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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个人忙得过来吗?”
“我太太上午中午,我下午晚上。我们也收活,替别人洗,干洗、湿洗、熨烫,还要送活儿。忙不过来,雇了一个人。以前是老王(王诚勇的朋友都这么称呼他),再以前是老王的太太。”
言归正传,我们谈起了他的案子。他说他的律师不让他与别人谈他的案子,他也不知如何是好。
我表示理解,“你的律师说的有一定道理。史密斯也不赞成我与你接触。他说他与你的律师有过几次接触,除了互相试探,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我认为你和老王在这个案子里不应当有利益冲突,应当互相保护。保护了另一方就是保护了自己。这一点老王比你要明确。是他让我与你通一下气。你的律师说你在本案中的地位只是一个‘运输工具’。这种说法不对,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说是‘运输工具’也构成通谋。实际上在你参与以前很多情况你都不知道,老王没有对你讲过。这是老王让我提醒你的。好自为之吧,我得走了。”
保罗不出庭回国后两天,收到了托尼的电子邮件,说史密斯打电话告诉他,检方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起诉状,叫替代起诉状。与第一份起诉状相比,新诉状只是将王诚勇和傅行琪通谋犯罪的时间从1998年的1…2月份提前到了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托尼还告诉我,开庭审理将要延期。
听了这个消息,我有点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对我方有利还是不利。是为了拖延时间吗?我打电话问托尼,他说他也不知道。但他对这个变化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如果认为临开庭提动议太晚的话,那么现在检方又提出了新的诉状,应当允许被告方对新的诉状答辩、提动议,动议的大门又敞开了。“对呀!为什么不跟史密斯说说呢?”我问托尼。“说了,但是史密斯对此不以为然,没有要提动议的意思。”托尼回答。
直到现在我也没有完全搞清当时发生了什么。但可以肯定的说,当时的情况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对我方有利。这个判断被我后来在法院案卷中看到的材料所证实。案卷材料显示,1999年1月13日,法官白茨发布命令,要求检方以证据支持,说明为何本案可以不按Kyles判例的要求向被告披露某些信息。1月20日法官再次下令,要求检方于1月25日之前向被告披露某些信息。这说明检方在信息披露上有些为难,披露这些信息显然对检方很不利。根据我从电脑里查到的案卷目录记载,检方于2月24日提交了文件,但这个文件是密封的,不对外公开,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否就是法官要求披露的信息。
后来我得知,原订2月1日的开庭改成了庭前会议。这次会议成了本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会上检方提出保罗不能出庭,说他现在不在美国。
其实关于保罗不出庭的消息,我们在几个月以前就知道了。当私人侦探到俄克拉荷马州调查保罗的时候,保罗就通过他的律师找过侦探,说保罗不准备出庭作证,希望侦探不要找他的麻烦。他的律师还说,FBI对“保罗的情况”都掌握。
史密斯原来说保罗不出庭更好。但显然这次会上他改变了原来的听任态度。因为从2月2日法官的命令来看,当时辩方是坚持要求保罗出庭的。法官在命令中宣布,“根据2月1日的庭前会议和2日当日的电话会议,明确被告的权利和检方的义务:由检方选择,是将证人带回参加庭审,以供被告传唤出庭作证,还是由检方出经费,由两被告去证人现在处所进行盘问并录音。上述行为要在2月22日之前完成。”
后一种方式叫“Deposition” (庭外证言),是在检方和被告律师参加下,由法院速记员记录并作为公证员所进行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取证时由一方主询问,另一方可以进行反询问,也可以对对方提问的方式或者问题、内容提出异议。当场制作的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在开庭时在法庭上播放。而作为证据的庭外证言是以法院速记员的记录为准。
