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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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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观点在于,寄生至上、福利主义以及所有其他现代性的错误——以某些经济的结果至上的理由(它最终反映了一种有关社会目的的功利主义主张)来看——不仅是一种错误,或违反了(非本体论界定的)权利,而且无助于个人的福利。但这不能算是一种来自功能主义道德的客观表述,因为说寄生至上是自我毁灭其实不是那回事。当然,这一点在逻辑上是对的——如果每个人都过这样的生活,经济的生产力就会迅速消失,每个人的状况就会变得更糟。但在每个人不过这种生活的意义上,寄生至上并不是个人的自我失败。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功能主义的道德批评就失败了,而必须以其他的理由来批判寄生至上。

  这一问题在当代复杂的福利国家(它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根据理性生活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中尤为尖锐。例如,从一般的法律规则那里故意摒弃福利好处和免税(它不受一种客观主义的道德的授权),就需要一种兰德的目的论的道德所不可能要求的自我牺牲措施。或者,它可能这样要求吗?

  一个相关的问题涉及从一个集体或甚至半集体社会转向一个“理性的”自由社会。这很可能不仅包括自我牺牲,对“合法”期待的失望(虽然这些期待很可能在非理性的原则下产生出来),而且也包括创制某种程度的暴力,因为这种转向极可能不是一致通过的。

  正如我们看到的,唯一认真面对这一问题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是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但布坎南一贯的主观主义产生了这样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中,每个人都能否决(本来是理想的)变革,因为理性不能规定一些特别的生活形式。在兰德式的道德和政治中,这种状况就会变得不同,因为理性能够区分生活的一些对立形式。难道这就可以对现有期待不惜一切代价地来进行一场革命吗?兰德对此并未给我们一个准确的答案,但含糊的回答看来对此是肯定的。

  兰德看来对那种暴力得以使用的条件是很清楚的:“没有人可以首先使用反对他人的物质力量。”当暴力只有被用来还击一种对权利的侵犯时,它才是合法的。这样,在她看来,政府对暴力的垄断是必要的。在涉及“非理性”社会转向“理性”社会这一问题时,使用政府力量剥夺某些人至今享用的非合法好处或财产(即使这些人本身不对这些非法好处或财产负有责任)是合法的吗?毫无疑问,兰德会说,这种行动并不涉及使用暴力。即使使用,所有非法获得的东西并不要求理性的保护。尽管这可能是这样,但它并未掩盖这一事实——在从非自由向自由的运动中存在着一些巨大的问题。

Ⅴ

  我们常常把“权利”说成是兰德式道德的一个主要特征——一种绝对主义者的权利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在这方面,兰德小姐的立场基本上无异于对资本主义的标准的非功利辩护。这一辩护认为,国家干预必然会破坏财产权和交换。这一理论问题是如何证明这些权利是有理的?通常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是洛克式的,或至少是一种来自任何神学基础的洛克式看法。不过,人们只是常常主张个人权利,而对这种权利的道德和政治含义则要加以探讨。

  此外,这些有关权利的主张通常采用了一种非本体论的形式,它们不是来自人们无结果至上考虑的任何必需的目的和一种尊重权利的义务。权利是人们为制止他人不正当地干预其自由行动而制定的要求。作为权利承担者的个人——与功利承担者相对——因而有必要预先容忍地人。但要注意,当权利以这种形式出现时,它们不仅得到了不受通常的功利主义考虑约束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不受其他有关理性目的和目标的本体论观点约束的支持。换言之,A做X的权利(在B不能接受的意义上)并不取决于X的道德价值(除非X本身是一种违反权利的行动)。因此,在有权利做事和做恰当的事(或权利和善)这一“权利讨论”范畴中,存在着一个至关重要的差别。一个人可能有权利做错事。

