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缁岷臀幕矫娓髦秩ɡ氖迪帧保ǖ�22条);而这一陈述能够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呢?“每个人”究竟应当向谁要求“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第23条第1款)以及“公正和合适的职业”(第23条第3款)?要求每个人都应当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第27条第1款)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每个人”甚至被说成“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第28条)——显而易见;这种说法实是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即不仅这种要求是可能的;而且现在就存在着一种已知的方法;而通过这种方法的使用;所有的人都能够实现这些要求。
①参见上引书;p。2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委员会主席E。H。卡尔教授解释说;“如果这项新的人权宣言要含括有关提供社会服务的规定和为老弱病残幼或失业者提供保障的规定;那么显而易见;除非社会反过来有权去号召并指导那些参与生产活动的个人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否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确使上述相关人等享有这样的权利”!
显见不争的是;所有这些“权利”都是以那种把社会解释成一种刻意建构的并支配着每个人的组织的观点为基础的。在一个以个人责任观念为基础的正当行为规则制度内;这些权利是不可能得到普遍化的;如果要使这些权利得到普遍化;那么就必须把整个社会转变成一个单一化的组织;也就是说;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十足的全权主义社会(totalitariansociety)。一如我们所见;平等适用于每个人而又不把任何人置于上级命令支配下的正当行为规则;是决不可能确定某个人应当拥有什么样的特定东西的。此外;正当行为规则也决不可能采取“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这个东西或那个东西”的形式。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个人将得到什么东西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将始终取决于一些任何人都无法预见且无力决定的特定情势。因此;正当行为规则决不可能把一种对特定东西的要求权赋予自由社会中的任何人(与一个特定组织中的成员相区别);这些正当行为规则所能促成的只是为人们提供各种使他们有可能获得这些要求权的机会。
显而易见;《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者们根本就没有想过;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受雇于某个组织的成员;而只有这样的组织成员所享有的“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第24条)才能得到保障。向农民、爱斯基摩人、大概还包括喜马拉雅山的雪人保证“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完全凸显出了这种“普遍权利”(universalright)观念的彻头彻尾的荒谬性。哪怕具有一丁点常识;该项文献的制定者们就应当懂得;他们所颁布的那些普遍权利无论是在眼下还是在任何可预见的将来都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把它们作为权利庄严地宣告于天下;实际上也是在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方式玩弄“权利”概念;而这种把戏只能摧毁人们对权利的尊重。
的确;整个《世界人权宣言》都充斥着那种组织思维(organizationthinking)的话语;而正如人们所习知的那样;这种组织思维话语通常会出现在工会官员或国际劳工组织所发表的各项声明里;而且反映的也是企业雇员与公务员和大公司中听话的职员所持有的一种共同态度;但却与大社会之秩序赖以为基础的诸项原则完全不相符合。如果这项文献纯粹是国际上某个社会哲学家群体的产物(实际上最初的草纲就出自于他们之手);那么它充其量也只能构成某种多少有些令人担忧的证据;说明组织思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渗入了这些社会哲学家的思维之中;也说明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自由社会之基本理想的十足的门外汉。但是;更使我们深感不安的是;接受这项《世界人权宣言》的居然是一批被认为颇具责任感的并对创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秩序表示严肃关注的政治家。
显而易见;组织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柏拉图及其追随者的唯理主义建构论(rationalistconstructivism)的盛兴所造成的一个结果;而且长期以来;这种组织思维也一直是社会哲学家常常容易犯的错误。据此;我们对于下面那种现象也就不应该感到惊讶了;即由于那些作为组织成员的学院派哲学家已在生活方面获得了保障;所以他们也就完全丧失了对各种把大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力量的理解力;又由于他们还把自己想象成了柏拉图式的哲学王;所以他们也就自然而然地会按照全权主义路线提出对社会进行重构的方案。如果像我们被告知的那样;《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在今天会得到“绝大多数美国和英国的伦理学家的接受”;①那么这也只能遗憾地表明这些思想家缺乏犀利的批判眼光而已。
①G。Vlastos;“Justice”;RevueInternationaledelaPhilosophie;1957;p。331。
联合国大会曾庄严地宣告;每一个个人(!)在“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的同时;都应当竭尽全力确使那些人权得到普遍的遵守;然而;这不过是一个壮观的滑稽场面而已;如果由此引发出来的种种幻想还不算大悲剧的话。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看到人类迄今为止所创建的所涉国家最多的权力机构(即联合国)因支持一种天真的偏见并沉溺于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而侵损了它原本应当受到的尊重;那就不单单是一场悲剧的问题了。①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偏见”;乃是意指那种以为我们只要通过宣布我们认为可欲的事态应当存在便能够创造出被我们视为可欲的任何一种事态的观点;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自欺欺人的想法”;则意指那种认为我们能够一面从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中受益而一面又能够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对它加以塑造的想法。
