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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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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突破口。对于一个女人,她想摆脱自身的痛苦,追求幸福,在极度的感情矛盾
中,不得已去做人家的小老婆。遇到这种具体事件时,我一方面同情她,另一方面
又非常憎恶。从社会发展趋势看,这是一种堕落。我的心情是矛盾的,因而所写出
来的作品也处处反映了我的这种矛盾心态。”
    报告文学引发了人们的各种看法。有的人以肯定的态度说道,这篇作品有个观
点,文明必须付出道德的代价。女人去做妾,除了法律问题外,还有自身问题:不
知人格和价值,只顾追求眼前的幸福,结果自己否定了自己,实际上是一种旧的道
德观念。这是一种旧道德崩溃后的无道德状态。纳妾、重婚现象,在这个未死方生
的时代,有特殊的认识价值。我们与其就此去责备女性的素质太低、不自尊自爱、
法律意识淡薄、愚昧无知等等,还不如把目光投向社会结构和现阶段在这些地区刚
刚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也有的人尖锐地指出:对“妾”这种现象的剖析,作者的
思想观点有些混乱。纳妾现象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与现代商品
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以及平等、法洽等等。这同封建的
家长制、人身依附、宗法制度……是对立的。纳妾是封建制度所产生的最丑恶的现
象之一,它否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使女人完全依附于男人。为了消除种种丑恶的、
不道德的现象,不仅不应该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反,应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将荡涤封建社会遗
留下来的一切丑恶现象。
    本书的任务当然不是对这篇报告文学做出评价。笔者也不完全赞同文章中的一
些观点。但是,我们却想借助这篇报告文学及其引发的讨论说明,纳妾作为重婚的
极端表现,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性伦理学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有关法律
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回答。
    从法律角度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不仅
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委制原则,而且也败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
道德风尚。因此,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二)
在客观上要有重婚的行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就在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
又非法同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因此,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这当然是属于重婚罪;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
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构成重婚罪。但是。男女双方或一方
已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通好行为,或者只是临时姘居的行为,这虽然也是属于违反婚
姻法的不道德行为,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实际情况出发,性伦理学需要对重婚展开多维分析。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1984至1986年,受理了重婚案100件。据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研究室调查,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很复杂,有的十分罕见。不仅有
男性,也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已有子
有孙的,还有未婚的。重婚的原因虽各种各样,但主要是受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腐
朽思想影响。一、求安逸、图享乐。这是当前重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且以农村
女性较为多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广大群众通过辛勤劳动发家致富,生活富裕
了,但有一些人,其中有一些女性,为了过舒适的生活,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
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能有钱供其享受。就不讲对方年龄老少,也不管
他是否有妻子儿女,与之结婚。从化县农村妇女张某,就是出于这种思想,抛弃了
结婚多年的丈夫和三个孩子,到增城县与一姓李的男性重婚。二、生活富,思想变,
弃妻纳妾。这是当前重婚比较重大的问题。在改革中,城乡一些个体户、承包户、
专业户富起来了,有少数人,一旦有了钱,就想入非非,不是嫌妻子丑陋,就是嫌
一个妻不够,使正常的婚姻关系遭到破坏。为此,有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公开登记
重婚,有的把雇佣的“女秘书”、“女会计”、“女采购员”带在身边,以夫妻关
系同居。广州市装饰业个体户卢某,几年前开设了夫妻店“现代装饰工程公司”,
在夫妻俩的辛勤劳动下,成为颇具规模的阔老板。卢某的经济地位变了,竟把妻子
甩在一边,与雇佣的女工黄某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生儿育女。三、传宗接代的封
建思想作祟。实行计划生育,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然而,社会上有少数人,
认为只有男孩才可以“续香火”,女孩长大是嫁人。有的人因为妻子没生男孩,重
婚纳妾。
    对沈阳第一劳改管教大队(女监)在押女犯中重婚犯罪情况的调查,为我们研
究重婚犯罪中的伦理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材料。调查发现,重婚犯罪人数占投监
改造总人数的16%,其中农村妇女占重婚罪犯总数的93%,1987年比1986年增长了
5%。重婚罪犯年龄结构多在30~45岁之间,结婚时间多在十年动乱期间。她们一般
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律知识。重婚罪犯中绝大多数是夫妻感情基础差,长期不和,
渴求解除痛苦的婚姻,因重重障碍未能如愿,遂离家出走,与异性同居,触犯了刑
律。