  至少从表面来看,对权利的非本体论解释看来更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结构。交换劳动产品的权利、享受交易成果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主权,看来与其说是取决于资本主义行动的一些内在价值,不如说是取决于一种容忍的体制。许多人在市场上的选择,根据本体论的标准可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在公平交易的规则来看,又是可以接受的。确实,资本主义的优点之一在于,它恰恰允许交易过程的任何结果,假若这一结果不违反权利的话(见以上第四章)。这一点——对资本主义的功利证明并不利用很多自然权利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当然是确凿无疑的,但有人认为这恰恰是其弱点所在,因为它使对这一秩序的辩护只是暂时性的。

  在兰德的权利理论中,非本体论的成分和本体论的成分兼而有之。提出对行动进行约束的观点是绝对必要的,如果自我主张的道德学说不堕落成一种道德虚无主义以及使社会秩序无效的话。这样,在兰德看来,权利是“人的求生本质所需的生存条件”。权利的存在使这一点成为可能,因为有了一些避开某种行动的义务。这种权利完全是消极的,它们不向任何人强制一些采取任何行动的积极责任。一个人不能被迫去帮助他人,除了他人的福利已经融入其自身的价值结构中。这样,帮助一个朋友不是一种利他行为或一种自我牺牲,而是增进个人的快乐。

  这一消极的权利观的含义是,不存在像“福利权利”(在这种权利中,要求福利权利的人被说成有资格通过强制性的政府从他人那里获得好处)之类的事。这样,对每个人来说,不可能对福利有一种同样的要求,因为提供好处必须剥夺他们的一些权利。提供“积极的”(即福利)权利必然不可避免地涉及违反容忍的权利。此外,如果西方社会中的公民当前享有的“福利”权利是适当的“自然”权利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些权利应当在全世界普遍化。这会使大规模的资源再分配(这种权利的提倡者通常是不准备接受这种分配的)成为必要。消极的权利带有普遍性,因为它们主张避开某些行动。

  当然,尽管兰德会赞同这些对消极权利或福利权利的批判,但她自己对有限的或消极的权利观点的证明却来自她独立存在的道德哲学。除了容忍的权利之外,任何事情都包括寄生至上和对人性的摧残。这事实上意味着,靠他人有成果的努力过活是道德的,而靠自己生产谋生是不道德的。这种结果对福利接受者的利益和对被迫做好事的人的利益是一样的,因为它最终导向缺少自尊,导向一种依赖性的生活。

  然而,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是,这种权利的最终基础何在?正是在这里,目的论特征应运而生了。在兰德的政治哲学中,权利直接来自她的认识论:“人的权利不是源自神授的法则和国会的法律,而是源自同一律。A就是A,人就是人。”对人的这一定义的理解使承认人有权利这一事实成为必要。这与人们所接受的一种哲学传统(它否认实质性的道德结论可以来自一些定义——这些定义充其量只是分析性真理而已)是相冲突的。在兰德看来,理性告诉我们:“如果人活在世上,那么用他的脑子思考是他的权利,在自由判断的基础上行动是他的权利,为价值工作、拥有劳动产品是他的权利。”这样,一个权利的概念看来不是来自人家归功于他的容忍,而是来自他作为一个有目的、有理性的动物的特征。拥有一种权利看上去合乎逻辑地取决于做恰当的事。对一个古典的自由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异乎寻常的结论,因为对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至上论者来说,指出这一点已经是驾轻就熟的了——由于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对的,因此我们就将权利归于由他人的同等权利确定的范围内,以使他们在其各种不同形式的生活中具有进行试验的自由。

  在兰德的政治哲学中,对权利的辩护完全依赖于一种人的规范性定义。但是,能从中引申出这一点——表现出理性和生产性特征的人就没有权利吗?它意味孩子和疯子没有受到他人容忍的权利吗?显然不能,因为在兰德的哲学中,对使用暴力的唯一辩护,在于报复一些违反权利的行为,即个人有不被理会的权利。但这显然来自一种非本体论的道德,而不管权利享有者表现的质量。

