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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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