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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耀说:“那么,现在有什么方法让深圳顺群贸易有限公司能顺利过关呢?”
夏天说:“上次那笔关系户的贷款,我们送到总行不是碰到很多问题,后来你协调个没完没了才批下来的吗?有一回,我与信贷处的陈水香聊天。这个江西妹子是个不错的人,她对我说:‘夏科长,你都傻的,企业那样的报表,拿到信贷处不是让大家都傻了眼吗?要上面过关,首先你下面要做好!’我说:‘谢谢你!’这就是那天李国兰想讲而不敢讲出来的问题。企业报表到了审查信贷业务的专业人员手上,是不可以把不行的说成行的。同样,信贷人员也不可以明确要求企业弄个假的来。——问题就在这里。”
王显耀听后,笑着说:“两头由我出面协调:顺群公司那边,我跟他的存款方点一点;你们做材料。送到总行时,我再跟沈行长他们汇报,把行里的效益和可能的损失摊开来谈,以取得总行的支持。”
夏天说:“好的。”
停了一会儿,王显耀又说:“你熟悉的那个李辉,昨天离开了市民银行。”
夏天说:“哦?前几天不是还到我们行一趟吗?”
王显耀淡淡地说:“总行下了一个文件,要他到新成立的观澜支行当行长助理。他看到文件,马上向黄鹿行长要求辞职。第二天就向他原来的领导古行长那里报到去了。”
夏天赞许地说:“有特点,是条汉子。”
王显耀又说:“我们行的王花,在经办人事业务的时候,好像也找到了好的归宿,明天就要离开湖贝支行了。”
夏天问道:“王花去哪里上班?”
“好像到一个上市公司当什么总经理秘书还是什么的,我没有细问。”王显耀平静地说。
夏天听到消息后,也觉得像王花、卜一定这些人对同事的真感情是没有的。夏天想:他们是因为感情的汗腺发育不成熟呢,还是老于事故,有特别高的自我保护意识,以致滴水不漏?
王显耀看到夏天在沉思,问道:“怎么,你和王花在一起工作了一段时间,她走了,你有点失落感?”
夏天回过神来,对王行长说:“我是第一次听到这个消息,我在从地域的角度上看人的本性。也就是你来考察湖贝支行班子的时候,我讲的‘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的问题。”
王显耀问道:“怎么说?”
夏天说:“对于王花,庄宇曾对她说:‘你那个地方的人,没有给我好印象的。但是你是个例外。’我在帮庄宇分析,她是例外还是例内。”
王显耀开玩笑地问道:“结果怎么样?”
夏天笑着说:“用一个醉汉的话来说,就是:‘当归酒,无啥意思!’”
夏天说完,与王显耀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在会心的笑着。
后来,他对夏天说:“还有一件事,是总行何行长交办的,她安排了一个人到行里工作,名字叫申平,是个大学生,明天来报到。我和陈行长商量了一下,考虑到乔一族走了,黄华林又不在,申平就到你那里去,到时他的工作你安排一下。”
夏天说:“行。”(未完待续。)
二三八、被告盛情宴请原告()
夏天准备下午到龙华、平湖跑一趟,一是送达皇龙大酒店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顺便与黄忠惠协调对该报告书评估偏低的看法,建议双方都向法院提出异议。二是深圳揭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贷款已经正式立案依法起诉,要向抵押方的吴兴旺送达法律文书。
这时,熊自伦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夏经理,我经常到总行办事,科里的车我只坐过一次。你看前天,任尔为要到总行,我也要到总行,跟他说了,他就是不载我,自己先走了。这样不公平。”
夏天听后说:“作为我来讲,尽量做到公平,你说的情况我会跟进一下。”
说完,夏天继续推敲评估报告书。法院委托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恰恰是三年前评估该房地产的同一家公司,现在的评估报告书,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计算出全栋房地产为3516万元,比三年前的7800万元,少了4284万元。虽然房地产不足值,但也不会跌成这个样子。另外,该房地产不是皇龙大酒店自建而是买来的,因此,其所得税和增值税700万元,显然是不存在的。还有,从那家国有银行深圳分行购买其三分之一的部分,以每平方米3800元计算,显然其价值会增加1700万元。因此,这份报告不能作为拍卖底价的参考文件。
夏天把自己的观点向王显耀汇报后,他也同意向黄忠惠提出并向法院表达。
下午,夏天依约接到郝文婷后将小车向中级人民法院开去,接到处理揭鹏公司贷款的黄法官等两人,从布吉关走布龙路赶到龙华。但是,黄忠惠并没有按照先前讲的会赶回来商量事情。
到了下午四点,黄忠惠打通了夏天的电话,说在东莞往回赶的路上,遇到堵车,已经赶不回来了,他会委托律师罗加日明天到银行签收报告书,双方的商量也由罗加日全权处理。
这样,夏天他们开车往平湖赶去。在路上已近五点,夏天征求郝文婷等人的意见,是否在平湖吃过晚饭再回去,大家表示赞成。这样,夏天拨通了王显耀的电话,汇报了情况,估计回去晚了,要求在平湖招待法官吃顿便饭才回去了。
王显耀立即表态:“很好,法官辛苦了,你尽量招呼得周到一点。”
夏天知道这是王显耀授权他可以请客,并且要求请得像样一点,便说:“好的。”
当夏天他们在平湖找到吴兴旺的时候,已经是六点钟了。吴兴旺签收完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书,不像一般的被告那般沮丧,倒是十分热情地拉着夏天一行到了一个酒楼,要请大家吃顿饭。这种要打官司了,被告还盛情地请原告上酒楼的场面,着实让黄法官和郝文婷他们傻了眼,以为会在酒桌旁上演一出什么节目出来,让原告吃不了兜着走。
黄法官他们眼睁睁看着吴兴旺点菜、要了瓶马爹利洋酒,亲自给夏天等人满上酒。
这时,他用右手指向窗外,开始介绍说:“你们看,外面那栋大楼就是我的,最近就要落成了。夏经理当时贷出的款,分在我的份下确实少了一点,但还是很管用。当初贷款的时候没有请夏经理吃顿饭,很过意不去。”
