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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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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一项得到中国政府支持的伪科学研究。倘若没有管理所长金源(很可能还有更高层领导)的支持,一个失去了自由的战犯根本不可能进行永动机发明的实际实验,充其量只能停留在纸上和脑海中。后来黄维出狱当上政协委员后的永动机研究,固然是受惠于政协委员们的决议,但若无高层领导(很可能包括周恩来总理)的首肯,也是难以想象的。实际上,相关领导支持黄维从事伪科学研究,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且动用了国家的宝贵资源,包括人力和物力。 
  然而,国家对于战犯从事伪科学研究的这一支持,却似乎很少有人会去批评指责。相关管理者对这场伪科学研究的支持,非但没有也不应该受到任何指责,反而应当受到称赞。因为,这一伪科学研究活动虽然毫无科学价值,却并非毫无意义。这些行为的正面价值是显而易见的。黄维因此而受到感化,认识到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对他的耐心、理解和尊重,从而积极进行思想改造和反省,后来主动地协助党和政府开展相关统一战线的工作,为党和人民做了很多他人难以替代的重要贡献。那些在伪科学研究中被耗费的资源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倘若管理者禁止了黄维的伪科学研究,看似坚持了科学精神,其实反而是思路僵化、偏狭,缺乏对人的尊重。金源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士,正确地认识到此项伪科学研究的思想改造和统战属性。他们支持黄维所进行的伪科学研究,并不是要反对科学,而是尊重战犯黄维个人的思维自由、探索自由,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人民政府的宽容大度。抚顺战犯管理所曾被公安部授予全国改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从对待黄维发明永动机一事看来,的确名副其实。 
  这个案例很生动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科学”和“伪科学”都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科学”和“伪科学”活动除了其科学价值和影响之外,还会因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产生其他方面的影响和价值。正如科学活动可能会产生负面作用一样,伪科学活动也可能产生正面价值。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否定一切伪科学活动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至于通过法律来“反对伪科学”就更是违背法理的荒唐行为了。 
  现在让我们做个思想实验,如果当时有了《科普法》,我们如何看待黄维、管理所长金源和那些政协委员们(也许包括周恩来总理)的行为,他们违背了《科普法》第八条吗 
包办婚姻·缠足·妇女历史地位
李宝臣 
  中国历史上歧视妇女,压迫妇女的现象俯首可拾。然而,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妇女地位每况愈下应该是始于宋朝。此前的妇女还是非常开放的。现代化以前,一个时代的妇女地位如何,主要看上层妇女的待遇,上层妇女的社会实际地位构成文化的核心要素。古代无论中外下层妇女的社会地位都是低下的。在中国以男性为主的时代,男尊女卑,结婚妇女受到丈夫的挟制没有自由,但同时中国又是盛产怕老婆故事的国度。 
  “面首”系指男宠,语出《资治通鉴》,南北朝时期,南朝第一个朝代的宋明帝的姐姐山阴公主对宋明帝说:“臣妾与陛下俱托体先帝,陛下后宫万千,臣妾独驸马一人,事太不均。帝乃为公主设面首左右三十人。”说起来,山阴公主够大胆的,尽管要求显得荒淫无耻,但是一句“事太不均”足以显示她要求姐弟之间享受同等待遇的平等意愿。这个要求足以表明当时妇女的实际地位。宋以后没有哪位公主敢向皇上提类似的要求。宋明帝答应了公主的要求,为她设置面首左右三十人。标点本的《资治通鉴》在“面首”后面加了一个逗号,这个逗号是多余的,改变了原文的意思,容易引起混乱,是左面三十人,右面三十人共六十人,还是左右总共三十人难于定论。其实,面首左右应该连读,面指的是面目清秀白净,首指的是头发乌黑,也就是说一个头发黑黑的小白脸,左右指的是亲密,与公主形影相随,常在左右,不离左右。中国人历来崇尚双声词,在社会使用中省略成“面首”。 
