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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人们遵循自然法,那么一切都将相安无事,但问题是——正如霍布斯指出的——被处置的每一个人不管处境有多好,对他人行为的担心和疑惑都会促使人形成国家。无国家社会的历史事实无法证实霍布斯式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必须在某些地方具有一种集中的权威。这并不是指权利的灾难性丢失——如果一个国家管理的社会打算单方面终结自身时,保护就会发生。
罗斯巴德竭力主张国家和法律之间在概念和经验上的差异。取消国家仍然会留下一个由法律管理的社会。虽然他的法理学是不完全的,但其主要成分却清晰无疑。一个自由至上主义社会的成员会同意生活在一种法典(它建立在这一根本前提之上——个人及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是不可避免的)之下。这种法典将允许不同的有关法律具体细节的法律规则自然地出现。大多数的不成文法将盛行起来,虽然在与非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相比时,罗斯巴德坚持认为它的规则必须参照客观的道德标准来加以评价。法院将是私人性质的,竞争将取消一些不现实的程序、统一的或等级制的司法机构将不会存在,虽然罗斯巴德建议一种具有终审性质的两阶段的上诉过程。如何对不愿接受终审法院决定的人强制实行该决定,这一点仍不清楚。
将罗斯巴德无政府-资本主义的本质上是自然法的法理学与结果至上的戴维·弗里德曼的法理学作一比较,是很有益处的。弗里德曼认为,个人至上的竞争将决定所有法律的内容,这意味着每一个人在加入一个保护性机构的同时,也选择了一种要遵守的具体的法规。现在,这些法规很可能互相雷同,因为一些保护性机构将不得不预先同意它们将使用什么法规和什么司法体系。为了吸引客户,它们必须提供一种有效率的解决争端的服务。当然,会存在一些司法权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很可能是一些受惠于使用这些不同法律规则的机构的个人之间的冲突。事实上,这不像它听起来那样稀奇古怪,因为在国际法中,常常有有关什么样的法适用于一种具体状况的问题。在一个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司法权问题将通过保护性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和谈判来解决,最终市场要求会决定哪些法将占上风。几乎不存在一种将谋杀和抢劫合法化的要求。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常常喜欢搬到法律适合他们的要求并能得到实行的地方去居住。“坏”的法律看上去就像“外在性”一样——每个人不得不支付所有打算避免的费用。
因此,自相矛盾的是,一个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不会必然地从一种竞争的法律市场中出现,因为对(比如说)实行反对“无受害者”罪行的法律有极高的要求。这是弗里德曼结果至上及其拒绝参照道德来评价法律的一个结果。这与罗斯巴德大相径庭。罗斯巴德认为,如果法律与基本的自由意志主义的法典相冲突,那么这些法律就是无效的。对那些并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毒品推销人和色情文学家强征额外的税收是不道德的。
罗斯巴德和弗里德曼之间的差异,事实上有其各自道德认识论的来源。弗里德曼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也是一个道德主观主义者。正是因为在任何科学说服力的意义上,我们不知道“真正的”道德,因此互相对立的法则之间的竞争将使主观功利最大化:人们将(最终)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不管其“好坏”。但是,罗斯巴德是一个道德和法的客观主义者(尽管在其他方面他是个主观主义者)。弗里德曼的一些激进观点在这里是有启发性的(虽然他必须以一种细致和系统的方法来提出他的政治哲学),因为我们已经期望功利主义者和主观主义者在其个人主义而非权利理论方面少一点激进性。
Ⅴ
罗斯巴德对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原理及合理性作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详细阐述,并将个人主义自由这一主要问题与所有有关的经济法律、政治哲学和历史学科联系了起来。不过,对他的社会哲学著作的一般评价,必须从这一显得易见的起点开始:他并非主要致力于一种理解社会过程本质的方法,而是主要致力于以一种完全理性的方式来建议对当代社会的组织进行一场革命性的变革。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贬低他的价值中立经济学的许多内容的重要性。的确,他在《权力与市场》一书中对干涉主义类型的区分,以及这些干预对自动调节的市场过程的结果,所有这些都是批判性的、准功利主义的社会分析和经济分析中极为出色的一部分。
不过,当涉及政治哲学时,他却坚持不懈并乐此不疲地主张一种最终来自形而上(以及无法展示的)前提的观点。这样,他便倾向于不仅无视一些不具古典自由传统的论者所提出的问题,而且也无视那些赞成一般的智力立场的人的观点。
我们已经花一定的篇幅讨论了一个根本的问题。这是一个与完全依赖于一种产权理论(尽管是最广义上的产权,包括人的占有权)的自由的定义有关的问题。如果一些人只是不同意这种自由观,那么要理解他怎样或在什么意义上是“错”的,就会比较困难。当然,一个坚持正统的自由“消极”理论的人会考虑,那些对可能来自一种市场过程的行动的禁令是真正的限制,而这些禁令的消除将增加社会中的净自由。
此外,罗斯巴德的自然法自由至上主义准许立即解散国家机器,不管这一解散会使某些人承担什么样的代价。这些人不仅包括那些已经对国家机器作了“投资”的人(官员等等),而且也包括那些被强制加入公共福利、保险和养老金计划的人。任何将义务延伸到未来的社会政策将给无政府主义造成一些严重的问题。当然,无政府主义者的回答将是,类似“一走国家即付”的养老金计划不会产生一种真正的义务,而只会产生一些不牢靠的、自然法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期待”。这些“期待”可随时被抛弃。
在像布坎南这样的主观主义者看来,这一抛弃本身是非法的,因为任何偏离现状的行动都需要得到赞同。自由至上理论因而看来是陷入了一个困境:要么“客观”的自然法认可完全抛弃一些本来是合法的期待,要么走向自由的运动受到了一致同意的(过度?)要求的阻碍。
