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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士大夫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对胥吏的不法行为大加指责,片面夸大胥吏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他们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作用,社会上看他们更是“以奴隶使之,以盗贼待之”,身份之贱与娼妓、奴仆为伍,偏偏他们又掌握着社会管理的实权,到了节骨眼上,反倒能一言决人生死。
赵昺以为这是不公允的。吏强官弱是由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就政治因素而言,宋朝建立于五代战乱之后,宋代统治者为有效地巩固自己的统治,把权力集于一身,使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牵制,上下级之间相互制约,事事都放心不下,社会各方面诸多问题都要取旨于皇朝,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策措施的复杂多变。
宋代的吏人数量的增加、队伍的庞大是其势力增加的直接原因。吏额繁冗不仅造成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和官僚政治的膨胀,作为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在政治舞台上显得更为活跃。且也使之易于营党植私,形成集团势力维护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因为从根本上说,多变复杂的官僚政治运行机制造成了吏胥队伍的庞大。
“陛下一语中的,官惧吏由来已久。他们对属下胥吏是瞧之不起,却又颇为依赖,言之又怕又恨亦不为过。”徐宗仁对于小皇帝的总结十分赞成,笑着言道,“有的官为能掌控胥吏自己不受欺侮,他们寄予严刑厉法之上,但往往难以解决,甚至反遭报复。”
“还有以下犯上的事情?这却有些意思了。”赵昺笑笑道,挪挪屁股摆出副十分有兴趣的样子。
“确有此事,当然他们还不敢杀害上官,可暗中做些手脚还是不少的。有的胥吏同时告辞,以致衙门空无一人站班,一县公务无人打理;或有的胥吏向上级官府告状,故意制造事端,以此迫使官员辞官离任;更有甚者,暗中搜集官员的劣迹,伺机报复,以致被罢官下狱的官员不在少数!”
“呵呵,一个初出茅庐的儒士,即无从政经验,又无处理政务的本事,又如何斗得过那些在官场上练的早已油滑无比的老吏们,即便将他们卖了怕还帮着数钱呢!”赵昺可以想象的出来那些被猾吏们挟制的官员,愤怒又无奈的样子,忍不住笑着道。
“唉,朝廷将政事委于官,官又付于吏,由吏来付诸实施。因而治状的好坏要取决于胥吏的努力,而政绩优劣又与官员的仕途、前程密不可分,从而导致官员大多不敢制吏,甚至于故纵胥吏行不法之事,或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以致民怨沸腾。而究其缘由,还是因为官不懂政务,过于对胥吏的依赖。”徐宗仁无奈地道,可能也是想起自己也曾深受胥吏们的戏弄和欺辱。
“朕也曾于书中看到有官员感叹:今天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此前尚不甚了了,今听卿家一席话才知有过之而不及!”赵昺苦笑着道。当然他所言的封建,不是封建社会的封建,而是分封诸侯、世袭传承的封建。言下之意是,官已经是流官,吏却变成了世代传承的“世职”,这是“天下之大害”。
“极是,极是啊!”徐宗仁叫绝道,“州县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则进而为院司之书吏,以掣州县之权,上之人明知其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久之,百官之权必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秉国者吏胥而已。臣以为当臣此旧制已废,新制未兴之际,陛下当革除弊端,重整吏治!”
第847章 俢敕()
送走了徐宗仁,赵昺陷入了沉思。此前他一直以为在自己多次的整顿后,官吏队伍已经趋于稳定,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正所谓可以共患难,不能共富贵。今日一席长谈,他发现自己过于乐观了,形势的变化已经让人心浮动,不仅是个人想从胜利中得到好处,且开始从各自的阶级利益角度考虑,欲在其中分得最大一块蛋糕。
赵昺却清楚虽然己方暂时取得了胜利,但革命远未成功,且仍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蒙元绝不会坐视其身旁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新生政权,不管和议能否达成,两国之间的战争也依然会持续。而一个稳定的政权是保证胜利的基础,那作为国家管理者的官吏队伍就首先要保证稳定和高效、务实。
官与吏在职能上的区别就在于官主政令、吏主事务。也就是说,官员主要是负责管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事务,侧重于宏观管理与控制,并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从而呈现出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能。而吏胥作为政令执行者和直接的管理者。
赵昺明白胥吏在历朝历代的政权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也清楚他们留给世人的狡诈、贪婪形象。不过他以为从事实来看,胥吏的积极作用应大于这个群体的消极影响。宋代胥吏在各级官府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大,不仅超过了隋唐,亦为明清胥吏所不及。他们虽然卑贱如奴仆,却往往能够代官理政,越权行事,逐步成为官府中的实权派。以致士大夫惊呼: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甚至将官府曹司形容为公人世界。
如果要解决官吏相侵的问题,赵昺知道并非一纸诏令可以解决的。而是要从宏观角度去看,却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即是官僚士大夫在处理政务过程中对胥吏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官员越倚重于胥吏,则胥吏在国家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加突出。