在此以后,双方围绕保罗不出庭的问题,轮番向法官提交文件,引证判例,陈述理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2月4日和2月8日,史密斯和科恩先后向法官提交文件,进一步说明保罗在本案中的主角地位。他们告诉法官,是保罗安排的1998年2月13日王诚勇与吴弘达的会见;是保罗起草的合同,这份合同构成了那次会见的成果;是保罗打了一系列的电话,构成了录音证据;是保罗确定了傅行琪的角色,并通知傅行琪参加2月20日的会见;是保罗安排的第二次会见,在会见时滔滔不绝,引导着这次会见的讨论议题,并让两被告记录他讲的内容。保罗从本案调查一开始就成了检方的线人。他的行为有其政治动机。他如果不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被告的对质权将受到侵犯。
2月11日检方向法院提交了15页的“检方关于线人不能出庭的备忘录”。检方向法院提出,(1)即使保罗不出庭,保罗和被告的谈话录音也可作为证据认定;(2)开庭时应当告诉陪审团,对线人所做的陈述只能了解其上下文的内容,不能知道其内容是否真实;(3)检方的义务是提供线人的姓名和以合理的努力找到线人的下落;(4)如果线人不出庭,也不能以此作为撤消指控的理由。
2月17日助理检察官柯德和伊萨逊向法院提交长达23页的题为“检方关于限制的动议”的检方备忘录。备忘录向法院申请,请求在开庭时,限制或排除向陪审团披露检方于1999年1月15日向被告披露的关于保罗的信息和律师对这些情况的意见。理由是,关于保罗的信息对两被告都不重要,如果开庭时披露关于保罗的信息会把事情搞乱。
两位被告的律师反唇相讥,再次进行猛烈的反攻。
2月18日科恩向法院提交了18页的“关于证人不出庭和由于证人不出庭请求撤消案件的支持意见的备忘录”。科恩引用了Brady和Kyles等案例,提出,(1)检方必须承担因不能提供有关信息材料而产生的后果:检方必须提供线人出庭,否则就是默许被告撤案的动议;保罗的出庭是保证被告对质的宪法权利的要求。(2)如果保罗不出庭,保罗与傅行琪的谈话录音就不能被认可。备忘录最后以攻为守,说检方违反了判例法的要求,给了重要的检方线人时间使其脱离了司法管辖。他还在备忘录中形象的说,“……如果检方离风口太近,沉了船可不要抱怨。”
2月19日史密斯向法院提交了12页的“被告王诚勇的支持其由于检方不能使主要证人出庭应撤消案件的动议和关于证人不出庭的备忘录”。提出,(1)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构成撤消指控的理由;(2)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有关本案证据的谈话录音不能被核实和确认;(3)此案没有通谋,如有就是与检方人员通谋。备忘录最后请求法院同意王诚勇的撤消案件的请求。
法官在前一阶段对两被告的所有动议一概驳回;而从信息披露阶段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偏向被告方一边。
为什么法官的态度直到今年一月准备开庭,检方披露信息阶段才发生转变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因被告方律师对本案的事实揭示的太晚,特别是对保罗和吴弘达设置圈套的核心问题一直没有触及,只是在有没有管辖权、构不构成通谋、取证合不合法、应不应该分案审理等外围问题上兜圈子,因而没有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由于检方在信息披露阶段吞吞吐吐,犹犹豫豫,才引起法官的注意和好奇心。法官当然要“打破砂锅”,使得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尖锐化。最后这个程序问题竟成了争议的主要焦点,法官旗帜鲜明的站在了被告的一方。这是我始料不及的。
“弹劾”律师就在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发生剧烈变化的同时,王诚勇也在狱中进行着“弹劾”他的律师的运作。
2月8日,我忽然接到一位叫劳伦斯的律师和史密斯的翻译沙小姐一起打来的电话,说王诚勇已经决定换律师,由劳伦斯接替史密斯。律师费三万美元,由王诚勇自己解决一万五千元,另一万五千元王诚勇请劳伦斯与我联系,请我帮助筹措解决。
对王诚勇的“重大决策”我感到很突然,但又完全理解。我对劳伦斯说,我需要一点时间与他的家人联系,我将尽快回复。
第二天我传真给劳伦斯:经与王诚勇的家人联系,他们称目前资金有限,只能先付一部分,其余的按季支付,在一年内付清。
2月11日,我收到史密斯的传真,说虽然他已给四川医生发了邀请信,但他不打算传唤他们了,他让我给他回电话,他向我解释原因。——这个传真说明他仍在王诚勇的律师的位子上。
是弹劾不成功,还是……“是的,规矩不一样!”
