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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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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妻子逝世后曾这样写信给马克思:“玛丽去世了……我无法向你说出我现
在的心情。这个可怜的姑娘是以她的整个心灵受着我的。”“同一个女人在一起生
活了这样久,她的死不能不使我深为悲恸。我感到,我仅余的一点青春已经同她一
起埋葬掉了。”'注'这种情况并不是极少数的例外,也不是“浪漫主义的痴情”。
这是人性的表现。人之所以不能忘记心爱的人,只因为他(她)已经占据了她(他)
的心灵,他们的命运已融为一体。换句话说,忠贞赤诚的爱情已经完全转化为崇高
的道德感情和道德义务。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我们要强调指出:双方人格的同一化是性爱人格的升华,
也是婚姻关系中性伦理的最佳模式。
    一般说来,夫妻伦理关系的基本前提是男女平等,其主要表现就是双方都具有
自己的人格。鉴于中国有数千年男尊女卑的道德传统,而且这种流毒至今仍有一定
的市场,所以在夫妻关系中有必要着重谈谈女子的人格。
    早在五四运动前夕,我国著名学者叶圣陶先生就写过一篇《女子人格问题》。
他说:“‘人格是个人在大群里头应具的一种精神’。换语说来,就是‘做大群里
独立健全的分子的一种精神’。为要独立,所以要使本能充分发展;为要健全,所
以不肯盲从,爱好真理。——这都是完成人格必要的条件。因时代地位的不同,那
人格的‘量’很没一定范围。然而同时代同地位的人,却应同具乎等的人格。”接
下去,叶圣陶先生明确指出:“女子应否具人格?这个问题,可以不加思索地答道,
女子应具人格,因为他定是大群里头一分子的‘人’故。”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
女子并“没有真实、确定的‘人生观’,他们的作为,不出一家以外,他们的生活,
都靠着别人,既不健全,又不独立,岂特人格不完,竟可说‘没有人格’。”
    为什么中国妇女“没有人格”呢?除了女子在封建社会所处盼低下经济地位外,
封建伦理道德的压迫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可以说,在封建社会中,什么“纲常”,
什么“三从四德”,……都是诱惑女子的一种利器。这等名分,利用着大众“世故
印真理”的弱点,竟使身受的受之而不疑,以至可以说“夫妇之义,犹君臣也”。
据此推论,因“君为臣纲”,故“夫为妻纲”。汉代以后,能够开口说话的,差不
多单是那些儒家男子,那些儒家又最是不要人格的——他专做一姓的忠臣,一家的
令子,以己例人,自然有这些道德戒律定出来。“贤妻良母”即是女子的大教训。
在封建道学家看来,母为什么要良?因为要抚养成男子的儿子。妻为什么要贤?因
为要帮助男子立家业。一个人活在世间,单单对于个人有关系,这种人生,不是同
“阿黑”、“阿黄”一样的没有价值么?女子被人用“妻”、“母”两个字笼罩住,
就轻轻把人格取消了。至于所谓的女子“贞操问题”、“节烈问题”,更是对女子
人格的野蛮摧残。为此,女子在夫妻关系中实在应该争得自己的独立人格。
    一个女子,必须保持自己的人格,不去迎合男子的卑鄙的诱惑和追求,不允许
使自己失去个性,尤其不允许贬低自己。正是这样的女子,才会引起男子的最大的
尊重,成为男子的道德上的权威和崇拜的对象,这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没有自
己的人格,无论真正的爱情,还是夫妻生活中的忠诚,都是不可思议的。就男子方
面来说,他与妇女的关系中的人格,应表现为愿意和善于正确利用自己天赋的优越
性,(体力、意志力),不是贬低妇女,使其屈从于自己,而是提高她,决心帮助
她、保护她,为了她而作出自我牺牲。马克思写道:在对待妇女的态度上,“通过
感性的形式,作为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现出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说来成
了自然界,或者自然界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人的本质。因而,从这种关系就可
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注'
    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这仅仅体现了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夫妻之间道德关系的较低层次。从发展上看,夫妻关系的更高道德要求,
应是“双方人格的同一化”。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就曾指出:“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
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
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
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
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资其实质基础
而言,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
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由于双方人格的同
一化,家庭成为一个人,而其成员则成为偶性。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注'
这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以前分别有各自的“独立的人格”,这时的人格是
“单一性”的。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以后,则应对他们“单一性”伪“独立人格”
加以“扬弃”。这不是抹煞当事人的原有的人格,而是说男女双方要从婚姻是两个
人基于信任和爱情结成的统一体的共同认识出发,发扬原有人格中好的,带有共性
的方面,协调其中不和谐的方面,克服或抛弃其中根本对立的、坏的方面,从而达
到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精神”,也正是夫妻伦理关系的本质
体现。
    黑格尔还曾写道:“爱必然要有精神人格的双重化;它涉及两个独立的人身,
而这两个人却都须自觉到彼此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总是要和否定因素联在一起的。”
'注'这就是说,爱是属于主体性的,而主体就是一颗独立自持的心,为着爱,就须
抛开这颗独立自持的心,要舍弃自己,牺牲个人的独特性,就是这种牺牲形成爱里
的感动人的因素,爱只有在抛舍或牺牲里才能活着,才能感觉到自己。所以一个人
如果既抛弃自我而仍取回自我,在否定他的自为存在中终于肯定了他的自为存在,
那么,在这种协调和最高幸福的感觉中毕竟还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即所感到的情绪
不是对牺牲的感觉而更多的是侥幸得来的幸福感,因为他毕竟感到自己是独立的,
只是自己与自己统一的。这种情绪就是对辩证矛盾的感觉,这个矛盾就在于既否定
了个人人格而又维持住独立存在,这种矛盾在爱里出现,也永远只在爱里才能得到
