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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陈述了,但是完全不同于我们的意志动作对外界情况的依赖性。后一种依赖性或许将构成意志自由,但自我意识并不能对此有所陈述,因为这不在它的范围之内。这是由于后一种依赖性涉及到外部世界(作为关于他物的意识而赋予我们的外部世界)和我们的决定的因果关系,但自我意识却不能评估完全处于它的范围之外的东西与其范围之内的东西的关系。因为没有一种认识能力能设定一种其一方面是它所无法得到的关系的。但正是规定意志动作的想要的对象,显然是在自我意识的界限之外,是在他物意识之中;只在他物意识中的意志动作本身和那些对象与其相互的因果关系是我们要探究的。自我意识的事情仅仅是意志动作及它对肢体的绝对的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可看作是〃我们想要的东西〃,而且首先也是这种控制的运用,即行为,使躯体当然是为了自我意识归于意志动作之下。当意志动作还在酝酿的时候,它叫愿望(Wunsch);如果成熟了,就叫决心(Entseh1ub);但它是否到了这一步,还要行为向自我意识加以证明。因为直到行为发生之前,它还是可以变化的。现在,我们已经就在那确实不能否认的假象的主要源泉那儿了。一个不怀偏见的人,即哲学上的外行,依靠这一假象认为,在某个既定场合,相反的意志动作对他来说,也许是可能的,并夸耀他的自我意识能如他所以为的那样说明这一点。实际上,他把愿望和想要混为一谈了。他可以愿望相反的东西①但想要,他只能有一个,而这个想要是个什么样的想要,也首先要由行为向自我意识来宣示。正由于自我意识等行为的结果只能完全后天地加以体验,而不能先天地知道,因此它并不包含那使相反的愿望中只是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成为意志动作与行为的合法的必然性。相反的愿望及其动机在自我意识面前此起彼伏,交替重复,它对于每一个愿望都表示,如果愿望变成意志动作的话,愿望也就变为了事实了。虽然这后一种纯主观的可能性是每个愿望都具有的,然而这种可能性恰恰就是〃我能做我想要的〃。但这种主观可能性完全是假定的,它只是说:〃如果我想要此物,我就能做它。〃只是为了达到想要所需要的规定并不寓于其中,这是因为自我意识只包含想要,并不包含决定成为想要的理由,后者寓于他物意识之中,也就是说认识能力之中。相反的,客观的可能性却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它却在自我意识之外,在客体的世界中,动机和人作为客体都属于这些客体,因此它与自我意识是异在的,是属于他物的意识。那个主观可能性和寓于石头之中可以发出火焰的东西是同一类的东西,然而却要由粘附于钢铁之上的客观可能性来决定。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一章从另一个方面返回来加以论述。我们将不再像这里一样,从内部去观察意志,而是从外部去观察,也就是说将研究意志动作的客观可能性。这个问题,当它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并通过例子被阐明以后,就会变得十分清楚。
①参见《附录和补充》第1版第2卷第327节。(ParergaundParalipomena.ersfeAuflage,Bd.2.327)。
所以寓于自我意识之中的〃我能做我所想的〃感觉不停地伴随着我们,但也只是说出了,决心,或我们意志决定的动作,尽管源于我们内心黑暗的深处,然而每一次都立即进入直观世界之中,这是因为我们的躯体和一切他物一样,都是属于这个直观世界的。这种意识构成了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之间的桥梁,不然的话,它们之间就隔着一道无底的鸿沟。如若这样,在外部世界将只有独立于我们一切感觉的作为客体的纯直观,在内部世界则只有毫无成果和纯粹被感觉到的意志动作。