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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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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会,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计,货贿亦须计会,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注“会大”至“尚书”○释曰:言“会,大计”者,案宰夫职“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知会,大计也。云“主天下之大计”者,其职云“逆邦国、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书,主计会之簿书。○簿,步古反。後簿书皆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释曰:司书在此者,会计之事,司书主之,故其职云“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故连类在此也。注言“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後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职内,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少,诗照反。)
  '疏'“职内”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入太府者,皆由职内,亦有府义,故郑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故其职在此也。○注“若今”至“少内”○释曰:汉之少内,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汉官解》云:“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由此言之,少内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职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岁计以岁断。○断,丁乱反。)
  '疏'“职岁”○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总断一岁之大计,故与司会同在此也。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职币”○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以待上之赐予”,与职岁通职,故连类在此也。若然,此三职皆有府义,不得名府者,以财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为大裘,并掌皮”,亦有府义,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亦有府义,故连类在此也。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内宰,宫中官之长。)
  '疏'“内宰”至“十人”○释曰:名“内宰”者,对大宰治百官,内宰治妇人之事,故名内宰。然则大宰不称外者,为兼统内也。案其职云“掌治王内之政令”,又教后已下妇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注“内宰”至“之长”○释曰:内宰与下女史已下为长,故郑云“宫中官之长”。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称士者,异其贤。)
  '疏'“内小”至“八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大仆职》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则此小臣侍后职与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后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内故。○注“奄称士者异其贤”○释曰:案上酒人、浆人等奄并不称士,则非士也。独此云,以其有贤行命为士,故称士也。案:《诗》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内小臣,小臣於宫中为近,故谓之巷伯。”必知巷伯与小臣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宫中为近。又称伯,长也。内小臣又称士,亦是长义,故知一人也。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囿,御苑也。游,离宫也。○阍,音昏。囿,音又。ヵ,本亦作游,音由。)
  '疏'“阍人”至“如之”○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门之禁,王宫在此,故亦在此。《周礼》之内,有同官别职,则此阍人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别。《山虞》、《泽虞》云“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别职同官也。别官同职者,唯有官连耳。○注“阍人”至“宫也”○释曰:云“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此《释名》阍人之意。昏时闭门,则此名阍人也。晨时启门,则《论语》谓之晨人也。皆以时事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门”,此《秋官·掌戮》职文。郑彼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欲使守门。”案其职云:“掌守中门之禁。”言中门,则唯雉门耳。而言每门者,彼言中门,据有禁守者言之。其实王之五门,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为王有五门,四面皆有中门,故言每门,义亦通也。案《礼记》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彼郑注谓夏殷时。《公羊》云:“阍杀吴子馀祭,近刑人,轻死之道。”彼据人君加之宠,故云近刑人,轻死之道。若君有防卫,不亲近,则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关,以其丑恶远之,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诗》云“昏靡共”,笺云“皆奄人”。彼据后宫门,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诗》云:“王在灵囿”,注:“所以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案《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犹以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犹以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故以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国四十里,次国三十里,小国二十里。”与《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细别言之也。又云“游,离宫”者,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此离宫,即囿游之兽禁,故彼郑云,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正内,路寝。)
  '疏'“寺人”至“五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故在此。○注“寺之”至“路寝”○释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亲近侍御之义。此奄人也。知者,见僖二十四年:晋文公既入,吕、欲焚公宫。寺人披请见,公使让之,且辞焉。披曰:“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众,岂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内人,不掌男子。而秦诗云:“欲见国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车马,其官未备,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诗》云“寺人孟子”者,引证经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内,路寝”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而云内正五人者,谓在后之路寝耳。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以后宫,故以内言之。故先郑下注后六宫,前一後五,前一则路寝。
  内竖,倍寺人之数。(竖,未冠者之官名。○冠,古乱反。)
  '疏'“内竖”至“之数”○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注“竖未”至“官名”○释曰:《春秋左氏传》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以为竖官。则亦童竖未冠者。必使童子为之者,郑於其职注云:“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也。”
  九嫔。(嫔妇也。《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释曰:在此者,以其有妇德。其职云:“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内宫之官,故亦在此。○注“嫔妇也”至“官职”○释曰:引《昏义》者,彼是周之妇官之数,与此经妇人数同,故引以为证。案《礼记·上檀弓》云:“舜葬仓梧,盖三妃未之从。”郑注云:“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其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嫔也,二十七世妇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嫔已下,是无三夫人之数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者,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职》云:“二卿则公一人。”郑注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案《冬官·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注云:“天子、诸侯。”然则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论道无正职,故云“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论礼,无官职”,故不列之也。
  世妇。(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疏'注“不言”至“则阙”○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祭祀、宾客、丧纪、帅女宫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嫔言数,而世妇、女御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谓君子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嫔言数者,欲见世妇、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嫔无德,亦与世妇女御同阙,故特互其文,令义两得见耳。
  女御。(《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
  '疏'注“昏义”至“侍也”○释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进也,故彼引为一物也。又云“御犹进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故《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之燕寝”。是以训御云进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晓祝事者。○祝,之六反,郑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故在此也。○注“女祝”至“事者”○释曰:言女奴晓事,谓识文者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晓书者。)
  '疏'“女史”○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文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故在此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
  '疏'“典妇”○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妇式之法,以受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故郑注云:“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其职中赍是也。云“贾四人”者,以其丝有善恶、贵贱之事,故须贾人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丝入而辨其物。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因妇功,亦在此也。
  典,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丝里反。)
  '疏'“典”○释曰:,麻也。案《丧服传》云:“牡麻者,麻也。”则是雄麻,对苴是麻之有ナ实者也。在此者,与典妇功,亦连类在此也。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内司服,主宫中裁缝宫之长。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缝,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内司”至“八人”○释曰:以其掌后已下六服。言“内司服”者,非是对《春官·司服》男子服为内。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须言外而外自显。但以妇人在内,故妇人之事多言内。若不言内,无以得见妇人之物。不与春官司服同处者,以从内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须男子兼掌。以与妇人同处,故用奄也。○注“内司服”至“色过”○释曰:言“主宫中裁缝官之长”者,谓其下文缝人为长。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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