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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账难销-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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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迫丝谏送觥   �12784974人  因上述数字是国民政府惟一对外发表的,且时间又在拟具《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之后,故其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不过,此数字尚不包括东北、台湾及海外华侨的损失,“七七事变”以前我国的损失未予计算,中共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军民财产损失也不在内。如再加上中共敌后根据地的抗战损失,则八年抗战中我国的人口伤亡当在2200万以上,财产损失势必更加惊人。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国民党政府的赔偿交涉(1)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对于索赔事宜紧锣密鼓地着手进行。对外,1945年9月,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对内,蒋介石在“最短期内”将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情况调查具报。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指导工作。经过一年多努力,于1946年10月得出不完全数字:仅从卢沟桥事变算起,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313亿美元,间接损失204亿美元。10月和11月,蒋介石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11月3日,在讨论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形成两种代表性意见。朱绍阳等人坚持参事室拟定《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里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方式,即要求日本赔偿中国因抗战而支付的巨额战费,用货币支付赔偿。而王宠惠等则力主放弃军费赔款,以日本实际偿付能力予以实物赔偿办法。由于王宠惠的意见基本上遵循了美国对日本赔偿的原则,所以主实物赔偿的一方占了上风。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  1。日本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  2。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深,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之总额过半。  3。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司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做赔偿之一部。  4。日本境内应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做赔偿之一部,这些工业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  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做赔偿一部。〔14〕  从这里可以看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赔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以充实军力。为取得这部分实物,国民党政府直接向同盟国政府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为加强组织工作,自1945年11月29日起,由行政院主持办理索赔案,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2月由行政院改隶内政部)改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隶属行政院,由蒋梦麟担任主任。后求得与国际间的名称相符,1946年10月1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委员会,主理抗战公私损失调查统计和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事项。1946年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总部在东京设立后,国民党政府派出中国驻日代表团,朱世明任团长,主理日本的赔偿归还工作。在二战后的赔偿中,中国得到了与美、苏、英三国相等的日本残余战舰,占1/4,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吨位不足5万吨,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将在华接受日本产业作为赔偿我国损失的一部,当时统计,除苏联红军从东北拆走大批机器资产外,日在华资产可供赔偿者约3。5亿美元。  在准备拆迁的有关工作中,中国代表团在日工作也是困难重重,处处遇到盟军总部的刁难,其困难之情形也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在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中;中国驻日代表团的一份工作报告材料列举了四方面的困难:(1)调查工作的困难;(2)通讯联络的困难;(3)因拆迁政策不落实而致使具体工作上的困难;(4)实施拆迁工作时的困难。  当谈及调查方面的困难时,中国代表团在汇报材料中说:  “凡充赔偿之工厂,盟军总部不准盟国人任意前往参观,故其设备情形及生产能力,无法调查。一切资料仅能从旁搜集,且总部禁止日政府与盟国人员随便来往,致使从旁探索消息亦颇艰难。  再查日方在投降时曾下令将所有重要资料烧毁,即在投降后所保留仅有之记录,亦均为美军搜提,加之各大都市迭遭空袭,图书杂志损失甚多,致使搜集资料益感困难。”〔15〕在远东委员会公布临时赔偿方案后,1946年秋,美国政府就邀请各国设一个驻日五人代表团,负责办理各国赔偿归还事务。中国于1947年1月即组团赴日进行拆迁赔偿的准备工作。1947年2月,盟总召开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同意各国代表团可以对它先期宣布的拆赔工厂进行参观调查,但规定调查不得径自行动,必须有盟总有关人员进行。3月,中国代表团在盟总人员陪同下和其他同盟国代表一起参观了43座工厂。  上述报告中所提及的尚属调查初期的遭遇,在后来掀起拆迁方案公布和盟总宣布工厂拆赔时的调查工作所遇困难依旧如故。  1947年4月,美国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应该说可以从速安排参观调查,以利各受偿国申请,可是盟总就是一再找借口拖延,不予安排。