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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天子与诸侯间朝觐聘问等事务的叫“大行人”等等。
还有一些能够参与政事的就是侍奉王左右、负责保卫和王室杂务的官
员。他们一般地位不高,但因与王接近,常常直接受王命而出使或传达命令
等。比如:掌王家膳食的膳夫,掌王室事务的总管宰,为王室制作衣服的缀
衣,为王驾车的车夫御,掌管宫廷用酒的大酉等等,举不胜举。
③下级行政机构的官职。西周下级行政机构分为“国”、“邑”两级。
诸侯直辖地域称之为“国”、大夫封地称之为“邑”。
诸侯国其官制略同于中央政府,只是在规模上要小得多,名称也有所不
同。其掌军政大权者叫“卿”、或称“正卿”,但一律不称作“卿士”。另
外,像司徒、司马、司空、以及行人等等之类的官职,一般的诸侯国均有。
大夫封地邑的机构更为简单,一般由家臣负责管理。管理大夫家务的总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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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私邑的均称为“宰”,此外,还有掌管军赋、工匠、驾车、祭祀等事务
的,他们依次分别称作“马正”、“工师”、“御驺”、和“祝宗”。
④西周军队组织及其刑法。西周王朝不仅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政权机构,
同时也建立了远比商代强大的军队武装,和严酷的刑罚制度。
西周王室和诸侯均有军队。当时的周军已是以车兵为主,武王东征就有
“车兵三百乘”。周时,军队组织的最大单位是师,《周礼》一书记载一师
为2500人。西周后期,为了平叛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周天子把军队组织进
一步扩大,最大单位成为“军”。天子有六军,其中有中军、右军、左军,
其余三军名称不详。中军为总帅,常常由国王直接指挥率领。据说,一军人
数已达到12500人,可见,西周已经拥有一支75000人的庞大军队。
为了镇压人民,西周的统治者在商代刑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更完整
的“刑法”。其中刑罚的种类:有墨刑、劓刑、宫刑、劊毯痛蟊俚取D蹋�
即后来的黥刑,是古代西周常用的刑罚之一,其主要用于异族战俘或同族罪
人,这些人经过黥额后转变为奴隶。劓,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宫刑,是破坏
男女生殖系统的酷刑,劊淘蚴强车艚诺男谭#罄捶⒄刮咀阒獭T谖鳌�
周所有刑罚中,砍头之刑——大辟最为严酷。与其刑罚相联系,西周法律共
有3000条,其中墨刑千条,劓刑千条,劊涛灏伲倘伲蟊俣佟U狻�
①
些残酷的刑法,都是统治阶级用来对付劳动人民反抗的 ,对贵族完全不适
用。贵族享有特权,《周礼·秋宫·小司寇》中便有贵族“不躬坐狱讼”的
②
记载。他们犯了法,只能用礼“以导其志”。
西周统治阶级将军队组织和刑法相结合,维护他们的统治。
(3)西周的政治制度
西周初年,周公和成王为了确定王室及各诸侯之间的吏属关系,加强中
央的权力,同时限制各诸侯国的势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治制度。其中以
分封制、宗法制最为重要,此外,还包括很多政治制度,如礼乐制度、爵禄
服命制度等等,下面就逐一加以介绍。
①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周人克殷后,面对骤然扩大的土地面积,出于
经济上便于剥削,政治上便于统治的考虑,周武王把得来的广大土地和俘虏,
分封给他的兄弟、亲戚及其有汗马之劳的武士们,让他们到各地去当诸侯,
进行分区管理,辅佐王室,代为统治。这就是所谓“受民受疆土”、封邦建
国的分封制。
当时,分封基本上是按照王室的血缘亲疏关系进行的。由于周族刚刚从
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旧日的氏族血缘关系还很深,周朝统治者利用这个
血缘纽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分封制度,作为加强统治的工具。荀子在《荀子·儒
效篇》中说:周兼并天下之后,立71国,姬姓,即周王的同姓就占到53国。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直接管理着最大的土地,称为“王畿”。各诸侯的
封地是按如下不同办法处理的。一、将与周王室血缘较密的亲族,封在距周
的东西两都较近的地区。如周(今陕西岐山北)、召(今陕西岐山西南)、
荀 (今山西临猗西南)等就是以周都镐京为中心的姬姓诸侯国。二、对一些
异姓部族首领加封。如秦、楚、淮夷、戎狄等被封的诸侯国。三、对殷,除
采取分而治之外,并用以殷治殷的办法。如周公平了武庚叛乱后,由于商纣
① 《礼记·乐记》:“刑以防其奸”。
② 《礼记·乐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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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庶兄微子启未参与这次叛乱,便封其于宋(今河南商丘),治理部分殷民。
四、将商毁灭掉的古国,重新扶植起来。如有陈(今河南淮阳)、祝(今山
东宁阳北)、焦(今安徽亳县)等。
上述诸封国,一般都是世代相传。他们在本封国内的行政、军事及经济
等权,均有相对独立性,但必须承认周天子是他们的共主。周王有权任命诸
侯国的一些重要官吏,定期巡视诸侯各国,并有权在封国内实行周室的政令;
同时,周天子还分封赏赐、保护各诸侯国。此外,各封国对周天子负有一定
的义务,主要有:一、派军队到王室去戍守或随王出征,以保全天子的权威
的共主的地位。二、有的国君以诸侯的资格兼为王室的卿士,以表示臣服于
周室。三、朝聘。诸侯按一定时期到王廷朝觐述职。四、贡赋。这是分封制
①
中一项重要的关系。诸侯的贡品除了当地的特产之外,还包括“进人”、“献
俘”,即贡献奴隶。还有就是派人为王室服役。成王、周公时的东都成周就
是令各诸侯国出役合力筑造起来的。
作为分封制度的延续,所有被周天子封的大诸侯,在他们本国,也以同
样的方式对其属下进行分封,形成小的诸侯。诸侯封其属下为卿大夫。卿大
夫的封地名“采地”或“采邑”。起初,卿大夫只是收取封地的经济收入和
进行管理,而采地的土地和居民还是直接属于诸侯的;到后期,随着卿大夫
势力的增长,采邑的独立性几乎和诸侯的封地差不多了。卿大夫以下有士,
也被封予食地。“士”是贵族阶级的最低一层,不再分封。士以下便是平民
和奴隶。以上宗侯所封的对象大体也都是该诸侯的宗族和少数异族。
周天子利用这一级一级的分封方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网络。上自
