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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 作者:金观涛、刘青峰-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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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分析一下宋代的阶级结构。北宋分客户和主户。客户是“食于富人而为之农”的烟农。主户分为五等,主要包括大中小地主,也包括占有土地的农民。最近,不少研究者,对主户五个等级的占地情况进行了分析。我们根据这些研究提供的数据,可以算出主户中余种成份的比例,见下表(表6):

  再据梁方仲对公元980——-1099年有关数据的统计,求出了佃农在总户中所占比例的平均值为百分之三十四点五。这个数再加上主户中四、五等户,那么北宋时期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及烟农约占全国总户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其中,“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夜‘的自耕农以及半自耕农,当约为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一般说来,每个王朝初期自耕农占的比例较大。正因为有大量自耕农存在,才会出现自耕农失去土地演化为佃农的土地兼并问题。这充分表明,土地兼并是封建大国运用一体化调节力量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所释放出来的毒素。它也是宗法一体化结构的异化。虽然就内容来说,土地兼并不同于官僚机构腐化,但从产生的根源来说,它们都是短期有效的调节作用所带来不可克服的弊病。而自耕农、半自耕农向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土地兼并必然破坏封建统一大国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同时,它又不在经济结构中造成新经济因素。所以说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经济结构中最主要的无组织力量。

  必须指出,欧洲封建社会后期的土地兼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它不是无组织力量。英国封建社会后期,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农奴渐渐演化为农民,领主演化为地主。农民又分为“自由租户”和“公簿租户”。而富农阶级就是从自由税户中产生出来的。地主和富农又用金钱的手段买卖土地,造成土地兼并问题。英国到伊丽莎白时代,土地兼并大规模发生。公元1561—160O年间,二千五百个庄园中有三分之一换了地主,160O—1640年间,则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地主更换了。有些郡的土地地主变动率达百分之四十。这时,英国已进入资本主义了,土地兼并则成为破坏封建经济形成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必须的环节,它并不是只有破坏而无所建树的无组织力量。同样,日本的土地兼并也不是无组织力量。判断一种因素是否是无组织力量,不仅要看它的本身,而且主要须看这一过程发生在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中,要看它是不是社会结构调节作用自身的异化。

  3。7土地兼并的自发趋势和受控阶段

  土地兼并这种无组织力量尽管与政治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发展过程具有共同的特点,它们都表现出自繁殖性和不可逆性。它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受控阶段和恶性增长阶段。我们先谈谈第一阶段。

  在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结构中,土地是可以买卖的。贫者出卖土地,富者购入土地。草文君和风流才子司马相如私奔后就“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有的人靠在山中经营牧羊事业也成为地主。如卜式就是“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早在汉代已出现土地买卖的文书。近年出士的《居延汉简》就有这样的文字记录,有人用九百钱购买奴田三十五亩,如丈量后亩数不足,卖方须还钱,签字据时有旁人作证。这种田产易主,兴废无常的土地买卖引起的自发兼并趋势,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就是古人对土地兼并自发趋势的概括。

  然而,土地兼并的自发趋势虽然有加速的现象,但它总的说来还是一种比较缓慢的连续的过程,不会突然造成土地危机。为什么呢?因为自发兼并趋势内部就存在着控制这一过程的诸种因素。如田产家财继承关系上,不是集中传于一个儿子,而是分家分产的继承制。经营不善,或挥霍无度,也会造成破产而出卖田产。史书上有不少大地主自行解体的记载。前面说到那个靠畜牧业发家的卜式,他的弟弟本来分到了全部田宅财物,但弟弟是个败家子,数年后“尽破其产”。所谓“鬻庄而食”、“鬻书而食”、“卖奴婢而食”的“三食之辈,何代无之”。唐代“'李'叔明素豪侈,在蜀殖财,广第舍田产”,但是“殁数年,子孙骄纵,貲产皆尽”。甚至象著名的房玄龄、杜如晦、高季辅,他们“皆辛苦立门户”,也免不了“悉为不肖子败之”。有人赋诗叹曰:“庄田置后频移主,书画残来亦卖钱”。正是对这种地产不稳固的分解现象发出的感慨。

