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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夏天正在思考之际,胡辉说道:“你要像提供资料给我一样提供信贷资料给李清。同时,李清是法律专业人员,无须考核。”
夏天看着胡辉,问道:“在组织架构上,是李清领导我,还是我领导李清?”
胡辉冷冷地说:“他在资金信贷部,主任是你,当然是你领导他了。”
夏天随即说道:“既然如此,我的意见,调阅信贷档案应按制度办,经批准调阅;我领导过总行分配的五个大学生,其中有两个硕士,一个在读博士,没有一个不用考核的。如存在不用考核的员工,则对其他搞清收工作的员工不公平。”
夏天这话一出口,极大地激怒了胡辉,他冷冷地说:“那好吧,我们今天谈到这里。”
夏天走后,胡辉对陈作业和李清说:“你们看,不把他搬掉已经不能开展正常的工作了。陈行长,我的意见,就由你挂帅当‘两清’小组的组长,李清当副组长,成员由李朝阳、任尔为、汪洋担任。除你是挂职以外,其他人都是专职搞清收,我就不相信搞不出成绩来!”
陈作业说:“胡行长,你还是要冷静一下,我担心这样一来,支行的清收工作还是会受到损失的。老夏毕竟是我们这个支行的活字典。”
胡辉说:“我不信这个邪!”
当天,他找了任尔为、李朝阳商量如果没有夏天的清收工作如何搞。奈何这任、李两人一听像吃了一剂兴奋剂般,都觉得没有夏天可能给自己施展的机会更多,纷纷献计献策、如此这般地商量怎样取得突破,着实让胡辉大呼过瘾。这时,圈子当中的清醒之人只有陈作业一人。但是,他受制于胡辉业已发现的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拆借案,被胡辉要挟着:要是不支持胡辉,他这件事情将按照谭飞燕口述的情况上报总行。到那时,不但他的副行长职务难保,就是饭碗还有没有也是一个问题。两害权衡取其轻,因此不说最妙。
陈作业也真做得出,装着一副十分支持胡辉工作的样子,当上了支行“两清”工作小组组长。
第二天下午,胡辉、陈作业召集刚调整的“两清”小组成员开会。在会上,两个行长和李清、任尔为他们好像很有信心地热烈讨论着如何打开局面的问题。会上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没有夏天后,支行的‘两清’工作可能更好打开局面,因为夏天知道的事情,陈作业、任尔为、李朝阳都知道,夏天没有什么资源了;另一方面,夏天不在时,更能让任尔为、李朝阳发挥主导作用,突破夏天当初的禁区。二是,会议结束后,要求夏天当晚便移交“两清”档案,从此,支行的清收工作便与夏天无关。
有趣的是,这第二点共识,却正合陈作业的“心水”,为什么呢?夏天手上掌握着清收安延公司贷款所需的大量资源,陈作业多次提出暂缓动手,而夏天则力主依法清收。现在,由新行长胡辉主持终结了夏天在支行的清收工作,便断绝了撩拨出调用安延公司利差资金问题的后患,等于是别人帮自己排除了一个地雷,何乐而不为?
在“两清”小组会议临近结束的时候,已纳入“两清”小组成员的汪洋问胡辉:“胡行长,以后信贷的报表签字怎么办?还要找夏经理签字吗?”
胡辉答道:“直接给陈行长签。”
这样,算是把夏天的信贷管理岗位的职责也移交了,只剩下资金计划的工作了。这是胡辉用釜底抽薪的手段把夏天的部下全部调离,让他成为光杆司令,这信贷主任自然也是空的了。其实,这样有目的地更换夏天的工作,也是朝着胡辉当初讲的“信贷管理另请人”的设想在一步一步往前走。
清收小组会议结束之后,陈作业带着李清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老夏,行里决定成立新的‘两清’小组,你不再负责清收工作。行里决定:今天下午下班前你将清收档案移交给李清。”
夏天笑着说:“好的,当着行长的面我说清楚,支行的二级清收档案在汪洋手上,你要的话找她就可以了,我这里有一套贷款台帐,可以马上给你。除此以外,还要办些什么手续?”
