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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会受到侵害,但实际上他们得到了补偿。事实上,补偿原则作为一种使看来非法的获取变得合法化的一般性条款在发挥作用:“一些其占有本来会伤害附带条件的人可以占有,倘若他对他人作了补偿,以至他们的境况不因此而变糟的话。”诺齐克头脑中想到的是“灾难”(一些可能会发生、然而又与权利规则相一致的灾难性结果)问题。
建立一些假设的境况(它将突破洛克附带条件的诺齐克式翻版)是可能的。对自由至上论者来说,他们喜爱的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受到他人(这些人合法地买进足够的土地,以防止他自由行动)围困的可能性。在这一例子中,灾难是通过一种合法交换的过程发生的,但洛克式的附带条件就像运用于最初的占有一样,同样运用于这种状况。
诺齐克深入探讨的一些例子与最初占有有关。他头脑中的这一类东西是占有某一地区所有的水供应(海耶克用这一例子来解释合法的政府干预):“这样,一个人不会占有沙漠中唯一的一个水洞,并任意要价。”这种结果在一个完美的竞争性市场(在那里,价格与边际开支相等)中也会出现,如果所有的水洞突然都干涸了。这种现象确实将人置于底线之下,因为他们的状况的确因水供应的垄断而恶化了。
诸如此类的例子与其他类型的自然垄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如果一个人将可得到的自然物质混合起来,生产了一种治疗绝症的药,那么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叫价。人们也不会因他的行为而处在一个更糟的状况中,因为他人也仍然可以作类似的发明。当然,如果这个人占有了所有必需的物质,那么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应当注意到,在这些例子中,诺齐克坚持他未滑向一种终结状态的分析。他并不因产生了一些不理想的结果而对一些本来是合法的程序加以限制,而是重新定义坚持权利的方式。要反对的不是处于垄断价格的水的最终状况,而是(在他人不可能获得必需品的情况下)一个人占有对他人生存必需的东西的权利。虽然终结状态与过程之间在这一点上的区分危险地接近于无差别的区分。
在《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其他地方,还潜伏着对程序安排的另一制约,这种制约适用于交换而不是获取,它就是诺齐克所荒唐主张的禁止“非生产性交易”。说他荒唐,是因为“非生产性交易”这一概念看来是自相矛盾的。当然,一项自愿的交易肯定是生产性的。大量的讨论与讹诈问题有关:“虽然人们看重一个敲诈者保持缄默,并为此付出代价,但是,他的沉默不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如果敲诈者根本不存在,他的受害者本来要好过得多……”他指出,这意味着敲诈性契约是侵犯权利的,应当加以禁止(虽然他并未向敲诈者建议一种复杂的补偿形式)。
事实上,极端的自由至上论者的确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敲诈性契约在法律上是可以实行的。他们毫不犹疑地同意敲诈是“不道德的”,但是他们敏锐地对道德(我们应当怎样活着,而非怎样被迫活着)与正义的规则(它们能够而且必须得到实行)作了区别。他们认为,如果敲诈者合法地取得其信息,那么支付其沉默就是一种生产性交易,因为比起将这令人不快的消息传播出去,受害者要好过得多。(顺便说一下,这种做法比起传播流言蜚语者使其受害人毫无选择,不是显得敲诈者更有德行吗?)必须强调,在一个自由至上社会里,如果敲诈者在达成契约后又翻脸要求更多的钱,那么他就破坏了契约。如果他打破沉默,就可以告他。