  自发兼并趋势不会急骤增长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封建大国的强控制。封建国家为了维持自身的统一和强盛,一方面要允许土地买卖,以防止地主经济向领主经济蜕变;另一方面又要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一旦超出了界限,封建政府就要对土地买卖加以限制,甚至进行打击。在一个王朝新建时,国家把大量无主荒地分给农民,分配原则是按农户劳力多少。这种名义上的均田,最初确实起到了抑兼并的客观效果,维持了大量自耕农的存在。近年在敦煌、吐鲁番出土了一批唐代前期户籍地籍残卷,它的格式是先把下每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年龄、性别、身份以及与户主的关系,下面就登记各类土地的数量,应受田数,已受教,居住园宅用地,以及每一块土地的性质、数量、位置,非常具体。国家“每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里正要负责清查登记管理户籍主地情况。这种把户籍与地籍连在一起的状况,说明在王朝前期,土地的自发兼并趋势确实是受到国家有效的控制的。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不可能牢固并持久地把户籍、地籍控制住。唐代中后期,户籍和地籍就日益分离,户口演变为丁口簿,地籍演变为砧基簿、鱼鳞册之类。这时,国家为了进一步控制因土地买卖而造成的兼并,常下令取缔土地买卖。唐高宗时就发布“禁买卖世业口分田”,玄宗曾下令“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若有违犯,科遗敕罪”。实际上,绝对禁止买卖又是不可能的,最多只能起到限制的作用。而所谓限制,就是买卖土地必须由政府监督和允许。例如,唐代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唐至五代时,土地买卖已有契约,上面有“官有执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的字样。可见法律是允许土地买卖的,但又有所限制。唐代还规定,如果占田超过其身份等级所应占有之数,多一亩就要受到十大板的笞刑,多十亩加一等,等等。

  儒家意识形态对土地兼并也起到抑制作用。从孟子起,很多儒生就把井田作为理想的土地制度。孟子勾画过一幅农家乐图:一家农民有一百亩地,五亩作住宅之用,盖房植桑,养猪喂鸡,五十岁以上的老人有绸衣穿,七十岁以上的有肉吃。农民们能做到“养生丧死而无憾”之后,又受点礼义的教育,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这样,就实现了“王道”,国家可以安定繁荣了。这样“制民之产”以保国家,就成为儒家最重要的经济思想。另外,儒家道德观念把保持祖业使其“基祉不衰”看作美德。汉代萧何就非常聪明,他购买田宅专挑僻远之地。因为他想到自己死后,后代节俭贤能,尚可保产业。如不贤,地在僻远也可“毋为势家所夺”。那些卖田产的后代,历来被视为不肖子孙。

  另一方面,宗法家族结构,也是保家产续祖业的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尤其自宋代以后,宗法家族制日益完善,出现了不能买卖的族田,对稳固宗法家族内部的等级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宋人就说过:族田“百亩之田或传十数世而不失一”。  虽然国家和一体化宗法结构对土地兼并进行控制,但是土地兼并的自发和受控阶段并不能长久持续下去。经济在发展着,特别是商业的发展,会使兼并的自发倾向加速。而国家利用宗法一体化结构对经济的控制并不是随之而加强,相反,这种控制是处于不断减弱之中的。在封建国家中,实现这种控制主要是靠各级封建官僚吏员,而他们本身往往就是土地兼并者,封建国家所代表的整个地主阶级利益的“公”,与一己一家利益的“私”根本不能维持平衡,执法者对抑兼并政策的破坏就意味着封建国家对经济结构控制力量的削弱。这一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必然会使土地兼并的潜流,突然冲决国家控制的堤坝,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于是土地兼并进入加剧、爆发危机的阶段。