  再如清赵翼的《廿二史札记》,统计两唐书得出:唐公主三嫁者三人,再嫁者二十七人。嫁过三回的有三位,嫁过两回的有二十七位,显然,再嫁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似乎礼教也不提倡从一而终,对贞女也不太在乎,三国时文姬归汉,虽然在匈奴育有儿女,也没妨碍回来后再嫁。唐以前妇女不但拥有再嫁自由,而且能够参加公共活动,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就是真实写照。宋朝以后,妇女地位就开始降低,专门为妇女设置的礼教障碍愈来愈繁密。社会经济愈来愈发达,制度法规必然趋于细密。当行政资源与行政能量不能分门别类管辖太多的事,就要通过管人达到统治安定的目的。妇女地位低下是皇朝维护基本生产单位核心家庭的稳定所促成的。以唐后期为界,土地制度,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政府授田为主逐渐变成土地私有并可买卖,社会流动性提高,经济总量增大,在社会交换中保证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单位——核心家庭的稳定,乃是政府与家庭的共同需要。因此在维护父权、夫权方面走向极致。限制妇女权利在保护家庭完整与稳定的作用比较明显,起码减少了家庭重构与财产分割重组的几率,同时维系以父亲为中心家庭血缘传递的纯正。家庭财产一向是以血缘亲疏远近排列继承顺序的,限制妇女行为的最大意义并不仅着眼于防止婚前、婚外性行为上,而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的预防,阻断非父缘子女名正言顺的分割本家财产。 
   
  早婚包办与人口再生产 
   
  近代以来,争取妇女解放,提倡自由恋爱,无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大加挞伐。然而,权利意义上的批判不能代替学术研究。古人选择包办存在着不得已的历史条件。可以肯定地说,历史上人口平均寿命低,要求早婚早育,必然引起包办。这与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没有太大关系,即使唐代以前妇女比较开放的时代,青年男女的婚姻也是包办的。 
  中国历史上自有政府人口统计起,从西汉直到明末,登记人口大约在六千万上下,近两千年的人口规模维持在一个常量上。这是通过早婚早育多育实现的。明末以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不过三十岁左右,基本上是两代共存。必然要早婚早育。 
  促成包办的家庭原因、文化原因、秩序原因等可以梳理的诸多原因,都是建筑在人口再生产比较急迫的基础之上的。民国以前,中国人的初婚年龄,男子一般在十六岁到十八岁,女子在十四岁到十六岁。让这样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家庭供给的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自行结婚组建家庭,显然缺乏必要的外在条件。两情之间自由恋爱出自天性,不必启发教育就可以爱得死去活来,然而,谈婚论嫁组建家庭并肩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就不那样简单了。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却不可能成为一个人一生唯一的主题。尤其对需要养家糊口或建功立业的人尤其如此。如果能躺在他人提供生活的基础上,无忧无虑地贯彻个人意志,固然很好。但是,世上恐怕没有如此的好事,有哪一位父母甘心只做出纳,而不问由来不发表自己的感受即使在当代,婚姻年龄普遍推迟,自由恋爱结婚已成主流,但是包办的遗俗也没有完全褪尽。干涉子女婚事的家长和依赖父母财产支持的儿女大有人在,往往造成两代人之间关系紧张乃至反目成仇。其实,文化传统在育婴方式与教育过程中,文化密码已经传递,等到儿女谈婚论嫁时,权利界限与权利维护不是什么理论问题或认识问题,而是思维惯性的问题。一方面,父母不愿意放弃在儿女身上实现自己的夙愿与推行自己的价值模式;另一方面,儿女通常愿意拒绝父母的意见,而不愿意放弃父母的财政支持。因此,两代人之间,分别不完全地继承了昔日婚俗传统。 
  儿女养育过程从来伴随着期望,在家庭组合发生改变之际,父母的期望即使不能完全满足,至少也要做到部分满足,否则必然产生失落与怨悔之心。作为儿女如果不愿听从父母的意见,就要立志拒绝父母的经济支持,不能只是索取而不屈服。在这一意义上,婚姻模式是一整套文化要素的组合,不能期待只保留其中利己项目而摒弃连带的义务条件。 