之所以会出现官员依重于胥吏,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国家对官与吏管理模式的不同,亦关乎官僚士大夫对政事的态度,也就是说,士大夫专心学术而无心细务;胥吏则专于俗事而详知法典。胥吏长期在官府内从事诸如抄写、誊录之类的具体事务,年深日久,对本部门内的各项法令自然详熟。而官在不然,他们读的是圣贤书,对于实务可谓是一窍不通,不得不依靠胥吏来代为行事。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宋代官制与吏制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官有流品吏有资级,如果想由吏入官,按照吏胥升迁制度的规定则十分困难。仁宗时改为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导致无有贤否,由出身而关升,由关升而改官知县,由改官知县而为四辖六院,由四辖六院而为察官,由察官而为卿监侍从执政,资课者。
这种转迁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择贤而任的作用,使得贤愚不分,升官要靠论资排辈,而官职的变动往往是与待遇相勾连的。吏员由于升职困难,提高待遇无望,而按规定吏员的薪俸很低,甚至地方上有的吏员纯属义务劳动。没有工资,拿什么养家,胥吏们自然工作消极,不得不靠敲诈勒索、贪污公帑过活。
如此看来整套官吏体系就是在逼人作恶。也许有人不明白,一国政府为什么要逼人作恶?其实说到底赵昺觉得根子还在皇帝身上。要知道皇帝最怕的是有人抢了他的权力,可天下太大,一个人怎么也玩不过来,只能把权力转移到法规、制度之上,并且一环套一环地互相牵制。
结果就是天子的权力没有交给大臣们,也就是“官”,而是交给了执行法规、制度的胥吏身上。胥吏就是帝国的“治民事”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或者说人格化表现,他们的得势,在于皇帝对于地方治权的全面收夺,“治民心”的官们也是皇帝防备的对象。千百年来也有人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直至现代仍然没有能够完成。
赵昺自知也没那么个本事,可无论如何胥吏阶层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若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而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他以为还得从制度上来想办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又能保证各方利益的规章。
在历代的律法构建中,赵昺觉得唐朝最值得学习。虽然自唐太宗以来时有政变不时发生,但是唐王朝并没有出现衰败的气象,直至迎来开元盛世。他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唐初确立的清明吏治以及制度化运作,以儒学思想为标准涵养官员德行,在唐代也是非常重视官员的德行。而所谓官德,并不是简单的品德培养,实质上还是一种价值观的养成。
从唐太宗开始,坚持以儒家思想教化官吏,并认为德行影响吏治、吏治关系王朝兴衰。唐代的法律制度、考核制度、监察制度等,都是在这一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从唐代的实例来看,价值观的养成是有成效的。直到中唐以后,白居易还说:“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这种影响力清晰地体现在制度上,也反映了价值观的稳固。
《唐律》对于官员没有恪尽职责的各种行为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准如何、违反规定的程度以及受到的刑事处分都明确清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规章自然就要有监督,唐朝建立起了垂直有效的监察制度,御史台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且朝廷对御史选任非常重视,其有权直接弹劾包括宰相和御史台长官在内各级官员,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无须向地方长官通报。
此外唐代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勾检。勾检制度涵盖全国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每旬、每月、每季、每年都有勾检。这对于提高官员工作效率和管理公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随时纠正错漏。严格来看,勾检制度是监察制度的一个部分,但又有着较为独特的工作形式,是治理懒政官员十分的有效方法……
一想到法律,赵昺就不止是脑袋疼了,而是脑瓜仁都疼。因为至今大宋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典,且极为混乱。加上蒙元入侵各种典籍丧失殆尽,毕竟战乱之时逃命是第一位的,没有谁还想着带着那些沉重又‘无用’的书籍。这就导致行朝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大家都是根据惯例,或是散乱的条文来行事,毕竟没有谁能将诸多的条文都记住。
在生死存亡之际,也没有人去顾虑这么多。行朝也就成了上头怎么说,下头便怎么做。而一旦起了争执,也无据可查,你说典律中有此规定,我说没有,可又查无实据,都成无头官司。到琼州后,赵昺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曾想重新编撰,可此事做起来不是一句话就能办到的,而是一项浩繁的大工程,只能由各部根据形势变化出台些临时管理办法。
所以如今比较完整的律法,只有赵昺主持修订的军法,对军中各项事务做了完整的阐述和详细的规定,但按照传统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只是暂行规定。其它方面的律法则仍处于自行其事的状态,可以说十分混乱。不过大宋朝的律法向来如此,大家似乎也习以为常,只是他自己麻烦些,打起官司来都得找他来裁决。
严格的来说,大宋朝根本就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而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因此《宋刑统》成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编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原来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于检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赦,是皇帝诏令一种,地位还重于令;格,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种章程细则。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