  3。8 危机爆发的突然性

  历史上土地兼并所引起的社会危机的爆发,大多具有突然性。在王朝前期,这一问题并不很突出,但到了某一转折点,这个问题就突然爆发出来。如汉代,是在汉武帝统治时突然爆发的,当时出现了二百万流民。唐代均田制保持到代宗大历年间,但玄宗时土地兼并问题就爆发了。据史载,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超过西汉末年成帝、哀帝时期。当时,豪富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明代土地兼并加剧的突然性也十分明显。明代流民问题是于十五世纪三十年代爆发的,高峰期约持续到十六世纪三十年代。当时,六千万在籍人口中,至少约有六百万流民,流民占百分之十。为什么说流民的突然出现能表明土地兼并速度的骤然加剧呢?最近,胡如雷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一书中指出,变为流民的绝大多数是自耕农,而不是佃农。显然这是由于土地兼并突然加剧,大批自耕农失去土地。这些失地农民又不可能立即转化为佃农而被社会吸收,农民破产速度大大高于转变为佃农速度。这就造成了流民问题以爆发的形式出现。这说明了土地兼并爆发决不仅仅是单纯的自发趋向发展。仅就自发兼并而言,因土地卖买是一个连续的经济过程,自耕农一破产往往就转为佃农,不致造成大量农民流离失所。

  土地兼并的骤然加剧,可以从政治结构与经济结构的相互作用得到说明,见图7。

  封建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兼并实行控制,即实行抑兼劳保护自耕农的负反馈调节。但是,封建官吏同时又进行土地兼并,即有正反馈加剧作用。在王朝初期,官僚较廉洁,法令尚能贯彻,政治结构对经济结构中无组织力量的抑制还占上风。但一旦官吏兼并加剧作用大于一体化的抑制作用,就到了一个转折点。一过这一转折点,就象缰绳断裂、野马失去控制,土地兼并问题便突然爆发了。“

  控制论以数学的形式证明,某一系统内子系统之间互相抑制的负反馈调节逐渐减弱,变为互相促进放大的正反馈,都有一个明显的转折点,即突变的关节点。

  历史上,一个王朝到达鼎盛时期,往往就是土地兼并爆发的前夜,它是王朝由上升阶段转入维持和下降阶段的转折点。太平盛世的繁荣同时意味着大大小小的封建剥削者侵吞挥霍财富,无法餍足的胃口使他们进一步加紧了对农民的剥削勒索。尤其封建社会里有政治势力的那一部分剥削者,他们的政治地位使他们有可能在集中和分配社会财富的过程中捞取大量油水。他们不仅凭借经济力量兼并土地,而且依仗政治势力强占土地。一旦这股社会势力张开了血盆大口,那就很难再有什么力量阻止他们的活动了。这部分人就是官僚地主阶级和与之有勾结的商业高利贷地主、恶霸地主。官僚地主是指在朝廷当官的士大夫地主,恶霸地主是官僚的走狗,其政治身份是吏或地头蛇的那一部分地主。这两种类型的地主,在各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如豪强、衣冠户、形势户或不课户等等。

  政治结构对经济结构中无组织力量的加剧,表明中国封建社会无组织力量增长的一个重要规律:政治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与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只要各自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越出自己存在的子系统的范围,相互加剧,对整个社会发生重大影响。这就好比癌一样,只要长到一定程度。就会向其他系统和器官转移,摧残整个机体。

  3。9无组织力量的汇流

  从封建国家的长久之计来说,官僚凭借政权力量兼并立地谋取私利的行为是应受到限制的、汉代匡衡就曾利用封建特权,冒领扩大私有土地,犯了“专地盗土”之罪,被罢了相。唐代天宝年间,也曾禁止官员和私人侵占荒地,“并潜停客户”,“如辄有违反,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处分。”自宋代以后还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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