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很低。这种宣传和奖励的导向,将引导企业进入风险领域。这些小概率的项目的成功是建立在大概率的项目失败的基础上。这也正是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短命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有17。4%的企业研发投入仅占主营收入3%以下,这基本上就是属于小概率的项目。
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什么叫水平呢?就是做出来的事没有错误,对工作的要求也是这样的。我们为什么有这种追求完美的思维呢?我想可能与我们从小到大一到考试就追求100分的绝对完美心态有着直接关系。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加强错误的测试与验证过程就被视为一种资源浪费;而在西方理念中,完成的工作必定有错误,而且,高科技含量越大,错误也就越多,这不是无水平的问题。所以,他们认为,加强错误的测试与验证是成功的必然保证。他们为什么有这种接受错误的思维呢?我想很可能与西方考试制度不同所致,基本上西方是以曲线打分,只要你在全班前30%,我就是A,虽然你考试犯了很多错误,但你仍然相对上是最好的。因此西方人勇于接受错误的思维远远的高于东方人。但表现在科研上就形成了西方重测试改正错误而东方人不重视测试。这个心态能在此次调研中被充分体现。有85。9%的企业测试支出占研发总费用比率是远远低于西方的40%水平。
我们的工作一般要求“内行领导内行”,高新科技企业尤其如此。我们的研发人员多透着这么一股味道:说我不行,怀疑我,你自己来,老子不干了。所以,我们的研发机构一般提拔什么样的领导呢?就是要提拔研发组中最好的研发人员当组长,否则,镇不住下属。根据调研结果显示,76%的公司是从技术部门的技术尖子中提拔,而只有24%的公司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中提拔。但在美国,科研人员拿不了MBA的话就别想当“组长”。西方研发机构中,往往是学管理的“外行领导内行”。“内行领导内行”有什么错呢?比如评价研发人员工作,我没水平,怎么评价人家呢?所以要找一个最有水平的人来当“组长”,他才可以给下属“打分”,这里便有我们文化中的“精英”主义。但这一观念不利于企业研发的发展。再看西方的“外行领导内行”。当研发人员发明出一种产品的时侯,他自己须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好的,而不是由领导来评估。因此,他就写很好的报告,做出很好的模型,他还要对产品进行一遍一遍的测试,拿出数据,来告诉这位“外行”领导我的产品有多好。这位“外行”领导用什么眼光来评价你的产品呢——他是个普通消费者,这个“普通消费者”说好了,你的产品才OK。
由于受到东方文化的影响,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产品研发管理中,追求个人的能力和作用。例如我们经常听到政府和企业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专家”,但很少听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团队”。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必然导致“宁当鸡头、不当凤尾”,更不要说当“鸡身和鸡尾”。这也正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长不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们的心底,我们是相信奇迹,崇拜奇迹的。根据调研结果国内有54。6%的企业倾向于期望某个研发人员突然间能创造出一个非常好的产品,然后能赚大钱。可在西方却不然;他们只相信规律,不相信奇迹。他们不会倚重于个人的创造能力,而更多的依靠制度的运作。
东方文化崇尚精神目标。如“追求第一”、“不鸣则以,一鸣惊人”、“愚公移山”,“铁棒磨成针”。而西方文化崇尚现实目标。如“相对优势”、“阶段目标”、“综合指标”。由于受到这种东方文化的影响,我国许多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过程中,追求技术是否先进,水平是否领先,没有进度和时间观念,甚至把追求“国内首创”、“填补国内空白”、甚至“填补世界空白”作为产品的研发目标,把
“愚公移山”和“铁棒磨成针”作为新产品的研发的座右铭。因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发进度不断延期,经费不断追加,状态不断更改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已成为我国企业技术产品研发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12月21日 作者:郎咸平
欧亚农业的问题浮现了以后; 保荐人到底应该负上什么责任一直是目前媒体最关切的问题。 举例而言;
欧亚浮报了20亿元的销货收入;但实际上其税务资料只显示了1亿元的收入。 如果保荐人或核数师能针对销货收入和报税记录仔细对比查核;
此种浮报收入现象应可被防止。但很不幸目前香港对于惩罚保荐人或核数师所订定的办法不太具体而且几乎没有什么监管。如果不能有效的监管保荐人和核数师;
欧亚农业的问题将会相继出现。
香港监管当局也是在此背景下才提出了这个新的方案。但是十一月三日以高盛为首的十四大投行就港交所加强规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联署发表意见“反对”保荐人承担招股书责任。也就是说这十四大投行认为现行条例挺好,港交所不需要进一步规管他们。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现行条例是怎么回事。在现行条例之下,保荐人几乎全无责任,只要上市公司和有关的保荐人按照上市条例的规定完成所有港交所要求的文件后;基本上就算完成了任务。而且港交所并不是法定的监管机关因此不能有效的监管保荐人;而最多只能给予警告。这十四大投行的反对我一点都不感到奇怪,因为全世界大概也只有香港才有这么可笑的制度了,对他们而言这么有利的可笑制度怎么能够不要呢?