如果问一个毫无成见的人,那么他对于那个直接意识(即常常被看作是被误解了的意志自由的直接意识),大概会这样说:〃我能做我想要的:如果我想要向左走,那我就向左走;如果我想要向右走,那我就向右走。这完全取决于我的意志,我因而是自由的。〃这种陈述固然是十分真实和正确的,只是在这种陈述中,意志已经寓于前提之中了,也就是说,这一前提是假定意志已经作出了决定,因此关于它自身的〃自由存在〃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了。因为这种陈述全然没有讲到意志动作本身发生的依赖性或独立性,而是只讲到了这一动作发生时的效果,或者确切地说,只讲到了它成为躯体动作的不可推延的现象。但作为那种陈述的基础的意识却是绝对唯一的使无偏见的人,即哲学上的外行(虽然在别的学科中,他可能是个大学者)把〃意志自由〃看作是某种如此完全直接确定无疑的东西,以致于他把它说成是无可置疑的真理,和全然不能相信,哲学家居然会一本正经地去怀疑它,而且在内心思忖,关于这一问题的一切空谈都是学校辩论的口才训练,完全是在开玩笑。但正因为由那个意识所给定的,十分重要的确定性总是就在眼前,以及因为人首要的和本质的就是实践的动物,而非理论的动物,所以他对他的意志动作的积极方面,即其有效性方面,比对其消极性方面,即依附性方面的感觉就要清楚得多。因此,想要使哲学外行理解我们问题的真正意义,并使他明白,现在要探究的不是他的每一次想要的结果,而是其原因,那就很困难了。他的行动虽然完全取决于他的想要,但现在人们却要求知道,他的想要本身究竟取决于什么,或者根本就不取决于什么,或者取决于某物?当他想要时,他确实能够做某件事,同样,当他想要时,他也能做另一件事;但现在他应该寻思一下,他是否能够既想要做这一件事,又想要做另一件事?如果照这样的意思向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你确实能够在你心中升起的相反的愿望中,既依顺这一个,又依顺那一个吗?例如在两个互相冲突的财产对象中,既选取这一个,同时又选取另一个?〃那他就会说:〃也许对我来说,选择是困难的,然而我究竟想要选择这一个,还是那一个,却是完全取决于我的,而不是别的什么力量。我有完全的自由来选取我想要的那一个。这时,我将完完全全顺从我的意志。〃但如果有人这样说:〃但你的想要本身,又取决于什么呢?〃那他就会从他的自我意识回答说:〃除了我以外,就没有别的了!我能想要我所想要的东西,我想要的东西就是我想要的。〃在他说后面这句话时,他并不是故意要重复同样的意思,或者也只是在他意识的最深处是依仗同一律的,只有依靠这同一律,后一句话才是真的。他讲的是一种他的想要的想要,就好像他讲到一种他的自我的自我,他这样讲的时候,看来是极其尴尬的。人们将他赶回到了他的自我意识的核心中去了。他在那儿发现他的自我和他的意志是无法区分的,但也没有剩下什么东西可以来评估这二者。因为在这里,他的人格与选择的对象被假定为是既定的,所以在作那种选择时,是想要这一个,而不是想要那一个的想要本身是否有可能和最后的结果不同的结果呢,或者通过刚才列举的事实,他的想要的结果是否就像三角形中最大角的对边总是最大边一样是必然无疑的呢?这是一个问题,它同天然的自我意识离得是这样的远,以致它根本就不能理解这个问题,更不要说能有一个成熟小答案了,或者哪怕只有不成熟的意见,只需要朴素地将它提出来就可以了。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个无偏见的,但在哲学上是外行的人,面对这一问题必然带来的困惑,如果他是真的懂得这个问题的话,就总是要躲到那种直接的确信后面去。这种确信如上面已说过的,就是〃我能做我想要的,和我想要我所想要的。〃他始终会重新这样来做,无数次地这样来做。因此很难使他面对这个他总是力图回避的问题。这也不能责怪他,因为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它的探究的手段深入人的最内在本质。它想知道,人是不是也和世界上所有其余的生物一样,是一种由其素质本身一劳永逸地决定了的生物。这一生物像自然界中每一个别的生物一样,有着它的特定的不变的性质,由于这些性质,它必然对正在形成的外界的诱因作出反应,这些反应因此带有它们的从这一方面来讲是不可改变的特点,其结果就是,能使反应发生某些变化的就只能是外界的诱因;或者人是否是整个自然界中唯一的例外?