2月18日,中国春节的大年初三。
此时我已无心与家人朋友欢度春节,便匆匆赶往美国。在那里,计划中的开庭审判将于22日进行。
常言道,计划赶不上变化。我到美国以后才知道,22日的开庭推到了23日,而且开庭改成了听证。当晚我打电话给史密斯,想同他约定见面时间。
“见面干什么?”他态度很生硬。我很奇怪他怎么会问这样的问题。
“当然是谈谈王诚勇的案子了。”
“噢,我正在忙着写意见,明天下午四点以前要交法院。再约吧。”
“那我只好先去见他了。”
“不,不,我不希望你见他。上次你走以后,他就闹着要换律师。是你给我添了麻烦。”
“要换律师是他自己的决定,与我无关。”我无法向他多做解释。“好吧,我们再联系。”
没想到这次见王诚勇费了很大的周折。
我到了MCC。狱警查过电脑并打了电话,告诉我说,王诚勇没有在MCC,而是在布鲁克林的MDC(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中心)。
我到了MDC,狱警盘问过以后说:“你不是美国的律师,不能随时会见。要见,你必须有一个美国律师陪同做保荐人。”
“我在FCI和MCC见过这个人好几次了,没有要求保荐人。难道你们的规矩不一样吗?”
“是的,先生,规矩不一样。”
“那好,请你转告我的当事人,告诉他我来了。快开庭了,他见不到我会着急的。”
毫无办法,我只好求助于托尼。他开始显得很为难,因为他不能接触别的律师的当事人。这也是规矩。他犹豫了半天,最后还是答应了,“不过,我不能见他。”
他当天晚上给监狱的法律顾问打了电话,回答说我们第二天可以去。
第二天我们一大早就到了监狱,狱警又说今天是周六,法律顾问不上班。没有他的通知我们不能让你进去。
周一(22日)我们又白跑一趟,因为托尼的证件没有照片,他们要求有照片的证件。托尼只好急急忙忙回新泽西办了一个有照片的证件。直到下午四点我才见到王诚勇。
王诚勇听说我来了,但进不来,确实着急了一阵子。
关于换律师的事,他说是沙翻译代劳伦斯来见他,说劳伦斯很有名气,也很有经验,对这个案子很感兴趣,并有信心打赢。王诚勇基本同意由劳伦斯换史密斯,但在还没有最后确定的时候,劳伦斯就去找史密斯要求史密斯交出材料。史密斯对此大为光火。他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要求不要准许换律师,他把沙翻译也给“炒”了,还向王诚勇大发雷霆:“一年了,我为你的这个案子做了那么多的工作,你还不满意!他说保证能打赢官司,我也保证能打赢官司。但是对他你要付钱,对我你不需要付钱。懂吗?!”
王诚勇一看做了夹生饭,而且又要开庭,只好以稳定为大局。他对史密斯说,你放心,我不换你了,让我们齐心协力作好开庭准备。王诚勇说这几天史密斯来得很勤,态度也好多了。
“不过,”他说,“就看明天的结果。如果案件撤消,完事大吉。如果明天法官宣布继续安排开庭审理。我就当庭要求换律师。”
“为什么?”
“因为我们在重要问题上又发生了分歧。史密斯说他准备在开庭时问我: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中国是不是合法的?他要求我回答:是合法的。我说我只能回答当时并不知道是否违法,所以才答应回去搞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他说,如果你这样回答,陪审团会认为你在撒谎,因为你当了八年的检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否违法。如果陪审团不相信你,输了官司不要怪我。”
“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关键。千万不可轻视。你当然不能说这在中国是合法的。说这合法,不但不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