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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随感_梁启超-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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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程度高,则庸钱必涨,庸钱涨亦为生产费增加之一。帮物价必随文明程度而日腾,又经济界之普通现象也。此其理由,诸经济学书皆言之,无俟详述。即观诸吾国内地与通商口岸之比较,亦可以为左证矣。今孙文谓行了彼土地国有政策后,物价必渐贱,吾真不解其所由。若其行圆满的社会主义,将生产机关悉归诸国家,则此派学者所考案,有谓宜依各人每日劳力之所直,给以凭票,其人即持凭票以向公立之种种商店换取物品者,如是则并货币亦废置不用,只以种种劳力与种种物品比价而立一标准,则物价无复贵贱之可言。孙文若采此说也,则物价渐贱之言为不通也。而不然者,土地以外之一切生产机关,仍为私有,物价必随文明程度之高下而为消长。物价而趋贱则必其需要之日减者也,需要日减,是贫因之一征也。否则庸钱趋微也,庸钱趋微,亦贫困之一征也,而又何人民富足之与有?吾观于此,而益疑孙文之社会革命论,除复反于古昔井田时代之社会,无他途也。举农业以外一切之诸业而悉禁之,以国有之土地授诸能耕之人而课其租,现有四万万人,苟国中有四十万万亩地,则人授十亩焉。数年以后,民增而地不增,则割所授于前人者,匀其分量以授后人,至一人授一亩或数人合授一亩而未有止。若是则于孔子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者,洵有合矣。但不知吾国民何以堪也。而不然,则必孙文封尽全世界之金银矿使永不产出,否则以金刚钻为货币也,舍此两者外,更无可以使物价趋贱之途。

以上两段,于本论论旨,无甚关系,不过以其语语外行,令人喷饭,故附驳之,亦使听演说而大拍掌者,念及此掌之无辜而受痛耳。

以上驳孙文说竟。彼报第五号别有“论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并行”一篇,吾拟驳之久矣,蹉跎不果。今吾所主张者,大率已见前方,虽非直接驳彼文,而彼文已无复立足之余地。况彼文肤浅凌乱,实无可驳之价值耶。惟其中有一条不可不加以纠正者。彼论述泰西学者之说,谓“贫富悬隔之所由起,在放任竞争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是也。而其所下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之解释,谓“无私有财产制,不能生贫富,固也;有私有财产制,而不绝对容许之,加相当之限制,则资本亦无由跋扈。即于可独占之天然生产力,苟不许其私有,则资本所以支配一切之权失矣”云云。此所以证其言土地国有而不言资本国有之理由也。此说社会主义论者中,固有言之者,然其论之不完全,显而易见,即吾前所谓,国家自以私人资格,插足于竞争场里,而分其一脔耳。夫资本家固非必其皆有土地者,往往纳地代于他之地主,借其地以从事生产,而未尝不可以为剧烈之竞争。土地国有后,则以前此纳诸私人之地代,转而纳诸国家耳;或变所有权而为永代借地权或永小作权耳,于其跋扈何阻焉。以吾所闻,加私有财产权以相当之限制者,其条件则异是。凡不为生产机关者(如家屋、器具、古玩等),则承认其私有,其为生产机关者,则归诸国有而已。必如是而后可以称社会革命;不如是者,皆朝衣朝冠而不韈不履者也。而此种之社会革命,我中国现时果能行否,此则吾欲求彼党中人赐一言之确答者也。

大抵今日之欧美,其社会恶果,日积日著,各国政治家乃至学者,莫不认此为唯一之大问题,孳孳研究,而其论所以救治之方者,亦言人人殊。虽然,要其大别,可以二派该之。一曰社会改良主义派,即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而加以矫正者也,华克拿、须摩、拉布棱达那等所倡者与俾士麦所赞成者属焉。二曰社会革命主义派,即不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文集而欲破坏之以再谋建设者也,麦喀、比比儿辈所倡率者属焉。两者易于混同,而性质实大相反。今孙文及其徒所倡果属于何派乎?吾苦难明之。谓其属甲派而不类,谓其属乙派而又不类。殆欲合两派而各有节取耶?而不知其不相容也。是又荷蓑笠以入宫门之类也。质而言之,彼辈始终未识社会主义为何物而已。

又彼号论文尚有云:“明初屯卫之制,其田皆国有也。明初所以得行此者,亦正以政治革命后易为功也。观于其后欲赎取已卖之田,犹患费无所出,乃其初设时若甚轻易举者,斯亦可知其故矣。行土地国有于政治革命之际,果何事强夺耶?”嘻嘻!此其故,虽微公言,吾固已熟知之。岂非吾前所闻于贵头领所谓大革命后积尸满地,榛莽成林,十余年后大难削平,田土无主者十而七八,夫是以能一举而收之者耶?明初屯卫制所以得行之而易为功者,非利故田主之因丧乱而散亡耶?后此欲赎而患无费者,非以承平之后不便掠夺耶?贵头领于前言,抵死图赖,而公等亦辨之惟恐不力,吾方谓豺性之已改矣,奈何不解藏踪迹浮萍一道开,更为此自实前言之供状耶!而犹曰无事强夺,吾不知杀人以梃以刃果何异也。且以明初为政治革命后,则公等所谓政治革命者,吾今乃知之矣。

