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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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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②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
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
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
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
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
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
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
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
这一类型。④
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
在公元前 97 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
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
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①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
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发布过一道
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


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 500 步(690 米)。城区估计为 33。5 平方公里(8200 英亩),
长安是由 160 个里和 4 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 2 章,地图 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8—59 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 2000 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
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 10 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
第 2115 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05—464 页。
① 见张晏(公元 3 或 4 世纪)注,《汉书》卷六,第 20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08 页)。



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
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对所有的商
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
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
的哀帝时期(公元前 7—1 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
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
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
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
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
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
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
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
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
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
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
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
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
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
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
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①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
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
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
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
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
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
获利 20 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
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
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
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②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
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6 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2 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
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 143 页。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62 页)。
②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1 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 20 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
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
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 130 年)
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
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
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
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
公元 94 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 97 年,班
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
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时,
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
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①
公元前 111 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
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
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 166 年一个有为的商
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
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
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
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
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①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
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
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 180—220 年)
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
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

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
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
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
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
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
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
(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 7 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
1971。2,第 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
第 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
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 2 部分,第 604—1361 页;上面第 6 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 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6 页以下。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
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
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
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 1500 钱,这表明
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
一批工匠。②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
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
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
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
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
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
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
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
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 28 年废了东织
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
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
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 115 年的水衡都尉,管
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
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
作。③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 10 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
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
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
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
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
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
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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