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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产生孩子的,爱情应当是自由的;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比现在更认真地根据道
德去规定孩子的生育。然而,那道德和迄今为止人们所承认的道德有些不同。到那
时,所谓合乎道德的生育不再需要牧师的祝福或注册人员的证书,因为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这种行为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或智力。相反,我们所必须注意的是特定男女的
先天和后天情况,以使他们能够得到应当有的孩子。当科学能够对于这一问题做出
比现在更为肯定的答复时,从优生学的角度上看,社会的道德意识就会变得准确得
多。到那时,人们将极力寻找那些具有最佳遗传因子的男人充当父亲,而其他男人,
虽然他们可以被选为情人,但在生育方面却是不能入选的。迄今为止的婚姻制度把
这种计划和人类的天性对立起来,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优生学的实际可能性是极小的。
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人的天性将来仍会造成同样的障碍,因为避孕法已经把生
育和没有孩子的性关系区别开。如果世界在道德方面能够更加科学化,道德家们过
去赋予婚姻的严肃性和高尚社会目的只能与生育有关。罗素这里所描绘的优生学的
观念,虽然起初不过是以他为代表的少数科学家的个人道德观。但半个世纪以来已
经逐渐推广,并将成为人类社会具有普遍现实性的性伦理原则。
历史就是在破旧迎新中发展的。继马尔萨斯之后,19世纪初期出版了一些宣传
生育控制的书和小册子。有组织的生育控制于19世纪下半叶在英国推行,约30年之
后在美国推行。主张避孕的一些早期作者,如弗兰西斯’普雷斯(1822年《人口原
理的图解和证明》)、罗伯特一戴勒·欧文(《道德生理学》,1830年纽约版)和
查理斯·诺尔顿(《哲学的成果》,1832年波士顿版)都一再强调人口过度增长的
危险是实行避孕的理由。后来,生育控制运动首先作为一种女权运动或社会伦理运
动发展起来。美国计划生育运动的理论基础是桑格夫人于1913年创立的,主张妇女
有权摆脱非意愿怀孕。玛格利特·桑格是受过训练的护士,在纽约工作,天天面对
孕妇的痛苦和不受她们欢迎的孩子,以及妇女冒着生命危险坠胎。桑格夫人放弃了
护士工作,献身于教育妇女避孕,使她们得以逃脱非意愿怀孕带来的痛苦和违法坠
胎带来的医疗和法律危险。人口控制运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长足的发展。19
74年世界人口年以及召开世界人口会议,标志这一运动已取得进一步的胜利。在罗
马尼亚的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证实了人口控制运动对人口增长威胁的
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是极其重要的。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我国从19世纪20年代起,就有不少思想家提倡过节育和
优生。汪士铎主张:生子形体相貌不秀者溺杀。他认为:女子应25岁而嫁,男子应
30而娶;生一个男孩最好,特别是女孩只能生一个;妇女吃冷药避孕,以减少生育。
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者和学者如严复、一陈长蘅等对旧中国的社会动乱、贫困、落
后归罪于人口太多,因此主张中国要控制人口,实行节制生育。1922年桑格夫人来
中国提倡节育活动,当时在北平对节育进行了宣传,反响颇大。1930年上海首先组
织“生育节制研究会”。1932年北平成立妇婴保健会,设立指导所,开展节育活动。
社会学家潘光旦则是我国最早在美国攻读优生学的学者之一。口国后,他积极提倡
优生学,并亲自做过一些调查研究,撰写了优生学方面的著作,如《优生原理》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3年指示卫生部要帮助群众实行节育,并批准发
布了。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1962年1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
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走向有计划状态,这是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章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提
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计划生育进一步作出规定,并列入“总纲”部分中。
目前,我们党和政府十分强调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明确指出:“实行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总的来说,就是人口
数量过多,人口素质不高。为了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迫切需
要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于我国的国情,要真正达到使人口与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使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成为社会所倡导的性伦理的基本原
则。
最后,有必要着重申明:作为性伦理学的生育原则十分关注对子女应负的道德
责任。列宁有一句名言:“恋爱牵涉到两个人,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
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集体的责任。”'注'有同志把这句
话理解成“唯生殖论”,恐怕不妥。其实,不仅马克思主义者这样认为,一些坚决
反对“唯生殖论”的资产阶级性道德专家也都主张:子女是性道德的最后对象。霭
理士阐释性道德时,就曾强调指出:“孩子的产生是一件社会的事实。社会要管的,
不是进子官的是什么,乃是出子官的是什么。多一个小孩,就等于多一个新公民。
既然是一个公民,是社会一分子,社会便有权柄可以要求:第一他得像个样子,可
以配在它中间占一个地位,第二他得有一个负责的父亲和一个负责的母亲,友好的
把他介绍进来。所以爱伦凯说,整个的性道德是以小孩子做中心的。”'注'这一席
话,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把握性伦理学的生育原则。
三、婚姻原则
“婚姻是法定的男女生活的结合。”——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
姻法总则第一条,对“婚姻内涵”做出了简洁正确的界说。
对于社会来说,只有夫妻之间的性交关系才合乎规范。按照社会标准,两性之
间若未经结婚就不应该发生性交关系。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原则似乎便顺理
成章地成为调节性交关系,进而成为调节两性关系的基本伦理规范。当然,我们把
情形描绘得简单了一些。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这里,我们着重研究婚姻的伦理本
质及其与性的关系。其他问题,将在下一章展开论述。
研究婚姻家庭问题,不能不谈到19世纪中期的美国民族学家路易斯·亨利·摩
尔根。
摩尔根于1818年11月21日出生在美国纽约州奥罗拉村附近的一个农庄。1842年
获得律师资格。不久,加入“大易洛魁社”。摩尔根屡次访问印第安人居留地,观
察他们的生活方式,探寻他们的风俗习惯,研究他们的组织机构。他和印第安人建
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于1847年被易洛魁人中的塞内卡部鹰氏族收养为其成员,这是
