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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05-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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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经济学在“成本—效益”分析中,将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两类。前者是指在一项活动中由个人承担的成本,个人没有承担的成本称为“外部成本”,所谓“社会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的总和。例如,一个个体生产者,他生产过程中承担人力支出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这些都是“私人成本”。而由生产过程导致的对外部污染,外部承担了部分成本,两种成本的相加成为整个“社会成本”。从“杀人偿命”的法律实践来看,如果杀人者不“偿命”,对于杀人者而言,不论如何处理他,他所承担的“私人成本”相对于生命的绝对价值而言总是太小,别人和社会承担的“外部成本”太大。这是不合理的。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私人成本”不应当由外部社会来承担。这一点,经济学分析中的成本属性,有着与法律公平同样的结论:杀人者必须承担杀人带来的全部“私人成本”,这种成本除了“偿命”之外,其他方式均难以覆盖这种成本。“杀人偿命”也是经济学给予的合理处理结论。换言之,杀人者不“偿命”的话,外部或社会就由此承担了部分杀人的成本,这是没有道理的。试问,没有杀人的人或外部社会,谁又愿意承担杀人的成本呢?就是承担又何理之有呢?
  更重要的在于,“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则作为事后处理此类事项的规则,只是其功能的一个方面,它最为基本的功能,是事先警示、约束人们不去杀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规则的这种功能,是一种“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合理化后的效益或效率保证功能。这是因为,“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则,让杀人者必须用自己的生命来支付杀人的“私人成本”。这是一种人的绝对价值的丧失或毁灭,不是极端的情况,人们通常不会采取如此的过激行为,因为杀人要承担的“私人成本”太大了。相反,如果没有“杀人偿命”法律规则,杀人者并不承担杀人的“私人成本”或只承担一部分,那么,其他人也会由于承担成本的低下或不承担成本,大杀其人了。这时,杀人的“私人成本”是不要负担或少量负担的。而杀人事项的大量增加,导致了“社会成本”的巨量化,这个社会又谈何财富的保有和增加呢?可见,“杀人偿命”作为事先警示、约束人们不杀人的法律规则,它是保护一个社会生命价值的规则,当然是保证社会效率或效益的。由此,“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则,进入到了经济学家们理解的“做大馅饼”的境地;并且,应当由私人承担的“成本”在“杀人偿命”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完整具体的承担。那种由外部或社会承担任何杀人成本企图的不可能性,导引出人们行为选择时不杀人,从而不去承担如此“私人成本”的明确性,经济学认为人们由此获得的,是一种行为选择的激励。
  从上面两个例子看,“损坏东西要赔”的规则和“杀人偿命”的规则,不仅具有保证社会公平的功能,而且具有保证效率或效益的功能。这种保证效率或效益功能的实现,是因为两者都不仅仅是事情发生之后处理相关事项的规则,更重要的在于它们在事先具有警示、约束人们行为的内在力量,导引人们不损坏东西和不去杀人。而产生如此内在力量的源头,是私人承担自己行为成本的确定性,损坏东西要付出相应或更大的经济价值,即杀人则要以自己的生命毁灭为代价。试图让外部或社会承担这些成本,法律上根本不具有通融性,这就帮助塑造了人们的行动模式。经济学将法律规则如此的事先功能解释为对人的激励功能,这是很好理解的。因为人的行为选择都是主动的,在明确的法律规则之下,人们主动地选择不损坏他人财物或社会财富,不杀人,这与受到某种激励去做其他任何选择是一样的。我们说,用升职或发奖金来鼓励大家勤奋工作,是一种激励;用“禁止随地吐痰,违者罚款”让人们选择不随地吐痰也是一种激励。两者不同的是,前者是取得“效益”的激励,后面是要承担“成本”而必定减少自己“效益”的激励,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效益”激励。
  三、经济学关于激励问题的理解
  激励问题是社会制度安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张维迎认为:“从激励的角度看,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包括道德和社会规范),必须使个人满足与社会激励相一致,并由此形成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积极性遵守这个制度。”在此,我们遇到两个概念,一种是所谓的“制度安排”,这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天天都在进行的活动;一种是所谓的“有效的制度安排”,这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天天都试图去实现的目标。激励问题,也就是解决制度的“有效与无效”问题,解决个人是否主动、自觉、自愿地去服从制度,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问题。毫无疑问,涉及“有效”或“无效”问题,就有“成本—效益”分析的必要,经济学也就大有了用武之地。实际上,“有效的”制度安排,一直是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领域。