解决。应该说,黑格尔的上述思想是相当深刻的。
    把“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作为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对于调节当代中国社会的夫
妻关系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消除了或者至少是大大缓和了与私有制心理有
关的婚姻内部冲突。但是,它还没有使婚姻摆脱而且也不可能使婚姻完全摆脱由生
产力的发展和妇女参加生产以及旧的伦理传统影响而引起的各种矛盾。例如,妇女
的职业作用和家庭作用难于和谐地兼顾。由于生活服务企业的缺乏,由于它们的工
作水平赶不上家庭的需要,以及由于家务劳动的分配不合理而主要部分落到妇女头
上,这个矛盾可能加深。结果是参加工作的妇女的空余时间,因而也就是妇女能够
用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时间比男人要少一半甚至更多。妇女的职业作用
和家庭作用之间的矛盾,常常引起婚姻内部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此外,社会主义社
会夫妻关系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婚姻内部关系的复杂性而更加严重,这些复杂
性是以前的婚姻所没有的,而且不论说起来是如何离奇,其复杂性是由社会的发展
所引起的。这里所说的是人们对婚姻生活的要求提高了,对婚姻本身的状况以及与
之相联系的期望根本改变了。特别是妇女的经济独立和社会平等的巩固,使婚姻选
择摆脱了外来的某种压力,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对婚姻结合的要求的水平,即把夫妻
的结合看作是“心心相印”,而不是看作财产、特权、习惯的结合。与婚姻相联系
的期望,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被确定为幸福的夫妻生活的期望。这种情况一方面大
大增加了夫妻关系中心理和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夫妻关系中心理冲
突的可能性,从而使得旧社会的婚姻中简直看不出的委屈和比较容易和解的冲突,
逐渐提到了首位。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地强调男女双方各自的独立人格,显然无助
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夫妻双方应该对自己作为婚姻一方的人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于社会
主义社会妇女的人格概念,坚决否定与妇女不平等有关的一切,反映妇女在社会主
义社会中的崇高而可敬的地位,反映社会主义为妇女创立的巨大可能性。但是,这
绝不是说,妇女人格可以否定感情表露中的文雅、克制、适度这些品质。须知,行
为放荡、举止粗野,决不能说明妇女的“独立性”和妇女同男子的平等。倒是恰恰
相反,放荡行为后面常常隐藏着巴结逢迎和畏缩胆怯,而文雅才说明一个人的内在
力量及其道德上的纯洁。至于不正确理解男子的人格,则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
和婚姻幸·福的丧失。列宁在强调这一点时曾经说过:“简直没有几个男子——甚
至在无产者中间——想到,只要他们肯在‘妇女工作’中帮一下忙,他们就能大大
地减轻妻子的负担和操劳,甚至她们完全摆脱这些负担和操劳。可是不行,那是有
损于‘男子的权力和尊严’的。他们需要的是自己的休息和舒适。妇女的家务是每
天在无数微不足道的琐事中牺牲自已。丈夫的旧的统治权继续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
'注'列宁在1920年所说的这一番话,其伦理感染力迄今仍然是现实的。
    总而言之,如果说,男女平等是爱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那么,“双方人格
的同一化”就是爱情这种美好的伦理感情的进一步升华,就是婚姻关系中伦理性的
理想模式。

                           四、离婚的伦理研究

    离婚问题,从来没有象近几年这样引起中国公众越来越广泛的注意。
    应怎样看待离婚自由?离婚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婚姻法律和婚姻伦理是一致
的还是矛盾的?什么样的离婚是道德的?什么样的离婚是不道德的?今后我国离婚
的趋向如何?这些都是性伦理学所关注的问题。
    在性伦理学看来,离婚自由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
    保障离婚自由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这二者看起来似乎是对立的,实际上是完
全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客观要求。这里的关键是,
必须对离婚自由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是为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
义社会,大多数的婚姻,翟度不同地具备爱情和义务统一的道德基础,因之夫妻关
系自然而然地成为比较和谐的终身结合。这个特点构成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同西方
社会的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在肯定我国婚姻关系的这个主导方面的同时,还
必须看到,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如果说,结婚自由
是引导未婚男女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那么,离婚自由便是解除不
正常的痛苦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都是婚
姻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它们从不同的前提出发,为着一个共同的月标服务,即建
设民主和睦幸福美满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
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而且包括离婚自由。二者是统一的,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
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深刻地揭示了离婚和离婚自由的科学内涵。首先,他们
肯定了离婚的客观性以及离婚自由的伦理意义。马克思说过:“离婚仅仅是对下面
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
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本质来决定婚姻是
否已经死亡。”'注'列宁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
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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