李清并没有正面回答夏天的话,倒是陈作业说道:“老夏,你也是老同志了,就跟李清交换交换意见吧!”
陈作业把话撂在夏天办公室,人则离开了。
李清对夏天说:“对不起,夏主任,我抢您的饭碗来了!”
夏天问道:“小李何出此言?”
李清说:“说实话,总行招聘我时,工资待遇对我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总行人教部表了态,我是作为支行中层干部任职才接受应聘的。”
夏天说:“我能理解。但正像您这样的高材生,不一定在支行呆得住。我本来在四年前就要走的,当时来了一个人品不错的行长,你也可能听说了,就是上届的行长王显耀。当初,我不忍心看到他身处困境而不能自拔,硬着头皮留下来干到现在。你来了,正好解脱了我。按理说,我要谢谢你才对。”
李清说:“我刚来是一头雾水,你要帮帮我。”
夏天说:“你要的资料,我一揽子交给你,日后你有什么要问我的,尽管问。我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会吊高来卖的。”
“那就先谢了!”李清说完,拿了夏天交出的贷款台帐,离开了夏天办公室。
第二天开始,这湖贝支行新成立的“两清”小组在李清的带领下,将由汪洋保管的经总行信贷部检查验收确定为全系统管理上乘的信贷二级档案,凡是涉及依法清贷的客户都一页一页的拆下来,分门别类地放在一户一个的文件夹里,以方便日后李清要用时外出拿走。美其名曰:建立“两清”档案。
夏天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试想,我们当年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力气整理二级档案,并把它们一页一页地冠码,就是保护这些历史资料不被人为的丢失。功效也是显而易见的,你看,几年间宝安福利床业公司的贷款纠纷案闹得沸沸扬扬甚至闹上了北京,最后还得回到银行的意见上来执行和解,就是因为在支行的二级档案中完整地保留了工业村委的一张《证明》。现在,李清为了日后方便,把好端端的档案拆解成活页式的,夹在文件夹上,显然是律师楼打官司的做法,但是,陈作业为什么就不阻止呢?”
三九八、罗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条()
就在夏天因为部下少了,一方面乐得清闲,另一方面又不无疑虑之际,妹夫吴平笑容满面地找上门来,在夏天办公室的门上敲了三下,然后说:“哥哥,想什么呢?”
夏天看到吴平,也觉突然,说道:“你怎么过来了,事前也不打个电话?”说完,让吴平坐下,并送给他一瓶矿泉水。
吴平打开矿泉水瓶,喝了两口矿泉水说:“公司叫我到罗湖办事,路过这里,过来看看你。”
夏天看到吴平在说话时好像心神不定的样子,估计有什么事情要他帮忙,便试探道:“我看你有什么事情,你说吧。”
吴平说:“也没有什么大事,就是赖祥志那个小子,把上次在罗湖法院起诉的借条又拿到福田法院打官司了,我带了一车人到南山找他,想揍他一顿,这龟孙子躲起来了!”