这个问题与由一些假设的(也许是真的)灾难引起的问题一起,向一种纯权利理论提出了难题。它可能产生一些反直觉的结果。严谨的理性主义的自由至上论者对可能的灾难性后果是问心无愧的(至少在智力上是问心无愧的)。人们通常声称保险市场和特别设计的契约会照顾到一些不可能的灾难。这一观点在于,生命不管怎样最终是桩危险的业务。从可能的灾难中产生的危险要比从授权一个国家禁止任何自主交易或将占有合法化产生的危险来得小。墨利·罗斯巴德建议那些受到有敌对情绪的地主包围的人“尽快去发现一些朋友,或至少收买一些同盟者”。
令人更感兴趣的是奥地利经济学家伊斯雷尔·柯兹纳对诺齐克的获取的约束提出的批评。他认为,对人们能发现的东西(即在他人有同样的权利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的基础上)加以制约会产生误导,因为正是发现本身这一行动产生了有价值的东西。正是发现者对价值所具有的洞察力,才使得某一东西实际存在。如果我们承认一种未被发现的物质对那些不认识它的人来说并不(在相对意义上)存在,那么,诺齐克的关心就失去了它的正当理由。对一些不存在的东西不可能有什么权利可言,即使一个人的确占有供应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或物质,他也没有侵犯一些可能发现这一东西但对此全然无知的他人的权利。
甚至在一个有关水洞(以及与此相联的获取)的“令人棘手”的事例中,何兹纳也坚持认为,第一个发现水洞的人很好地展现了他那种企业家的机灵性,其他人本来也可以察觉这一状况的重要性,因此很难想像这一行动违反了诺齐克的正义法则。尽管柯兹纳急急忙忙增加了这些,但“不管人们(在正义占有者一方)会求诸什么样的其他的道德结构来批评一种自私的行为,尤其是在对生命造成威胁的状况下批评这一行为”,正义法则依然故我。柯兹纳分析的含义是,诺齐克在试图使自己免受人们熟悉的一种反市场的、严谨的正义道德规则理论批评时碰到了难题。当然,这是诺齐克必须给予回答的,如果考虑到他的非本体论的道德本体论的话。
诺齐克假设,他关心的要加以防范的灾难在市场社会里是不可能发生的(也不会通过交易或占有过程发生),但是这一假设与其他一些自由至上论者觉得需要的一种适应这些灾难的自由理论不同。这是一种根据个人的“行动自由”来描述一个自由社会的理论,而不是一种其中自由是根据获取财产的权利(只受可执行的正义规则的约束)来界定的理论。后者是一种完全依赖自我所有制学说的理论。在诺齐克看来,问题在于,在个人一边积累财产的自由会禁止他人行动的自由。因此,他关注于重建洛克的附带条件,且使其有用,并建议其他一些限制来制约一个人用他的“权利”可能做的事情(尽管应当注意到,诺并克并不接受自愿的奴役性契约的合法性)。不过,这一点倒是确凿无疑的——如果诺齐克想维持一种行动自由的学说,那么他需要对他的正义的权利理论加上一个道德框架。因为问题在于,如果他将一个自由社会中的书完全建立在简单的正义的程序规则之上,那么就可能产生一些其本身对自由来说是有害的结果。
在结束探讨诺齐克的正义的权利理论之前,有必要指出矫正规则,因为这也并非不无困难。就其最简单的形式来说,它意味着强制性机构矫正以往非正义地获取财产是合法的。因此,它完全是一种“往后看”的概念(正如正义的权利理论中包括的所有规则一样),这样,社会功利不再有影响在矫正规则下判决所有权的问题。这作为一种理论,不管具有什么样的优点,很显然,作为一种为社会和政治实践所作的建议,这种严格的非本体论观点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如果当前的占有是正义的话,那么它必须是来自正当的占用、送礼或交易,但在运用矫正规则方面我们要向后退多远?事实上,人们要求我们将社会发展的胶卷往后倒,并定格在据称不正义发生的点上。A先生的土地可能在300年前被B先生不正义地夺了过去,B先生的子孙又开发了这块土地。因此,我们有义务对A先生的子孙进行赔偿。但赔偿多少?可以假设的是,A先生的子孙有资格保留他们对最初占有所附加的那点价值。然而,这不仅难以计算,而且A先生的子孙可能会说最初的非法获取已剥夺了他们开发这块土地的权利,因此他们事实上有资格享有一些(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不管怎样附加的价值,这些问题可能是无止境的。