夏天解释说:“那时我也忙,要一起吃一顿饭也不容易。”
一会儿,菜肴上桌了,宾主十分融洽的吃肉喝酒。
你别说,没有什么负担的酒饭就是好吃。这顿饭,好像大家都吃了个饱。夏天也是,这晚没有像过往做贷款时被人请吃请喝那般:无论多晚回家,都还要在家里再吃点,才能填饱肚子。
吃完饭,已经九点多钟了。夏天开车顺着布龙公路,两眼正视前方,用余光观赏着道路两边的夜景,把车开得飞快。把黄法官他们送回中级人民法院时,郝文婷也跟着下了车。黄法官十分客气地与夏天握手道别。(未完待续。)
二三九、“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事务所()
夏天在办公室看着一份法律文书。
话说前段日子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在中院签署了调解协议。但是;当中院制成法律文书送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时,该公司却不肯签字,提出有些条款还要大家坐下来商量。鉴于岸尾公司是一家由行政村转制过来的企业,法院办事还是挺人性化的收回前议,同意另约时间请几方再坐下来修改调解书。
这样拖了一段时间,经过新一轮调解,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觉得对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会有所影响了,终于在法院的送达书上签了字。
夏天现在看的,就是他自己曾参与调解的《民事调解书》。
看官:有些事小的还得絮哆两句,小的手头上有着200多份法律文书,援引了一、二十份穿插在本书中,绝不是因为小的嫌本书字数不够,有意堆砌一些东西以增加篇幅,而是觉得它是贯穿全书的主线。这也许对于喜欢李清照诗词和琼瑶小说的读者来讲,尤其是处于情窦初开的二八少女和阅历有加的三八学子来讲,要着意看完法律文书可能有些勉强。但是,没有关系,您就挑选您喜欢的看。小的要说的是,在这些法律文书的字里行间,细看之下,也散发着浓浓的别有韵味的书香。这对于从事法律的学习与研究、从事经济、金融的学习与研究的大学生们乃至从事实际的专业工作者来说,就好像到酒店吃饭时,有点水平的厨师上了一道芳香扑鼻、沁人心脾的菜肴,确实是弥足珍贵的。
小的有一个小小的缺点,就是连睡觉都不太安分。当然,也不是在睡觉的时候偷偷起来干坏事,影响社会和谐,仅仅只是梦多而已。在梦里,有几回有人建议我把这些法律文书从书中拿掉。小的是一个比较虚心的人,早上醒来迅速按照梦中的提示,在书中编辑没有法律文书的清样。然而,这书编出来后,自个儿左看右看,这书改编后就好像成了厨师在制作加工菜肴的时候,一款忘了放盐的菜:色、香都还说得过去,就是放在嘴里一尝——味同嚼蜡。于是,小的不得不又按原样铺排。
小的想:看官中藏龙卧凤,难保有高人在余茶饭后或者在怡情赏月之时,偶尔翻阅此书。就让诸位按自己的角度去点评吧!这就好像有人喜欢生吃龙虾,进嘴的感觉鲜美可口——没得弹;而有人则偏偏喜爱臭豆腐,一闻那味道,嘴角上已经有了些许口水流出,心里说:“舒服晒!”
闲话少说,言归正传。镜头转到夏天的办公室,只见夏天轻声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字1558…1560合并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原、被告先后于1994年4月4日、4月12日、4月27日共签订四份抵押借款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安延公司为借款人,岸尾公司为抵押人,借款金额依次为人民币 9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月利率均约定为12。078‰,期限均约定为10个月,约定抵押物为岸尾公司所拥有的厂房、宿舍和办公楼,(房产证号以深圳国土局抵押登记为准)。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已如数将贷款汇给安延公司使用。贷款期限届满后,安延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经原告催收后,只偿还部分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岸尾公司应在其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延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共计3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应如数偿还。
其中各项本金之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合同期内按月率12。078‰执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各项本金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诸款,安延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息人民币1000万元;1997年12月31日前清结全部欠息;1998年1月20日起,每月偿还本金500万元,余款于1998年6月20日前清偿完毕。
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安延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变卖岸尾公司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岸尾公司有权向安延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