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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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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只能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因为最终使用国有资本的也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与国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
  
  为了保证经济上的效率,对国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生产流通型企业应当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
  
  但是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却既不应当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应当属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或在其中劳动的劳动者,而应当属于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或持有机构。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企业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要想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就应当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或持有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国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的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而我们现在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代管机构),并且保证由这种机构持有全部的国有资本。
  
  政府机构不应当享有国有资本的支配权,连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也不应当享有。这首先是因为目前国有资本在我国的资本总量中仍然占压倒优势,如果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国有资本归谁使用、如何使用,那就等于由政府机构来统一决定怎样使用全国的资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半计划经济的做法。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的运作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政府机构的经费和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也不可能与国有资本资本收益的多少挂钩。但是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下,政府机构支配国有资本将反而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那时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使用国有资本时,考虑的常常不会是这样作是否最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是其它因素,如政治上的需要、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个人可以得到的灰色收入等等;政府官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和选拔企业领导人上拥有的也是“廉价投票权”,他们在决定由某人作企业领导时,依据的常常不是此人能否使国有资本经营有最好的效益,而是此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其它的不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个人考虑。
  
  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允许生产流通型企业拥有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原因在于:首先,生产流通型企业实际上无法拥有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开办企业需要初始的资本投入,在开办企业时投入的国有资本显然不可能由该企业自己决定其投入,而必须由企业之外的、决定开办该企业的人决定投入该笔国有资本。新投入经济活动的国有资本也必须是先有人决定了它投入哪个企业,然后企业才可能支配它。这样,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不可能处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手中;它不是处于专门的资本代管机构手中,就是由政府机构掌握。其次,企业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即使只限于企业已经使用的资本,也会妨碍国有资本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因为企业支配的资本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本使自己的员工收入高一些。如果生产流通型企业掌握了自己使用的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利用资本的效率低的企业就不会让资本的回报(相当于折旧和资本收益)流向利用资本的效率高的企业,这就妨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企业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意味着由企业自己任命企业的领导。在生产流通型企业中,这只能导致由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但是,一旦企业领导由其员工自行选举,他在经营决策中考虑的就将是员工们的工资福利,而不会重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不利于整个经济的效率;如果不由本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那就又会让政府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产生“廉价投票权”所带来的那一系列问题。
  
  所有这一切因素都使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但是,要使这种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能够真正有效地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我们就必须建立以下的规范化制度:
  
  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运营经费及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都只能来源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应当以法律规定,从每个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所管理的国有资本的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该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运营经费及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而且他(它)们也只能从这个来源得到其运营经费和个人收入。只有这样,那些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才会有动力去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国有资本持有机构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局之类的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督,定期向其报告自己的帐目和财务状况、自己的负责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不能允许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另外开设企业或在本机构之外进行获取收入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局一旦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个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其负责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本的违规行为,就有权撤销该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其负责人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甚至对其提起公诉,送交法院法办;
  
  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将任命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的程序规范化,保证让最快地使国有资本增值的企业家能够自动地成为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在确定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时,必须作到公开化、程序化,让企业的负责人根据其经营中获取利润的业绩平等地竞争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的职位。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任命,其选拔工作也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但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不应当对由谁担任哪个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它在这方面的决定权不应当大于西方国家大选时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对大选最终结果的决定权。只要有了这样一套公开化、程序化的选拔机制,让在其经营活动中使国有资本增值最多的企业负责人能够自动成为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我们就可以为国有资本持有机构选拔出最称职的负责人。
  
  相信在上述这些制度框架下,国有资本持有机构会有足够的工作效率。
  
  
  
  11、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大多数国有企业今日的状况都很糟糕。问题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下面的论述摘自我2002年底所写的《我们今日为何陷入困境》一文。看完后你会得出结论:是那些打着“改革”旗号的人搞坏了国有企业,他们今日还想以“产权改革”的名义对国有企业斩尽杀绝。
  
  《我们今日为何陷入困境》的全文见zuodapei。yeah。net。
  
  (二)虐待国有企业职工
  
  最近几年中国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进一步加剧,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剥离了几千万员工。对国有企业员工的这种“剥离”,不仅意味着原国有企业的员工因同时失去工作和收入而“下岗”,也不仅意味着他们按西方国家的定义陷入失业境地,更主要的是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任何社会保障,落入了被国家和社会完全抛弃的地位——他们往往被迫以几万元甚至仅仅几千元就“买断”了工龄,从此政府就摆脱了向他们提供养老金的义务,这使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将来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养老金。
  
  从当时的情况看来,这样大规模剥离原国有企业员工似乎是迫不得已。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极为严重,这些被剥离的员工大多数已经实际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有些人据此认为,这是国有企业没有效率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
  
  实际上,这样一种说法也是在抹煞政策因素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困境所起的作用。诚然,20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取得重大的突破,这是国有企业陷入今日的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错误的经济政策一直在加重国有企业的负担,从而加剧了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它对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也要承担重要责任。
  
  国有企业今日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最近20年来一贯对国有企业竭泽而渔,不但扼杀了大部分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而且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枯萎,以致今日使大批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丧失了任何的社会保障。
  
  这种对国有企业竭泽而渔的政策,集中体现在超比例地向国有企业收税上。近几年的中国经济学界惯于向原国有企业横加罪名,说政府给了国有企业过多的优惠,国有企业占用了过多的资源。其实这都是极其片面的歪曲。从转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政府就基本上不再向企业实行大量的财政性投资。国有企业能够得到的主要“优惠”和“资源”,其实是银行的贷款。而一旦银行转向商业化经营,对企业实行硬预算约束,这些大额贷款的还本付息就不仅不是国有企业得到的优惠,而且成了压倒许多企业的最大包袱。而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也是真正的政策优惠——税收上,国有企业不仅从来就没有得到什么优惠,而且一直是受到虐待的。
  
  20年来我国颁布的税收优惠不谓不多,先是乡镇企业与外资企业都有税收优惠,后来是外资企业继续有税收优惠,其它的地区性、行业性、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更是多得不可胜数。但是我们从来就没有见到过给全体国有企业的一个税收优惠,而只知道每当政府财政紧张时,就以一切可能的名目、甚至以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来增加对国有企业的税收。在实际收税过程中,由于片面使用行政手段维护“税收纪律”,造成对非国有部门没有足够的税收纪律约束,以致非国有部门逃税严重。
  
  这两方面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是国有部门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国有企业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大地高于它在整个经济总产出中的比例。目前国有企业只占工业总产出的三分之一,但是却缴纳了70%的政府税收。人称浙江宁波地区的民营企业发达,已经占了GDP的80%,但是它也只占缴纳税收的50%。这样的竭泽而渔不仅吸干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资金,使国有企业丧失了发展的后劲,而且也吸干了本来可以为国有企业储备起来的养老基金,从而造成了今日国有企业职工丧失养老保障基金的困境。
  
  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这一点上,流行的经济学思潮对经济政策的错误指导也不能辞其咎。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本来应当是形成足够有力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机制,在这个前提下以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职工权益,减缓改革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福利的冲击。但是20年来的流行思潮几乎从来不将重点放在这上面。它从来就是单纯强调发展其它所有制成分的企业,企图以此逐步缩小公有制企业的比重而使其消亡。对国有企业本身,它先是鼓吹“放权让利” ,后是大力推进“产权交易”、不同所有制混合经营,最近几年则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和“改制”为旗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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