很显然,主要的难点之一是指出以往非正义的受害者。一个简单的方法是,限制将这些规则运用到那些实际上能追溯到认领非正义的有名有姓的受害者的人身上,但这可能限制矫正那些发生在两三代人之前的非正义。不过,当代的争论是,一个群体的人(在美国通常是黑人和印第安人)是否有资格因以往的非正义而受到补偿(甚至是赔偿)?但这一方法在自由主义面前已不复存在,因为它把“虚构的实体”(不是一个个的个人)作为权利和责任的对象。就其当代的集体主义形式而言,它也涉及了大量的非正义,因为它“惩罚”人民,特别是白人,叫他们对他们可能不承担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自相矛盾的是,当诺齐克在讨论矫正原则的复杂性时,他事实上承认了这种事(尽管他否认它涉及了矫正)。他认为,社会中那些境遇较糟的群体很可能是以往非正义受害者的后代,而那些境遇较好的群体则很可能是那些从非正义中得利的人的后代。因此,“指导矫正非正义的大致的规则指南是:把社会组织起来,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中不管哪个最终其境遇变得糟糕的集团的地位”。事实上,有人也建议把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作为一揽子解决矫正问题的方案加以运用,国家较大的作用因而变得不可避免。
很显然,这一点的含义在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的一般理论看来是令人警觉的。不过,指责诺齐克在这里前后不一,是吹毛求疵的,因为他对矫正原则的评论必然属猜测一类。问题可能永远不能解决,甚至在一个建立在正义的权利理论之上的社会里,除了对一些人实行非正义外,别无良策。(应当强调,诺齐克从事的是哲学探讨而非提供考虑其可行性的政治建议。)不过,这一问题确实揭示了一个隐藏在等待任何理性主义牌号的古典自由主义下的陷阱。反理性主义和准功利主义的自由传统(从休谟到斯密再到海耶克),通过解释自由秩序的生存所需的条件而非关注个人权利的落脚点,尽可能地避免了这些问题。一种可行的自由秩序能容忍某种程度的混乱。
Ⅵ
《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的内容要比国家理论和社会正义批判的内容丰富得多。自由至上论者尤其感兴趣的是对可能的乌托邦的思考。虽然我们不习惯把古典自由主义者当作乌托邦主义者,但这主要是因为以往的乌托邦理论的生存性一直是依赖于一些人性的变化,它们的经济药方通常包括一些对“自然法则”(经济理论属这一范畴)的蔑视。但一种纯个人主义社会的想法(它不主张消除贫困,消灭贪欲,并在地球上建造一个天堂)则充满了一种乌托邦式的基本色彩,要是世界上所有的共同体没有、也从不在纯粹的市场交易原则之上组织起来,那该多好啊。此外,那种社会可以以最低限度的强制组织起来的想法与所有乌托邦思考的基本延伸是不谋而合的,这一想法显而易见是旨在将行动的自由最大化。不过,使乌托邦个人主义别具特色的是,它抛弃了这一可笑的概念——免除对人类行为某些管制的必要性是完全可能的。这是自由至上论区分法和国家的核心所在。
诺齐克的乌托邦理论直接来自他的市场关系中立性这一想法,来自他的正义的程序理论。如果自由因交换关系而遭到几乎(我说“几乎”是因为在一些本来是合法的交换上存在着一些制约,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毫无保留的剥夺,如果这些关系受到正义规则的保护,那么乌托邦就成了一种能产生任何社会形式的过程,我们就能从理论上交替进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这样,所谓乌托邦就是将这些东西作为终结状态强加在一些对此不乐意的个人身上。
顺便要注意的是,不管《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的反平等主义如何健全,这本书的逻辑除了能排斥一些使平等得以获得(如果能完全获得的话)的方法之外,都不能排斥平等本身。平等主义者常常理解不了的是,市场原则上有助于减少不平等。在瓦尔拉式的完美的竞争性均衡中,对每一要素支付的收入足以保持它进行生产。有人假设竞争横扫了纯“利润”(主要来自企业谋略),尽管资源占有的不平等毫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