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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中相互有机结合的整体,就是现实当中具体的市场经济。
用理论性的话来概括:当市场交换式的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占了支配地位时,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就处于某种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换在协调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上占支配地位,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交换来进行。但是任何市场经济都不能完全靠市场交换来协调不同个人的活动;在任何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关系都不会仅仅是市场交换关系。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包含大量的非市场交换的社会机构和社会习惯。在现实存在的任何具体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的运转都必须凭借某些不同于市场交换的制度框架,都必须以某种方式把市场交换与其它的协调方式结合起来。而这些不同于市场交换的协调方式,也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市场经济中稀缺资源的配置。父母在家庭中与孩子协商分享食品,就是这方面的一例。
本章的后几节将会说明,为什么市场交换必须以这些非市场的社会因素为运行的前提,为什么市场经济必定包含着这样一些非市场的社会因素。但是在深入论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一般地说明,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秩序,没有秩序的市场经济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在这里有必要重复一下第一章第三节的一段论述,它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秩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秩序”通常是指各种各样的安排和次序,这些安排和次序使事物表现出一定的差别和规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秩序表现为人们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分工,表现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不自觉地服从各种规则,这些规则相互组合在一起,使社会的生产、流通以致消费都按照一定的规矩运转。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说法,在这些规矩中,最重要的就是物品的生产和流通要按照人们的需要和偏好来配置资源。这样,维持一定的秩序就是社会存在的必要前提。
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有秩序,是由于两个不同层次上的原因: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源配置本身就意味着秩序,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其社会功能恰恰就是配置稀缺资源。
稀缺的资源就是对它的需要大于其可支配量的资源。对每一份稀缺资源,都同时会有许多人需要它,也同时会有多方面的用途需要它,就象对同样一袋小麦,有人想用它烤面包,还有人却想用它作饲料。市场这个资源配置的机制必须能够按照某种规则给这些不同的需要排序,并且能够通过某种方式使稀缺的资源用于最紧迫的需要。当它完成了它的这个社会功能时,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显示出秩序。如果整个社会对于一袋小麦的各种需要中,作面包的需要最迫切,正常的秩序就会使这一袋小麦被用去作面包;而让小麦放在那里发霉,就是没有秩序的“经济混乱”。
为了完成它配置资源的社会功能,市场经济还必须具有另一个层次上的秩序,这就是它自己运行中各个组成部分和不同阶段之间的秩序。在市场经济中,有关经济活动的计划和决策是由各个个人和企业分散地自由作出的,而它们之间的协调则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完成的。如果市场交换没有正常进行,或者它不能协调不同个人分别作出的决策,我们就会看到产品的积压或脱销,看到经济活动中的混乱和无秩序。
市场经济必须有这样两个层次上的秩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在相互的交往中结成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就是为了让它完成配置稀缺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社会功能。没有秩序就无法履行这种社会功能,人们就会要求抛弃市场经济。每当市场经济中的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时,市场经济体制就会陷入生死存亡的危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欧美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曾经落入这样的境地。因此,主张市场经济而又不要任何秩序的人,实际上是在干着打自己嘴巴的蠢事。
中国的许多“著名经济学家”就是这样干的:
——本来市场经济中的秩序要求各个个人和企业分散地自由作出自己的经济决策,这种决策当然必须是理性的;而他们却非要以自己的“经济学家”名声来制造人们的思想混乱,指导人们去干这个那个(诸如号召“全民炒股”之类),扰乱个体的分散的理性决策。
——市场经济中的秩序要求市场交换协调好不同个人的经济决策,他们却总想掀起这个“热”那个“潮”,而这些“热”和“潮”都必然会破坏市场均衡,造成价格的暴涨暴跌,使市场交换再不能起到协调不同个人决策的正常功能。
——市场经济本来应当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将生产要素配置到最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地方上去,他们却非要鼓动“全民炒股”,将大量的宝贵人力资源导向股市,扭曲资源的配置,甚至导致贫穷的农民卖掉耕牛去炒股。
如果中国的经济真的遵从了这些人的主张,整个经济中的秩序势必荡然无存。到那时候,经济的崩溃将不可避免,“市场经济”也只能消失。这些人总是以市场经济的激进促进者的面目出现,而实际上却在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经济。
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在说明为什么市场经济的运行要以许多非市场交换的因素为前提之前,这里还要先概述一下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在这一概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会大大方便我们的论述。
按照上一节中对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区分,我们可以说,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分析的是一种“理想的”市场经济模型的运行机制,在这个模型中,市场经济完全由理性的人之间的市场交换组合而成,不包含任何非市场交换的社会因素。当然,在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中也使用“厂商”、“家户”甚至“政府”等概念,但是它们在那里只是市场交换中的一个基本单位,好象是一个个人一样地行动,其内部的协调机制是完全不清楚的。这就难怪人们经常说,在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中,厂商内部的性质是一个科学上的“黑箱”,谁也说不清它是怎么一回事。