在各国代表团的多次要求下,不得已选了4所工厂作为选样,在5月27日至6月3日期间派员陪同各国有关人员调查参观。可参观后这4所工厂又没有供赔工厂名单。1947年9月盟总在各国催促下提出了17所供赔兵工厂名单,在前两次赔偿设备处理事宜中,均没有进行申请前的参观调查,而是首先采取抽签的方法进行分配,后来只安排了检验参观而已(按原规定,参观调查分两类,先是申请参观,其目的是调查了解设备概况以供选择申请时参考,然后是检验参观,即在申请及分配以后视有关设备决定取舍)。  另外在给设备的估价上也是标准不一。  1947年6月16日,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席提出估价的计算公式,其由盟总赔偿组编估价科科长尼古拉斯少校拟定,并列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估价工作由盟总随时通知各国的受偿设备的数量和价值,但整个估价工作进展情况、供赔设备是否全部估价,总价值是多少,在拆赔工作中始终未见公布。  此外,进行通讯亦十分困难,当时日本对外交通尚未完全恢复,各国代表团邮寄信件十分困难,即使电信来往也颇费时日,这给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国内或华盛顿无法密切联系,消息隔阂,使工作效率受到严重影响。〔16〕  在中国索赔过程中;资委会地位最为重要。作为主管全国重工矿事业的机关;它在索赔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1)赔偿物资分配比例高。由于赔偿物资多为重工业及军工设备;所以资委会分配比例高;中国政府共申请先期拆迁赔偿物资482218公吨;分配给资委会309150公吨;占总额的64。1%,与各其他参与索赔的机构关系密切。资委会的恽震、周茂柏、邵逸周等都曾是驻日代表团成员;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行赔)的四个业务小组的组长都由资委会人员兼任;此外;资委会与外交部也保持密切的联系。鉴于资委会的重要地位;在中美双方人员接触时;资委会人员也有较多的参与。在索赔过程中;中美双方保持着密切的接触;但受美国索赔政策的影响;美方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资委会与美国的交往可以清楚地体现出这一点。在美国索赔政策积极的时期;资委会与美方人员交往频繁;关系也较为融洽。奉美国总统杜鲁门之命;赔偿专使鲍莱率领调查团于1945年11月赴日本调查;为日本赔偿做准备。  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调查团发表了临时报告;在日调查暂告一段落。同年12月底;调查团赶赴中国调查经济状况;调查团在华时间有限;因为该团必须于1946年1月7日左右返回东京与远东顾问委员会赴日调查团会晤;所以这次来华目的是交换意见;属非正式的。1945年12月29日;调查团副团长H。D。麦克斯韦尔及团员五人与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所指派的彭学沛、杨继增、恽震(资委会人员)、杨锡仁等4人在上海会晤两小时。会议的内容主要有四点:    第一是盟国对日索赔的总体计划。美国对于日本不需要机器设备及货物或劳力的赔偿;但拟协助中国及菲律宾得到相当数量的工业设备;使环日本的国家都成为富强之国;印度或许可以得到一部分;而澳大利亚则所需甚少。  第二是日本可供中国利用的工厂设备。经调查后;中美双方认为日本可供中国利用的设备主要有:(1)蒸汽电力厂设备甚多;(2)钢铁厂毁坏甚微;设备甚佳;大可利用(日本约须保留每年产200万吨的设备);(3)化学工业(但炼油设备损坏较大;另外;人造橡皮厂也有几个);(4)工具机有余甚多;制造工具机的工厂也可以迁移;滚珠轴承厂拟全部迁出日本;(5)重电机制造工厂、电话无线电厂及电线电缆厂;(6)造船厂因正在利用;拆除须推迟;但浮动码头可先拆移;(7)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制造厂;(8)铝及镁炼制工厂;(9)各种兵工厂及其试验所(设备质量较好;其工具机尤佳);(10)人造丝厂及纸厂;(11)少量汽油储存及少量纺织机。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国民党政府的赔偿交涉(2)

  第三是中国应做的准备。盟国正式主管赔偿的机构成立在即;中国应先提出急要的赔偿品单子(临时赔偿计划)以供参考。  第四是中国的劫物归还问题。中国被日本拆除盗窃的设备或文物;可首先要求取回;此事应置于赔偿之先。  1946年5月;鲍莱调查团又一次来到中国;在外交部召开的两次会议上;鲍莱就日本赔偿问题与外交部长王世杰、驻英大使顾维钧、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5月14日刚辞去资委会主任委员一职)及资委会主任委员钱昌照等进行了讨论。中国这次显然作了较充分的准备;翁、钱等都在会上作了发言;阐明中国要从日本拆迁的工厂种类及在华日本工厂恢复生产的情况;翁文灏还特别向鲍莱强调中国要求日本赔偿的某些机械有利于中国的工业化。出于各种考虑;鲍莱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对中国表示出友好的态度。当顾维钧提出中国要求将日本相当大一部分设备交付中国;作为日本对中国的部分赔偿;鲍莱表示完全同意;同时鲍莱还暗示让美国技术人员帮助中国操纵难度较大的日本机械;顾维钧对此表示赞同。应该讲;鲍莱调查团对日索赔的态度比较积极;对中国索赔也较为热心;中国对鲍莱本人及其调查团也很有好感;对鲍莱计划基本上持赞同态度。可惜;鲍莱的意见后来却得不到美国政府的认可。战后;美国企业与中国的合作更加密切;除了与中国订立合约;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或技术支持外;一些知名企业还试图在对日索赔方面与中国进行合作;以取得更多的利益。因为资委会主管全国的重工矿事业;加之这些企业与资委会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它们很多便与资委会商讨对日索赔的合作问题。  例如麦基公司(ArthurC。Mckee&pany)在战时就与资委会有业务联系;战后更是积极地与资委会进行合作;公司派专家来华考察中国的钢铁企业;并制定了中国钢铁事业复兴计划。与此同时;中国的对日索赔工作正在进行;这也是中国进行战后复兴工作的一部分。出于经济等方面的考虑;麦基公司计划代中国聘请选择日本钢铁工业设备的顾问。在与资委会驻美人员王守竞等人会谈的基础上;1946年6月;麦基公司就此问题致函资委会主任委员钱昌照。函件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麦基公司承诺的条件;第二部分是要求资委会承诺的条件。在第一部分中;麦基公司向资委会承诺将在选择适合中国钢铁厂的日本设备方面全力提供帮助;认为帮助应采取代聘顾问的方式。第二部分要求资委会承诺的条件是三个:第一是合同期问题。麦基公司认为由于美国商业活动发达;要想与合适的人选签订短期合同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资委会应授权麦基公司聘用合同期至少为半年最好是一年的工程师;就目前来讲;如把争取参观许可的时间包括在内;不少于半年的时间是较充足的。第二是顾问人员的住行问题。麦基公司要求资委会在中国与日本提供这些人符合顾问身份的最好的住所;另外;资委会应保证给他们来回美国的自由权;就像在中日之间来往一样。第三是顾问的薪水问题。麦基公司认为综合各方面的条件;资委会应每月付给顾问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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