  虽然纯粹非本体论的权利观有一个难题,即它对人的概念缄默不语留下了一些被看作权利享有者不受制约之类的东西,但是本体论理论具有潜在的缺点,因为它使权利依赖于一些并非所有人都能满足的理性标准。但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无疑都同意,一个人在不允许干预他人的意义上有权做一些事,尽管他所做的是非理性的、不道德的和无结果的。当兰德谈到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状况时,她体现了较多的因袭的自由至上传统,而当她试图在人的形而上概念中安置权利的基础时,她变成了又一个人。

  可以用兰德自己提供的一个例子很容易地阐明这一问题。在她的散文《阿波罗和狄俄尼索斯》中,她把与美国人登月(1969年)有关的态度和行为同在伍德斯托克参加摇滚乐集会的嬉皮士和“花权”人士的态度和行为作了比较。美国的月球探险计划得到了赞赏,因为它展示了人类一种令人惊叹的成就;而伍德斯托克集会的人则因他们的无知、懒散和寄生性受到了谴责。正如兰德指出的,这一点无疑是对的——后者确实是依赖他人而生。伍德斯托克事件的确涉及了不是接受者支付的医疗和其他服务,摇滚乐迷们常常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他们并不一定要这么做。参加摇滚乐集会当然不是一种要在道德上受到谴责的行为。此外(这一点与这个论点更密切),不管美国的月球探险具有什么样的优点,它也依赖一些——根据兰德的伦理学来说——道德上受到谴责的东西,即超越了国防需要的征税。

  目的论要求和非目的论需要之间的冲突的另一面是这个问题:是否允许在追求生命改善的目标中违反权利?如果生存是客观主义伦理学的基础,那么必须采取的保证生存的行动难道有可能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吗?这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理性的道德媒介之间在利益上是否有冲突——的一个方面。

  在客观主义的伦理学中,人不能受制于一种在紧急情况下为陌生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把一个人的价值放在了另一人的价值之上。一个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侵害他人利益是保证自己生存的唯一途径,那么这种侵害是否可以接受?当面对饥饿时,我们有权利偷窃吗?将整个道德系统建立在或依据于一些不真实的或不可能的例子上,也许是不妥当的,但兰德派人士已经考虑了这些问题。

  不过,注意力通常集中在一些冲突的例子上(在这些例子中,不存在权利,更不用说为生存而需要违反权利了)。爱里克·马克举了一个两人陷于海中一块木板上的例子。没有一个人有义务不采取任何会提高其生存可能性的行动。虽然在这样的例子中明显有利益上的冲突,但并不清楚它们涉及了一些特别的困难。当不存在道德义务和对这种义务的利他主义反应变得可笑时,任何道德系统都会考虑到极少的紧急情况。不过,很清楚,需要违反一种先行的权利的状况是很不相同的,因为它们包括了一种生存的目的论目标和容忍的非目的论权利之间的冲突。

  典型的兰德式观点是,利益的冲突在理性社会里通常是不会兴起的,受到权利制约的利己主义行动(这些权利本身是由利己主义来证实的)从来不会对道德造成破坏。理性社会和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比集体主义的社会展示了更多的合作机会,这一点确实如此,因为在共同所有制下,财产权受到了曲解,(在什么意义上一个共同体能“占”有一些东西呢?)分配是通过政治方式得以完成的。在这当中无真正的一致同意可言。同样,这一点也是确实的——在游戏和竞争(如市场)中,可能会出现只有一个赢家的状况。但是甚至在这里,参与者在保持那些行为准则(它使过程有可能进行)方面也具有一种共同的利益。在当代的行话中,交易通常不是一种零和游戏。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在竞争中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为参与本身旨在有所收获。但是,兰德声称的东西是输家没有资格得到他人的宽容。这也得到了一些理性媒介的承认。不过,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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