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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万元。
袁宝璟并没有满足于小富即安,此后,他开始涉足利润和风险都非常大的股票、债券业。特定的历史和经济环境,加上天生的冒险精神,使袁宝璟的资金游戏越玩越大,不到2年,袁宝璟全面开花,一口气吞下60多家大型企业,建昊集团由此走高。至此,袁宝璟拥有了37亿元资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收购大王”。一时间,诸如“商业奇才”、“北京的李嘉诚”等称号,让这位后来成为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大奖”得主的年轻企业家无比光彩。
尽管袁宝璟那时已是京城的著名富翁,但比起袁本身的名气来,其所捐助的一项奖学金可能更加闻名。1996年,袁慷慨解囊1000万元人民币,和团中央联合发起了一项面向全国在校大学生的奖学金。
和众多富人在行善后喜欢留下自己名字的做法不同的是,袁宝璟并没有因为自己捐出巨资而借机扬名。经过慎重考虑,袁宝璟仅仅是将自己所在的单位——北京建昊集团——的名字冠于奖学金之上,因此,这项后来成为全中国数百万大学生梦寐以求的最高级别奖学金,就名为“建昊奖学金”。
这项奖学金的级别之高和影响之大,可以从评奖和颁奖的一些细节看出。每年,全国数百万大学生中只有数十人最终能获得这项奖励,而在颁奖时,总是有一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或者全国政协副主席亲自到场,团中央的书记自然也要参加。有统计数据说,8年以来,建昊奖学金已经发给了900多名学生,这些人在后来的实践中证明是非常优秀的。“这项奖学金的级别之高,影响之大,已经使其成为中国大学生的一项巨大政治荣誉”,北京某高校一位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士说。但自从袁宝璟出了事,大家都觉得很没面子,因为曾经常常鼓励学生好好做人的袁宝璟最终还是出了大事。
“也许正是觉得自己背景深,袁宝璟慢慢走上了雇凶杀人的道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京城知名人士对记者分析说,“对于富人们而言,袁宝璟事件的最大教育意义在于,不管你有多少钱,犯法的事情还是别干为妙。发了财,不能得意忘形。”
有消息说,针对袁宝璟案,辽宁省高级法院己经请示最高法院,本案有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地法院已对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等四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前三人被判处死刑,袁宝福则被判处死缓。
有关人士介绍说,在长达11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出现了激烈的交锋,袁宝璟当庭提出,自己的口供,都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
袁宝璟说,警方将他反铐在一个铁凳子上审讯,在拘留所的5天5夜里,警察两人一组换班不分日夜地对他进行审讯。在他极其困倦的时候,警察会把他一巴掌扇醒。审讯当中,警察要求他必须按照警察的意思供述,否则,就用矿泉水瓶子砸他,用穿着皮鞋的脚踢他。袁宝璟当庭出示了右小腿上的伤痕。
袁宝璟坚决否认了自己的买凶杀人行为,称警方断章取义曲解了他的意思,说自己从来没有指使袁宝琦杀汪兴,更没有为此提供资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邬明安教授告诉记者,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和控辩交锋后,他认为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认为袁难逃此劫者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北京一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如果警方所查证属实,那么袁买凶杀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主观恶性较大,危害严重,另外,法院更看重的还是案件的实体部分,即袁买凶杀人这个事实是否真的存在。只要法院确实这一事实,袁就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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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54)
以前有个老歌“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思想红旗举的高……”
看守所真是个";大学校";头一次进来是一种犯罪出去时又会了一种。就说小偷吧;进来时会一种掏兜”技术“出去时会2…3种”技术“……
我们把第二次进看守所叫”二进宫“管总进看守所的叫”老贯“。现在看守所的条件好了,人性化管理了,对于他们几进宫都无所谓了,没谁俱怕进来,更不感到耻辱。进来了是没玩过警察没玩好。小偷叫”技巧“不行。有的小偷掏了几年才被抓一次,算经济账他们认为不亏,因为抓小偷必须抓现行,抓着一把算一把的“账”以前掏100次掏100万没证据定不了……
看守所是犯罪交流的”学校“这个问题哪个国家也解决不了,除非一个人管一个监室。前几天新疆75事件电视上说;警方抓了一千四百多人。我想这些人都咋关呢?因为看守所有规定同案不准关在一起,关在一起不利于案件审理。
经济犯罪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经济犯罪的特征,可分为外在形式的特征、内部结构的特征和一般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
1、本质经济结构。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联营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衍生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经济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经济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种说法: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辩证唯物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商品经济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罪产生的心然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官僚主义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超前消贤等。
以上七种观点或多或少触及到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具有参考价值。笔者赞同第七种观点。在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是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转形时期新旧体制的不协调的矛盾运动,是产生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而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初级阶级有长期性。因此与经济犯罪作斗争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
现阶段在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中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
由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还要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私有制经济。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私有观念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下,它就会转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2、改革的负效应。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触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也细口剧。尤其是由于