夏天说:“有那么离谱的?罗湖法院撤诉了,又在福田法院起诉?我这里刚刚来了一个新行长,不太重用我,我也乐得清闲,正好有空,就帮你写这个应诉状。”
吴平从口袋里拿出福田法院的传票和罗湖法院的一应法律文书给夏天,说道:“那就麻烦阿哥辛苦一下了。”
夏天说;“打这官司是小菜一碟。只是我们要吸取的教训是:交朋结友不能太注重江湖义气;写什么东西也要三思而后行。”
吴平说:“是。”
夏天说:“我用三天时间,帮你写好、打印好,你送到福田法院去就行了。这个官司不用打点,就可以胜诉的。”
吴平走后,夏天认真看着赖祥志的起诉书,一边看,一边在脑子里形成辩驳意见,看完后,思路也就形成了。
他拿起笔写道:
答辩状
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我接到贵院(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2127号应诉通知,就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诉我为第三被告,感到既奇怪又气愤,因为我因这张“借条”刚结束在罗湖法院的应诉(见附件一)。当然,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贵院一定会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依法还我清白,并惩治在本案中玩弄法律的欺诈之徒。
现答辩如下:
一、事实与真相:
1、原告诉称:“1997年12月17日经被告三介绍,原告与被告二认识,在被告三的撮合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云云。这完全是捏造出来的谎言,到今天为止,我既不知道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赖臻汉此人,究竟是男的,或是女的?抑或是老人呢,还是小孩子?是中国人呢,还是外国人?所有这些我一概不知,谈何“介绍”呢?说“撮合”更是无稽之谈。在我查到的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见附件二)中的该公司四个管理人员中,没有一个与我有过接触,也不认识。
事实上,在九八年度,我在深圳市福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保安部经理,宋吉先生前来公司洽谈业务,其间,福投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赖祥志问我:“这人是谁?”我说:“是宋先生”。这一问一答在公司同事之间很正常。至于随后本案原告和被告一、二究竟做了什么买卖,我均不知情。这点,在罗湖法院开庭时也由证人宋吉等证实并由罗湖法院记录在案。
2、原告诉称:“1998年4月26日被告三(即我)主动提出为被告一(宋吉的公司)履行退款义务作担保,并写下欠条,”云云。我要严肃地申明:原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牟取他人钱财,不惜勾结他人变造证据参与公司欺诈活动,这已经触犯了刑律。我保留对原告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追诉的权利。
应该指出:直到现在为止,我仍然不知道原告与被告一签了多少份合同,而合同里面的条款究竟是怎么样的。试问:又怎么能由我保证退款呢?
其次,我与原告既不相识,更没有与其签订任何担保的文件或承诺书。至于那张“欠条”,我写给的持有人是赖祥志的所谓“借条”,而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赖臻汉,虽然都是“老赖”,但正所谓“此赖(祥志)非彼赖(臻汉)也”,个人非公司,这点要搞清楚。退一步说,我假定两个条件:假如赖祥志就是赖臻汉,而且就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假如,我确实欠了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祥志个人的20万元。在这种条件下,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取得要我偿还该公司与他人的任何贸易纠纷债务的主张的资格。因为所欠的仅仅是赖祥志这个自然人的款项。当然,上列条件是为了方便说明问题而假设的。
关于这张“欠条”(其实是借条),我愿再多讲几句:
(1),1998年年4月26日,在我出差鞍山市期间,偶遇赖祥志,他以同事情、战友情,向我哭诉他老婆因给他20万元垫款而闹离婚,这将导致其家破人亡。要我帮他写张“借条”应付他老婆。我是在这样被他骗取了我的同情心的情况下,写了这张所谓没有借他钱的“借条”(见附件一之4、之5)。
(2),赖祥志抓到这张“借条”后如获至宝,于1998年年7月25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案”把我列为唯一被告。其诉称“1998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口头答应尽快偿还,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讫今未偿还。”罗湖法院立案后,该院民事审判庭于1998年8月25日和8月30日两次开庭审理。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赖祥志自知面临败诉,当他知悉我准备反诉他欺诈罪的情况下,匆匆忙忙于9月4日向罗湖法院以所谓“庭外解决”为由,自赔诉讼费申请撤诉(见附件一之3)。在罗湖法院,他的诈骗阴谋没有得逞。
应该指出,罗湖法院审理此案证明了两点:一是赖祥志欺诈他人钱财之心昭然若揭。二是表明,在他向罗湖法院起诉我时,在他的潜意识中,压根儿就没有我给本案被告一作担保的概念。他在诉状中明确写道:“1998年4月26日被告(即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云云,(见附件一之2)。这正好反过来说明我在本案中的清白,表明本案原告所谓的担保责任是虚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