天子,下至士,都是上级对下一级分封,下级对上一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
保卫及服役等义务。分封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巩固了周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
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分封制的顺利推行是与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分不开
的。在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周朝利用宗法关系
确立了一套比夏商更加系统的宗法制度。
周的所谓宗法制度,本是由氏族社会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为基础
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大略是:天子实行世袭制,嫡长子享有继承父位,
荣登天子宝座的资格。天子称为大宗,嫡长子地位尊贵,称之为宗子。嫡长
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
位,为第二代诸侯,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又封为卿大夫,是小宗。每世
卿大夫同样得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仍为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
士,为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民。这种宗法制度概括为一句
话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为大宗,庶子分封为小宗。
周室确定嫡长子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度,是解决贵族间的矛
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以祭祀典礼表达对祖先的尊敬,而
且规定只有大宗才有祭祖的特权。此外,西周的这种宗法制度要求人人都得
①
尊祖,因此,无权祭祖的就只有敬那个能祭始祖的大宗了 。这样,嫡长子(大
宗)继承父亲的国土,诸庶子(小宗)分封,也就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
正是维系分封制的。它在表面上看来,好像是要分别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其
实主要目的是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及政治地位的分配关系。所以,
① 参见《兮甲盘》。
① 《礼记·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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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
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②西周礼乐制度。西周政治制度中,礼乐制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周
统治者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冠以“礼”的总名。
礼的核心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名分制度,要求做到“贵贱有等,长幼
①
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简言之,根据这种等级原则形成的一系列繁
琐的规定,就是关于礼的制度。如堂屋地基的高度,“天子堂高九尺,诸侯
②
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便是这种礼制的最好体现。另外,为了保证礼
的规范在各等级的贵族中都能自觉遵守,统治者还将这些具体的行为规则用
歌唱、舞蹈等艺术形式加以渲染和表现。由此,形成完整的礼乐制度。
作为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的礼,其作用在于维系贵族内部的等级,解决
和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贵族内部,大凡有关君臣、父子、兄弟等的衣
食住行,丧葬婚嫁,风俗争讼以及其它军制政令、鬼神祭祀等等,都必须按
着制定的一套固定的礼制行事。具体点讲,礼的作用就在于:“定亲疏,决
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就是按照尊卑、亲疏、贵贱、长幼的差别,定
出每一等人的一定的义务和权力。最尊贵的人,权力大,义务小;地位较低
的人,则反之。奴隶主阶级以“礼”调整其内部关系,以便于镇压奴隶大众。
西周,只有天子才有权制定礼乐制度,诸侯、大夫均无此等权力。此外,
从一定意义上讲,周王规定的礼乐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西周王权是否
巩固的重要标志。因为礼乐制度的紊乱,实际上就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的混
乱,乃致王权的崩溃。所以,对于违反礼制的贵族,西周政权是要给以强制
性制裁的。如在《孟子·告子下》一书中就讲到:诸侯对天子的朝聘礼若得
不到执行,就应给予一定的惩罚——“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
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足见制裁之严厉。
③西周爵禄服命制度及其它制度。西周爵位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
四个等级。贵族上下级间皆为君臣关系。诸侯为天子的臣,大夫为天子臣的
臣,也叫“陪臣”,士对诸侯也为陪臣。爵位是贵族等级的标志,爵位同时
预示着权力和土地的拥有量,而土地收入又形成各级贵族的俸禄。
三公以下的更多贵族等级——不同的爵位是由天子赐命的多少决定的。
由于命数直接规定了不同的等级,因此,不同爵位的贵族,其宫室建筑、所
穿衣、所乘车及举行的礼仪排场都必须与其所授命数相符。此外,在朝会等
庄重场合,贵族要依命数穿特定礼服,亦即“命服”。《诗·小雅·采芑》
一书中讲:“服其命服,朱芾斯皇。”由于命数与服装存在这样一种直接的
对应关系,所以命数也称作“服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