    农村妇女重婚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丈夫封建思想严重,把妻子看成私有奴隶,无端猜疑,经常殴打、逼问、羞
辱、虐待妻子,致使一些性格软弱、缺乏法律意识的妻子被迫离家出逃,为谋生活,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如王某,从小失去父母,15岁时被人从山东荣城拐骗
到辽宁省宽甸县,卖给农民黄某,俩人没登记就成婚了。黄某有肺病,多年娶不上
媳妇,且心胸狭窄。他嫌王某太小,又不放心,把王关在屋内,不许与外人接触,
稍有不适,非打即骂。就这样,王与黄共同生活了20余年,生下三个子女。三中全
会后,黄仍不思生产发家,却整日赌博,输了钱就打老婆。王实在忍受不了,想回
老家给父母上坟后一死了之。1984年在亲友劝说下,她抛开死的念头,为了生活,
经人介绍就与他人同居。她和后夫共同奔日子,生活富裕起来。她惦念自己在宽甸
的儿女,两年多来,给他们寄去800多元钱。本夫黄某还想敲诈更多的钱,她无力支
付,于是黄某告她犯了重婚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男方有病、懒惰或无致富技能,家庭生活困难,甘心引诱妻子招夫(俗称
“拉帮套”),导致妇女重婚犯罪。牛某,16岁时为哥哥娶媳妇急用钱,违心嫁给
患有多种疾病的史某为妻。史见一姓王的做生意有钱,便把王某招来,逼妻子与王
长期同居。
    3、婚姻基础差,夫妻长期不合,一旦有外遇,即走上犯罪道路。郝某,17岁时
因受父亲责骂,离家出走,路遇熟人朱某,将她带回家,介绍给弟弟,俩人五天后
结婚。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不和,郝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坚决不同
意,郝便与已婚的中学好友张某秘密来往9年之久。一次,郝做迟了午饭,朱某将她
耳膜打成穿孔,郝某一气之下,离家与张以夫妻名义租用民房,非法同居。
    4、来自社会、亲属的各种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为解除死亡婚姻设下了道道障
碍,加之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农村妇女离婚难,导致重婚犯罪。据
在押重婚犯中调查,由于离婚难而导致重婚犯罪约占70%左右。离婚难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况:
    一是宗族、亲友于涉。在农村,妇女提离婚被一些人认为是见不得人的事,以
族亲长辈自居的人就会出来干预,甚至动用家法。罪犯肖某,由父亲作主与表哥成
亲,丈夫嗜酒如命,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一次肖某患病卧床半个多月,丈夫不
但不给看病还说:“别说没钱看病,就是有钱,我还打酒喝呢。”肖某曾多次请求
父亲允许她离婚,父亲坚决不同意,并声称:“咱家没那规矩,想离婚,等我死了
吧。”1984年6月,肖某的丈夫也觉得没法过了,同意离婚。于是俩人到大队部开离
婚介组信。肖父闻讯手持木棒追来,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女儿打得浑身青紫。肖某
万不得已,离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是来自“好心”干部的无休止的调解,致使一些本已死亡的婚姻离不成,妇
女反复遭摧残。现在农村一般都是女嫁到男家,女方孤身一人,势单力薄;而男方,
在村里、乡里,甚至县里,亲连亲,亲套亲,到处有说话的人,他们遵循着“宁拆
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原则,严守合比散好的陋习,对女方挨打受骂他们熟视无
睹。罪犯陈某与张某1976年结婚,感情一直不和,陈曾两次怀孕,都被张毒打而流
产。1978年陈向大队提出离婚,干部们说,你离婚走了,我们可不能为你得罪人。
于是把她推到公社,公社又让她回大队处理,大队劝她回去好好过日子。她回去后
遭到的却是更加残酷的打骂。丈夫说:“你不是要离婚吗?打死你我偿命,打伤了
我养着,看你还离不离?”陈为了离婚,奔走于大队、公社、法院之间达7年之久,
有苦无处诉。她愤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被捕。
    三是诉到法院,久拖不决,也使一些要求离婚的妇女心灰意冷,走上了犯罪的
路。农村妇女离婚起诉不易,且不说那30元诉讼费,使那些兜内分文没有的妇女望
而生畏,就是那介绍信、诉状又有谁能给开?谁能给写呢?(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必
须有介绍信和书面诉状)就是介绍信开来了,状纸递上去了,往往迟迟不见传讯。
据说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离婚案件拖一拖可增加自动和好的可能性,于是一拖再拖,
一年两年过去了,要求离婚的妇女口婆家怕丈夫打,回娘家又不留,失去生活来源,
无奈再寻配偶,导致犯罪。罪犯靳某的丈夫司某被单位解雇,司怀疑是靳在作祟,
便经常对她进行打骂和人身污辱。靳某不堪忍受欺凌,多次向大队、公社、法院提
出离婚,法院责令司某具结悔过,司对靳的迫害愈加厉害。后来法院判决离婚,司
坚决不同意,并扬言“要判离,我就带刀子去。”当靳到法院要求快些结案时,审
判人员竟说:“他说拿刀子来,谁知是冲着你还是冲着我们。”法院不敢秉公执法,
迟迟不予结案。靳只得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让她回基层法院解决。
在一年多的诉讼中,靳某四处奔走,每月找法庭一次,农村几个乡才设一个法庭,
翻山越岭,好不容易走到,不是见不到人,就是让你回去再等一等,她本想通过法
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摆脱不幸的命运,但法院的态度使她失去了信心,她厌倦
了东躲西藏的流浪生活,于是就断然与另一个未婚男人远走高飞,并生育了两名子
女。五年过去了,他们仍恋着家乡,当他们回到家乡,靳又到法院要求与司离婚时,
却被法院以重婚罪将她判刑入狱。
    5、妇女贪图享乐,追求淫荡生活,导致重婚犯罪也是有的,但为数不多。
    基于以上比较有说服力的调查,性伦理学对重婚问题至少应提出以下四点见解:
首先,从总体上看,重婚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
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一种严重的家庭犯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反动力
量。其次,对重婚犯罪著必须依法查处。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
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重婚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在重婚中以种种卑劣手
段残害妇女儿童等严重罪犯,要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三,司法行
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使他们能够排除种种干扰,
为受害者申张正义。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案件,应果断判决离婚。对判决不
准离婚,或暂时不易判离的案件,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有
关部门对坚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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