  完全的包办已是明日黄花,然而形形色色的包办变种形式,仍然作为婚姻媒介的主要形式为人们广泛使用,尤其是社会地位与经济条件都相当不错的家庭,似乎更热衷参与儿女的择偶与婚事的全过程。相反,比较贫穷的家庭倒显得比较宽松。显然,荣誉名声、地位、人品、情感投缘、利益保障与预期生活等等难以尽数的思考因素,在抉择与抉择环境中复杂化,不免使幸福擦肩而过,辜负了大好时光。实际上,人类的社会选择永远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而人们却始终不能放下两全其美的希望。所以,处于左右为难犹豫不决的十字路口,通常愿意选择等待,明日总是充满着希望的。 
  昔日社会把成家立业视为男人肩起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起点。家是父母给成的,业是父母赠予的。家庭无论贫富,都要为儿女的婚事操心,既然由父母决定子女的婚事,那么也必须提供婚后生活的基本条件。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尽义务,让一个十几岁的青年背上家庭包袱以后自创生路。结婚以后的业,通过家庭析产而实现。中国没有嫡长子全额继承家庭遗产制度,嫡长子虽然在宗法与祭祀方面的权力比较特殊,但是不能将这一权力扩延到家庭财产分配上。家庭财产在儿女陆续结婚时,就不断分配,即使家庭财产比较丰厚,经过分割份额变小,聚起的财富又被分开了。如果从社会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积累上看,这种每代都面临分家的财产分割现象,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当代也常常把这一现象作为中国现代化早期的发展障碍。但是,从同胞兄弟的权利保障上看,这一做法倒是非常人性化的。 
  由于过去以性成熟具有生育能力的年纪作为结婚的时间(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因此,议婚的时间会更早,一般要提前一二年。所谓传统历来推崇的贞洁处女,在现实过程中并不是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大事。女子在出嫁时因不贞问题而被休回娘家的现象极其稀见。道理很简单,女儿尚未成年即已议婚放定,待到成人,轮不到怀春思欲做些出格之事,就被嫁往婆家,在娘家生活的时间不过十几年。 
  包办婚姻遵循的原则就是门当户对,想来,除此之外也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形式,既然由父亲出面主持联姻之事,那么门第、名望、财产与道德人品与相貌介绍等等显见的因素在起作用,惟独缺少结合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家庭的社会实际地位基本决定了它的社交圈子,无论通过媒人还是借助亲朋,联姻在同一文化背景中进行。如果从经济眼光上看,社会上层的婚姻,是等价交换的,财礼(彩礼)与嫁妆是等值的,甚至嫁妆大于彩礼。联姻的目的超出一般的劳力人口转移的需要,而赋予其他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情感的用意。下层的婚姻是买卖的。在家庭父权夫权模式下,女子婚姻实际上是选择归属,把人生的绝大部分生命过程交付另外一个家庭,从此基本断绝了血缘意义的亲人关系。 
  对于普通人来说,核心家庭既是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组织。一个家庭的建立就意味着一位少女从属一位少男开始了自己的生活,从父权的魔掌转向夫权的掌控。女子出嫁以后,身份的家庭属性发生巨大变化,不再属于娘家家族系统,而名正言顺地成为婆家的正式成员。不言而喻,两家议婚时,必然要对劳力转让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谈判。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买卖婚姻。男方的聘礼实质上支付的是出嫁女十五六年的抚养费。毋庸赘言,买卖婚姻必须批判抛弃,但是,若想使其消亡殆尽,必须铲除相关的伴生条件,尤其要在观念上彻底更新。当代不发达地区仍大量残存类似遗风,问题的症结在于,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索要彩礼的恶俗上,而不愿放弃男性家族观念、夫权观念和限制女子与娘家往来自由等权力,总不能只希望保持并享受昔日婚俗带来的利益,而拒绝付出相应的代价。 
   
  缠足礼教意义与婚姻稳定功能 
   
  中国历史上妇女禁锢走向严密与缠足推广时代高度一致。缠足出现的年代说法不一,最早的有汉代之说,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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