彼报第五号所以丑诋我者,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其笑我谓前此昌言经济革命断不能免,又介绍社会主义之学说,而今乃反排斥之。夫吾经济革命不能免者,就泰西论泰西也,今日我何尝谓其能免耶?社会主义学说,其属于改良主义者,吾固绝对表同情,其关于革命主义者,则吾亦未始不赞美之,而谓其必不可行,即行亦在千数百年之后,此吾第四号报所已言者(第四号出在彼报第五号之前)。彼谓今之社会主义学说,已渐趋实行,谓各国民法为趋重民生主义,谓日本铁道国有案通过为国家民生主义之实现。此言诚是也,而不知此乃社会改良主义,非社会革命主义,而两者之最大异点,则以承认现在之经济社会组织与否为界也(即以承认一切生产机关之私有权与否为界)。公等绝不知此两者之区别,混为一炉,忽而此焉,忽而彼焉,吾安从而诘之。彼报彼号有言曰:世每惟不知者乃易言之。又曰:梁某全不知社会革命之真。又曰:梁氏之攻民生主义,于民生主义毫无所知者也。夫浅学如余,则安敢自云能知者。但吾初以为公等必知之甚深然后言,及证以贵号前后十号之伟著,则公等所知,视“目不识欧文,师友无长者”之梁某,且不逮焉。惟不知者乃易言之,乃夫子自道耶?若夫公等之四不象的民生主义,其甚深微妙,则真非我之所得知矣。

吾初以为社会革命论,在今日之中国,不成问题,不足以惑人,故听彼报之鸦蛙聒阁,不复与辩,谓无取浪费笔墨也。今彼报乃宝此燕石,沾沾自喜,且无识者亦彼复附和之,故不得不为之疏通证明,非好辩也。虽然,本论之对于彼,亦可谓不留余地矣。彼报见此,其将幡然悔悟,自知其扰扰之无谓耶?抑将老羞成怒,再为狼嗥牛吼之态,折理不胜,惟事嫚骂耶?此则非吾所敢言矣。

以上据鄙见以解决“中国今日社会应为根本的革命与否”之一问题已竟,今将附论“中国今日若从事于立法事业,其应参用今世学者所倡社会主义之精神与否”之一问题。此问题则吾所绝对赞成者也。此种社会主义,即所谓社会改良主义也,其条理多端,不能尽述,略举其概,则如铁道、市街、电车、电灯、煤灯、自来水等事业皆归诸国有或市有也,如制定工场条例也,如制定各种产业组合法也,如制定各种强制保险法也,如特置种种贮蓄机关也,如以累进率行所得税及遗产税也,诸如此类,条理甚繁,别有专书,兹不具引。夫铁道等归诸公有,则事业之带独占性质者,其利益不为少数人所专矣;制定各种产业组合法,则小资本者及无资本者,皆得自从事于生产事业矣;制定工场条例,则资本家不能虐待劳动者,而妇女、儿童,尤得相当之保护矣;制定各种强制保险法,则民之失业或老病者,皆有以为养矣;特置种种贮蓄机关,予人民以贮蓄之方便,则小资本家必日增矣;以累进率行所得税及遗产税,则泰富者常损其余量以贡于公矣;夫以我国现在之社会组织,既已小资本家多而大资本家少,将来生产方法一变以后,大资本家之资本,与小资本家之资本,其量同时并进,固已不至奔轶太远,造成如欧美今日积重难返之势。而右所举社会改良主义诸条件,又彼中无量数之政豪、学哲,几经研究而得之者也,彼行之于狂澜既倒之后,故其效不甚章,我行之于曲突徙薪以前,故其敝末由至。夫欧洲所以演出工业革命之恶果而迫今后之社会革命使不能不发生者,固由瓦特机器之发明,骤变其生产之方,亦由斯密放任之学说,助长其竞争之焰,两者缺一,其惨剧当不至若是之甚。今我于生产方法改良之始,能鉴彼放任过度之弊,而有所取裁,则可以食瓦特机器之利,而不致蒙斯密学说之害,其理甚明。《记》曰:“甘受和,白受采。”我以本质较良之社会,而采行先事预防之方针,则彼圆满社会主义家所希望之黄金世界,虽未可期,而现在欧美社会阴风惨雨之气象,其亦可以免矣。而何必无故自惊,必欲摧翻现社会之根柢而后为快也。而况乎其所谓摧翻者,又实未尝能动其毫末,而徒虎皮羊质以自扰扰也。嘻!其亦可以知返矣。

要之,今之言社会革命者,其未知社会革命论之由来及其性质而妄言之耶,则妄言惑人之罪可诛;其已知之而故支离闪烁、张皇其词以耸人听耶,则不过吾前者所谓利用此以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悉为我用,惧赤眉、黄巾之不滋蔓,复从而煽之而已。其立心之险恶,其操术之卑劣,真不可思议也。而一般学子,既年少而富于好奇心,复刺激于感情,以骚动为第二之天性,外之既未尝研究他人学说之真相,内之复未能诊察本国社会之实情。于是野心家乘之而中以讜词,致此等四不象之民生主义,亦以吠影吠声之结果,俨然若有势力于一时。吾安得不为此幼稚时代之国民一长恸也。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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