如果最终能使他面对这个如此困难的问题,并使他清楚地知道,这正是他研究他的意志动作的起源本身,及其形成之有规律或完全没有规律的地方,那么他就会发现,自我意识在这儿并不包含任何信息,这是由于没有成见的人这时自己避开了这个问题和不是用思索和进行各种尝试以图解释,从而使自己摆脱束手无策的境地。解释这个问题的理由,他或者可以从自我或他人的经验中获得,或者可以从普遍的知识规律中获得,但是就在他进行这些尝试时,表现出来的他的解释的没有把握和摇摆不定就是说明,他的直接的自我意识对正确理解的问题是不予答复的,这和他以前对错误理解的问题的态度是一样的。归根结蒂,这是由于人的意志是他真正的自我,是他的本质的真正核心,因此就是这个意志构成了他的意识基础,这是一个绝对地既定的东西和现存的东西。他并不能越出这个范围。这是因为他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他就怎样去想要,并且他怎样去想要,也像他是什么样的人。因此问他是否也能成为一个不同于他自己的人,对此他是不知道的。正因为如此,和那个哲学外行的区别只在于训练上不同的哲学家,如果他想把这个难题弄个水落石出,也必须求助于他的提供先验知识的知性,求助于思索这种知识的理性,求助于他的和别人的行为向他提供的用来说明和检查这种知性知识的经验。上述知性、理性和经验作为最终的和唯一有力的法院,其裁决虽然并不像自我意识的裁决那样容易、直接和简单,但却将是接近事实的、充分的。人的大脑既已提出问题,也就必须解答问题。
此外,直接的自我意识对那个深奥的、思辨的、疑难的问题,不能提供任何答案,对此我们也不必感到惊讶。因为它是我们全部意识中一个十分狭隘的部分,它的内部是昏暗的,它以它的全部客观的认识力量完全顺应着外部世界。所有它的完全可靠的,即先天确知的认识只涉及外部世界,它因此能依照某些植根于它自身的普遍法则有把握地作出判断:什么在外界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什么是必然的,并以此方法先天地造成纯粹的数学,纯粹的逻辑学,乃至纯粹的基本的自然科学。其次,它将它那先天知觉的形式应用于在感官感觉中得到的事实上,这一应用为它提供了直观的、真正的外部世界,连带着还有经验。此外,它又将逻辑学和作为它的基础的思维能力应用于那个外部世界,这一应用提供了概念,即思维的世界,由此又产生出科学及其成就等等。因此,在它的眼里,外部世界是十分光明和清楚的,但内部却是黑暗的,就像一副很好地涂黑了的望远镜,没有一个先天的命题能够照亮它的自身内在的黑夜。相反的,这种灯塔只照向外界。如上所述,在所谓的内在感官面前的,除了自己的意志外,没有别的东西,连所有所谓的内在感觉实际上也必须回溯到意志的运动上。但是,意志的这种内在知觉所提供的一切,就像上面指出过的那样,又都溯源于想要和不想要,以及受到褒奖的确信:〃我能做我们想要的〃,这实际上就是说:〃我的意志的每一个动作,我都马上(以一种对我来讲是完全不可把握的形式)把它看作是我躯体的一种动作〃,确切地说,这对于认识主体来说,是一个经验的法则。除此之外,在这里再也找不到别的东西。因此,对于提出来的问题,有关的法庭是无权受理的,甚至可以说,就这个问题的真正意义来讲,根本就不能被提交给这个法庭,因为它并不理解它。
现在,我将我们在自我意识方面得到的答案,再简洁地概述一下。任何一个人的自我意识都十分清楚地陈述说,他能做他所想要的事。由于我们也可以设想完全相反的行为是他所想要的,因此,如果他想要的话,他也能做相反的事。现在,头脑简单的人误解了这一点。他以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也能想要相反的东西,并把这叫做〃意志的自由。〃只是他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能想要相反的东西这一点,根本就不包括在上面的陈述之内,而只包含有这样的意思:在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