①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面讨论;请参见MauriceCranston;“HumanRights;RealandSupposed”;载于D。D。Raphael所编的论文集中(上引注释'1');在那里;M。Cranston论辩道;“一种在哲学上受人尊敬的人权概念;近些年来;却因一种试图把那些属于不同逻辑范畴的具体权利硬塞到这种人权概念中的尝试而被搞得含混不清、真义不彰且衰弱无力了”。另请参见M。Cranston所撰写的另一部著作HumanRightsToday(London;1955)。
然而;上述种种幻想却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我们希望尽可能多的人能够享有的所有那些利益之所以有可能为人们所获得;实是因为这些人本身能够在创造这些利益的过程中运用他们自己所拥有的最佳的知识。确立一些可以强制实施权利以要求得到某些利益;是不可能创造出那些利益的。如果我们希望每个人都生活得富裕;那么我们据以趋近这个目标的方式就不能是经由法律的规定去命令人们应当实现这个目标;或赋予每个人以一项法律权利去要求获得我们认为他应当享有的东西;而毋宁是向所有的人提供激励以促使他们尽可能地去做有助益于其他人的事情。在人们讨论的问题纯属是那些只有通过意志支配的体制方能实现的欲求的题域中谈论权利问题;不仅会误导人们的注意力;而且还会贬损“权利”这个词;就前者而言;一如我们所知;它会致使人们看不到我们希望人人都享有的财富得以产生的那些有效的决定因素;而有关后者;我们则知道;如果我们还想维续自由社会;那么保有“权利”这个词所具有的严格含义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条件。
这篇补遗的文字已在挪威杂志Farmand75周年纪念专号(Oslo;1966)上发表过。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人们就何为公平所做的判断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而且……致使这种判断发生变化的诸种力量之一;便是人们会不断地发现;他们先前就某个特定问题所作的被认为是公正且公平的判断已经变得不再经济了;或许从来就是不经济的。
——埃德温·坎南(EdwinCannan)①
①EdwinCannan;TheHistoryofLocalRatesinEngland(London;2nded。;1912);p。173。在这本书中;“不经济的”(uneconomical)这个术语;乃是在一种广义上使用的:它的意思是指市场秩序所要求的东西;然而;这种用法多少有些歧义;所以最好还是不要这样使用它。
在本书第一卷的第2章中;我们已经对各种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进行了讨论;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再对市场这种秩序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以及我们从市场秩序中获得的助益的性质作一番更为详尽的考察。一如我们所知;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亦即商品和服务)的前景或机会;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我们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当然;我们将在本章的讨论中对市场秩序所具有的后一种作用作更为准确的阐释)。然而;一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只有在使某些预期不断落空并以此为代价的情况下;这种协调个人行动的方式才能够确使不同的社会成员在他们的预期之间达致一种更高程度的应合;并确使不同社会成员的知识和技艺得到有效的运用。
由于人们一般都把市场秩序描述为一种“经济”(economy);所以由此也引发出了一些误导性的联想。因此在我看来;如果我们想确当地理解市场秩序的特征;那么关键之处就在于我们必须首先把自己从这些误导性的联想中解放出来。一种经济乃是由一系列活动复合而成的;而在这些活动中;人们乃是根据一项统一的计划并且依照彼此竞争的目的的相对重要性而为这些目的配置一系列特定手段的。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这种经济;乃是在该词的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就这个意义言;一个家庭、一个农场或一个企业都可以被称作是一种经济。然而;市场秩序却并不服务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被称为一种社会的经济或一种国民的经济(socialornationaleconomy)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经济(asingleeconomy);而是一种由许许多多纵横交错的经济构织而成的网络①。这种经济秩序;一如我们所见的那样;与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经济秩序有着某些共同的形式特征;但却在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方面与之截然不同;因为它的各种活动并不受某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的支配。有论者认为;社会中个别成员的经济活动是或应当是严格意义上的那种经济的一部分;此外;那种通常被称之为一种国民的经济或一种社会的经济的东西;也应当根据那种与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经济相同的标准进行判断和安排。然而;这种观点却是这个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错误根源。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每当人们说某个国家的经济或世界经济的时候;人们使用这个术语的意思实际上是指人们应当根据唯社会论的理路来管理并根据某个单一的计划来指导这些经济;进而使它们为某种统一的目的系统服务。
①参见CarlMenger;ProblemsofEconomicsandSociology(Illinois;1963);p。93:
国民(nation)本身并不是一个有需求、要工作、搞经济和有消费的大主体;因此;被称为“国民经济”(nationaleconomy)的东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国家的经济。“国民经济”并不是一种类似于一个国家中的单一化的经济现象;而财政经济则属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经济:“国民经济”既不与一个国家中的单一化的经济相反对;也不与之相应合。就这个现象的最为一般的形式来看;它乃是诸多单一化的经济的一种特殊的复合体。
另请参见该著作的第一篇跋文。
严格意义上的单一经济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组织”;乃是在我们界定该术语的那种专门意义上所言的;亦即对某个机构所知道的手段之用途作出的一种刻意的安排。但是;市场这种内部秩序却既不受也不可能受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的支配。因为它为之服务的乃是所有分立的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分立且彼此不可通约的目的。
众所周知;经济这个术语的含义一直含混不清;而且还导致了人们在理解方面的严重混淆。因此;为了使我们的讨论得以顺利展开;我们似乎有必要采取下述两项策略:第一;我们将严格地按照该术语的原初意义使用该术语;这就是说;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