面的差别表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程度上:在某些协调方式中,当事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另一些协调方式中,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相互关系有时候表现为一种等级式的差别,有时候表现为某个或某些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具有权威地位。
决定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的第二方面因素,是人们接受他人主张的动因或动力。人们之间的任何相互协调都意味着某些人或多或少地接受了他人的主张,而使一个人接受他人主张的动因可以有四种:迫于他人的暴力;得到或害怕失去物质上的好处(对他个人有效用的物质物品或服务);思想上受到感动;服从的习惯。
决定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的第三方面因素,是在协调参与者之间进行协调的手段,这些协调的手段也就是协调的活动或作法本身,它们是协调参与者相互沟通以达成一致的渠道。人们相互协调其活动的手段有五种:直接的暴力;命令;相互谈判或协商;已有的规矩或章程;从思想上进行影响(包括理性的说服和情感上的感动)。
将决定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的这三方面因素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将各种不同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归纳为下列7种:
1。 非市场交换的协商: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通过商谈、表决等途径达成对协商的所有参加者都有强制性的决议。
各种不同的协商有不同的规则:有的协商必须经过参加者一致同意才能够得出有强制性的决议,有的协商所得出的决议则不必得到协商的所有参加者的一致同意,往往协商的多数参加者同意就可以作出决议。但是协商所得出的决议对其所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