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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趣说古代官场生态-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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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吧,其道理也就同现在某人提了职务或职称,同事们笑着喊请客一样。据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介绍,唐朝的翰林学士院玉堂上,公然载有一份“光院钱”的价目表,出任什么职务,该向院里交多少钱,都有具体规定:“将相各三百千,使相五百千,观察使三百千,度支使二百千,盐铁二百千,户部一百千。”而且要得很急,“制(即任命书)下一日,送入院充公用”。“公用”又是什么概念呢?宋人苏耆著《次续翰林志》,也谈到这个问题:    
      唐制,学士每有除拜他职,必纳光院钱,以为公用,自丞相而下,各有差等。五代以还,其仪久阙,公振举而复之。自是院中费用,及待诏而下,伏腊之资告足。    
    第一句说这是唐朝就有的传统。第二句说五代时曾中断,到了宋朝又恢复。第三句解释何谓公用?一是“及待诏而下”,就是从官员以下,人人有份;二是“伏腊之资”,就是四时八节的费用,好比现代企事业单位逢五一、国庆、中秋、元旦等重要节庆,总要设法给员工发点钱物“意思意思”。唐宋时的政府机关也一样,钱从哪来?自行筹措。翰林学士院的“伏腊之资”,就从这个号称“光院钱”的小金库里开支。《太平广记》卷二五五引《御史台记》,有一段介绍唐朝御史台“光台钱”的故事;宋人笔记中又有太学生出仕升官,向母校赠“光宅钱”(这个“宅”指在校读书时的宿舍)的故事。由此推测,这种现象在当时许多部门中,大约是普遍的存在。苏耆还回忆说,他父亲苏易简官拜参知政事后,也照当时规矩,向学士院的小金库交了一百千钱,宋太宗“恩诏特令回赐”。究竟是皇帝本人给他一百千钱作为补偿,还是命令学士院退还给他,似难确定,但小金库现象之“上达天听”,而且认可其存在,应是事实。    
    更具形象性和说服力的资料,见于《南宋馆阁录》。该书卷二称,崇文院(中央文史馆)的公使库设在机关大院的西廊,亦称官库,库内的现金和银器、什物等,在《砧基簿》上都有账目记载,“不许擅便关出,如违,准盗论”。与此对应,东廊有一间光馆库,“库门设《光馆例》牌,两旁设小牌,曰:‘应本库钱物,不许与公库兑移支使’”。这个《光馆例》牌,也和前述翰林院等单位一样,是一份根据职务出钱的价目表,而两边小牌上的文字,恰好点明了这间屋子是本机关之小金库的性质。    
    对于周旋在钱粮税款之间的各级地方政府而言,小金库的实质就是账外有账,作用多端    
    上述种种,都是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情形。对地方政府来讲,气氛就未必有那么宽松了。原因很简单,它们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周旋于户簿钱谷之间,很容易通过账外小金库的设置化公为私,特别是故意同地方财政收支盈余或国家财政预算外的收入部分,即所谓“机关收入”,毫无区别地混淆在一起,从而造成种种后果。唐代实行“两税法”地方财政包干政策后,常有地方官员以“羡余”名义向皇帝进贡财物,借此邀宠,如“淮南节度使杜亚等皆徼射恩泽,以常赋入贡,名为羡余”(《新唐书·食货志二》);“裴延龄以诸道负钱四百万缗为羡余,以图宠”(《新唐书·王纬传》)。封建社会里,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是有区别的,故这些行为的实质是通过向皇室财政报效讨好皇帝个人,同时又说明这些人假如为图小团体利益而搞小金库的话,实力还是很雄厚的。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三部分漫说衙署“小金库”(3)