  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础,是对人性“自利”的基本假定,即认定个人的行为是趋向于“自我利益追求”的,这就是人所熟知的经济学关于“人是趋利的经济人”的假定。由于个人总是生存和生活于社会之中,个人对于自己利益的追求,总是会产生对于他人或社会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经济学将这种影响命名为“外部性”。基于经济学研究范围的确定性,“外部性”既可以从“成本”角度看,也可以从“效益”角度看,由此形成了四种基本情况:外部承担了应由个人承担的“成本”,个人占了外部的便宜;个人承担了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外部成本”,个人吃了亏;外部获得了应由个人获得的“效益”,个人吃了亏;个人获得了应当由外部获得的“效益”,个人占了外部的便宜。显而易见,如果只看最后个人得到的是什么,我们可以将个人追求利益行为产生的“外部性”简化归结为两种情况:“吃亏”和“占便宜”。从“经济人”的人性假定看,人人都将主动地去“占便宜”,避免“吃亏”。经济学认定,人具有造就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外部性”的内在冲动或人性规定。相应地,解决好如此“外部性”,也就成了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此“外部性”的例子在生活中俯拾皆是。例如,在一个科研小组里,一项科研活动结束并取得成功,小组里通常总有“勤奋者”,也有“偷懒者”,如果大家平均享有成果,人人拿到的奖金相同,“偷懒者”的“外部性”就是占便宜(少付出,多得),而“勤奋者”的“外部性”就是吃亏(多付出,少得)。随之而来的,是今后的科研活动里,“偷懒者”通常更不愿意干活,“勤奋者”则不再有积极性勤奋地干活,导致了人人都没有得到正向的“激励”,后续科研活动无法进行,至少无法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这显然是平均分配的制度出了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打破平均分配的制度体系,以“多劳多得”的制度建设,让“偷懒者”占不到便宜,同时让“勤奋者”不再吃亏。这样,人人就将获得一种正向的“激励”。这种制度的建设,也就是消灭“外部性”,不让“偷懒者”占到外部的便宜,也不让“勤奋者”被外部占到便宜。这是有效的制度安排。
  从例子推演开来,一般意义上讲经济学的激励问题,也就是消灭“外部性”的问题,或者说,是将“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问题,即个人活动承担个人活动的成本,并享有个人活动的效益,不占外部的便宜,也不让外部占到便宜。当一切相关的成本由自己支付、一切相关的效益自己享有时,个人便得到足够的激励。如果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它能够让“外部性”通过个人自己行为的选择来“内部化”,也就是自觉、自动、自愿地承担自己的成本,并且外部不会占到便宜。这种制度就是“有效的”。在这里,经济学让我们找到了激励问题的对象(解决“外部性”)及实现的途径。更重要的在于,在这种激励下,个人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财富,社会财富也就成了个人财富的简单相加,个人最优的结果也同时导致出了社会最优的结果。这是社会的福音,是所有人的福音。张维迎将此表述为,“激励的目的就是把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规则的强制,迫使产生外部性的个体将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得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从而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
  然而,找到了激励问题的对象所在及途径,并不意味着激励问题的解决。在现实生活中,一种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激励,尚受到各种各样条件的约束,其中主要的约束之一,就是不对称的信息,即相关各方取得的信息是不同的,它使得人们采取的行动不同。这就要求相应的制度建设,必须充分地考虑信息状况来进行。经济学要解决的激励问题,实际上是要在既定的信息不对称约束之下,针对性强地进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真正有效地保证“外部性”得到最佳的“内部化”。
  在此,我们还是通过例子来说明不对称信息及不对称信息下的激励问题。
  例子之一:“买的不如卖的精”。到集贸市场买菠菜,菜贩将菠菜绑成小捆出售。交易惯例不允许拆开小捆菠菜来检查菜的质量,外表看起来不错的菠菜,是不是里面的质量也一样好,菜贩掌握的信息自然比我观察到的信息要多,这就有了交易中买卖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而且,菜贩一般不会告诉你全部真实的情况。通常的选择是,找那些相对熟悉的菜贩,并加大自己的信息来源,如仔细地进行不同小捆菠菜的比较,反复向菜贩提出一些相关的问题,不认同出价而是讨价还价,甚至于问其他的购买者的经验,直到最后完成购买;如果得到的信息量不足以对质量放心,就会转向买别的菜贩的菠菜或买别种青菜了。从信息不对称分布来看这种买卖结果,买者要么增大对菠菜质量的信息来源后购买,如果信息不够,干脆就不买了。
  例子之二:“你被解雇了”。一位在德国大学学习仪器仪表的中国留学生假期找到了一份高薪工作——在一家闻名遐迩的电动剃须刀公司做质检员。他的工作非常简单,每天将经过多次机器和人工检验的关键零部件,在灯光下用肉眼再做最后的检查。按照操作要求,他必须一个一个地检查。刚开始时,他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要求做。一个星期过去了,他没有发现一个不合格的零部件,而且他知道在自己检查产品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监督设施或监督者。他开始改变操作方式,一次看好几个零部件,省力又省时。没有几天,他接到公司的通知,他被解雇了,理由是,在他检查过的零部件里,抽样检查出了一个不合格者。因为知道自己的违规操作并无人知道,他极力解释自己并无过错。公司则只强调有不合格零部件就是结论,不管你如何解释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此事对该学生和知情的中国人震动都非常之大,该学生私下表示再也不会违规去做事了。
  例子一中的买卖,是在交易完成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卖者”信息多而“买者”少;例子二中的违规操作,是在被雇之后(也就是交易之后)雇主与被雇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布,雇主并不掌握也无法掌握操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卖者能够“说真话”,实实在在地将菠菜的质量告诉“我”,并按质论价,交易很快就会完成,但现实情况是,卖者通常“不说真话”,假如“我”得不到起码的信息量,结果就不会购买了,这种情况经济学称之为“逆向选择”,即该做的事不做了;雇用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受雇者信息多,雇主则没有足够的信息量,那么,受雇者很容易自做主张地简化操作程序,减少劳动量,经济学称之为“道德风险”,也就是仗着信息不在雇主那里,采取“偷懒”的非道德行为。张维迎认为:“经济学家将信息不对称区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或行为之前存在的一方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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