撇开假设的从一个集体主义(或半集体主义)的社会向自由社会过渡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不谈,存在着这一过渡怎样发生这样一个一般的问题。罗斯巴德看上去认为,当代的福利国家将在干涉主义的重压下分崩离析。这些国家确实包含着一些人类行为学的政治经济学可以解释的与生俱来的“矛盾”,但是,不管怎样,它们显示了一种非同寻常的生存能力。从罗斯巴德式的革命立场可以引申出——自相矛盾的是——日益增长的国家干预将受到支持,因为它加速了瓦解的过程。然而,在道德理由上,国家从市场上的任何一种退出却必须得到同意,因为这必须增加个人自由的总量。
罗斯巴德确实有一种准社会学的观点,并以此来支持他对未来自由至上社会的“乐观”看法。他的定论是,所有的社会(不管其政治结构如何)都是由精英管理的,大众对政策无影响力可言。在这里,他深受米歇尔的“寡头统治铁律”的影响。他同时也坚持这一观点——是思想而不是既得利益才是社会变革的最终起因。这当然至少是海耶克和凯恩斯共同坚持的一种理论。这样,罗斯巴德坚信,具有一种自由至上意识形态的知识精英在芸芸众生中的扩散,最终足以导致干涉主义国家的灭亡。
在这里,政治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学派似乎指出(至少是暗示性的),对未来的一种悲观的观点可能是更恰如其分的。尽管它表明一种真正的公共利益很少在通常的民主统治下得到贯彻,但这种观点的结果是:大众远不是死气沉沉的。当把他们在压力集团的形式下组织起来,并成功地(通常以市场过程例外的形式)从政府那里取得特权时,他们便会对社会和政治变革构成重大的障碍。民主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在一种真正的意义上能成为、并确实成为既得利益的俘虏。在这种状况中,这样一种可能性——自发地“一致同意”自由至上的法典的要素——的出现看来的确还遥遥无期。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十、结论
十、结论
Ⅰ
探讨各种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及其理论基础的著作,是没有真正的结论可言的。只要对我们时代的强硬的或“左”或“右”的集体主义倾向存在着一种个人至上的回答,那么前几章里探讨过的一些争论仍会继续下去。虽然自由思想中的一些细微差别和确实存在的一些根本差异在公开的政治争论中是无关紧要的,但它们显然对社会理论具有一种非常深远的意义。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与自由主义有关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权利与功利主义等之间不停的对话,是政治思想史中一些人们熟悉的话题。这些与自由思想有关的问题之所以被广泛深入地讨论,其合理性是在于,这些问题以前很少在标准的这一主题史中被提及。
贯穿本书的是断断续续地涉及古典的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间的区别,然而,在最后的一些段落中重复和澄清这一问题的某些方面,或许是有裨益的。作者并不清楚,是否可以把任何哲学原理作为区分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的分界线来使用。虽然我们习惯于将权利理论家看作是严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和结果至上者,而把功利主义者看作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但这显然是一种不充分的区分。例如,不管戴维·弗里德曼显而易见的功利主义如何(其父亲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是如此),把他说成只是个自由至上论者,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这不只是与政策建议有关的一种极端主义的事,而是一个各种不同的个人主义立场如何在智力上被明确表达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者(从休谟、斯密到海耶克)关注的是建设一种个人自由在其中可以被最大化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和自由确实是连带确立起来的。原则和过程(几乎偶然地)来自个人的行动,但个人决不是从社会过程中抽象出来的,不管是作为权利的承担者,还是作为功利的承担者。这样,顺理成章的是,政治权威不是作为一种先验而被拒绝的,它确实有一种不能简化为清白的个人主义原则的原理。值得重复一下海耶克对那些以一种抽象的个人主义标准对每一机构提出疑问的人所作的令人疑惑的评论。他说,这“不仅与真正的个人主义无关,而且还确实证明是一种对个人至上体制运作的巨大障碍”。海耶克教条主义地反理性主义,并未得到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赞同,但不管怎样,它毕竟代表了与这一学说一直表明的整体社会变革有关的谨慎(如果不是保守主义的话)。
一丝不苟的自由至上论者也坚持认为,自由和秩序最终是互相和谐的,与由反复无常的政治行动者武断的干预所带来的不确定和恐惧相比,自由的个体之间的交换则产生了和平和可预见性。但是,这一假设——社会的持继性无需政治——常常是一种先验的假设,是一种概念性定义而不是理论分析或历史事实的产物。自由至上论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没有哪一个政治权威可以拥有比归于个人的权力大得多的权力。这一格言式的要求看上去是不受社会秩序的要求的约束的。这一立场是真正的诺齐克提出的“最小国家”。他的观点旨在特地表明可以有一个满足这一道德要求的国家。这样,虽然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会坚持认为诺齐克的这一努力失败了,但双方都在这一概念篱笆的同一边上。
Ⅱ
简单地考虑这一问题(此刻是假设性的)——从一个统制的或一个“温和的国家至上”的共同体过渡到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并作出结论,而不是继续这场无休止的讨论,也许是恰当的。这里不仅涉及巨大的实际困难,而且也涉及与以上问题密切相关的理论难题。我将讨论主要与自由至上主义(而不是古典自由主义较温和的学说)相关的问题,并对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些令人沮丧的含义谈一些看法。
主要的问题在于,只有在某些状况下(举其要者有有限政府,严格地执行法治),自我利益的伦理学才与那种表明市场经济是如何比所知的其他选择更好地产生一种有利于芸芸众生的理论相一致。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