印第安人对友好的外族人的一种优礼。
摩尔根著述颇多。其中《古代社会》是他毕生最重要的著作,1877年首先由美
国亨利·霍耳特出版公司印行。该书以大量的事实说明:从实质来考察,男女两性
的婚级比氏族更古老。可以把家族分为如下五种顺序相承的不同形态,每一种形态
都有其独具的婚姻制度:(一)血婚制家庭:这是由嫡亲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体相
互婚配而建立的。(二)伙婚制家族: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姊妹集体地同彼
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同伙的丈夫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三)偶婚制家族:这
是由一对配偶婚姻而建立的,但不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愿
意的期间才维持有效。(四)父权制家族:这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建立
的;通常由此产生将妻子幽禁于闺房的风俗。(五)专锅制家族:这是由一对配偶
结婚而建立的,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这样,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婚姻家庭史的
略图。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摩尔根及其主要科学成就给予崇高的评价。马克思于1881年
5月至1882年2月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很赞赏这部书,因此他对该书写
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打算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但马克思
没有实现自己这一心愿就逝世了。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根据马克思的《摩
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写出了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的密切联系中。考察了婚姻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唯
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婚姻家庭观点,揭示了阶级社会婚姻家庭的矛盾和实质,科学
地预见了未来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学说。
历史已经证明,婚姻家庭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永恒不变的。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人类的两
性和血缘关系借以建立、赖以确定的社会形式。具体地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
一种社会形式,其结果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存在于夫
妻及其子女后代等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
关系;家庭既体现着这种以两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另一种以血缘为特征
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组
成了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5年就说过:“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
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时,家庭便成为
从属的关系了。”'注'尽管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同现代婚姻家庭相距甚远,但在
当时生产力极端落后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家庭却为原始人提供了唯一现实的活
动范围,成为全部社会关系直接的承担者。以后,随着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交
换剩余产品和进行劳动协作成为社会的普遍需要,客观的经济发展冲垮了原始的血
族团体,并代之以新的地区团体,原始婚姻家庭被排挤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
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但历史的发展是充满矛盾的。在原始血族集团被摧毁的同
时,却诞生了真正的家庭,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
最发达的民族所做的考察,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
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
夫一委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
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注'这就清楚地表明,婚姻家
庭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特定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肯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就是肯定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肯定婚姻家庭是
社会的范畴,不是自然的(生物学上的)范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只能决
定于客观的社会规律,而不能决定于那些在生物学领域中起作用的自然规律。换句
话说,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关系,而是具有一定自然条件的、特定的、复杂的
社会关系。其中,既包含着物质的,即经济的、生理的关系;又包含着思想的,即
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因此,婚姻家庭是一个既属于经济基础,又属于上
层建筑的范畴。婚姻家庭作为人口生产方式的组织形式,是从最纯粹的形态上讲的,
即把人口生产系列的社会关系从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抽象出来,单纯考察婚姻家庭在
这一系列中的地位,解剖它的结构。这一抽象是必要的。但人口生产从来都不是单
独进行的,它必然依赖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提供的可能性。由一定婚姻、血缘关系组
成的家庭,为了满足生存和哺养后代的需要,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参与整
个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也就是说,婚姻家庭只有首先作为经济单
位,然后才能作为人口生产单位而存在,而作为经济单位,就必不可免地包含着社
会的经济关系。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其内容极为丰富。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