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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的形状名称含义挂上相应的旗帜。城上悬挂旗帜是军需官在联络征集调用财物,一旦满足军需,应随即把旗帜降下来。
按守城的法则,必须积聚有充分的擂石、柴薪、茅草、芦苇、木材、炭、沙、松柏、蓬艾、麻杆、油脂、铜铁和粮食;水井、炊灶都有适当的地方,敌方重要的抵押品如人质有居处。各军兵种都有各自的旗号;调兵遣将各有符节;法令有定条定例,轻重等级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持巡查道路的官吏也有各自划定的区域。
各个亭尉都有自己的旗帜,旗竿长二丈五尺,帛长一丈五尺,宽半幅,共六面旗帜。当敌人进攻到护城河外边时,与敌人进攻方位相对的守军就击三下鼓,并悬挂一面旗;当敌人进攻到护城河中洲处时就击五下鼓,挂上三面旗;当敌人进入到城外的第一道矫墙时,就击鼓六下,挂上四面旗;当敌人深入到大城墙下时,就击八下鼓,挂上六面旗;当敌人爬上城墙的一半时,就擂鼓不停。如果是在夜晚,就以举火把来代替挂旗,举火把的数目与白天挂旗的数目一样。假如敌人是由进攻而退却,悬挂旗的数目同敌进攻时的数目不变,但不击鼓。
城中大将悬挂绛旗,高五十尺,东西南北四门守将的旗帜各高四十尺,其次一等的是三十尺,再次一等的高二十五尺,依次为二十尺,十五尺。不过将旗的高度没有低于十五尺的了。
城里的军官、士兵、男女百姓都通过衣服上的徽章区别开来。城上小吏的徽章戴在衣背上,士兵的徽章戴在帽子上或头巾上;城下的小吏徽章都戴在衣肩上,士兵也是如此。左军的徽章都戴在左肩上,右军的徽章戴在右肩,中军的徽章戴在衣胸前,一人一个微章。中军有一个号鼓,每次击鼓三至十下,其余有鼓的官吏击鼓应答中军鼓号要仔细按等第进行。应当击鼓回应时却没有按时击鼓,不当击鼓回应时却胡乱击鼓,要处斩其主管人。
修建道路要三十步宽,城下夹阶的大道各有两口井,井边设置铁罐。在道路外边筑起屏障,每三十步就砌成一个圆圈,高一丈。建修公共厕所,墙高十二尺以上。城中与大道相连通的大街小巷都一定要装设上门,每个门派两人把守,没有通行凭证不许通行,不服从命令的处斩。
各个据守柞格的兵将,三次出战击退敌兵的,守将主帅便传令他们到官署领赏食物,授予他们大旗,并赐给百户的城邑或财物,把赏赐的大旗竖在他们的营署中,使人们都知道他们立有战功,此种大旗称为“某人旗”。柞格内宽二十五步,外宽十步,长度根据地形决定。要按照教令统领兵士,懂得以军事号令指挥前进后退,向左向右,还要让疲劳的士兵能轮番地休整。
四十八 号令
安国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则功成,地不得其任则劳而无功。人亦如此,备不先具者无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将长,诸行赏罚及有治者,必出于王公。数使人行劳赐守边城关塞、备蛮夷之劳苦者,举其守卒之财用有余、不足,地形之当守边者,其器备常多者。边县邑视其树木恶则少用,田不辟,少食,无大屋草盖,少用桑。多财,民好食。为内牒(2),内行栈,置器备其上,城上吏、卒、养,皆为舍道内,各当其隔部。养什二人,为符者曰养吏一人,辨护诸门。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从令者戮。敌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尽千丈者勿迎也,视敌之居曲众少而应之,此守城之大体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术与人事参之。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3),不能此(4),乃能守城。
守城之法,敌去邑百里以上,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以富人重室之亲,舍之官府,谨令信人守卫之,谨密为故。
及傅城,守城将营无下三百人。四面四门之将,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从卒各百人。门将并守他门,他门之上,必夹为高楼,使善射者居焉。女郭、冯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五十步一击(5)。因城中里为八部,部一吏,吏各从四人,以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小不举守之事及会计者(6),分里以为四部,部一长,以苛往来不以时行、行而不他异者,以得其奸。吏从卒四人以上有分者(7),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遝父母、妻子同产。
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8),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卒有惊事,中军疾击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备奸也。里正与皆守宿里门(9),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幽间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使人行守(10),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事者车裂(11)。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喧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
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吏命无敢喧嚣(12)、三最(13)、进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其疾斗却敌于术,敌下终不能复上,疾斗者队二人,赐上奉。而胜围,
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14),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15),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16)。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
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及上饮食,必令人尝,皆非请也(17),击而请故(18)。守有所不说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佑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
诸人士外使者来,必令有以执。将出而还若行县,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门守(19),乃入舍。为人下者常司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必须□□随。
客卒守主人,及以为守卫,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弗令共所守。与阶门吏为符,符合入,劳;符不合,牧(20),守言(21)。若城上者,衣服,他不如令者。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问行故(22),乃行其罪。晨见,掌文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籥,开门已,辄复上籥。有符节不用此令。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众军,断。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号,夕有号,失号,断。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阶若门(23),令往来者皆视而放。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侯,侯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敌者一人(24)。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事父母去者(25),去者之父母妻子。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26),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听之。
募民欲财物粟米以贸易凡器者(27),卒以贾予(28)。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传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传者,断。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传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为传言请之吏,稽留不言诸者(29),断。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居大夫重厚,口数多少。
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后左右相传保火(30)。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奸人妇女,以喧哗者,皆断。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奸人妇女,以喧哗者,皆断。
诸城门若亭,谨侯视往来行者符(31)。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里
巷中(32)。三老、守闾令厉缮夫为荅(33)。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传令里中有以羽(34),羽者三所差(35),家人各令其官中(36),失令若稽留令者,断。家有守者治食。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皆断。
诸盗守器械、财物及相盗者,直一钱以上,皆断。吏、卒、民各自大书于杰,著之其署同(37),守案其署,擅入者,断。城上日壹废席蓐(38),令相错发。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断。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
寇去事已,塞祷。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城禁:使(39)、卒、民不欲寇微职(40)、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41),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下城,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喧呼者,断。总失者(42),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谋其先后(43),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誉(44),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操太守之节而使者。
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请有怨仇雠不相解者(45),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