    看清楚这种能量与回旋余地所在,凡有力的中央政权,都从财经纪律上对基层政府搞小金库做出种种限制,如唐代文宗时,一方面承认“两税法”财政包干政策所赋予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另一方面又对这种权力的使用给予严格限定。根据司法部审计司(刑部比部司)奉旨拟定的《起请条》规定,各地“所有诸色正额数内回残羡余钱物等”,只允许用于五类支出,即城郭公廨等修理费用、合法的官场交际费用等,而且“须立文案,以凭勘验”,即接受司法部的审计,“如不依此色,即同赃犯(以贪污论罪)”。这就从行政纪律上堵死了另立小金库用于机关内部福利的可能。其后,江西观察使(道一级行政长官)吴士矩、郓曹濮观察使殷侑,都因为动用这笔“羡余钱物”给下属增加收入或改善生活,遭到纪检部门御史台的纠举。唐文宗还曾发布《禁私请赏设钱物敕》,再三申令“除朝廷特有借赐外,辄不得自请赏设钱物”。从这份保留在《全唐文》卷七四的文献中,我们还得知当时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地方军政长官在调动工作时,往往用这些钱物“留别赏给,自行私惠”。由此看来,现在有些地方或单位,每趁人事调整或关停并转的机会,乱发钱物,也是古已有之的现象。    
    宋朝时政府官吏的经济待遇远不能与唐朝相比,但中央对地方财经的纪律限制似乎更严。特别是宋神宗急于缓解国家财政收支赤字时,“又有元丰库,则杂储诸司羡余钱”(《宋史·食货志下一》),就是对地方库藏实行“卷麻袋”政策。同时,对于本属行政费用自筹的机关收入,即所谓“公使钱”的额度和支配,也多加限制,而这笔钱从性质上讲是预算外收入,本来是可以灵活支配的。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实际上小金库的意义,有时也不只是增进机关福利一项。比如州县库项,常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亏空,有暂时性的,亦有永久性的,而上司或中央常会派出御史、巡按一类人员下来检查工作,少不了要清账查库。发现问题,从经办人员到主管、相关人员,都要倒霉,直到各级长官,全脱不了“领导责任”。碰到这种情况,账外的小金库就是挪借搪塞的应急之道。白居易写《重赋》诗云:“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可知他反对假“羡余”名义,额外征收民众钱物。但是他先后在盩至、江州、忠州等地方政府供职,切实理解不得已而设小金库的苦衷,所以在担任杭州刺史这三年内,不仅留下了筑堤浚井等诸多政绩,还有一件对杭州政府全体机关人员及其后任极有意义的善举。《唐语林》曰:“及罢,俸钱多留官库,继守者公用不足,则假而复填,如是者五十余年。及黄巢至郡,文籍多焚烧,其俸遂亡。”就是说,他几乎把三年来的官俸积蓄全捐了出来,为杭州政府设立了一个小金库基金。这个用来调剂“公用不足”的专款特用,又赖后继者保管出纳有方,使用了五十多年,一直到黄巢的造反部队闯进杭州,才告亡失。这种小金库,对于更重视州县赋税考课的明清人士来讲,感受尤深,所以他们多写诗歌,对白居易此举表示赞颂。    
    也因为小金库有可能涉及地方官吏考核优劣乃至出入于法纪之间的缘故,所以确有一些有见识者对小金库问题持理解态度。《谷山笔麈》卷五记,明代万历年间,石星在户部任职,为充实中央财政,“日夜焦思,不遑洗沐”。有一天在等待出席朝会时,碰到曾任户部尚书的宋纁,便高兴地说起,最近查到某省有一笔账外的“羡金”,可以收缴上来,为什么过去没人想到从这上面动脑筋?宋纁说“不然”,随即侃侃而言“且莫刮洗,留在彼处,终是国家之用”的道理,就此打消了石星的念头。同样,果真像白居易那样深明大义的地方官员,也不会为图取私利而向小金库伸手。如《玉堂丛语》记,明代弘治年间,刘大夏出任广东地方官时,一个官库吏员告诉他,“有一项羡余钱,自来不上库簿,旧任者皆公然取去”,现在还有“遗下未尽将去者”,反正不上账的,问他要不要拿来活络活络?刘大夏“沉吟久之,乃大声呼曰:‘刘大夏平日读书做好人,如何遇此一事,沉吟许多时,诚有愧古人,非大丈夫也!’乃命吏悉附簿,作正支销,毫无所取”。不过这种处理是要得罪人的。    