也可以说,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说明的是,一个仅仅由理性的人之间的市场交换组合而成的经济系统是如何运行的。也正因为如此,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对经济效率的评价也几乎完全是围绕着这样一个经济系统而进行的。为了行文方便,以后我们将这样的经济系统简称为“纯交换经济系统”。
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关于市场失灵的学说,实际上说的就是这样一个“纯交换经济系统”不能达到充分的经济效率的原因。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各方面接受的一个经济效率准则是所谓的“帕累托效率”,在达到了这样的效率的资源配置下,要通过改变资源配置而使任何一个经济当事人的状况变得更好,就必须使至少一个其他的经济当事人的状况变得更坏。而所谓的“市场失灵”,就是政府不加干预的市场交换无法自行达到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按照当代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的标准说法,有3方面的原因(通常把它进一步再分为4个原因)可以引起“市场失灵”:
1。 市场上的卖方或买方垄断。如果这些市场上的垄断者不实行完全的“价格歧视”,那么在他们索要的价格下所形成的供给和需求会使资源配置违背“帕累托效率”的要求。相对于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在产品市场具有卖方垄断的厂商会索要过高的价格,生产过少的产量。本书的第二章第二节已经说明,即使政府不加干预,相对于企业的最优生产规模容量太小的市场也必定会造成这种垄断。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承认,对于明显具有卖方垄断特征的市场和行业,政府应当以特殊的行动来加以干预,不能完全放任不管。
2。 存在着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按照微观经济理论的标准定义,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就是公共物品。而如果一个人对某一物品的生产或消费直接影响了其它物品的生产函数或其他人的效用,这种物品的生产或消费就具有外部性。个人在其生产或消费具有外部性的情况下,没有承担自己经济行为的全部后果,而让其他人承担了它的一部分。
微观经济理论通常把公共物品与外部性并列为市场失灵的两个不同的原因。可是,仔细的思考会告诉你,公共物品其实只是外部性中的一种特殊的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人对某件物品的消费会直接增加其他所有人的效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并且不能不增进他们的效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这种物品的消费就具有极端的正的外部性,但它也正是一种公共物品。
正统的微观经济经济学家们花了很大精力来讨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公认的结论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明显少于“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是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只要有一个人购买并消费了公共物品,其他人就可以“搭便车”消费,从而使市场上购买公共物品的人太少,这又使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公共物品无利可图。这样,要想达到“帕累托效率”,就必须主要依靠各种非市场的协调机制来提供公共物品,而在这些非市场机制中,最主要的公共物品提供者就是政府。在当代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中,充满了怎样才能使政府提供正好合乎“帕累托效率”要求的数量的公共物品的讨论。
多数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家现在都承认,与达到“帕累托效率”的状态相比,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所提供的有正的(“有利的”)外部性的物品过少,而有负的(“不利的”)外部性的物品却过多。但是在如何补救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这一点上,西方经济学界的主流思潮却经历过很大变化。
早期的正统微观经济学家,如英国的庇古,主张由政府对有正的外部性的物品生产给予补贴,而对有负的外部性的物品生产征收专门的税。还有的经济学家干脆主张政府直接规定厂商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甚至规定有外部性的物品的产量。这些显然都是政府对市场交换过程的强烈干预。
但是最近几十年在西方经济学界中流行的,是罗纳德。科斯所提出的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则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那就不管将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可以通过有关各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来消除外部性,达到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一定理”。不过科斯又补充说,如果存在着交易费用,将产权界定给谁,对于能否达到帕累托效率就很重要。这被人称作“科斯第二定理”。
按照科斯第一定理,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就可以消除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许多人认为这个结论否定了庇古主张的政府干预。这其实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误解。我们将在后边的小节中专门说明科斯定理的缺陷。这里只需指出,即使按照“科斯第一定理”,也必须明确界定产权,才能消除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而科斯所说的“明确界定产权”,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由政府中的司法机构(法院)判决哪一项产权属于谁。这也是一种政府的强制协调,而不是市场交换。这也就是说,科斯否定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色彩比较浓的庇古式政府干预,但是他并没有否定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主张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干预——以司法的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3。 信息不完全。西方主流经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现在还主要限于信息不对称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的一方掌握着交易的另一方并不掌握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成了他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
至今为止我们都假定,市场交换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市场交换使交易的双方都获利。但是只有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这个假定才肯定成立。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掌握着私人信息的一方可能会利用市场交换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市场交换的另一方是自愿进行交易的,但是由于他没有掌握那些私人信息,这个交易的结果可能是对他有害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生产销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