我本人对于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的无法保护中小股民可以说是习以为常。类似的事件在2001年修订证券与期货条例时已经发生过一次。当时还义愤填膺,血气方刚的维护中小股民权益,但没想到香港利益集团竟然能够轻松的影响到该条例的修订而朝向有利于利益团体的方向变动。
我认为当时的情况和这一次规管保荐人的案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值得读者关切,因为我很担心类似事件会重演。2000年11月财经事务局修订证券与期货条例明定了6种市场失当行为,包括了“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数据”,“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有关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的举证责任在辩方,也就是辩方举证。这个辩方举证是个我心仪已久的美式监管思维。
外资行的这种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的例子在香港相当多。我以当时操纵中国移动为例来做说明;
中移动在2000年十一月八日前逾一星期出现大量卖空盘; 每天卖空值曾高达交易量的一成五; 一周卖空值高达每天交易量的七成。 在十一月八日;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分析员突然改变该行过去对中国移动的股价预测; 由十月份的目标价七十六元; 一下子调低至四十九元。 其后;
该行在十一月二十一日继续调低中国移动目标价至三十九元。
十一月二十四日开市前; 瑞银华宝主管张化桥举行电话会议; 会上介绍信息产业部高级研究员钱进潮接受访问; 钱进潮证实了市场传言;
指从2001年一月份开始; 中国便实施手机单向收费政策。 结果中国移动股价一周内跌至三十九元六角。 中国移动股价变动及跌幅;
基本上与一波前两周的预计吻合。 但该行在随即已否认钱进潮的意见代表信息产业部; 只说钱进潮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意见。
这是个标准的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股民进行交易的证明。
为何第一波士顿和瑞银华宝在美国证监会强而有力的打击下不敢如此操纵市场; 但到了香港以后; 却敢如此肆无忌惮? 这完全是由香港证监会监管不力所致。
针对这种情况; 香港当局2001年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时; 将类似中国移动操纵股价现象提出辩方举证。
原文披露如下:“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的举证责任; 控方须证明数据可影响证券价格或诱使交易; 辩方可引用一般性免责辩护条款;
证明其真诚行事及不知道数据失实性等(这也就是辩方举证的意思)”。
当时的香港政府也像这次一样将草案发放给社会各界寻求意见; 这一点是我最反对的。 这就如同拟定刑法草案; 而要求监狱服刑人提供意见一样的不智;
他们肯定认为刑法太严。 同样的; 10大投资银行包括贝尔斯登; 第一波士顿; 帝杰; 高盛; 怡富; JP摩根; 佳活宾信; 美林;
摩根士丹利和所罗门美邦联合写了一封意见书; 表示反对辩方举证条款。 香港财经事务局发言人指出; 在港府就条例进行信息时; 在举证责任方面;
港府只收到一份由10大外资投资银行所提之反对意见; 除此之外并无收到其它意见。
但很不幸的是; 港府屈于外资行压力而将举证责任转为控方。 虽经我数度着文疾呼; 可惜势孤力单难以回天。 如此一来;
港府再也无法就中国移动案例进行调查。 若无辩方举证; 香港证监会如何能够查到十一月初的交易是由第一波士顿和瑞银华宝所为?
而且当时外资行还透过境外交易炒作中移动股票。
事实上; 辩方举证是证交法成败的关键。 就算证交法写的再漂亮; 再动人也毫无意义。 因为你没有执行;
而执行成功与否之关键即在于辩方举证。最后这十大投行联名写了一封信,部分内容如下We wele the fact ……that the
burden of providing negligence has been shifted to the prosecution。
”(我们很欢迎港府将草案的举证责任转回控方) 。他们当然要高兴啦﹗因为从此以后﹐港府再也不能将之定罪了。他以后的市场操控行为将得到“法律”
的保障。我的观点在香港受到了冷落,但没有想到一年之后我在内地提出的辩方举证思维竟然能够受到国内有关当局的注意,今年一月九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将我的辩方举证观念带入了这个法案。这也算是我个人在香港的失败和在内地的成功。
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历史的错误来提醒港交所能够坚持原草案精神,不要像两年前一样轻轻松松的就输掉了原则和中小股民的福祉。只要港交所和证监会能够为中小股民的利益和这十四大投行周旋,我相信舆论会支持你们的。
2001年我曾在香港激励呼吁要以美国的监管思维为本,当时财经事务局的发言人针对我的呼吁提出了如下的可笑答辩。“…有关市场失当行为条文的草拟工作,首先参考了英国和澳洲,经考虑后,决定以澳洲的公司法为蓝本,因澳洲的公司法例行之以久,草拟方式已与香港法例相似…”。
往者已矣,不去谈了。两年之后的上个月,香港监管当局才姗姗来迟的宣布要以美式的监管为主,这与我当时的呼吁已落差了两年。这两年国内的监管力度已大幅超过了香港,我认为我们香港监管当局现在应该邀请国内证监会来当顾问了。为了强化香港的监管;
我想谈谈国内如何监管保荐人。
香港有关当局对于保荐人的监管主要是受上市条例的管辖;而港交所负责上市条例的执行。只要上市公司和有关的保荐人按照上市条例的规定完成所有港交所要求的文档后;基本上港交所就算完成了任务。遗憾的是港交所并不是法定的监管机关因此不能有效的监管保荐人;而最多只能给予警告。除非保荐人有犯罪意图;否则绝对没有可能对保荐人提起诉讼。
但国内却是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荐人。国内有关办法实行保荐人污点记录。这个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每一家保荐人按其大小给予几个通道或叫做名额。最大的保荐人给予8个通道;
其中包括四个新上市和四个发股。该《办法》规定
1。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文件刊登后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
保荐人将被处扣5分的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保荐人所推荐的公司发生类似于欧亚农业的造假行为; 不论责任归属; 保荐人将被扣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