    北宋进奏院用卖封纸所得零钱充实机关小金库,引出一场“监守自盗”的惊天大案    
    前文曾经说过,历来对于用作增进机关福利的京师官署的小金库,多取宽松政策。但也不宜一概而论,下面再讲个故事作为本篇结束,主角就是前文出过场的苏易简之孙、苏耆之子——北宋著名诗人苏舜钦,字子美。    
    宋人魏泰《东轩笔录》述:“京师百司库务,每年春秋赛神,各以本司余物贸易以具酒食。至其时,吏史列坐,合乐终日。”也就是配合民间祭神赛会的传统节庆,每年搞两次机关聚餐吧。因为还安排音乐、娱乐等助兴节目,意义又不同于寻常的食堂会餐,开销也要多一些。为此,“京师百司”即中央各直属机关,都把平时出售报废物品(登记在册的肯定不许碰)之类的钱攒为专款,事实上就是支付这两次活动经费的小金库了。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三部分漫说衙署“小金库”(4)

    庆历四年(1044)秋,传统的祭赛时日将至,朝野上下都开始准备过节。当时苏舜钦正以集贤院校理官身份主持进奏院工作。进奏院就是全国州一级政府的驻京联合办事处,负责摘录各州章奏事由,报告门下省,又代为投递各州文书给中央各有关部门,同时将中央各部门的文件转发给诸路(比州高一级的地方政府)。因为大批文件文书都在这里折封、摘录、改封转呈,每天要报废一堆文件封纸,进奏院则将卖封纸所得钱作为小金库保管,现在便依惯例,取出来作秋赛开支。苏舜钦是文坛名人,决定把一些也在京师任职的名士都请来,一起热闹一番,又要借驻京部队的歌舞小姐们(即“两军女伎”)演出助兴。为表示公私分明,“遂自以十千助席”,其他客人,就是非进奏院的出席者,“亦醵金有差”,用现代话来讲就是“AA制”了。有个叫李定的人听说后,自愿出钱参加,苏舜钦没答应。这个文痞气不过,“遂腾谤于都下”,消息马上传进了御史台。    
    当时主持御史台工作的御史中丞王拱辰,在政见上与此前因反对改革(即“庆历新政”)被罢相的吕夷简等同属一党,而与范仲淹、富弼等一起推行新政的宰相杜衍,恰好是苏舜钦的丈人。王拱辰决定“举其事以动相臣”,借此扳倒力行改革的政府。等到进奏院祠神聚餐一结束,马上唆使御史鱼周询、刘元瑜等出面劾奏,“事下开封府劾治”,而开封知府陶翼就是王拱辰所举拔的亲信,“于是〔苏〕舜钦与〔进奏院右班殿直刘〕巽俱坐自盗除名,同时会者皆知名士,因缘得罪逐出四方者十余人。而拱辰等方自喜曰:‘吾一举网尽矣’”(《宋史·文苑传四》)。这些因自己掏钱参加别人机关宴会而受连累的人,不仅多有文坛名望,而且俱因热衷新政,正受到杜衍、范仲淹等人的重用,今人所熟悉的梅尧臣、王洙、吕溱等也在其中。梅尧臣有《客至诗》记述这场飞来横祸:“客有十人至,共食一鼎珍,一客不得食,覆鼎伤众宾。”此“一客”,就是指在外面“放野火”的李定。    
    宋人费衮《梁溪漫志》里,收有一封苏舜钦事后写给欧阳修的信,鸣冤叫屈,措词愤激。信中说,“进邸神会,比年皆然,亦尝上闻,盖是公宴”性质。御史台借口“谓去端闱(指皇宫)不远,以榷货务(太府寺下属机关)较之孰近?榷务后邸两日作会甚盛;若谓费用过当,以商税院(三司下属机关)比之孰多?卖故纸钱,旧已奏闻,本院自来支使,判署文记,前后文记甚明(指历来都有记录)。况都下他局亦然,不系诸处账管(即不入公账)。比之外郡杂收钱,岂有异也?外郡于官地种物收利之类甚多,下至粪土柴蒿之物,往往取之以助宴会”,何况“与同官各出俸钱外,更于其钱内支与相兼,皆是祠祭宴会,上下饮食共费之”。从北宋官署“小金库”现象之普遍观照的角度讲,这是一段颇有价值的史料。据信中叙述又可知,这桩具有政治斗争背景而借题发挥的“案件”,当时“震动都邑”,连演出助兴的歌舞小姐们也被收捕(“枷掠妓人”);“二相(指范仲淹、杜衍)恐栗畏缩,自保其位,心知非是,不肯开言,遂令坐客因饮食被刑,斥逐奔窜,衔愤沥血名辱身冤”。其实此事是一个信号,不久,范仲淹、杜衍等一概下台,所谓庆历新政的改革,就此失败。    
    按宋朝法律,官员“监守自盗”应处极刑,不过北宋倒有不杀大臣的传统,所以苏舜钦得以“减死一等科断,使除名为民”。他也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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