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计划,甚至比诸如成功地通过民主程序筹划一次军事战役之类的实例,可能性更小。如
同军事战略一样,这个任务不可避免地要授给专家。
然而,不同的是,负责一场战役的将军受托的是一个单一目标,在战争持续期间,
由他控制的所有手段必须全部专用于这个目标;而授给经济计划者的却不可能有这样的
单一目标,对施予他的手段也没有类似的限制。将军无须权衡各种互相对立的独立目标;
对他来说只有一个至高的目标。但是,一个经济计划或它的任何部分的各种目标,脱离
了特定的计划就不能确定。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种种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的目
标——不同人们的不同需求——之间进行选择,这正是经济问题的实质。然而,哪些目
标这样冲突,哪些目标在我们想要实现其它目标时必须牺牲,简言之,哪些是我们必须
选择的途径,这些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人才会知道;而且对于各种目标中哪一
个应给予优先选择权,也只有他们这些专家才处于能做决定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他们
将他们的选择尺度加诸于他们为之计划的集体。
这一点并非总能被人清楚地认识到,而授权通常只是由于这个任务的技术特征才有
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授权的只是技术细节,也并不意味着议会没有理解技术细节的
能力是困难的根源所在。(1)民法结构的更改,相对于弄清这些更改的全部内涵,其技
术性并不更差,其难度也不更大;然而并未有人认真地建议过,应该把立法权授予给一
个专家机构。实际上在这些领域里,立法并未超出可以达成真正的多数同意这一通则之
外;而在管理经济活动方面,需要调停的利害关系是如此地分歧,以致于在一个民主议
会中要达成这种真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然而,应当承认,并非立法权的授予本身如此值得反对!反对授权本身就是反对症
状而不反对病因,而且在其可能是其它病因的必然后果时,就忽略了病例的严重性。只
要所授予的权力只是制定通则的权力,那就可以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说,这种规则应该由
地方当局而不应由中央当局制定。值得反对的现象是,之所以诉诸授权,是因为有待处
理的事情不能由通则来规定,而只能就特定情况相机酌定。在这些情形下,授权意味着
赋予某些当局权力,使其能运用法律力量作出实质上是专断的决定(通常被说成“酌情裁
决”)。
把特别的技术性任务授予各个机构,虽是正常现象,但只是开始走上计划道路的民
主政体逐渐放弃其权力过程的第一步。授权这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消除使全面计划的
倡导者对民主政体无能如此难以忍受的原因。把特定的权力授予各个机构,对于实现一
个单一的协调的计划来说,创造了一个新的障碍。即使通过这种权宜之计,一个民主政
体在计划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时取得成功,它仍然必须面临将这些分别的计划综合成一
个单一整体的问题。许多分别的计划没有形成一个有计划的整体——实际上,计划者应
该首先承认——它们或许比没有计划还要糟糕。但民主的立法机构在放弃对真正重大的
问题做决定时会长期犹豫不决,而且,只要这样做的话,就会使别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
定全面的计划。不过,对计划必要性的一致看法以及民主议会在产生一个计划时的无能,
将唤起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希望赋予政府或某些个人权力,使他们能尽其责。如果要有
所作为的话,负责的当局必须得摆脱民主程序的羁绊,这种信念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一个经济独裁者而呼吁是转向计划运动中的一个特有的阶段,并不为这个国家所
熟悉。几年前,最敏锐的外国英国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维提出:“如果你为
尤斯塔斯·珀西勋爵、奥期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士照一张合影,
我想你会发现这么一个共同面貌——你将发现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我们正生活在经
济混乱中,只有在某种独裁领导下,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
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
貌发生多大改变。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己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的一
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
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己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也不再
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用民主的衰
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勒,但他仍然是
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最终
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
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与19世纪社会的唯一'原文如此'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
生活领域,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听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
果议会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
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解决
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权的理由
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不到其冲突的
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只能全盘接受或全
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
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
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
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
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
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
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事情
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就不可能
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往往是必要
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集体。只要政府的
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
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
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
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
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
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的过
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大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述自由时
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它并非是为
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
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
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
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
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
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
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
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
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
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
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
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它在
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终来源是
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种虚假的保证,
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
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
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
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
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第六章 计划与法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
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据具有一
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逻辑前提为基
础。
——卡尔·曼海姆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
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
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
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
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
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
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
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
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
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
阻挠他的行动。
这样,我们己经将创立一种个人在其中自由决定生产活动的永久性法律体制与由中
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作了区分,这种区别实际上是=法治=和专制政府之间的更具普遍性
的区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确定那些决定现有资源得
以使用的条件,至于使用这些资源于何种目的,则听由个人去决定。在第二种情况下,
政府管理生产资料以用于一定的目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可以预先制定,具有=形式规则
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的人愿望和需要。它们仅被用来充当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的
工具。它们的目的是(或应当是)针对这样长的时间,以致不可能知道它们对于某些人是
否比对于其他的人更有帮助。几乎可以把它们说成是一种生产的工具,用来帮助人们预
测他们必须与之协作的另一些人的行为,而不是致力于满足特定的需要。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