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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例】张某2008年4月15日购小轿车1辆,到当年12月31日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已知小轿车年单位税额480元。
要求:计算张某2008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缴纳车船税=480×9÷12=360(元)
【例】某小型运输公司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从事运输用的净吨位为2吨的拖拉机挂车5辆,5吨载货卡车10辆,净吨位为4吨的汽车挂车5辆。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车船税。
【解析】(1)拖拉机挂车的车船税=2×5×60=600(元)
(2)载货卡车的车船税=5×10×60=3 000(元)。
(3)汽车挂车的车船税=4×5×60=1200(元)
合计应纳车船税=600+3 000+1200=4 800(元)。
三、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按年申报。
(三)纳税地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为登记地。
知识点7: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三、税收减免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二)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外,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税。
4、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
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市,其纳税地点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8: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征税对象又分为六类: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例】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证人
D。合同的鉴定人
【解析】答案为A。合同的当事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①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②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③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试、测绘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印花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咨询、转让、咨询、服务合同。
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也交印花税)。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所立合同(不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①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划定范围,而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就视同企业账簿;而一些企业单位内的职工的职工食堂、工会等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
②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③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④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⑤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⑥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⑦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以及债权转股权和改制中评估增加的资金,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资金,原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具体税目)。
注意:
1。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2。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按规定贴花。
知识点9: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中注意如下问题:
①全额纳税,不做任何扣除。
②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运费收入),是不包括所运货物的价值的以及装卸费、保险费;同样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费用、保险合同是保险费用,均不包括被仓储被保险的货物的价值的。
③同一凭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分别按不同事项记载的金额和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税,并将各项税额相加,其合计税额为该项凭证应纳印花税的贴花税额。若未分别记载金额,则按所载事项适用税率中最高的一种税率计税贴花。
④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⑤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交印花税。
⑥易货合同,应包括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3。政府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件数为计税依据。
4。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